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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1童工及未成年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实施)
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1.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4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6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10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2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2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强迫性劳动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
第32条: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96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2条: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4条: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2.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24条:
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雇员收取或预留工资作为保证金或其它用途。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6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6《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3条: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45天;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3健康与安全
3.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6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4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4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6)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5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26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27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产经营活动。
3.7《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第11条: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人均居住的实用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4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
3.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第5.1.3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3.10《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60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3.11《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75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3.12《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31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3.13《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32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3.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第10.2.9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5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7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8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2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8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9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3.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4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3.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结社自由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7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
5歧视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1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3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4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2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6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6惩戒性措施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50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16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6.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18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6.4《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第118号)
第8条:
严禁企业对职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封闭工作场所和职工宿舍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7工作时间
7.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08月颁布实施)
第3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38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1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
(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7.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2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报酬
8.1《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8.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3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8.3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8.4《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54条:
(3)劳动法第48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8.5《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
第3条:
(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内。
8.6《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56条: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8.7《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57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雇主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标准的最低工资。
8.8《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3])
第19条: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低工资率。
8.9《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第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部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8.1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489号)
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饿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8.1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62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8.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
第36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执行。
劳部发[1997]134号《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
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8.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45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8.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2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8.15《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58条:
女职工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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