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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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文件编号:
本标准规定了手提式灭火器在安全和使用性能方面必须达到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手提式灭火器。
1定义
2分类
3技术要求
4试验方法
1定义
1.1手提式灭火器:
指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1.2设计压力:
指具有最大额定充装量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在60℃时的内部平衡压力。
1.3有效喷射时间:
指将灭火器保持在最大开启状态下,自灭火剂从喷嘴喷出,至灭火剂喷射结束的时间(有效喷射时间不包括:
驱动气体的喷射时间;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喷射距离在1米以内的喷射时间)。
1.4完全喷射:
指灭火器喷射至其内部压力与外界环境压力相等时的喷射。
1.5喷射剩余率:
指额定充装的灭火器在完全喷射后,内部剩余的灭火剂量相对于喷射前灭火剂充装量的重量百分比。
1.6喷射滞后时间:
指自灭火器的控制阀开启或达到相应的开启状态时起至灭火剂从喷嘴开始喷出的时间。
1.7A类火:
指固体有机物质燃烧的火。
这类物质在燃烧后,通常会形成炽热的余烬。
1.8B类火:
指液体或可融化固体燃烧的火。
1.9C类火:
指气体燃烧的火。
1.10D类火:
指轻金属燃烧的火。
1.11贮气瓶式灭火器:
指灭火剂由灭火器上的贮气瓶释放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1.12贮压式灭火器:
指灭火剂由贮于灭火器同一容器内的压缩气体或灭火剂蒸气的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1.13化学反应式灭火器:
指灭火剂由灭火器内化学反应产生的气体压力驱动的灭火器。
2分类
2.1灭火器按充装的灭火剂分类:
a.水型灭火器(包括酸碱灭火器);
b.泡沫型灭火器;
c.干粉型灭火器;
d.卤代烷型灭火器(指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和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器)
e.二氧化碳灭火器。
*本标准所称灭火器,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手提式灭火器
2.2灭火器按驱动灭火剂的压力型式分类:
a.贮气瓶式灭火器;
b.贮压式灭火器;
c.化学反应式灭火器。
3技术要求
3.1重量规定
灭火器的总重量不得大于20公斤。
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总重量允许增至28公斤。
3.2喷射性能
灭火器在20±5℃时的喷射性能应符合3.2.1-3.2.4款的规定。
试验方法见4.1条。
3.2.1灭火器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
表1
3.2.2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0%。
3.2.3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5秒。
3.2.4可间歇喷射的灭火器,每次间歇喷射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3秒
3.3使用温度性能
3.3.1灭火器的使用温度应取下列规定的某一温度范围。
a.+4℃~+55℃;
b.10℃~+55℃;
c.-20℃~+55℃;
d.-40℃~+55℃;
e.-55℃~+55℃;
3.3.2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的喷射性能应符合3.3.2.1-
3.3.2.3项的规定。
试验方法见4.2条。
3.3.2.1有效喷射时间的偏差不得大于20±5℃时的有效喷射时间的±25%。
且在最高使用温度时的有效喷射时间不得小于6秒。
3.3.2.2喷射剩余率不得大于15%。
3.3.2.3喷射滞后时间不得大于5秒。
3.4灭火性能
3.4.1扑灭A类火的级别
用于扑救A类火的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
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A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母A表示火的类型。
A类火的灭火试验方法见4.3条。
灭大器扑救A类火的能力,不得小于表2规定的级别。
表2
3.4.2扑灭B类火的级别
用于扑救B类火的灭火器的灭火性能,以级别表示。
它的级别代号由数字和字母B组成,数字表示级别数,字母B表示火的类型。
B类火的灭火试验方法见4.4条。
灭火器扑救B类火的能力,不得小于表3规定的级别。
表3
3.5密封性能
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应具有可靠的密封性能,其泄漏量应符合3.5.1-3.5.4款的规定。
