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急反应之欧阳计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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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反应之欧阳计创编

船舶应急反应

时间:

2021.02.11

创作:

欧阳计

船舶碰撞

一、碰撞前的紧急操船

由于现代船舶的大型化和高速化,在航行中如两船发生碰撞,其后果都是灾难性的。

因此,最理想的情况是相遇的两船在进入紧迫局面之前,让路船就采取大幅度避让措施,使两船安全通过。

如果让路船没有及时采取避让行动使两船继续接近,则当直航船发觉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不能导致两船在安全的距离上驶过时,直航船就可以独自采取避让行动。

如当时环境许可,这种行动不应对在本船左舷的船采取向左转向。

当不论何种原因两船接近到构成紧迫危险时,即单凭让路船的行动已不能避免碰撞时,每一船舶均应采取最有助于避免碰撞的行动,以避免碰撞的发生。

根据《规则》的规定和良好船艺的要求,最有助于避碰行动是指尽可能抓住最后机会避免碰撞或减少碰撞损失的行动。

从良好船艺的角度讲,在交叉相遇局面的某些态势下,两船即将发生碰撞时,其中一船用朝着对方转向,往往是在这种紧迫危险中最有效、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

这种行动能够争取最后一线希望来避免碰撞的发生,或者争取到两船擦碰以减小碰撞损失。

当碰撞不可避免时,每一船舶也应运用良好的船艺采取最有效的行动减小碰撞的损失,诸如采取紧急倒车刹减船速,减小碰撞的动能、避免船中或机舱附近被他船船首撞入、减小碰撞角等等。

二、碰撞后的应急操船:

1、当我船船首撞入他船船体时

不论在碰撞前是进车或是倒车状态,在撞入后都应立即停车,并据情微速进车顶住对方船,待对方船采取堵漏应急等措施,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倒车退出。

退出前应检查能否顺利退出,以防退到一半卡住造成危险;退出后,应滞留在附近,一方面检查本船的损伤情况,另一方面随时准备给予对方各方面的救援,当确信对方已经脱离危险可以继续航行时,本船方可离去。

碰撞后,为使本船能与对方船体靠紧以减少进水量和防止滑出,有时可互用缆绳系住,并使用车舵配合使两船保持咬合状态。

如情况紧急而附近又有浅滩,经对方同意后,可顶向浅滩搁浅。

2、我船船体被他船撞入时

应立即采取措施使本船的运动态势与来船的运动态势相协调,以使两船保持咬合状态,减少进水量和防止滑出。

及时与对方船联系,协调双方的行动;关闭破损舱室前后的阀门和水密装置,当各项堵漏器材准备妥当并确认本船无倾覆危险后方可同意对方船倒车退出。

3、碰撞后两船弹开时

应立即减速、停车,并尽可能操纵船舶使破损部位处于下风、下流一侧以减少进水量。

立即采取堵漏应急措施,若破损严重本船有倾覆、沉没危险,则应择机抢滩搁浅或做好弃船准备。

三、船舶发生碰撞后的应急行动

1.船长在船舶发生碰撞后的应急职责

1)担任应急行动的总指挥,组织船员按体系文件或综合应急计划中的应急程序进行应急。

2)如碰撞后造成船体破损,应操纵船舶使破损部位不要对着水流,减少进水量。

3)督促大副和轮机长迅速查明碰撞的部位、破损情况以及进水情况。

当破损部位确定后,应立即关闭破洞、四周的水密门窗,并通知机舱全力排水。

必要时调整纵横倾。

4)根据碰撞造成的后果(如船体破损、油污等),决定或与现场指挥商定具体的应急方案。

督促、检查、指导现场指挥实施该应急方案。

若是在港区水域或是在有VTS管辖的水域发生海事,则应在应急部署完毕即应报告VTS。

5)如因碰撞造成船体严重破损,大量进水又不能及时排出,应尽可能将船舶驶往浅水区,避免船舶在深海中沉没。

6)在船舶发生碰撞后,应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事态可能的发展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船舶的安全是否受到严重威胁(当船舶的储备浮力不足、稳性不足、严重横倾等,均可认为船舶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有无必要对已采取的应急行动作适当调整;是否需要请求外来援助;是否需要弃船等。

