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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危险性分析及对策措施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大规模增长,建筑施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地位越来越明显,但在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生产安全事故却居高不下。

建筑作业相对其他机械工业,具有作业环境复杂,立体交叉作业、高处作业多等特点,据不完全统计,高处作业带来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排在事故的前三位,事故伤害严重度较大,且损失也较大,有必要对事故成因作深入分析,提出对策措施,加以预防。

本文首先依据国家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建筑高处作业的范围,对高处作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成因、受伤部位及严重程度进行了分析说明,对施工单位高空作业施工中普遍存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其次按照海恩里希法则的原理,运用危险度分析法和事故树分析法分析出高处作业危险隐患的主要方面,得出高处作业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总结出:

在施工过程中,危险性最高的是坍塌和高处坠落,其中危险部位无防护措施、操作人员思想疏忽和场地视线不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因素。

并且本文针对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了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最后有针对性地从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现场管理、安全检查、本质安全、应急管理和安全文化等七个方面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更多的高空作业依靠机械化,而不是靠更多的人工作业,本文在最后章节介绍了高空作业车的发展与展望。

通过本文的研究,在相关的建筑行业中就其出现的安全隐患,可以方便、有针对性的找出预防和控制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民用建筑行业高处作业安全隐患对策措施

 

 

1绪论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建筑业在世界各国都是重要的国民经济生产部门,对于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大规模增长,建筑施工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地位越来越明显。

民用建筑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建筑业已成为我国支柱产业。

由于建筑生产劳动力密集,其中一线作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加上作业环境的复杂,露天高空作业多,因此,行业风险较高。

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建筑业伤亡事故已由原全国排列第三位,跃入行业第二位,仅次于矿山。

高空坠落是建筑施工作业中造成工伤死亡的主要原因,每年高空坠落事故高达40000到75000起,而80%以上是死亡事故。

高空作业总是让人捏一把汗,有关高空作业坠楼殒命的惨剧,不时见诸报端。

安全知识的贫乏、安全意识的淡薄、安全行为的松懈……它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家庭悲剧,让人不得不关注。

因此,建筑施工中对高空作业中安全隐患的分析及研究防范措施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必须加强对高空作业中涉及的设施、人员、环境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建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在施工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

如何控制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是我们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快速增长的经济环境,对建筑行业发展要求很高,尤其是高空作业是危险程度相当高的行业,繁重的劳动强度以及随时可能出现的种种不测因素,都直接威胁到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为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过程中避免出现意外伤害,我们在研究建筑行业高空作业时,需要了解高空作业的工艺流程,熟悉建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系统安全评价方法,找出安全隐患并分析,提出对策措施。

同时,通过撰写该论文,应该学会如何查找资料,学会安全评价的方法,为以后的工作道路上做铺垫,为我国建筑行业做出一定贡献。

1.2我国民用建筑高空作业安全现状

建筑业在世界各国都是重要的国民经济生产部门,对于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

建筑业总产值从2003年的23083.87亿元到2006年已突破4万亿元。

2003年建筑从业人数为2414.3万人,到2006年建筑业从业人数约为4000万人,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建筑业已成为我国支柱产业。

长期以来,建筑业在我国是仅次于矿山采掘业的风险事故高发产业,建筑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于建筑生产劳动力密集,其中一线作业的从业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加上作业环境的复杂,露天高空作业多,因此行业风险较高。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年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就发生2224起,死亡2538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建筑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

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内外很多学者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对建筑业的安全问题进行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

结果表明,绝大部分事故与管理因素有关,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

研究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对降低我国建筑业较高的伤亡事故发生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1.3我国民用建筑高空作业的研究方法

1998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初步实现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和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但是,当前高空建筑安全管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如管理缺陷、行为失误、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仍需加强等。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提出的系统安全分析与评价技术方法已多达几十种,如预先危险分析(PHA)、安全检查表法(SCL)、运行危险分析(OHA)、故障危险分析(FHA)等就是定性分析评价方法的典型代表;而定量分析评价方法以故障树分析法(FTA)和事件树分析法(ETA)为代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在建筑高空作业行业中的系统安全分析与评价技术的方法不仅从单一分析方法转变为多种分析方法结合,而且还提出了新的系统分析方法。

其中以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的蔡清愉,赵蕾和天津大学硕士董睿发表的期刊为代表。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的蔡清愉,赵蕾在《PHA-LEC法在建筑施工方案安全评价中的应用研究》将两种分析方法有效地结合。

该文指出预先危险性分析法(PHA)对事故的危害级别确定是在定性方面,提出的对策措施针对性相对模糊;作业条件文献性评价法(LEC)全面考虑作业过程中危险因素,提出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很少针对具体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性,做好对被评价、检测工程危险、危害因素分析、辨识,将两种方法结合,用PHA-LEC法确定危险因素,分析发生事故原因及条件,预测事故后果,定量分析发生事故等级,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天津大学硕士董睿在《基于风险分析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与对策》对其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进行了分析研究。

