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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的权利规定

 

第一章 关于纳税人的权利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依据

宪法新修定的《税收征管法》总则第一条就明确阐明:

“保护纳税人

的合法权利”。

因此,税法在确定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履行纳

税义务的同时,相应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和纳税人享有的税

收权利,如纳税人享有申请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

款申请退还权、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权、

因税务行政侵权造成合法权益损失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权等等。

我们从税收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

纳税当事人角度,相对权利主体另一方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

国家税务机关和税收征管人员所享受的权利给予详细的阐述,以便

于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和保证《税收征管法》关于“保护纳税

人合法权利”的贯彻实施。

 

第一节 所有纳税人享有平等权

 

一、法律赋于纳税人的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句话也体现在税收征管方面。

平等权,是指纳税人平等地享有税法赋予的各项权利,非因法定

事由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现行宪法

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平等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

和各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分规模大小和性质如何,都一律

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享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一般情况下,平等权应包括下列方面:

第一,公正执法。

指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税收

执法权时,必须公正执法,不能因个人好恶或者其他主观因素而变

通法律、法规,否则即属滥用职权。

如,对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有

的罚款一倍,有的则罚款二倍或者更多。

第二,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

税务机关对

税收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使处罚决定与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

度相当,而不管被处罚者是什么人,有什么样的身份、地位,财产

状况又是如何。

例如,对所有尚未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均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

定;对因偷税构成犯罪的,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

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不能对相同情形的偷税行

为有的按《征管法》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则按《刑法》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从而造成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

第三,相同条件的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一视同仁对待的权利。

无论是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权利,还是履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义务,

同等条件下的纳税人不应受到不同的待遇。

二、税法赋于纳税人平等权的行使范围

平等权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然而这项权利不是在任何情况和任

何条件下都可以行使的。

换句话说,平等权的行使是受限制的。

世界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纳税人要求的平等只能是在适用税法上

的平等,而不包括税收立法上的平等。

税收立法上的不平等主要是

由税收的职能决定的。

税收除了有为国聚财的职能外,还有参与对

宏观经济调控和调节社会分配两个功能。

国家鼓励或限制一些行业

的发展,税率就会有或高或低的差别,税收政策就会有所不同。

策差异影响到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得失,但这是国家出于宏观经济调

控和调节社会分配的需要。

一旦政策差别通过税收立法加以确定,

纳税人就不能要求税收立法上的平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物品适

用 13%的税率;销售或者进口除此以外的其他货物适用 17%的税率。

适用税法则不同,适用税法通俗一点说,就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把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运用到税务管理和具体案件的办理上,

并作出有关决定的行为。

纳税人在适用税法上一律平等,是指税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将税收法律、法规适用到具体的人、事、行为

上时,应当一视同仁,没有什么原因可以成为不平等适用法律的理

由,这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因而也是纳税人的法

定权利。

适用税法的平等,还包括遵守税法的平等,这主要是指税

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纳税人都应平等地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

规,任何一方均不享有特权。

适用税法的平等,要求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管理和处理案件时,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纳税人的地位、财产等而

影响税法的适用;纳税人则有要求税务机关平等适用税法的权利。

此即所谓的“税法面前人人平等”.

三、平等权的特点和实现条件

1、普遍性。

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应是广泛的、普

遍的,每一个纳税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2、保障性。

纳税人享有的平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这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保护。

同时,

税务机关为保护纳税人这一权利的实现也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

如,建立税法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服务体系和纠正损害纳税人合法

权益的行为,等等。

纳税人平等权的实现要依靠三个方面:

一是靠纳税人熟练掌握和运用税法及相关知识,在不断增强自己

自觉纳税意识的同时,提高运用税法及相关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的能力。

这是平等权实现的基础。

二是靠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

办事,建立相关的制度,采取具体的措施,保证执法质量。

如,建

立税法培训制度、税收执法检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等。

三是靠国家实施更为具体的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当纳税人的平等权得不到应有保障时,法律、法规应规定其可以采

取的救济措施,以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此承担的责任。

如,已颁布实施的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等。

四、纳税人平等权的内容

应该说,所有权利和义务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都是平等的。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基本义务,但这种义务是由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定的。

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指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纳

税,即依照税收实体法规定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

税地点等缴纳税款,超越税法的规定,每个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

从这个角度看,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权利,对于各级政府及其

部门的各种解释性规定,每个纳税人认为有违税法时,可以依法申

请复议或起诉。

如此等等。

 

第二节 所有纳税人有知情选择权

 

一、纳税人的知情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

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

情况。

我国现行税法的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各级税

务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税收

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同时,

也应向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请

求事项,应无偿提供智能服务,具体表现为义务宣传税法、解释税

收的疑难问题等等。

因此作为纳税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就如何办

理税务登记、如何纳税申报、如何计算税款、如何税收抵免、如何

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如何办理延期纳税、如何申请减免退税、如

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向税务机关咨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务机关及征管人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条规定“无偿地为纳税

