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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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制度

202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强化“开放、竞争、激励”的选拔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推动学校“四个一流”建设步伐,尽快实现更有特色、更有水平的发展目标。

依据中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称制度改革是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延伸和深化,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职称评审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审标准,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专业发展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教师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分为正常评审、破格评审、特别评审、直接聘任等四种形式。

试行教师岗位“评审制”、“直聘制”多轨运行模式,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评审机制。

通过完善评审制度与程序,不断推进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 实行校、院两级评审制度。

助教任职资格由学校人事部门会同院系,根据本人表现考察认定;讲师、副教授根据学校下达指标,由院系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负责评审推荐;教授由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分会进行评审推荐,并均经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定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校规章制度、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有学术不端等行为者,在影响期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六条 坚持“按岗申报,分类评审”的原则。

学校在省控岗位比例内确定当年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

各专业技术人员限申报与所从事岗位相对应系列职称。

教师系列高级职称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等三种类型打通申报分类评审,不同职称类型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引导和激励教师充分发挥专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七条 坚持“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评审工作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的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工作实绩等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落实好公示环节,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打造阳光评审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我校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敬业精神,学术端正,教风严谨,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符合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标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或被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任现职期间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延迟3年申报;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者,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教学质量作为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之一,对于教学效果差,师生反映强烈并经学校认定的人员,取消当年职称申报资格。

教师申报职称前须通过教学质量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要求按照陕西省各厅局相关规定执行。

教师系列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副教授时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须具有博士学位(体育、艺术类教师原则上可放宽至硕士学位),若无博士学位,在任职年限要求的基础上延迟4年;198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须具有1年国内进修访学经历,或3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经历;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在晋升教授时须同时具有3个月以上出国(境)访学经历。

距职称申报时3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对进修访学经历无要求。

同等条件下,凡有国(境)外学习经历者优先。

(五)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学分等要求按照国家及陕西省职称评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博士在读期间可参加职称评审,凡攻读博士当年已经达到任职年限,或博士在读期间按实际脱产时间减除年限后(至少减除2年),达到任职年限要求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

(七)对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前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获得博士学位前已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且各年度考核合格者,其获得学位证书之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可按两年折一年计算。

(八)对不具备国民教育本科学历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教师系列除外),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

当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职务评审。

第十条  基础条件和业绩条件  

根据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向,学校对教师系列评审做出适当调整,实行自主评审、分类评价、择优晋升、按岗聘用。

(具体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教师以外各系列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暂按陕西省有关厅局评审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虽不具备正常晋升的任职年限和学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可申请破格评审。

第十二条 特别评审及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为激发教师教学科研潜力,鼓励教师开展高水平项目研究,发表高质量论文,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教师,以及学校新引进优秀人才,可申请特别评审、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特别评审及直接聘任人员不占学校当年评审指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机构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务评审领导小组)是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

职务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全校职务评审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审批评审方案、实施办法;研究调整各级评审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评审工作;确定全校各系列职务、层次人员的比例分配;对提请复议人员在必要时进行复议;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重大问题等。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根据职务评审领导小组的授权和委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日常事务。

其主要职责为:

负责评审方案的制定;具体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审核认定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初级任职资格;接受政策咨询等日常工作。

(三)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

各院系分别组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原则上由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教授职务人员应占2/3以上,教师代表不得低于1/3。

其主要职责:

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指标限额负责本单位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评审推荐;以及教授职务的比较性排序推荐。

学工部负责组建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

其他系列学科评议组根据申报系列组建若干个学科评议组,成员由主管职称工作的校领导提名,各学科评议组建议成员(名单)均需经校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负责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排序推荐。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为教师系列文科、教师系列理工科、综合系列三个评审委员会。

主要职责:

根据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和评审限额进行评议、投票表决,确定推荐晋升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教师系列文科组包含马列学科、中文学科、经济学科、教育心理学科、思政学科、历史学科、法学学科、外语学科、体育学科、表演艺术学科、美术设计学科等;理工科组包含数学学科、物理学科、化学学科、电学学科、医学学科、农林生物学科、计算机学科、地矿油学科、机械学科、土建学科、材料学科等。

综合组包含工程实验、经会统审、图书档案、社科研究、编辑出版、医疗卫生、中小幼等系列。

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组建评委库。

评委库成员由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同时评委库成员要尽量涵盖绝大部分学科,并兼顾各教学单位。

评审分委员会设常设评委,由主任委员及分管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与学科建设负责人组成,其余评委均在评委库中按教学单位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类随机抽取。

评审委员会评委不少于17人。

必要时可适当聘请校外专家。

(五)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名组建,负责对学校各系列、各类别、各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复审。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监督委员会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工会、教师代表等3-5人组成。

