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审提纲怎么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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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审提纲怎么写
关于庭审提纲怎么写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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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确有难以继续调解的等情形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那么庭审提纲怎么写呢?
下面是有庭审提纲,欢迎参阅。
庭审代理提纲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任何...
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确有难以继续调解的等情形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那么庭审提纲怎么写呢?
下面是有庭审提纲,欢迎参阅。
庭审代理提纲
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任何挽回的可能,理由如下:
1、双方婚前虽是经人介绍自主结婚,但由于没有认识几天就仓促结婚,双方缺乏坚固的感情基础,也没有彼此深入了解,因而婚后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2、最为重要也是最让原告无法原谅的是,被告经常无缘无故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开始,原告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没有报警,后来被告的暴力行为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
原告最终忍无可忍,只好报警并向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尽管这样,被告的暴力行为没有丝毫收敛,反而变本加厉,进而把实施家庭暴力养成一种习惯。
3、在这种频繁的家庭暴力下,原告下定决心两次起诉离婚。
然而,庭审中,被告基于离婚会使其财产缩水的考虑声称双方还有感情,恳请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许下许多承诺。
法院也是基于被告的态度,才两次判决不准离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被告并没有珍惜法院屡次施舍给他的机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这也坚定了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的想法。
4、由于被告频繁的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得不时常地在外租房居住或在朋友家里借宿,短则2、3天,长达一年多,这些时间加起来多达3年。
原被告双方本来就由于男方原因未育有子女,加上分居期间双方更没有任何夫妻生活,这些都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5、此外不得不说的是,在法院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时候,原告由于压力太大进而产生精神恍惚,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腿部残疾。
被告对原告的这次意外一直不闻不问,完全置自己的"扶助义务"于不顾。
原告之后经常产生一些轻生的想法,最后都被朋友劝住,所以才有的这第三次离婚诉讼。
综上,我们认为原告双方的感情早已有名无实,名存实亡。
希望法庭能让原告早日脱离苦海,彰显婚姻法的"婚姻自由"精神,体现婚姻自由中离婚自由的应有之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应当照顾和倾向于原告,理由如下:
1、在这次婚姻关系的破裂中,原告为无过错方,被告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
2、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交通事故导致的腿部残疾更让其生活雪上加霜,生活现状全部靠借债度日(包括向亲戚朋友,甚至连正在上大学的外甥女的奖学金也被其借光),而被告有正式的工作单位,也有稳定的工资收入。
即使从性别和年龄上来讲,被告相比较原告而言,也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
1、原告要求坐落于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三区8号楼及8—3—101地下室的产权,给被告按市值一定的折价补偿
现实依据:
据我们调查了解,被告在老家还有一套老宅,足以保证其以后的居住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放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般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2、对原告因生活困难对外借债75000元,被告应当分担。
3、原告主张的6万元损害赔偿,法庭酌情被告的过错大小判其承担。
庭审提纲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开庭时间:
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
×××××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
组成人员:
书记员:
[庭前准备]
书记员:
(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宣读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味精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五、全体人员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开庭审理]
审:
罗湖区人民法院对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审: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名字?
年龄?
住址?
工作单位?
与被告人关系?
(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法定代理人的也应当依次查明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判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
本庭由×××(职务或职称)×××(姓名)担任审判长,和×××(职称)×××(姓名)、×××(职称)×××(姓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姓名、职务)出庭支持公诉。
×××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由×××(单位及职称)×××(姓名)出庭担任翻译,由×××(单位及职称)×××(姓名)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出鉴定结论意见。
审:
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
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及理由。
(如要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宣布休庭,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注意,如果,有多名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分别询问)
审:
告知法庭审理的主要阶段: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及宣判。
审:
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
(公诉人无意见之后)
审:
请鉴定人退庭到休息室听候通知。
法庭准备工作结束。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法庭调查阶段]
1、控辩
审判长:
法庭调查开始,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
公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被告人XXX,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被告人XXX,你是否自愿认罪?
是否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
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控辩双方可以简化或者省略对被告人的发问。
公诉人是否需要发问?