3.5.1由灭火剂蒸气压力驱动的贮压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贮气瓶用称重法检验泄漏量。
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灭火剂额定充装重量的5%或50克(取两者的小值)。
贮气瓶的年泄漏量不得大于额定充装重量的5%或7克(取两者的小值)。
试验方法见4.5.1款。
3.5.2充有非液化气体的贮压式灭火器和贮气瓶,应用测压法检验泄漏量。
灭火器每年的压力降低值不得大于20℃时额定充装压力的10%。
试验方法见4.5.2款。
3.5.3可间歇喷射的贮压式灭火器在部分喷射后的泄漏量,按4.5.3款的方法进行检验,5分钟后灭火器的内压值(或灭火剂重量),不得小于前一次测量的内压值(或灭火剂重量)的75%。
3.5.4可间歇喷射的贮气瓶式灭火器的泄漏量按4.5.4款的方法检验,15分钟后的压力降不得大于灭火器在20±2℃时内压的10%。
3.8机械强度
灭火器的零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3.6.1灭火器(或贮气瓶)筒体的最小壁厚,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79》*中规定的壁厚计算公式确定。
其中壁厚附加量应按灭火器实际情况确定。
3.6.2灭火器(或贮气瓶)的筒体,受内压的器头及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等,应按4.6.1款的方法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灭火器(或贮气瓶)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3.6.3灭火器(或贮气瓶)应按4.6.2款方法进行水压爆破试验。
爆破口应呈塑性破坏,爆破时不得产生碎片,爆破压力不得小于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79》附录1中爆破压力计算公式计算所得的值。
3.6.4灭火器应按4.7条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
试验后不得产生裂纹和显著变形等缺陷,并应能正常操作。
其泄漏量应符合3.5.1款或3.5.2款的规定。
3.6.5用于舟、车上的灭火器应设有装夹灭火器专用的固定架,固定架的结构应简单可靠,取用方便。
固定架应与灭火器一起进行振动试验。
试验后不得产生裂纹及影响灭火器取用等缺陷。
3.6.6灭火器应按4.8条的方法进行冲击试验。
试验后,灭火器不得出现灭火剂或驱动气体的释放现象。
3.7抗腐蚀性能
*本标准引用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79》,由国家劳动人事部(79)劳总锅18号文公布。
若今后该规程改变,则按改变后的相应规定执行。
灭火器的外部表面应议具有抗大气腐蚀的性能,内部表面应具有抗灭火剂腐蚀的性能。
3.7.1灭火器应按4.9.1款的方法进行外部盐雾腐蚀试验。
试验后不得影响灭火器操作及其强度。
3.7.2灭火器应按4.9.2或4.9.3款的方法进行内部腐蚀试验。
试验后,灭火器的内表面涂层不有肉眼可见的气泡、龟裂和剥落等缺陷。
如无涂层的,其内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锈斑。
3.8内部压力检测装置
凡充有驱动气体的贮压式灭火器,应设有能显示灭火器内部压力的压力表或压力检测仪的连接装置。
压力表或连接装置应与灭火器一起经受整体试验,并应符合3.8.1-3.8.9款的规定。
3.8.1压力表的结构应简单可靠,显示清晰。
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为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1.5-2.5倍。
压力表的零位、指示灭火器在20℃时的工作压力和压力表最大量程的位置,应有刻度和数字表示。
压力表上的工作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工作压力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
压力表上的工作压力范围是指灭火器在使用温度范围内所对应的工作压力。
3.8.2压力表的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4.10.1款的方法进行检验。
a·工作压力:
允许误差为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4%;
b·零位:
允许误差为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6%;
c·最大压力:
允许误差为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15%。
3.8.3压力表应按4.10.2款的方法进行静压试验。
试验后,其结果仍应符合3.8.2款的规定。
3.8.4压力表应按4.10.3款的方法进行超负荷试验。
试验后,指针与初始零位的偏差不得大于灭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4%。
