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847657 上传时间:2022-12-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5.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docx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P221案例17

案情简介:

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

“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

”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某港,不准转运”。

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

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

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

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延展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份装运而违反合同,向我方索赔。

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

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外商买方违约。

因为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而导致本案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

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案例18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向外国某进口商以托收方式出售一批冻肉,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

“凭以买方为付款人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托收”。

货抵目的港次日,出口人接进口商来电称:

“单据与装货船舶均已到达,但代收行坚持要先付款才能放单。

由于买卖合同仅规定见票后30天托收,未规定先付款后交单,故我方不能按银行要求办理。

现部分货物已开始腐烂,如等到30天到期付款后放单再提货,货物将全部腐烂变质。

”我外贸公司接电后查对托收委托书,该委托书未表示按付款交单办理。

为防止货物变质,逐即通过托收银行电告代收银行明确表示:

“我方未指示付款交单,你方因何坚持汇票付款人必须先行付款。

如因此延误提货造成损失,概由你方负责。

”后代收行复电是按URC522规定办理,并无过错。

我方接电后发现在该案的处理上确有不当之处,逐再去电将托收指示书的内容改为“见票后30天付款,承兑交单”。

但由于交涉,拖延数日,加之当地天气炎热,货物卸船运入仓库后已大部分变质,以致进口商拒绝在汇票上承兑,最终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对本案产生以及有关当事人在处理中的责任和具体做法作出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中引起损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委托人在填写托收指示书时对具体放单条件未作出明确指示,在遇到问题时因为对托收业务的特点以及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缺乏充分了解,以致没能及时作出反应。

托收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严格按照委托人指示办事,相应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选用托收方式作为付款方式时,委托人人应根据成交货物特点、进口方资信等对银行放单条件作出明确指示,以免因此不必要的损失。

(非)根本性违反合同

案情简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

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

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而且还

可以提出索赔。

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

合同。

本案例当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而

当卖方交货95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对于买

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3

违约索赔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

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

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交货。

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

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1万港元了结此案。

但买方不同意。

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本案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8万港元。

因为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

方违约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计算方法。

然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万港币,但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

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本案例中货物价格从3万港币上涨到4万港币,

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

案情简介:

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

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

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

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

案例5

案情简介: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

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

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

为什么?

要点评析:

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务。

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开克服的。

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

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

案例6

案情简介: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

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

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

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

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

对此,请予评论。

要点评析:

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因为虽然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索赔要求。

P259案例7

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

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

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P290案例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

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

“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

“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

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

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5%时已经失效。

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INSOUNDGUNNY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SHIPMENTINNEWGUNNYBAGS)。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

“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contract)。

”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

此案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

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

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19款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

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

同是有效的。

还盘、售货确认书

下面是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行阿卜图拉公司Abdulla Company(科威特邮政信箱第123号P.O.Box No.123, Kuwait)洽谈蝴蝶牌缝纫机JA-1型(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的往来电传,根据这些电传,试指出哪些是发盘,并拟制售货确认书一份(中文或英文)。

 

9月2日来电传:

 

有兴趣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即装请报价 9月3日去电传:

 

蝴蝶牌缝纫机JA-1 3000架木箱装每架62美元CIFC2科威特10月/11月装即期信用证限6日复到此地 

9月5日来电传:

 

你3日电传歉难接受竞争者类似品质报55美元请速复 9月7日去电传:

 

我3日电传重新发盘限10日我方时间复 9月9日来电传:

 

你7日电传接受如55美元CIFC3 D/P即期请确认 9月10日去电传:

 

你9日电传最低60美元即期信用证限12日复到此地 9月11日来电传:

 

你10日电传接受再订购500架同样条件即复 

9月12日去电传:

 

你11日电传确认请速开证 9月13日来电传:

 

你12日电传信用证将由科威特邮政信箱第345号ABC公司开立 Sept.2 

Incoming Telex 

INTERESTED IN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 3000 SETS PROMPT SHIPPMENT PLEASE QUOTE 

Sept.3 

Outgoing Telex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 3000 SETSPACKED IN WOODEN CASES USD62 PER SET CIFC2 KUWAIT OCT/NOV SHIPMENT SIGHT CREDIT SUBJECT REPLY HERE SIXTH 

Sept.5 

Incoming Telex 

YOUR TLX THIRD REGRET UNABLE ACCEPT COMPETITORS QUOTNG SIMILAR QUALITY USD55 PLEASE REPLY IMMEDIATELY 

Sept.7 

Outgoing Telex 

OURS THIRD RENEW OFFER SUBJECT REPLY TENTH OUR TIME Sept.9 

Incoming Telex 

YOURS SEVENTH ACCEPT PROVIDED USD55 CIFC3 D/P SIGHT PLEASE CONFIRM Sept.10 

Outgoing Telex 

YOURS NINTH BEST USD60 SIGHT CREDIT SUBJECT REPLY REACHING HERE TWELFTH Sept.11 

Incoming Telex 

YOURS TENTH ACCEPT BOOK ADDITIONAL 500 SETS SAME TERMS REPLY PROMPTLY Sept.12 

Outgoing Telex 

YOURS ELEVENTH CONFIRMED PLEASE OPEN L/C IMMEDIATELY Sept.13 

Incoming Telex 

YOURS TWELFTH CREDIT WILL BE OPENED BY ABC COMPANY P.O.BOX NO.345 KUWAIT

答:

(1)我出口公司与科威特商行阿卜图拉公司的往来电传中,属于发盘的有:

9月3日去电传、9月7日去电传和9月10日去电传。

 

(2)售货确认书如下:

 

SALES CONFIRMATION 

S/C No.:

 ******Date:

 Sep.13th 2013 

The Seller:

                             The Buyer:

 Abdulla Company 

ADD:

                  ADD:

  P.O.Box No.123, Kuwait                 

We hereby confirm having sold to you the following good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specified below:

 

Commodity & 

Specifications:

 Butterfly Brand Sewing Machine Model JA-1 

QUANTITY (SET):

3500SETS 

 UNITPRICE(US$):

CIFC2 KUWAIT 60/SET 

 AMOUNT (US$):

 210000 

 TOTAL VALUE:

  SAY US DOLLAR TWO HUNDRED AND TEN THOUSAND ONLY 

PACKING:

TO BE PACKED IN CARTONS OF ONE EACH; TOTAL 3500 CARTONS ONLY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FROM ***TO **NOT LATER THAN ***NOV.10th

 WITH 

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PAYMENT:

THE BUYER SHALL OPEN THROUGH ABC COMPANY TO THE SELLER AN IRREVOCA

BLE SIGHT 

LETTER OF CREDIT TO REACH THE SELLER BEFORE OCT.23RD

 201* AND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TIME OF SHIPMENT. 

INSURANCE:

THE SELLER SHALL COVER THE INSURANCE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S AS PER AND SUBJECT TO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

1/1981. 

Confirmed by:

 

THE SELLER:

                                     THE BUYER:

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期

[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

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

A公司于9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月13日。

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银行以已过交单期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本案涉及信用证的到期日和交单期的问题。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及议付货款责任的最迟的期限,也是约束信用证的受

益人交单议付的期限。

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单据的,银行有权拒付。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材《UCP500》)第42条的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受益人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

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如果开证行注

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自何日起算,开证行开立

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以此确定信用证的到期日。

据此,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是无效

的,不能使用,而任何晚于有效期限提交的单据,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信用证的交单期是针对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而言的。

根据《UCP500》第43条的规定,

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

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果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

21天提交的单据。

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

即,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

信用证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出运后及时交单以保障开证申请人的利益。

如果受益人出运后不及时交单,会影响开证申请入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业时机。

本案中,信用证的到期日是10月15日,A公司交单议付的最迟期限本应是10月15日,但因该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提单,且未规定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所以A公司应在装运日期后21天以内向银行提交单据,即A公司最迟应在10月4日交单议付。

A公司实际到10月5日才交单,违反了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单据的规定,银行有权拒付。

另外,根据《UCP500》的第44条及第17条的规定,若信用证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中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开

业的第一个营业日。

但,若该银行中断营业是因为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罢工、

停工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则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或交单期的最后一天不能

顺延。

本案中,如果10月4日是星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则依上述顺延规定,A公司于10月5日交单,银行就不能以已过交单期为由而拒付。

P330案例1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

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

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

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

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

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案例2

案情简介: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Prepaid”字样。

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

对此,试予评论。

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

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应承担信用证付款责任;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

根据惯例,在CIF条件下,提单内容中应注明“FreightPrepaid”,否则构成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制作并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

案例3

案情简介:

某出口企业出口供加工发网的原料——人发(注:

人发的售价与长度成正比),合同规定长度为8英寸。

装运时因8英寸的人发货源短缺,遂以售价较高的9英寸的人发替代。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仅不对我方按原价交付了较合同规定更长、售价较高的货物表示感谢,相反还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

9英寸的人发过长,不能适应加工发网的机器生产,需切短成8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时间上的损失。

最终以我方赔付切短费用结案。

试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

在合同履行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规格必须符合合同规定。

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品质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4

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来,常由该客户提供实物样品,由我方按所供实物花样生产供应。

某年我公司组团出访欧洲,有一欧商约见我方代表,提出我方对非洲出口的印花布中有部分花样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出示有关花型的专利证书,要求我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代表答称,我方出口的这些花布,均按非洲买主提供的花样生产,对侵犯你欧商知识产权事并不知道,因而不能承担责任,但为了防止今后类似侵权行为,请将你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花样寄给我们,我们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

试分析我方的答复是否适当?

要点评析:

我方答复是不适当的。

根据相关法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

如果欧商在相关地区拥有有效专利,我出口公司就不得未经许可使用、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

案例5

案情简介:

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

装运不迟于2007年4月30日(s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态背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