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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采油八厂四类井规定

第八采油厂“四类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厂辖区内“四类井”的管理,提高其开发利用水平,确保油田安全、清洁、平稳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类井”定义。

“四类井”是指报废的探井、生产井;停产半年以上的低产、低效、无效井;探明石油地质储量小于30万吨且无法布井网的产能探井;资产核销井、计划关井、高含水关井、套变暂不能采油、注水的长关井。

完钻未建井也纳入四类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第八采油厂“四类井”资料、现场、安全、环保及设备等管理。

同时适用于第八采油厂所属单位与之合作的企业及分承包方。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油田管理部职责:

1、负责“四类井”的总体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2、每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厂“四类井”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及时下发检查通报并认真进行考核。

3、负责“四类井”治理工程的总体协调、监督工作并组织总体验收。

4、负责“四类井”隐患治理工程的实施,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必须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处理和处置。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部职责:

1、每季度对“四类井”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油田管理部,认真进行考核。

2、对存在较大安全、环境污染隐患的“四类井”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整改情况。

3、负责组织由于“四类井”引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负责审核“四类井”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5、负责“四类井”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

6、负责编制经油田公司开发部审批的“四类井”中报废井的环境治理方案,并督促立项和实施。

第六条财务资产部职责:

负责“四类井”的设备回收工作,登记造册,设备重新利用的要有流向记录。

第七条地质大队职责:

1、负责“四类井”的认定及管理区域的划分。

2、负责“四类井”的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厂级“四类井”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监督各采油矿建立健全大队级“四类井

”台帐。

根据“四类井”变化情况及时将台帐报油田管理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各一份。

3、负责每季度对全厂“四类井”资料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油田管理部备案。

4、负责采油矿提出的“四类井”再利用开发方案的审核,并报请相关领导审核。

5、负责审核采油矿提出的“四类井”治理方案。

第八条工程技术大队职责:

1、负责“四类井”封井工艺技术研究及应用,编制再利用采油工程方案,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环保措施要求。

制定“四类井”封井技术原则:

(1)对井口无溢流、井下无管柱的井,采取防盗封井器进行地面封井,由采油矿负责实施。

(2)对井口无溢流、井下有管柱的井,采取防盗封井器地面封井,由作业队施工起出井内管柱,并负责安装防盗封井器。

(3)对地层压力高、井口有溢流,造成环境污染的井,采取井下与井口同时封井。

2、负责根据地质大队审核后的采油矿“四类井”封井申请书编制单井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含安全、环保措施。

3、负责根据地质大队提供的“四类井”台帐及时向地质大队反馈井位坐标。

负责向地质大队提供每月新增完钻井的井位坐标。

4、每月将“四类井”治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油田管理部及质量安全环保部各一份。

第九条采油矿职责:

1、采油矿要建立大队级“四类井”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台帐变化时要及时报地质大队。

2、采油矿对生产区域内的“四类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建立“四类井”巡检记录,对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按要求及时回收落地污染物,报油田管理部、质量安全环保部。

负责制定“四类井”再利用方案并报地质大队。

3、负责制定“四类井”应急预案。

4、负责“四类井”井位的确定,并按要求设立标识。

5、各采油矿将辖区内的“四类井”落实到小队、班组岗位。

第十条采油队职责:

1、负责“四类井”的日常管理。

2、按要求建立小队级“四类井”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台帐变化时要及时上报采油矿相关部门。

3、负责每周对所属“四类井”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范围详见第十三条,并建立巡检记录。

对跑、冒、漏油气水的重点井每日巡查,并上报采油矿相关部门。

有落地污染物的及时清理。

4、按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员工熟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反应技能,并按时演练。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四类井”的资料实施厂、矿、队三级管理。

厂级台帐建立在地质大队,地质大队根据“四类井”不同类别制定台帐和检查记录表格,各采油矿、小队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地质大队负责“四类井”的资料管理汇总工作,根据“四类井”的再增加和再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各采油矿的资料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各采油矿对不在生产区域内的探井、资产核销井、已经采取工程报废的井、完钻未建井和开发控制井每半年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填入“四类井”台帐和检查记录;区块内的“四类井”每月检查一次,采油队每周检查一次,重点井每日检查一次,检查情况填写在巡检记录上,此项工作纳入生产管理。

