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林场激流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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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林场激流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惠州市林场激流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法定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控制好市林场激流坑地区土地,在满足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地区的开发建设,并使规划区内外及与周边地区协调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本文本。

第二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5.《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

6.《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7.《惠州市古塘坳片区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

8.《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三条规划范围

规划区位于惠州惠城区古塘坳片区西北部,红花湖红花嶂南侧,总用地面积为212.55公顷。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惠州市林场激流坑片区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和土地利用活动,均应符合文本和法定图则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条使用原则

文本与惠州市林场激流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规模

第六条发展目标

为惠州市高新产业集群、口岸经济区以及港深等区域高端人士提供配套服务的,融休闲、健身、会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优良的休闲度假型的高端居住社区。

第七条用地规模

本次规划区总规划用地为212.5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26.30公顷。

各类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与比例见附表1。

第三章地块划分与编码

第八条地块划分与编码

结合道路和自然界线,规划区划分为8个街坊。

在划分街坊的基础上,结合街坊的道路,土地使用性质或自然界线,将8个街坊分别进行地块划分,并按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规则编码,采用三级编码的方法,即“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细分地块代码”。

第四章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第九条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土地使用性质按《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用分类标准分至中类。

第一十条土地使用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兼容范围见附表2,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质的规定,并通过相关程序审批。

第一十一条土地使用性质的执行规定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在执行本规划中所规定的用途时,必须同时遵守其他有关法则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规定。

第五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一十二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总原则

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由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组成,以上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一十三条建筑面积补偿奖励

建筑基地为公共空间提供开敞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建筑面积补偿规定要求增加建筑面积,但累计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规定建筑面积的20%。

第一十四条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的执行规定

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且符合兼容性规定的。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一十五条道路系统控制

片区道路系统按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三个等级以“一纵五环、环路网为基础”的形式构架片区道路网络骨架。

主干道是金榜路、古塘坳大道和金恺路,红线宽度为34、32米和24米3种,按双向三车道和双向二车道设计。

次干道红线宽度为16米和12米,按双向二车道设计。

支路是各个居住组团的外围环路,是联系片区各其它功能组团的道路,红线宽度为9米、7米和6米。

规划区内及周边各等级道路红线宽度及断面组成详见“规划道路断面表”。

规划道路断面表

道路等级

红线宽度(米)

断面布置形式

主干道

34

3.25(人)+2.0(绿)+23.5(机)+2.0(绿)+3.25(人)

32

2.25(人)+2.0(绿)+23.5(机)+2.0(绿)+2.25(人)

24

2.5(人)+2.5(非)+14.0(机)+2.5(非)+2.5(人)

次干道

16

1.5(人)+13.0(混)+1.5(人)

12

1.5(人)+9.0(混)+1.5(人)

支路

9

9.0(混)

7

7..0(混)

6

6.0(混)

第一十六条道路交叉口控制

区内道路均采用平面交叉形式,区内主次干道平面交叉口采用信号灯管理和渠化交通管理两种方式,在道路交叉口宜增加右转弯车道;区内支路与片区主干道交叉口宜采用禁止左转弯通行方式。

规划区内部各地块的交通出入口必须遵守《规划图则》规定。

第一十七条交通设施控制

在本规划区内规划3块具有独立地块的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合计0.83公顷。

规划区内地块按国家规范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满足《法定图则》对停车位的要求。

第一十八条道路竖向规划

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道路纵坡、污水、雨水排放以及工程管网布线等要求,统一采用黄海高程。

道路纵坡应保证在0.2%-5%之间。

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

第一十九条规划结构

以山体为绿色背景,以湿地、景观湖、池塘为面,以水道、景观大道两侧控制的绿化带为线,以片区内的公园游园小绿地为点,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

第二十条绿地系统控制

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面积17.89公顷,绿地率达14.1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16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公共绿地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面积为6.14公顷,保留规划区中部山体建设大型综合性公园一处,面积53461平方米,另规划居住区小游园两处面积分别为4209、3698平方米。

街头绿地:

河涌和主要干道两侧设置有一定游憩性质的街头绿地,总面积为11.75公顷。

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二十二条配置要求

规划区内的配套设施详见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可附设在其它建筑内。

经营性商业与服务业设施、娱乐设施的具体项目不作硬性规定,可由市场自行调节,但其建筑面积应符合图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调整规定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的配套公共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图则中的规定。

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二十四条给水工程规划

1.规划区平均日用水量为7024m3/d,最高日用水量为9131m3/d。

2.规划区主要由河南岸水厂供水,河南岸水厂现状供水规模18万m3/d,近期主要向惠城中心区、仲恺、陈江、潼侨等地区供水。

规划远期保留其原有供水规模,主要向惠城中心区及邻近地区供水。

3.规划区给水从规划区外仲恺路敷设的DN1200给主干水管从两个方向接入规划区,北部沿金榜路DN500接入,中部沿古塘坳大道DN600接入。

4.规划区给水管管径为DN600~DN150。

5.规划地区消防任务近期由现状麦地消防站负责,远期由河南岸与麦地消防站共同承担。

6.规划区按同一时间火灾次数为1次,消防供水强度为每次10l/s。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第二十五条污水工程规划