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的选择权

(一)纳税人有权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选择办理纳税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以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例

如:

农业税一般分夏秋两季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

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依纳税人应纳税客大

小分别核定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者 1 个月;对不能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实行按次纳税。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应纳的税额,需要一定时

间进行结算,各个工商税收制度中规定了纳税申报期限。

如:

增值

税、消费税纳税人以 1 个月为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

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预缴,年度终

了后 4 个月内汇算清缴。

纳税人必面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但纳税人在不超

过法定纳税期限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

如:

流转税纳税人以 1 个月为期纳税的,在期满后 1~10 日内,有权选

择期限内的任何一天办理纳税申报,对纳税人在期限内的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办理。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一般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和委托税务代理人代理

申报。

纳税申报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上门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手续,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签署的日期为准。

(2)邮寄申报: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农村实

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装入邮寄

专用信封,通过邮局按期寄达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实际申报日期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准。

在寄出纳税申报资料的同

时,应汇寄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3)电子申报:

有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

或软盘将纳税申报表列信息及有关资料传输给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还必须将与电子申报数据相同的纳税申报资料送达

(或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

同时应汇寄当期应缴纳的税款。

(4)电话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信息及有关资料,

通过邮局语言系统传输给主管税务机关。

同样,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需要将与电话申报数据相同的纳税申报资料送达(或邮寄)给主管

税务机关。

(5)委托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有困难,或者有其他

原因,可以委托合法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电报申报方

式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符

合具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批准,

提供方便。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选择新账方式

记账方式按记账工具不同,分为手工记账方式和计算机记账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根据算身的实际状况,选择采用计算机记账

方式。

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

整计算其经营收入或者经营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

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凡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

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有关的其他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上述规定,有能力采用计算机记账的,

在使用前将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并且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将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

视同会计账簿。

具体来说,其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有要求税

务机关将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视同纳税资料的

权利;

(2)有要求税务机关认可由计算机计算应纳税额,并据此缴纳

应纳税款的权利;(3)有采用计算机打印记账凭证、财务报表和其他

有关资料的权利;(4)有采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权利;(5)有使用财政

部队可的财务软件的权利。

(四)民族自治区纳税人有权选择同时使用当地通用民族文字记账、

开具发票

宪法规定: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

保持或者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为贯彻宪法精神,保护民族

自治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凡属我国境内民族自治区的纳税人,包

括自治区、州、县等少数民族聚集区,其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

当使用中文,同时,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一般情况下,民族自治区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但可

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即:

在我国境内的民族自治

地区,包括自治区、州、县等少数民族聚集区,除依法使用中文开

具发票外,还可使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比如:

朝鲜族自治

州可使用朝鲜文字;藏族自治区可使用藏字等。

在同一发票上同时

使用两种文字,符合宪法精神,能够有效地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

统,有利于促进全国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效流,方便民族自治区范围

内的各项经济活动,照顾不同层次少数民族对文字的要求。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有权选择同时使用同一种

外国文字记账

宪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有使用和保留自己语

言和风俗的权利。

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

益。

尊重外国人独立使用自己文字、语言的习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

文字,以便记录有关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但同时还须使用中文

记录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

人除依法需使用中文开具发票外,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同一发票

上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发票所附外国文字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

(1)所使用的外国文字

必须与中文词意一致,不得任意变更所载经济内容或其他事项;

(2)

所使用的外国文字必须是该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六)个体工商户有权选择是否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

会人员代理建账和办理账务

由于个体工商户自身条件的限制,有些个体工商户不能配备专门

的财会人员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因此,对生产经营营规模小又确

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

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是指符合财政部规定,

并持有注册会计师证照以及经财税部门认可,持有上岗证,有办税

员资格的财会人员。

个体工商户负责提供其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有关

会计核算凭证资料、必要的工作条件;受聘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

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

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成本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原则、规定,

代理个体工商户建账建制。

对于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

财会人员代理个体工商户建立的账簿和办理的账务,税务机关必须

按规定予以认可。

 

第三节 所有纳税人享有批评建议权

 

一、批评建议权的内容和行使方式

批评建议权,是指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

点和错误提出批评、对其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

行使批评建议权的方式,是指纳税人可以采取何种手段、通过哪

些渠道,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

批评建议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

形式;既可以当场提出,也可以事后提出;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

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既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信访

机构提出,也可以通过权力机关的信访机构提出。

当然,也可以采

取除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提出。

如,过去一些纳税人认为税务

机关衙门作风严重,以“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都市

民谣方式向税务机关提出了批评,效果也是很好的。

二、行使批评建议权的范围和限制条件

批评建议权的范围,是指批评和建议可以针对税务机关,也可以

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针对某件具体的事情,也可以针对

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针对物质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也可以针对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针对税收征管,也可

以针对税制建设。

批评建议权的限制,是指纳税人在行使其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的批评建议权时,应以事实为根据,这个事实应是客观存在的,

