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农机管理总站行政职权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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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农机管理总站行政职权清单
长垣县农机管理总站行政职权清单
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
对象
实施
机构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时限要求
收费标准
调整意见
备注
序号
名称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全县拥有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团体
农机监理站
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经每年度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长期有效至车辆达到报废条件。
3天
1天
否
保留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全县符合从事农业机械操作的人员
农机监理站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6年。
5天
2天
收费标准:
联合收割机收费270元(理论科目45元、场地驾驶科目70元、田间作业75元、道路驾驶80元收费依据:
豫发改收费[2005]801号、豫财综[2011]124号
保留
2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7号《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长垣县境内从事农业机械修理的人员
机务管理科
无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3年。
5天
3天
否
保留
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
1
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保留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保留
3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保留
4
无证、使用与本人证件不符、未按规定登记检验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患有妨碍操作疾病、酒后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六)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
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
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
保留
5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农业机械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处罚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三)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四)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保留
6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机务管理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保留
7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的处罚
机务管理科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保留
8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机务管理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第三项:
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项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第五项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保留
9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机务管理科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保留
10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机务管理科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9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五条:
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
行政强制清理目录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
1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农机监理站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