1.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约为6309m3/d,最大日污水量约为8201m3/d。

2.规划区的排水系统严格采用雨、污分流排放体制。

3.规划区污水处理率100%,严格保护规划区的环境和水质。

4.污水收集系统分区收集,在规划区东面汇集后,往东接入规划区外市政污水管,最终排往仲恺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六条雨水工程规划

1.雨水管充分利用地形,采用多排出口。

2.规划区内山洪防护采用五十年一遇的防护标准,山洪防治主要采用截洪沟的形式,以工程措施为主并辅以生物措施防洪。

3.对被于泥、沙石以及生活垃圾淤塞的河段,通过疏挖和扫障等工程措施,扩大行洪断面。

4.治理山洪灾害要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通过优化森林生态功能,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防治。

第二十七条电力工程规划

1.规划区用电总负荷为37296kw。

2.规划区电源由220kV仲恺站和110kV南郊站提供。

3.设置4个10kV开关站,电缆网络的供电几何半径不大于1.5公里,每个安装容量不大于15000kVA。

4.迁移现状220kV湖三线、110kV湖南Ⅰ线、110kV湖南Ⅱ线三条高压走廊,规划区内高压线路采用电缆埋地敷设方式,以满足规划区景观要求。

第二十八条电信工程规划

1.规划区电话容量为15444门。

2.分别在地块05-02-08、06-01-04、08-01-02规划3座电信远端模块机房,附设在公共建筑内,通过光缆与市区电信端局连接。

3.在地块05-02-04、06-01-04分别设置一座邮政代办所。

4.原则上电信管线沿道路的西北侧人行道下敷设。

第二十九条燃气工程规划

1.规划近期气源主要以液化石油气为主,通过瓶装和管道供应;远期改造区域液化气气化站,发展天然气供应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由液化石油气逐步过渡到以天然气为主的气源转换。

2.远期规划区气化率为100%,管道气气化率为75%,瓶装液化气气化率为25%。

3.管道天然气全年平均日供气为7166.58Nm3/d,全年供气为261.58万Nm3/年;瓶装液化石油气全年平均日供气为579.73Nm3/d,全年供气为21.16万Nm3/年。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工程规划

1.根据公共厕所设置标准规定,规划公厕9座,建筑面积80m2/座。

居住区内按一类标准建设,中心区内的建设标准不低于一类,可以超过一类。

2.建筑垃圾可循环利用部分处理后进行循环利用,其余部分适宜作低洼地或作填埋覆土堆填用;生活垃圾经环卫部门收集后送垃圾处理厂处理。

第十章城市设计指引

第三十一条景观系统

规划以湖、大背景山体为依托,形成“一核、二带、三区、多节点”的景观结构。

第三十二条城市设计导则

1.西部山体居住用地组团区段

现状利用

1.该区段是规划区范围内主要滨水区域;

2.滨水生态植被良好,自然景观好。

设计导则

1.该地区东南片为整个片区近期发展建设的重点地带,居住用地充分利用滨水坡地做台阶式处理,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并适应错开布局,使住户充分享用滨水自然景观;

2.应加强滨水步行、自行车道的建设控制,并于河流两侧设置绿化防护带,营造自然生态景观;

3.滨水驳岸建议采用绿化软质护坡的方式来保护绿化生态廊道的生态平衡,防治水土流失;

4.该区段为高尚住宅区,应加强向片区中心的开敞,同时控制好面向东北面中心服务区的景观界面;

控制指标

1.净容积率≤1.3,建筑密度≤40%,绿地率≥35%。

重点项目

1.景观节点处的标识性雕塑、社区服务中心等。

2.北部山体居住用地组团区段

现状利用

1.该区段主要位于片区的西北侧,植被较好。

设计导则

1.是片区二期建设的居住组团,亦是整个片区的重点打造景观地段之一,沿该区内的溪流规划宜人的滨水公共空间,塑造整个片区的视觉形象;

2.应加强建筑与建筑之间的风格、形式控制,与整个居住新城的整体风格相一致;

3.组团向周边绿化环绕。

控制指标

1.净容积率≤1.8,建筑密度≤32%,绿地率≥30%,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0米。

重点项目

1.标志性景观构筑物、商业街等。

3.东部城市居住用地组团区段

现状利用

1.该区段主要位于片区的东侧,交通便利。

设计导则

1.是片区二期建设的居住组团,塑造片区的视觉形象,营造小区内自然生态景观,与整个居住片区相协调;

2.形成同一的建筑风格,塑造舒适的居住小区环境;