3.8.5压力表应按4.10.4款的方法进行耐压试验。
试验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现象。
3.8.6压力表应按4.10.5款的方法进行爆破试验,压力表的弹簧管等弹性元件的爆破压力应大于火火器在20℃时工作压力的8倍。
3.8.7压力表应按4.10.6款的方法进行交变负荷试验。
试验后,仍应符合3.8.2款的规定。
3.8.8压力表成按4.10.7款的方法进行防水试验。
试验后,表盘正面内不得有积水现象。
3.8.9压力表应按4.10.8款方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不得出现气泡等泄漏现象。
3.8.10测量灭火器内压的连接装置应使用方便、可靠,并应设有安全帽等保护装置。
3.9橡胶和塑料件要求
灭火器上使用的橡胶和塑料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能。
3.9.1承受内压的像胶和塑料件应按4.11.1款的方法进行爆破试验(喷射软管除外)。
其爆破压力应大于灭火器在60℃时它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5倍。
3.9.2灭火器内部的橡胶和塑料件应按4.11.2款的方法进行热稳定性试验。
试验后,不得出现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缺陷。
3.10结构要求
3.10.1灭火器的操作机构应简单灵活,性能可靠。
3.10.1.1操作机构应设有保险装置,保险装置的解脱动作应区别于灭火器的开启动作,且能显示灭火器是否开启过。
保险装置的解脱力不得大于100牛顿。
3.10.1.2操作机构的开启动作应能一次完成。
除化学反应式灭火器以外,在55-0/5℃时,操作机构的开启力不得大于表4的规定。
表4
3.10.2水、泡沫、干粉型灭火器应设有卸压结构,以保证在滞压情况下能安全拆卸。
3.10.3干粉、卤代烷型及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量大于或等于4公斤(升)时,应设有可间歇喷射的结构和喷射软管。
软管长度应不小于灭火器筒身高度的80%。
喷射软管和接头在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内应能可靠工作;其爆破压力应大于灭火器在60℃时它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3.5倍。
其中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和接头的爆破压力应大于灭火器在60℃时它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1.5倍
3.10.4灭火器喷嘴出口处如设有防尘盖等塞盖的,应保证当喷射出灭火剂时能够自动脱落或击碎。
3.10.5当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设计压力大于2.2兆帕时,应设有超压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膜片或安乍阀。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范围为17.5-22.0兆帕;
贮气瓶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范围为20.0-25.0兆帕;其余灭火器的超压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压力上限应不大于其水压试验压力的90%,下限应等于其设计压力。
试验方法见4.14条。
3.10.6水型和泡沫型灭火器,在喷射通道的最小截面前,应设有滤网。
滤网的网孔直径应小于通道的最小截面的直径,滤网的总有效流通面积不得小于通道截面的5倍。
3.11其他要求
3.11.1各种手提式灭火器还应符合各有关类型手提式灭火器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3.11.2灭火器用的各种灭火剂,应符合各灭火剂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4试验方法
4.1喷射性能试验
4.1.1连续喷射性能试验
4.1.1.1将灭火器称出重量后,放置在20±5℃环境保持24小时以上。
4.1.1.2从20±5℃环境中取出,在1分钟内进行连续喷射试验,测定喷射滞后时间和有效喷射时间。
4.1.1.3喷射结束后,再称重,得出喷射剩余率。
试验结果应符合3.2.1、3.2.2、3.2.3款的要求。
4.1.2间歇喷射性能试验
4.1.2.1将灭火器放置在20±5℃环境中保持24小时以上。
4.1.2.2从20±5℃环境中取出,在1分钟内进行间歇喷射。
喷射3秒,停喷10秒,按此方法进行三次,测出每次喷时滞后时间。
间歇喷射的滞后时间应符合3.2.4款的要求。
4.1.3测量精度
称重仪器的误差不得大于被称灭火器内灭火剂总重量的千分之五。
计时仪表的误差不得大于±0.5秒。
4.2使用温度的喷射性能试验
4.2.1将灭火器按自然数列编号,并分别称出重量。
4.2.2按表5试验程序,干粉灭火器应作1、2、3、4项目,其余类型灭火器作l、2、4项目。
表5
注:
在最后24小时中,灭火器不应受振动或摇动;灭火器从高、低温环境中取出后也不应受振动或摇动.