而不是道听途说的,更不是想象的和凭空杜撰的。

批评应是公正的、

客观的,不带任何偏见的,而不应是恶意诽谤、造谣中伤;建议应

是合理的、富有建设性的。

因而,对批评建议权的限制,就是要求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应在法律允许的范

围之内,其批评和建议应是善意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税务机关改进

工作作风,正当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

三、批评建议权的特点和实现

普遍性、广泛性、有效性是批评建议权的主要特点。

普遍性,是

指行使批评建议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纳税人;广泛性,是指批评和建

议可以涉及税务工作的各个方面。

有效性,是指批评建议权的行使

对税务机关具有最直接的作用,它不仅有利于帮助税务机关及时改

正缺点和错误,而且有利于税务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批评建议权的实现,一要靠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认真对待,不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同时,还要放弃顾虑,大胆

批评,帮助税务机关改正缺点、错误;税务机关改正了缺点、解决

了问题,那么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就可以得到更好的服

务。

二要靠税务机关虚心接受纳税人的批评和建议,要始终抱着“有

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而不能认为纳税人的批评是与税务机关

过不去,是故意与税务机关作对。

对纳税人正确的批评税务机关应

当接受,合理的建议应当采纳,并运用于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工作

的实践中。

如,针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机关工作作风问题,国家税

务总局在制定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时,就将“优化服务”放在了整个税

收征管工作的基础位置,并规定了违反有关制度的责任。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

 

第四节 所有纳税人享有申诉、举报控告权

 

一、申诉、检举、控告权的范围和限制条件

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

税务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类:

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税

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或妨碍税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行为,如:

偷税、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

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二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法

规定,自行开征、停征、多征、少征税款及其他侵犯纳税人合法权

益的行为。

申诉、检举、控告权,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不依法办事等违法违纪行为,对税务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索

贿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纳税人有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申诉、检举、控告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这里违法行使职权

是指滥用职权和越权行事。

如,对偷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没有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仅仅是罚款了事。

第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索贿等违法犯

罪行为或者收人情税、关系税等违法行为。

第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申诉、检举、控告进行打

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

纳税人行使申诉、检举、控告权,必须以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为

基础,这是申诉、控告、检举的前提条件。

不真实的申诉、检举、

控告,或没有事实依据凭空杜撰的申诉、检举、控告,只能使申诉、

检举、控告者沦为违法者甚至犯罪者。

二、纳税人行使申诉、检举、控告权的方式及途径

纳税人既有权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税务违法行为,也有

权举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务违法行为。

纳税人举报税务违

法行为,可采用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纳税人有权督促税务机

关及时查清事实,也有权要求知晓处理结果。

当然,纳税人不得捏

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蔑陷害。

申诉、检举、控告以书面形式为主,以口头形式为辅。

申诉、检

举、控告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关

提出,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可以向同级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

级机关提出。

三、纳税人申诉、检举、控告权的实现条件

申诉、检举、控告权除了有批评权、建议权的普遍性、广泛性外,

后果的严重性也是它的一个特点。

申诉、检举、控告一经提出就可

能构成对具体的人、事、行为进行的调查,给具体的人或单位造成

一定的影响。

因而,申诉、检举、控告权的行使一定要谨慎,要有

事实根据。

申诉、检举、控告权的实现,首先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的违法、失职、渎职行为敢于申诉、检举、控告,这是权利

实现的前提。

其次,税务机关、纪律检查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

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诉、检举、控告要认真对待、仔细研究、积极

调查、正确定性。

对违法乱纪人员要依法处理,该处分的处分,该

法办的法办,决不能手软。

如,河南三门峡市反贪局接到纳税人举

报,指控灵宝市地税局副局长兼稽查局局长卫建设利用职权索贿、

受贿。

反贪局经认真调查取证后,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结果,卫建设依法被判刑。

第三,对申诉、检举、

控告人要依法予以保护,并对申诉、检举、控告情况属实的给予适

当奖励。

四、申诉、检举、控告权的法律规定

1、《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

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4、新《税收征管法》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

给予奖励。

五、为纳税人举报行为保密

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

关,应为举报人保密。

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障举报人及其亲属

的安全,依法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此,纳税人在举报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举报行为保密,有权要

求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不出示举报材料或复印件,如果纳税

人匿名举报,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不鉴定笔迹,税务机关不得压制和

打击报复举报人。

如果由于税务机关泄密而使纳税人遭受损失,纳

税人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纳税人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其他方

式。

受理举报的税务机关应对口头举报制作笔录或录音,笔录经与

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或者押印,但如果举报人

不愿留名或者不便留名,纳税人有权拒绝。

六、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举报有奖。

新《税收征管法》也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检举给予奖励”。

只要纳税人举报确凿工

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纳税人有权要求受理举报的税务机关实施奖励。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

根据举报案件大小、举报内容的真实、详细程度、举报人配合程度、

查案贡献大小、占用时间长短,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

就物质奖励而言,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 5%以内,罚款数额的 10%以

内计发奖金,但每案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

对同一税务违

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

举报顺序

以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

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

举报人联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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