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补缴申报表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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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补缴申报表doc

第五部分白城市政府等部门政策文件

 

1.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00〕53号)…………………………………………………………………………325

2.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

〔2008〕18号)………………………………………………………………………………331

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白政办发

〔2008〕28号)………………………………………………………………………………338

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0〕5号)

…………………………………………………………………………………………………340

5.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白政办发

〔2010〕7号)………………………………………………………………………………345

6.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白政办发

〔2011〕52号)………………………………………………………………………………347

7.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2〕13号)

…………………………………………………………………………………………………350

8.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白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白政办发

〔2012〕31号)………………………………………………………………………………353

9.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白政发〔2014〕7号)

…………………………………………………………………………………………………354

10.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白政发〔2014〕8号)…………………………………………………………………………358

 

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0053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洮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劳社复字〔2000〕17号文正式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

2000〕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实施范围。

市、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

白城市暨洮北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在市、区范围内(不包括所辖县、市)实行统筹。

铁路、电力行业中部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市区所有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

按照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享受与本市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金来源按“三三制”办法解决。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

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

储蓄存款利率,以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计息。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本人因工作调动,个人帐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继续使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政府要设立由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和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划入个人帐户,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计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职工年龄段确定,退体人员为本人退体费的3%,在职职工

46岁(含46周岁)以上的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8%(含个人缴纳的2%,下同),45周岁(含

4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5%。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统筹

基金用于支付规定病种的住院费用和部分慢性病大额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范畴内门诊医疗费用和小额医疗费用,也可用于统筹基本支付中的个人负担部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费使用统筹基金支付并设置起付标准,初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年20000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具体规定为:

一级医院,个人自付8%;二级医院,个人自付10%;三级医院,个人自付

13%。

退休职工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统筹自付比例按就诊医院比照在职

工职工下调2个百分点。

工(公)伤、女职工生育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应通过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五、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

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16号)的精神,加快医疗机构改革,规范医疗行为,减员增效,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力争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职工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医疗机构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基础上,

合理提高医疗技术收费的价格。

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

项目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六、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按月结算。

具体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并按前三年实际支出的平均数核定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

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公务员医疗补助。

待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出台后,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性措施,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八、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和省《总体规划》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部署。

加强检查,确保医疗保险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政策制定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药监、体改、计划、经贸、物价、审计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保证我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按期实施。

九、实施步骤

根据省《总体规划》要求,今年年底前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现在起至

11月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2月1日开始试运行。

白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白城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就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部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市区所有用人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与单位缴纳部分一并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缴纳。

第二条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以统计局统计为准)低于全市同期在职职工月人均工资收入60%的(以统计局统计为准),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第三条停薪留职的职工,可按上一年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收入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本人应按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之和向单位缴费。

第四条对无法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租赁、承包等单位职工,其缴费工资基数可按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第五条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用人单位改制中将离退体人员由留守处管理的,必须与改制后新建单位同步参加医疗保险,否则留守处暂不纳入。

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统筹前,应按收缴标准缴纳一个月的周转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破产时,在资产变现中,优先按现缴费率,并以每年3%递增率一次性交足10年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统筹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第九条按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由原单位负责解决)第十条缴费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报送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明细、缴费明细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缴费申报。

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应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的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

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

110%确定应缴数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必须在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医疗保险费。

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列入医疗统筹基金专户,参保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金时,应在欠缴第二个月起暂停该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可以委托各企事业单位开户银行代为划缴基本医疗保险金。

银行接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的扣款通知单后,优先代为扣缴。

付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反托收,收付双方免签协议。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用人情况、工资收入、

财务报表和年末统计报表等影响医疗保险费缴纳的资料,参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

有关资料,对不配合、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可按第十条处罚。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基金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全市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政发200818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吉政函〔2008〕69号文件正式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三日

白城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

2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2008〕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是:

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管理;做好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第四条参保范围。

具有白城市暨洮北区、各开发区、各乡镇的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区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以家庭、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缴费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

(一)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捐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记征税、费。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

成年人每人每年2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

(二)补助标准。

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80元,2008年我市暂按省规定的每人每年

70元标准执行。

中央、省、市、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21元,市、区财政14元,其中:

市财政70%,区财政30%。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

36元,市、区财政86元,其中:

市财政70%,区财政30%。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其中,对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市、区财政134元,其中:

市财政70%,区财政30%。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

36元,市、区财政86元,其中:

市财政70%,区财政30%。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市、区财政24元,其中:

市财政70%,区财政30%。

5.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市、区财政12元,其中:

市财政70%,区财政30%。

以上各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对可享受多项补助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国家、省、市、区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其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由个人缴费的部分。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收到个人缴费后,向市财政申请所属配比资金,市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同时由市财政向省财政申请中央和省配比资金,中央和省资金到位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各项财政补助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将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当调整。

调整标准和操作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参保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由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进行。

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并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居民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每个户口簿上的全部人员均需审核存档,同时填写《白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参保登记表》。

办理参保登记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1寸红底近期免冠正身照片3张;

(四)低保户须提供有效的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须提供残联部门发放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如同一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不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则需要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或材料;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审核确认后,将符合享受医疗保险费补助的居民花名册报送市医保局。

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每月应汇总当月基金收缴情况,于次月5日前按规定将有

关参保居民数据报市医保局审核。

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的低保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6个月内参保的,设置1个月等待期;6个月后参保的,设置3个月等待期。

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以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断保的,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只收本金,不设医疗等待期。

第十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按自然年度连续缴费。

已参保人员须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一次性缴纳下个年度全年保险费,下个年度1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为12个月。

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下个年度1月25日前缴费的,从缴费次日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超过1月25日缴费的,从缴费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欠费人员不得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对不按时续缴医疗保险费或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未参保的人员,在办理续缴保险费、参保及补缴保险费手续时,市医保局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属于享受补助的人员,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助由个人承担。

居民参保缴费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起付标准和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1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

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不同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七条学生、学龄前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内享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他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内享受累计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具体标准为: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在市(区)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

1个年度内每人按规定累加支付至对应的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大病1个年度内只设定1次起付标准。

(二)中小学生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

中小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按照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的费用除外)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在起付标准以上(不含200元)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80%。

(三)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为:

成年人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到5000元(含5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

(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40%;5001元以

上到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20001元以上到45000元以下

(含45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40%;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到5000元(含5000元)的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区)级医疗机构、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5001元以上到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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