4.2.3灭火器分别从高、低温环境中取出后,在一分钟内进行连续喷射的试验,测定喷射滞后时间和有效喷射时间。
4.2.4喷射结束后,再分别称出重量,得出喷射剩余率。
试验结果应符合3.3.2.1、3.3.2.2和3.3.2.3项的要求。
4.2.5测量精度应符合4.1.3款的规定。
4.3A类火灭火试验
4.3.1试验模型
A类火灭火试验模型由整齐堆放在金属支架上的木条构成。
木条应经过干燥处理,使其含水率保持在10-14%(干燥时温度应不高于105℃)。
木条的密度在含水率为12%时应为0.45-0.55/厘米^3。
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为4^+0.1-0.3厘米,长度尺寸偏差为±1厘米。
纵向木条与横向木条交替堆放,并正交排列,共计14层。
奇数层为纵层,纵向木条长度取决于灭火级别数,每层根数恒定为5根;偶数层为横层,横向木条长度恒定为50厘米,每层根数取决于级别救。
木垛的边缘木条应固定在一起,以防止试验时被灭火剂冲散。
金属支架由50毫米x50毫米的等边角钢制造。
木垛堆放形式见示例图,模型的尺寸参数见表6所示。
表6
注:
对级别大于8A的纵向木条的长度和金属支架的长度,可由小级别的纵向木条和金属支架拼接达到。
4.3.2试验条件
4.3.2.1A类火灭火试验应在室内进行。
环境温度为0-30℃。
试验室内的通风条件应不影响木垛的自由燃烧。
4.3.2.2将灭火器称出重量后,放置在20±5℃环境中保持24小时以上,试验时取出。
4.3.2.3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
操作者应穿戴透明面罩、隔辐射热的防护服与手套。
4.3.3试验步骤
4.3.3.1在引燃油盘内倒入30毫米厚的清水及5毫米厚的70号汽油。
将油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4.3.3.2点燃汽油,引燃2分钟,然后将油盘从木垛下抽出,让木垛继续预燃6分钟。
4.3.3.3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
在灭火过程中,操作者可以将灭火器围绕木垛任意移功,灭火器可以连续喷射,或间歇喷射,但操作者和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得触及模型。
4.3.4试验评定
4.3.4.1火焰熄灭后3分钟内不出现复燃情况,则为灭火成功。
4.3.4.2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两次灭火成功,则为该灭火器达到了此灭火级别。
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4.4B类火灭火试验
4.4.1试验模型
B类火的灭火试验模型由圆形盘内放70号汽油构成。
盘用钢板制成,壁厚不得大于3毫米,深度不得小于200毫米,盘沿口的加强边宽不得大厂50毫米;汽油层厚为30毫米;汽油层底部加入清水作垫层,以保证盘内油面离沿口的规定距离。
模型尺寸参数见表7所示。
表7
注:
对级别大于20B的模型,盘面积可按公差为0.2米^2的等差级数扩大.盘内油面离沿口距离为150毫米。
4.4.2试验条件
4.4.2.1B类火灭火试验可在室外进行,但风速不得大于3米/秒。
级别等于或大于10B的盘可埋入地下,埋入地下的盘的沿口应与地面相平,或在盘周围堆上土,土应与盘的沿口齐平。
4.4.2.2将灭火器称出重量后,放置在20±5℃环境中保持24小时以上,试验时取出。
4.4.2.3灭火试验应有专人操作。
操作者应穿戴透明面罩、隔辐射热的保护服和手套。
4.4.3试验步骤
4.4.3.1点燃汽油,预燃60秒钟。
4.4.3.2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
在灭火过程中,灭火器可以连续喷射,或间歇喷射。
4.4.4试验评定
4.4.4.1火焰熄灭后1分钟内不出现复燃,且盘内还有剩余汽油,则为灭火成功。
4.4.4.2灭火试验应进行三次,其中有二次灭火成功,则为该灭火器达到了此灭火级别。
