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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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湘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类别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1

行政审批

见《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3”清单的决定》

2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人民防空法》第48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7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

行政处罚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人民防空法》第49条: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湘潭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维护处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人民防空法》第49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8条:

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责令限期重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人民防空法》第49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9条:

违反本规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湘潭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维护处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6

行政处罚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人民防空法》第49条: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湘潭市人防办

行政执法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7

行政处罚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人民防空法》第49条: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人民防空法》第50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23条:

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造成人防工程损毁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损毁赔偿费。

湘潭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维护处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8

行政处罚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3种行为)

《人民防空法》第49条: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26条:

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由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9

行政处罚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人民防空法》第49条: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26条: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由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0

行政处罚

对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的行为处罚(3种行为)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27条:

无故中断人民防空通信信号;擅自移交、迁移、重装防空警报设施;阻挠或者不按规定鸣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潭市人防办

人防通信站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1

行政处罚

对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7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2

行政处罚

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27条:

(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27条: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由人防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湘潭市人防办

行政执法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经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27条:

(三)建设单位未经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人防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27条:

(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人防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存档的处罚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27条:

(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由人防部门给与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7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6条:

易地建设申请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作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16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

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的认可文件。

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7条: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潭市人防办

行政审批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8

行政强制

(平时)

责令停止侵害人民防空设施(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设施)

《人民防空法》第27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19

行政强制

(平时)

对造成人防设施毁损责令恢复原状

《人民防空法》第2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2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改造、毁坏人防工程;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三)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矿、挖砂、爆破、打桩:

(四)向人防工程及其孔口保护范围排放废液、废气和倾倒固体废弃物(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障碍;(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上款行为造成人防工程毁损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毁损赔偿费。

第23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建的,依法承担补建人防工程的费用。

湘潭市人防办

行政执法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0

行政强制

(平时)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6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湘潭市人防办

行政执法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1

行政强制

(战时、应急)

灯火管制

涉及国家安全相关内容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2

行政强制

(战时、应急)

信息管制

涉及国家安全相关内容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3

行政强制

(战时、应急)

道路交通管制

涉及国家安全相关内容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4

行政强制

(战时、应急)

按照防空防灾需要转移、疏散人员

涉及国家安全相关内容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5

行政强制

(战时、应急)

消除空袭后果行动

涉及国家安全相关内容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6

行政确认

办理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13条:

 凡属于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形成的国有资产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应由占有、使用其资产的单位按规定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实行行业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7

行政确认

人防工程的认定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9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8

行政规划

编制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人防工程建设详细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

《人民防空法》第13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范。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29

行政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大纲

《人民防空法》第46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制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

行政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人民防空法》第30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1

备案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备案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2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12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将竣工图平战功能转换图及相关资料,体检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自治州人防主管部门存档。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2

备案管理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9条: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产籍图。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3

备案管理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7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4

指导监督

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规划实施、建设设置、验收、维护抢修、管理、备案)

《人民防空法》第30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9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防护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编制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广播、电视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第10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人民防空通信网建设,广播、电视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应当提供信息传播和通信保障;电力企业应当提供电力保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提供频率,并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

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电路应当与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传输电路相连接,并保障电路的双路由设置。

第11条:

按照人民防空通信建设规划需要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纳入工程建设计划。

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由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验收。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人防通信站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5

指导监督

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进行指导和监督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2条:

重点防护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6

指导监督

人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和产权管理有关工作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和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工作。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7

指导监督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法》第25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负责。

有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湘潭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维护处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8

指导监督

对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法》第17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9

指导监督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法》第25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负责。

有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0

指导监督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4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5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6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1

指导监督

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的审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15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人防质监站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2

指导监督

检查承揽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人防工程构配件厂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条(十一款)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

人民防空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湘潭市人防办

工程管理科

行政执法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3

指导监督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8条(第3款):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人防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帐卡的建立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湘潭市人防办

财务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4

指导监督

战时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9条: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湘潭市人防办

指挥通信科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5

指导监督

检查承揽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条(十一款)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

人民防空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0条:

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湘潭市人防办

行政审批科

工程管理科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46

其他权力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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