如本船在碰撞后有沉没危险,应迅速发出求救信号,并决定弃船。

7)随时掌握本船的最新船位,并尽可能把抢救情况及时报告船公司,听从公司的进一步指示。

8)履行法定义务,在对本船不构成严重威胁的前提下,对相碰船及船上的人员施救。

9)履行法定程序,与发生碰撞的船舶相互通报船名、船籍港;交换碰撞通知书;约定修理和检验港口等。

10)在成功的应急以后,指导现场指挥将碰撞发生的时间;当时的船位;碰撞部位;是否引起漏损、油污、人员伤亡;应急的经过;货物受损情况;船舶及其设备受损情况等,谨慎、详细地记人航海日志,同时将这些情况报告船公司。

11)如本船装有遇水燃烧或吸水膨胀的货物,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包括抛货)。

12)如本船有沉没危险,根据船长的命令迅速发出求救信号,并做好弃船准备。

13)已注册ERS的船舶在此阶段应通知自己的ERS服务机构,启动ERS。

按应急手册中的规定向ERS服务机构报告现场信息,填写事故报告,并根据ERS服务机构的建议采取应急行动。

14)按规定拟写并递交海事声明(在发生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和海事报告。

据情申请临时检验、附加检验和(或)公证检验。

2、应急结束后

(1)与相碰船互相通报船名、国籍、船籍港、始发港,目的港。

(2)迅速向有关主管当局报告。

(3)检查确认船舶是否可续航,是否有能力驶往避难港。

船舶搁浅

一、搁浅前的紧急措施

航行中的船舶不论因何种原因致使搁浅或触礁不可避免时,切忌惊惶失措,应设法采取减轻搁浅程度防止船体损伤扩大的措施:

1)及时倒车或抛锚减小船的冲力;

2)尽量避开礁石;

3)宁使船首受损也要保护好舵和推进器;

4)当船已搁住时应立即停车迅速查明情况,然后决定是自力脱浅还是请求外援,切忌盲目用车,否则容易造成扩大船体损伤、损坏舵、推进器和主机等,造成损伤的进一步扩大,甚至造成船舶的迅速沉没。

二、船舶触礁、搁浅后船长的应急职责

1)担任应急行动的总指挥,立即发出堵漏应急警报信号。

召集船员按应急计划中的应急程序进行应急。

2)督促大副迅速查明触礁、搁浅的部位,摸清事故是否造成船体破损以及是否有进水情况。

督促轮机部检查机舱是否破损进水、设备是否受损。

3)根据触礁造成的后果(如船体破损、油污等),决定或与现场指挥商定具体的应急方案。

督促、检查、指导现场指挥实施该应急方案。

4)根据触礁、搁浅的具体情况,结合当时以及未来的天气、海况、潮汐情况,作出船舶能否起浮、脱浅的判断,并确定起浮脱浅方案,督促大副、轮机长组织实施该方案。

5)根据当时水文、气象、环境以及事态可能的发展进行综合评估,判断船舶的安全是否受到严重威胁;是否需要采取固定船位的措施;是否需要请求外来援助;是否需要弃船等。

如触礁后有沉没危险,应迅速发出求救信号,并决定弃船。

6)尽可能把抢救情况及时报告船公司,听从公司的进一步指示。

7)已注册ERS的船舶,在此阶段应通知自己的ERS服务机构,启动ERS。

按应急手册中的规定向ERS服务机构报告现场信息,填写事故报告,并根据ERS服务机构的建议采取应急行动。

8)在成功的应急以后,指导现场指挥将触礁、搁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时的船位;事故是否引起漏损、油污、人员伤亡;应急的经过;货物受损情况;船舶及其设备受损情况等,谨慎、详细地记入航海日志,同时将这些情况报告船公司。