若连续二次灭火成功,第三次可以免试。
经过燃烧的汽油不能再次使用。
4.5密封性能试验
4.5.1称重法
将灭火器(或贮气瓶)称出重量,然后放置在室内,一年后再称出重量,前后二次称出的重量差值应符合3.5.l款的要求。
4.5.2测压法
将灭火器(或贮气瓶)放置在20±2℃环境中24小时后,测出其内压,然后放置在室内。
一年后,再在20±2℃环境中放置24小时后,测出其内压,前后二次测出的内压差值应符合3.5.2款的要求。
4.5.3对可间歇喷射的贮压式灭火器部分喷射后的泄漏试验
将可间歇喷射的贮压式灭火器放置在20±2℃环境中24小时后取出,在1分钟内进行喷射。
当达到最小有效喷射时间一半时,停止喷射,重新放入20±2℃环境中测出灭火器的重量或内压,5分钟后,再测量其重量或内压。
前后二次测出的差值应符合3.5.3款的规定。
4.5.4对可间歇喷射的贮气瓶式灭火器的泄漏试验
将可间歇喷射的贮气瓶式灭火器放置在20±2℃(环境中24小时后,在控制阀关闭的条件下,开启贮气瓶,使灭火器处于工作压力,测出灭火器的内压。
15分钟后再测出其内压。
前后二次测出的内压差值应符合3.5.4款的规定。
4.5.5泄漏量的测量精度
用于测量泄漏量的称重设备允许误差为:
当被测总重量大于5公斤时,允许误差为被测总重量的万分之二;当被测总重量小于等于5公斤时,允许误差为被测总重量的万分之五。
用于测量泄漏量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0.4级。
4.6灭火器的水压试验和爆破试验
试验前,将灭火器内部的灭火剂除去,仔细清洗后进行内部检查,并测量灭火器(或贮气瓶)筒体的壁厚,其结果应符合3.6.1款的规定。
4.6.1水压试验
将灭火器(或贮气瓶,安装在试验台上进行水压试验。
水温不应低于5℃。
试验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
灭火器筒体与器头可分别进行试验,但它们之间的连接零件与连接部位也应经受水压试验。
试验时先升压至设计压力,然后卸压,反复进行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以缓慢速率均匀升压至规定的压力,在此压力下持续时间应不少于1分钟。
水压试验结果应符合3.6.2款的要求。
4.6.2爆破试验
将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安装在试验台上,试验台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火温不应低于5℃,试验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
试验时先升压至设计压力,然后卸压,反复进行数次,以排除水中气体,然后以缓慢速率均匀升压,直到灭火器(成贮气瓶)破裂。
如果有达到规定的爆破压力的器头密封垫处发生泄漏,则可将灭火器筒体与器头分别进行试验,器,但筒体与器头的连接零件也应经受爆破试验。
爆破试验结果应符合3.6.3款的要求。
4.7振动试验
4.7.1将灭火器称出重量后,以直立状态固定在振动台的夹紧装置中,对带有专用固定架的灭火器,应将灭火器装在专用固定架中,然后将固定架夹紧在振动台上。
4.7.2依次改变振动台的振动方向,使灭火器按空间三个垂直轴线方向进行振动。
每个方向的振动试验应按下列参数连续进行。
a.频率:
40赫兹;
b.振幅:
1毫米;
c.时间:
2小时。
4.7.3经振动试验后的灭火器,再按4.5条的方法进行密封件试验。
振动试验结果应符合3.6.4款的要求。
4.8冲击试验
4.8.1将灭火器放置在最低使用温度(偏差为+5(0)℃)环境中保持24小时以上。
试验应在最低使用温度环境中进行。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应把贮气瓶打开,堵塞喷嘴,使灭火器处于带压状态下进行冲击试验。
4.8.2在灭火器器头的垂直上方挂装一个圆柱形的平底钢锤。
钢锤直径为75毫米,重量为40(-0.2)公斤。
钢锤底部距离灭火器器头顶端的高度按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