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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强化职业健康管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安全。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发生职业病危害或危及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场所或作业环境以及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3.4《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有关管理制度》。

4管理规定

4.1职业卫生管理

4.1.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现制定《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1.2本规定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具体落实,公司领导、机关部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各司其职,逐级负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4.1.3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及工伤保险等方面。

4.1.4本规定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具体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1.5凡有行政体制变动,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4.1.6凡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4.1.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8建筑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执行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组长:

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

安全生产副经理、总经理助理(主管技术)、工会主席

成员:

安全部部长、综合部部长、工程部部长、设备部部长、总工办、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员、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4.1.9安全部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1.10总经理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3)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职业病防治、管理等经费,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1.11党委书记职责:

协助做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推广先进经验,监督职业病防治管理资金投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等公司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开展情况。

4.1.12安全生产副经理职责:

(1)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卫生方针,推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消除和减少职业风险,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职责。

(2)组织制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纳入目标管理,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监督相关领导和部门进行落实。

(4)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执行。

(5)组织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6)经常检查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听取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7)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予以教育和处罚。

(8)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4.1.13总经助经理(主管技术)职责:

(1)负责监督劳动保护法规的执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及预防职业病技术措施的落实。

(2)协调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查、验收及监督检查,并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运行。

(3)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4.1.14工会主席职责:

(1)依法组织工会监督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解决职业卫生方面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组织工会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

有权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安全部门提出预防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贯彻落实。

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1.15安全部部长职责:

(1)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指导、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主持工作小组日常工作。

(2)负责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3)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对事故负责调查处理、追究责任、通报结论性意见,提出并督促防范措施落实。

(4)参加安全设施审查和验收,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对劳保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食品津贴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经费,应列入计划,确保资金落实。

4.1.16综合部部长职责:

(1)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控制、监督超劳作业,落实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安排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3)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4)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

4.1.17总工办职责:

(1)组织修订完善公司现行的各项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施工管理办法,完善安全措施,并监督落实。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2)对可能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工程施工作业等,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作业对策,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3)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的工程技术工作,做好职业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和信息处理。

对生产作业中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积极配合现场指挥调配人员、设备和物资等资源。

4.1.18设备部部长职责:

(1)编制公司机械设备技术文件、技术规程、技术改进方案等,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机械设备,制作和提供机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2)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预算。

4.1.19物资部职责:

(1)购买的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须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要求,并经安全部门检查验收。

(2)根据相关法规及作业实际,会同工会组织、安全部门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建立、完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放台账、记录,对采购、发放及领取情况进行汇总,并备案建档。

4.1.20各基层单位职责:

(1)组织开展对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申请、领取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工作。

(2)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阻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3)定期组织本单位范围的检查,对工艺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工作小组,采取措施。

(4)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专项预案、处置方案的编制及演练。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1.21安全部职业健康安全员职责:

(1)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监督管理和评估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a.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d.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a.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b.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d.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e.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f.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g.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h.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r.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j.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5)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6)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按照集团具体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做好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及时将检测与评价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7)依法组织对接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8)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9)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的建立,做好记录、存档等工作。

(10)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11)编制公司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12)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3)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研究处理,跟踪落实整改。

(14)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编写,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4.1.22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

(1)监督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并做好有关工作记录。

(2)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3)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职工在职业卫生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及时反映情况。

(5)督促并协助安全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有权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工作小组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6)对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工作小组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工作小组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工作小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7)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过程进行财务监督。

4.1.23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1.24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1.25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4.1.26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公司不得因劳动者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1.27任何人均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本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4.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4.2.1为了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4.2.2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场所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等;职业危害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与岗位告知、公告栏、警示标识与警示说明、检测结果与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等。

4.2.3综合部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2.4综合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安全部审核,其作为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的补充,一式两份,经公司盖章和劳动者签字确认,分别保管,安全部保存复印件。

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包括:

岗位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对劳动者健康危害(参照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及数量、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等内容。

4.2.5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综合部应与职工进行补签。

当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接触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确认变更劳动合同中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相关内容。

4.2.6为确保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连续性,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应长期、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单位或作业人员本人)承担。

4.2.7综合部对派遣工和劳务工的职业病危害告知负有管理责任。

应与劳务公司共同做好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劳务人员的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

4.2.8安全部应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2.9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2.10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4.2.11购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设备部门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12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或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检测结果告知栏,及时更新检测结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检测结果告知。

4.2.13应对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检查、复查、医学观察等)的人员进行体检结果告知,由作业人员本人在体检结果报告单上签字确认,并注明告知时间。

4.2.14属地单位应做好强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的日常维护,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3.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4.3.2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3.3公司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安全部应及时、如实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4.3.4申报危害项目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文本向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进行内部申报。

纸质文本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4.3.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股份公司安监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进行变更申报: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7日内进行申报。

4.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4.4.1为了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4.4.2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依法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4.4.3安全部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健康教育宣传培训计划,报综合部备案并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4.4从业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沉箱预制厂组织实施并建立保存相关记录,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本单位基本概况及规章制度;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可能造成的职业病、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4.4.5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由安全部组织实施并建立保存相关记录,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及规章制度;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故案例等。

4.4.6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从业人员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4.4.7未经职业健康教育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4.8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4.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4.5.1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4.5.2安全部应结合公司实际,提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台帐,对其运行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强)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5.3总工办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应急冲洗等设备设施)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对不能正常运行的防护设施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技术改造;对不能及时进行维修的防护设施应列出维修与整改计划,并保证经费投入。

4.5.4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操作和使用,认真填写运行、维护、保养有关记录。

发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异常,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修复。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5.5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配置的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和说明。

4.5.6因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且不能进行维修或进行技术改造的,应暂时停止作业,直至维修或整改完毕达到防护效果。

 

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记录表

使用单位及地点:

设备名称:

型号:

序号

作业内容

起止时间

负责人签字

备注

4.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4.6.1为防治职业病,保证职工生产过程中身体健康,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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