公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XXX,你是否需要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因被告人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两高一部的《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故可简化或是省略对其讯问和发问,法庭应引导控辩双方仅对有异议的部分发问;如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控辩双方即不再发问,可直接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提示:
多名被告人的,依上述程序逐个依次进行】
【提示:
法庭认为控(辩)方发问方式不当,或重复发问、或对无异议的事实发问的,法庭应当予以制止。
法庭制止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种,在当庭讯问阶段,审判人员应立足"听述",原则上不得讯问,以免回到纠问的老路上去,但认为有漏问或陈述矛盾、模糊时,也可以依法讯问被告人。
】
2、法庭举证和质证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
首先请控方向法庭宣读庭前证据展示笔录。
公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由于控辩双方已经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合议庭在庭审前已获取并审查了庭前证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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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审判长:
被告人XXX,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现在请控方将辩方有异议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被告人XXX,你对控方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辩护人,你对控方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是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审判长应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有异议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质证应当一证一质。
】
【提示:
如果控方宣读、出示新的证据,审判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准许,辩方提出对控方所举的新证据要做必要准备的,审判长应依"若干解释"第155条的规定在审限内确定时限宣布休庭】
审判长:
现在,请辩方向法庭宣读庭前证据展示笔录。
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辩护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公诉人,你对辩护人宣读的庭前证据展示笔录有无异议?
公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现在请辩方将控方有异议的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被告人,你对辩护人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公诉人,你对辩护人刚才所举的证据有何意见?
公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若辩方没有证据亦无进行庭前证据展示的,则不进行此项。
】
审判长: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若有提出申请,审判长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人姓名、联系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理由。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查后,认为应当同意的,宣布休庭,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继续法庭审判。
】
审判长:
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被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你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赔偿请求的证据有何意见?
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诉讼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注重如下内容:
一、法庭调查应围绕指控的内容为主线,以审查、核实证据为中心,查明案件的事实,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或者人民法院发现有相关的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应当一并查清。
指控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项进行调查。
二、控辩双方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3)被告人的身份(特殊情况下可按其自报认定);
(4)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共同被告人的责任分担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6)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情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赃款、赃物的来源、数量及其去向。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被害人造成损害,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无过错以及被告人的赔偿能力;
(9)其他有关罪与非罪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三、审判人员应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对指控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公诉人可以就异议部分进行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犯有指控的罪行的,应充分听取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但不能轻信,应着重于其他证据的证明。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具体事实、情节向被告人发问或互相发问。
被告人、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但对控辩双方讯问、发问、陈述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讯问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发问内容无关或方式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随时可以向被告人讯问,也可以向公诉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审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暂不审问的应押离法庭。
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四、对指控的每一项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不予准许。
出示证据应当逐项进行:
(1)原则上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2)两起以上互不关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进行举证、质证;(3)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抢劫后绑架)的,应同时举证、质证;(4)多起性质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5)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按照时间顺序对下一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质证。
五、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并指令证人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另一方在对方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
六、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后,要求传唤方可以提出发问,另一方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发问。
七、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询问证人、鉴定人。
对于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人员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不当而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可以不说明理由)。
传唤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进行,发问、询问完毕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八、控辩双方出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时,审判长应告其先说明该证人、鉴定人的身份、取得该笔录的时间、地点、取证人、在场人及鉴定结论的来源。
如笔录中有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时,可只宣读有关部分,但是不得断章取义歪曲原意。
宣读后即交付法庭,审判人员应询问另一方对该证据的意见。
九、控辩双方出示其他书证及物证、视听资料时,应当先由出示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内容、特征作必要的说明,然后当庭交付法庭。
审判人员应当交另一方进行辨认和发表意见。
控辩双方可以相互质问、辩论。
合议庭对于当庭出示、质证过的证据,认为可以当庭确认的,应当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可宣布已质证清楚,待后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于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理由。
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开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要求撤回起诉,或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申请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法庭将以撤诉结案。
[法庭辩论]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被告人你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由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
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诉讼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辩论一般只进行两轮,审判长应当引导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对于与案件无关的发言或者已经阐述过的重复辩论意见应当制止;若辩论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的,审判长应当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注意:
一、辩论的顺序应先控后辩,再互相辩论。
多名被告人的,可逐个进行,但应允许其他被告人、辩护人穿插发言,多轮交锋。
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查清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互相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宣布休庭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准许。
委托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指定辩护人提出拒绝辩护人的,一般不予许可。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示:
若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提出新的辩解理由,足以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必要时也可就某一部分或全案恢复普通程序审理;若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侦察,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也应当裁定准许。
为保证案件的质量,合议庭在法庭审理的任何阶段,认为出现了足以影响正确裁判的情形,均应按前述方法处理。
】
对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应注意:
一、法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审判长可以制止。
如果陈述内容是蔑视法庭、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