将鱼骨图分析法运用于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分析。

并且运用系统的观点,从八个方面构建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然后利用可拓评价法建立了评价模型,并运用较为客观的熵值法来计算各层指标的权重,接着将评价模型应用于典型案例分析,应用结果证实了模型的可行性。

本文的研究成果对正确认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现状,提高其安全管理的水平,降低或消除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都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

据统计,目前建筑业使用农民工人数已经达到3100万,占建筑行业从业人数80.5%。

这些人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这是导致很多人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通过对国内外建筑行业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高空作业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的安全隐患:

脚手架和井字架的搭设错误等支撑系统搭设不稳定、基坑的开挖和临边洞口的防护不规范、现场施工用电不规范、现场施工机具的防护不到位、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规范等。

为了达到预防事故和减少事故损失的效果,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加强对危险源工作面的动态监督和控制;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人机工程学在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应用。

只有充分做到上面的三点,才能减少建筑行业的安全隐患,才能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1]。

1.4研究的主要内容

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在编写本文的过程中首先针对某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的高空作业,熟悉其工作流程,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从中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出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利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主要危险源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针对同类建筑行业高空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控制提出经验教训总结和解决措施。

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对民用建筑行业高空作业现状调查分析;

应用现代建筑工程高空作业施工安全技术及相关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

针对某一具体施工现场的高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危险源辨识,找出各种危险有害因素;

利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主要危险源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从建筑工程技术和管理方法两个方面提出对安全隐患的控制措施及建议;

针对同类建筑行业高空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控制提出经验教训总结和建议[2]。

1.5研究依据

我国安全法规的规范文件主要有六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际法律文件。

民用建筑高空作业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安全第一章明确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的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规的处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该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民用建筑高空作业危险因素分析

2.1高空作业概述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

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

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

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基本定义  

1)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最低坠落着落点是指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4)高处作业高度是指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高处作业的级别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2高空作业事故产生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

所谓人的原因,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

人在生产活动中,具体不安全行为有:

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操作错误(启动操作不给信号、忘记关设备)、奔跑作业、送料过快、以不安全的速度作业;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的摆放不安全;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在起吊物下停留作业;机器运转时加油、清洁、修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未使用防护用品;不安全着装;工作时说笑打闹、带电作业等。

物的不安全状态

对建筑行业来说,“物”包括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材料、半成品、燃料、施工机械、机具、设施等。

不安全的情况有:

施工电梯的限位失灵,造成冒顶;塔吊的钢丝绳脱丝;未及时更换,造成钢丝绳断裂,掉物坠落;电锯等用电设备电线老化,造成电线失火等。

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机械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等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手套、护目镜及面罩、防护服等)缺乏或有缺陷等。

环境的不利因素

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直接引起的。

但不考虑客观的情况而一概指责施工人员的“粗心大意”、“疏忽”也是片面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

还应当进一步研究造成人的过失的背景条件,即不安全环境,如照明光线过暗或过强导致作业现场视物不清;作业场所狭窄、杂乱;地面有油或其他影响环境的东西等。

与建筑行业紧密相关的环境,就是施工现场。

整洁、有序、精心布置的施工现场,事故发生率较之杂乱的现场肯定低。

到处是施工材料、机具乱摆放,生产及生活用电私拉乱扯,不但给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会引起人的烦躁情绪,从而增加事故隐患。

当然,人文环境也是不能忽略的。

如果某企业从领导到职工,人人讲安全,重视安全,逐渐形成安全氛围,更深层次地讲,就是形成了企业安全文化,那么这个企业的安全状况肯定良好。

管理上的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都与管理有直接的关系,因此,管理不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通过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奖惩机制等措施减少甚至杜绝。

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通过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建立完善的设备保养制度、推行文明施工和安全达标等活动予以控制。

对作业现场加强安全检查,就可以发现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常见的管理缺陷有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分明、有法不依、违章指挥、安全教育不够、处罚不严、安全技术措施不全面、安全检查不够等。

对职工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没有对各工种进行各项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少;安全生产检查流于形式,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有按“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对发生事故没有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等[3]。

2.3高空作业安全隐患分析

海因里希事故法则揭示了事故与隐患的关系:

千万次的隐患,对应着330起意外事故,而这330起意外事故,包含着300起无伤害、无损失或险肇事件,29起轻伤或低损失事故和1起死亡、重伤或重大损失事故。

因此隐患排查是预防事故、减少事故发生的基础工作,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只有切实将隐患排查清楚,才能有针对性制订措施对策防范事故。

2.3.1高空临边与洞口作业危险因素分析

建筑施工中的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交叉等五种基本类型,其中,临边、洞口是高处作业坠落伤亡事故最为常见的发生地点。

本文主要针对临边、洞口高处坠落事故采用事故树分析法(FTA),对这一事故类型进行研究,并由此寻求最具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编制的事故树如表2.1所示:

编制事故树

表2.1洞口、临边坠落事故树

序号

代号

事件说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T

G1

G2

G3

G4

G5

G6

X1

X2

X3

X4

X5

X6

X7

坠落

防护缺陷

人员异常接近洞口、临边

防护不符合要求

未发现洞口、临边

操作时身体失去平衡

动作失常

无防护措施

检查不良

防护不严

操作人员思想疏忽

场地视线不清

立足点不可靠

外力冲击

求最小割集

去补、吸收、归并后,可得该事故树的最小割集为:

K={X1,X4};K={X1,X5};K={X2,X3,X4};K={X2,X3,X5};K={X1,X6,X7};

K={X2,X3,X6,X7}。

事故树的定量计算

1)计算临边、洞口坠落事故发生的概率:

根据事故致因理论,近几年对高处坠落事故的研究分析表明,本事故树中7个基本事件的概率大致为:

由此可采用互斥近似计算法求顶事件发生的概率:

2)确定各基本事件的概率重要度:

结论

从以上各基本事件的概率重要度可以看出:

危险部位无防护措施X1对坠落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最大,其次是操作人员思想疏忽X4和场地视线不清X5。

因此,我们在施工过程中,应重点针对这三项基本事件,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

要减少和避免建筑施工临边或洞口坠落事故,施工单位首先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法规、标准,及时按要求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其次,应改良作业环境,要保证危险部位有足够的照明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此外,施工单位一方面应加强对广大操作员工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使其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另一方面要合理安排劳动作业时间,预防作业疲劳,力求杜绝操作人员思想不集中、疏忽大意的现象[4]。

2.3.2高空攀登与悬空作业危险因素分析

建筑工程脚手架施工现场,工人大部分时间在高处攀登和进行悬空作业,不安全因素多、危险性大,如果施工人员在安全问题上产生麻痹思想,技术上不采取有效措施,会使有关脚手架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施工工期的影响。

因此,脚手架施工现场人员应充分了解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方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简称LEC法)是由美国的K.J•格雷厄姆和G.F•金尼提出的。

他们研究了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之后,提出了这样一种危险性评价方法:

以所评价的环境与某些因素作为参考环境的对比为基础,将作业条件的危险性做因变量(D),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E)及危险严重程度(C)为自变量,并确定它们之间的函数式。

根据实际经验,他们给出了3个自变量的各种不同情况下的分数值,采取对所评价的对象根据情况进行“打分”的办法,然后计算出其危险性分数值,再将危险性分数值划分到危险程度等级表或图上,查出其危险程度。

该评价方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D—作业条件的危险性,其中D值越大,作业的危险性越大;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

危险性D值的等级划分如表2.2所示:

表2.2 D—危险性等级划分表

危险性分值(D)

≥320

≥160~320

≥70~159

≥20~69

<20

危险等级

危险程度

极度危险

高度危险

显著危险

比较危险

稍有危险

L的取值范围如表2.3所示:

表2.3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L值

10

6

3

1

0.5

0.2

0.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完全可以被预料到

相当可能

可能

但不经常

完全意外,很少可能

可以设想,很少可能

极不可能

实际上

不可能

E的取值范围如表2.4所示:

表2.4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E值

10

6

3

2

1

0.5

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繁度

连续暴露

每天工作时间暴露

每周1—2次暴露

每月暴露1次

每年几次暴露

非常罕见的暴露

 

C的取值范围如表2.5所示:

表2.5  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

C值

100

40

15

7

3

1

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度

10人以上死亡

数人死亡

1人死亡

严重伤残

人数多

有重伤残

有伤残

危险、有害因素存在部位

根据施工现场脚手架生产安全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及现场调查,施工现场脚手架危险、有害因素有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火灾、触电、雷击、人员拥挤踩踏、其他伤害等,其存在部位如表2.6所示:

表2.6 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存在部位一览表

序号

危险、有害因素

存在部位(主要设备)

1

坍塌

脚手架

2

高处坠落

脚手架

3

物体打击

脚手架、脚手架下施工区域

4

机械伤害

电圆锯

5

车辆伤害

施工区域

6

火灾

配电线、木料堆放处

7

触电

配电线、空气压缩机

8

雷击

脚手架、空气压缩机、木料堆放处

9

人员拥挤踩踏

逃生通道内

10

其他伤害

各个部位

危险性等级确定

危险是产生伤害的可能性(概率)和如果发生伤害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这两个要素的组合。

在进行危险性等级确定时,需同时考虑人员处于危险区或接近危险的可能性,以及每种可鉴别危险对人员可能带来的伤害的最严重程度。

根据作业条件(岗位)危险性评价法,该项目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火灾、触电、雷击、人员拥挤踩踏、其他伤害等各类危险的危险性等级评价结果如表2.7所示:

 

表2.7 危险性等级评价结果

危险

种类

发生条件

L

E

C

D =

L×E×C

危险性

等级

坍塌

工程施工方案不合理,检查脚手架结构计算、脚手架构造、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不满足规范要求,欠缺检查和未及时维护保养,大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或者人员紧急疏散时载荷过重可能引发构筑物倾斜。

3

10

16

480

极度

危险

高处坠落

没有按要求使用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损坏;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工作责任心不强,主观判断失误;作业人员疏忽大意,疲劳作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按要求穿防滑性能良好的软底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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