各采油矿将半年检查的不在生产系统内的“四类井”情况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上报厂地质大队。

第十四条各采油矿应设专人负责“四类井”管理。

第十五条各采油矿、小队对漏油、水、气的“四类井”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打围堰,在24小时内处理解决,一时无法处理的制定具体管理措施,重点井需设专人看护。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环保、安全问题,采油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各采油矿负责建立“四类井”标识。

在距井口

1.0米内的井场用水泥桩树立标识,标清队别、井号、类别及封井日期,同时建立危险标识。

水泥桩模糊不清的标识,要在一个巡检周期内进行恢复。

第十七条进行“四类井”再利用施工的队伍必须是油公司队伍或经油公司资质认证合格的队伍,严禁无资质队伍进入“四类井”施工作业市场。

第十八条进行“四类井”施工的单位根据施工工期预算排污量,认真填写《第八采油厂工程污染物排污申报表》报厂质量安全环保部,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对排污量进行核实备案。

第十九条高含水、低产、低效油井及相关原因关井的水井且暂无措施方案井,由各采油矿报地质大队审核批准纳入“四类井”管理。

第二十条采油队发现四类井有油、气、水跑冒时,应在2小时内上报至矿调度室,并在5小时内对井口进行封堵。

对矿无法解决的,24小时内上报至厂相关部门。

接到汇报的厂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7个工作日内给予解决。

第二十一条各采油矿针对厂相关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单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内附整改前后数码相片),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厂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四类井”产生的落地污染物严禁点燃、掩埋和随意弃置。

须执行《第八采油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及时清理送污油回收点处理;污油回收点无法回收的,转移至一矿或二矿的工业垃圾场暂存。

第二十三条对“四类井”进行试油、试验等施工情况,由施工单位提前一天通知到采油矿调度室,便于采油矿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管。

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情由施工队伍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油矿在区块内的“四类井”封井后,确认不漏时,井口用1.2米高土堆埋好,并设立标识。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发现“四类井”出现跑冒油、水、气的情况及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油田管理部或质量安全环保部下发整改通知单,不能按期整改的视情节考核2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地质大队负责考核“四类井”资料管理,错报、漏报、迟报、瞒报每口井罚款100-200元,考核情况报油田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采油矿不按照执行半年检查不在生产系统内的“四类井”工作,没检查的“四类井”每口考核500元,检查后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每口井考核1000元。

第二十八条对于“四类井”冒油冒水事故,采油队应在2日内(居民区1日内)将现场清理完毕,清除时不得扩大污染面积,每延迟一天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和整改的单位,每延迟1小时考核200元。

第三十条没有及时发现“四类井”跑冒漏现场的,罚款500元

-2000/井次。

第三十一条对“四类井”施工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或措施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1、非环境敏感区域,污染面积5-10平方米的,罚款200-500元。

2、非环境敏感区域,污染面积10-20平方米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罚款500-1000元。

3、非环境敏感区域,污染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罚款1000-2000元。

4、在环境敏感区域(包括农田、鱼池、江河、湖泊、泡沼、居民区等),污染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并处3000-5000元罚款。

5、外部施工队伍施工前未通知采油矿的,处罚500元/井次并扣减相应工作量。

6、被油田公司限期整改的和环保罚款的,厂内通报批评并加一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四类井”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的,视具体情况对采油矿进行处罚。

1、非环境敏感区,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100-200元。

2、非环境敏感区,污染面积10-25平方米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罚款

200-500元。

3、非环境敏感区,污染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罚款500-3000元。

4、在环境敏感区域,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罚款500-1000元。

5、在环境敏感区域,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纳入年底考核,并处3000-5000元罚款。

6、被油田公司限期整改的和环保罚款的,厂内通报批评,纳入年底考核并加一倍罚款。

7、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具体情况处罚500-3000元。

1、“四类井”产生的落地污染物被点燃后,在30分钟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扑救的,对单位罚款3000元。

经落实为员工蓄意点燃的,对个人罚款1000元,单位罚款2000元。

2、“四类井”产生的落地污染物被发现掩埋的,罚款500元/次。

3、“四类井”产生的落地污染物被随意弃置的,罚款500-2000元。

第三十四条对厂相关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单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罚款1000-3000元。

未按时反馈书面整改材料的,罚款2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厂质量安全环保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庆油采八发[2006]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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