9)按规定拟写并递交海事声明(在发生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和海事报告。

据情申请临时检验、附加检验和(或)公证检验。

船舶失控

失控后紧急操船及应变措施。

当船舶失控后,应根据失控的具体情况,如是主机故障或是舵机故障,以及当时所处的航行环境,运用良好的船艺采取最有效的行动,尽量避免船舶碰撞或搁浅的发生,如碰撞不可避免应采取措施减小碰撞的损失,诸如采取紧急倒车或抛锚刹减船速,减小碰撞的动能、避免船中或机舱附近被他船船首撞入等等。

如搁浅不可避免,同样不可惊惶失措,应设法采取减轻搁浅程度防止船体损伤扩大的措施:

1.及时倒车或抛锚减小船的冲力;

2.尽量避开礁石;

3.宁使船首受损也要保护好舵和推进器;

救助落水人员的应急行动

一、船长在救助落水人员时的应急职责

1)在接到人落水的报告后,立即上驾驶台,担任应急行动的总指挥,发出人落水的警报信号,召集船员按应急部署表中的规定进行应急。

2)亲自操纵船舶,选定最恰当的操船方式将船舶尽快地驶回人落水的地点。

3)通知大副准备好将落水的人员救起的设备和器材。

4)在接近落水人员处时,指派专人加强隙望,寻找落水者。

5)督促在现场指挥的大副采用妥善的方式将落水的人员救上大船。

6)在成功地将落水人员救起后,给予落水人员必要的医疗、救护和照顾。

7)指导现场指挥将人落水发生的时间、当时船位、救助的经过、落水人员救起后的处置、落水人员的情况等,谨慎、详细地记人航海日志,同时将这些情况报告船公司。

二、救助落水人员的应急行动

1)发现落水人员时的紧急处置

(1)发现者应立即投下就近的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夜间应抛下自亮浮灯。

(2)发现者立即向值班驾驶人员报告,并继续了望,不使目标丢失。

(3)值班驾驶人员在向船长报告的同时、确认落水者位置后应立即:

①采取操船措施,避开落水者;

②发出人落水警报,开始实施人落水应变部署,有关人员应做好放下机动救生艇的准备;

③指派专人登高了望。

三、驶近落水者的操船方法

1、单旋回法(一次回旋法、安德森回旋法)

如图所示。

单旋回法是一种270。

回转的方法,适用于发现落水者较早,并可见的情况,即适用于“立即行动”的情况。

其特点是能以最短的时间(与其他旋回方法比较)驶向落水者。

其操船步骤为:

①向落水者一舷操满舵,以加快旋回速度;

②距落水者方位尚剩20。

舷角时操正舵,并紧急停船;

③如落水者难于看到,则应在改向250。

时回正舵,一边停船,一边去努力发现落水者。

2、威廉姆逊(Williamson)旋回法

如图所示。

该方法最适用于发现落水者尚早,但采取行动较晚,落水者难以看到时,即适用于“延迟行动”的情况。

该方法能够使船舶较准确地回到原航向的相反航向上,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是有效地接近落水者的操船方法。

但该法不适用于“立即行动”,因其耗时过长。

其操船步骤为:

①向落水者一舷操满舵;

②转向角达60。

时操反舷满舵;

③船首向距原初始航向的相反航向差20。

时回舵;

④把定在初始航向的相反航向上向前搜寻,发现落水者时,适时停船,并操纵船舶接近落水者。

3、斯恰诺(Scharnow)旋回法

如图所示。

该方法适用于海上航行发现本船有失踪者,或已知有人落水,但发现较晚,而船已驶出相当距离,且根本看不到落水者时,即适用于“人员失踪”的情况。

该法不适用于“立即行动”的情况。

与Williamson旋回法比较,驶回原航向相反航向不够准确,但可节省1~2海里的航程。

其操船步骤为:

①向任何一舷操满舵;

②当船舶改向达240。

时操另一舷满舵;

③船首向与原航向的相反航向差20。

时回正舵;

④把定在原航向的相反航向上向前搜寻,发现落水者时适时停船,并操纵船舶。

时间:

2021.02.11

创作:

欧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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