3.控制该组团西面与中心服务区之间的临街界面,建筑风貌要相互呼应。

控制指标

1.净容积率≤1.8,建筑密度≤32%,绿地率≥35%,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0米。

重点项目

1.标志性建筑、中学。

4.中心服务区组团区段

现状利用

1.该区段是位于规划片区入口处,交通便利,用地条件良好。

设计导则

1.是片区的综合配套服务组团,规划的主题是酒店、商业、文化建筑等公共设施,文化活动设施是片区的中心,设置全片区的标志性建筑,于不同地段设置多处广场用地,营造景色优美的公众活动场地;

2.公建用地宜采用园林式布局,顺应坡地高低错落布置主体建筑;

3.加强中心服务区与片区内自然水体生态景观廊道和视觉廊道的控制。

控制指标

1.净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建筑高度不应大于20米。

重点项目

1.度假酒店、商业街、文化娱乐中心、中心医院、文化广场、公园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调整原则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如需调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1:

用地汇总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hm2)

占建设用地比例(%)

1

R

居住用地

68.10

53.92

其中

R1

一类居住用地

25.39

20.10

R2

二类居住用地

40.55

32.11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16

1.71

2

C

公共设施用地

20.23

16.02

其中

C2

商业服务业用地

5.35

4.24

C3

文化设施用地

0.98

0.78

C4

体育用地

1.13

0.89

C5

医疗卫生用地

4.06

3.21

C6

教育科研用地

4.29

3.40

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4.42

3.50

3

M

工业用地

5.44

4.31

其中

M4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

5.44

4.31

4

S

道路广场用地

14.64

11.59

其中

S1

道路用地

13.31

10.54

S2

广场用地

0.50

0.40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0.83

0.66

5

G

绿地

17.89

14.16

其中

G1

公共绿地

17.89

14.16

其中

G11

公园

6.14

4.86

G12

街头绿地

11.75

9.30

小计

城市建设用地

126.30

100.00

6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86.25

 

其中

E1

水域

7.96

 

E4

林地

78.29

 

合计

规划总用地

212.55

 

 

附表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

规模(m2/处)

所在地块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1

教育设施

初中

1

-

22833

07-01-09

18班,独立占地

小学

2

-

9350

02-01-01

18班,独立占地

10739

07-01-04

24班,独立占地

幼儿园

4

-

2180

01-01-02

6班,独立占地

1999

03-03-02

6班,独立占地

2885

06-01-05

9班,独立占地

4112

07-01-03

12班,独立占地

2

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

1

-

40581

07-01-10、08-01-01

现状,退伍军人医院,独立占地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2

≥400

-

04-02-03、07-01-01

附设

3

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中心

1

-

4822

07-01-09

独立占地

文化室

2

≥1500

-

05-01、06-01-04

附设

4

体育设施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2

-

5495

04-01-02

独立占地

5778

05-02-01

独立占地

5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福利院

1

-

44174

07-01-07

独立占地

6

行政管理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居委会

2

≥200

-

04-02-03、07-01-01

附设

社区服务站

2

≥300

-

04-02-03、07-01-01

附设

警务室

2

≥20

-

04-02-03、07-01-01

附设

7

商业设施

肉菜市场

2

≥500

-

05-02-06

可附设

≥2500

-

07-01-08

可附设

附表3:

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可相容用地类型

 

用地类型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服务业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科技研发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

街头绿地

R1

R2

R22

C1

C2

C3

C4

C5

C6

C8

M1

M2

M4

W1

S1

S2

S3

G11

G12

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

行政办公用地

C1

商业服务业用地

C2

文化设施用地

C3

体育用地

C4

医疗卫生用地

C5

教育科研用地

C6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C8

一类工业用地

M1

二类工业用地

M2

科技研发用地

M4

普通仓储用地

W1

道路用地

S1

广场用地

S2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S3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公园绿地

G11

街头绿地

G12

注:

●为允许兼容,╳为不允许兼容,△为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允许或不允许兼容,未列入“建设用地兼容性表”的,由当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兼容范围,报市政府批准。

附表4: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一览表

项目名称

设置数量(处)

一般规模(m2/处)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社会公共停车场

3

05-02-07、06-01-03、07-01-05

用地面积分别为0.08公顷、0.35公顷、0.41公顷

邮政代办所

2

100

05-02-04、06-01-04

可附设于建筑物内

10kV开关站

4

04-02-03、06-01-07、07-01-06、08-01-01

可附设于建筑物内

远端模块机房

3

15~20

05-02-08、06-01-04、08-01-02

可附设于建筑物内

垃圾收集站

2

80

地块04-01-02、05-02-02

独立占地

环卫工人作息室

1

20

地块04-01-02、05-02-02

结合垃圾收集站设置

公共厕所

9

80

80~120

01-01-03、01-04-01、02-02-03、03-04-01、05-02-01、05-02-04、06-01-09、07-01-02、07-01-11

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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