主要负责对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初、中级职务认定程序   

凡获得硕士、学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初级职务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中级职务者,以考代评人员申请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作总结和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由各单位初步认定合格后,统一报学校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者予以发文聘任。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程序   

(一)指标分配      

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系列岗位设置比例、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发展等需要,以及各单位实际情况及学科特点,提出年度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方案及指标,并经校职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二)申报、推荐和审核

1.个人申报。

根据全校职务评审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时间安排,申报人向所在院系或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评审材料。

2.单位初审推荐。

各院系、各单位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进行初审,遴选本单位参评人选,形成推荐意见报职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报申报材料。

3.网络填报。

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按照评审材料电子化规范要求,准备电子版材料,登陆职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提交电子版材料,完成网络申报,所有网报信息、材料务必与原签章审核后纸质评审表内信息完全对应一致。

4.外审评价。

试行“代表作外审制”。

凡正常、破格晋升教授职务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须符合资格审定的条件。

申报人提供3篇(部)最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论文(著作),评价采取函评、会评、送审等多种形式,至少由3名同行专家评审,其中超过2名不同意推荐的,即为第三方评价不合格,不再进行后续程序。

5.职能部门审核。

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对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及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公开场合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

各学科组按照评议规则对申报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学科组在投票前,需组织申报中级以上职务人员进行述职答辩(高级每人限10分钟,中级每人限6分钟)。

       

7.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评审。

根据学科组排序推荐情况,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分委员会对所评人员进行综合衡量和遴选,并按指标限额,以投票方式评审晋升职务人选。

为增加评审的客观性,凡学科组通过的申报教授和其他系列高级的人员均需在评委会上进行述职(每人限6分钟)。

8.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复审。

9.评审结果公示。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评审通过人员持有异议,可署名提出书面反映,由学校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10.备案、上报评审通过人员。

经公示和复核无异议人员,按照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参加其他厅局评审。

第十六条  对学科建设急需引进并在某一方面或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并经校长提名,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经校专业技术职务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十七条 特别评审、直接聘任每年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

第六章  评审规则和纪律

第十八条 评审规则

(一)评委会召开评审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审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二)评委会投票采取实名制。

(三)评委会通过人员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对有异议人员要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无异议后方可正式发布文件。

第十九条 评审纪律

(一)为了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评委必须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中的纪律规定,坚决杜绝各种人情关系对评审工作的干扰,禁止任何会前许诺、暗示以及各种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发生。

(二)评审组织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

       

(三)学校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在评审本人及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

若有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担任评委。

第二十条  投票规则

采取“倍数法”与“顺序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一)以超过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票数为通过。

(二)过三分之二票数人员不足限额,从第一轮开始,取剩余限额的2-2.5倍进行投票表决,淘汰剩余人选,以此类推。

限额正好等于或不足倍数时,1轮投票后还未投出限额票,下一轮用末位淘汰法淘汰1人,若有并列票时,投一轮顺序票,票数多者进入下一轮。

当剩余最后1个名额时,可投三轮顺序票,第三轮票数多者再投1轮同意票,过三分之二通过。

(如遇并列票数较多,一次性淘汰过于集中,评委会主任委员有权提议对并列情况进行顺序法淘汰。

(三)评审会对等额评审、不限额评审、转换系列等人员,一次投票不复议,同意票过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七章   转评系列  

第二十一条 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表着不同的工作阅历、实践经验和学术水平,对于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原则上不得转换职称系列,对确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外单位调入等工作需要,需转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在原岗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目前岗位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且必须符合拟转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以转岗时间为准计算)。

转评专业技术职务须按评审程序参加相应职称系列评审。

(二)凡由其他系列转评为高校教师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与拟转评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

2.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环节实践,经考核表明能胜任本专业教学工作;

3.具备拟转评职务的任职条件;

4.转评满一年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转评副教授以后须在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2篇,其中被SCI、EI、SSCI收录、CSCD、CSSCI源期刊全文发表或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收录1篇以上,同时主持完成地市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到款经费10万元以上;且任副高级职务以来所有成果满足正常晋升教授的条件。

 

第八章  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有新闻出版、卫生、会计、经济、统计、审计等。

      

(一)申请中级及以下职务者,经学校同意参加考试并通过考试取得与从事岗位相一致的任职资格,符合任职年限后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发文聘任之日算起。

      

(二)申请高级职务者,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并满足学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参加学校推荐评审,职务聘任时间从省级职务评审部门确定的通过之日算起。

      

(三)对个别推荐评审系列,在有空岗的条件下,也可在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并满足省上规定的评审条件的情况下,先推荐参加省级评审,获得任职资格者须待满足学校任职条件后方可申请评聘,学校按评审程序研究聘任,职务聘任时间从学校职务评审办公室发文聘任之日算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系列申报材料所涉及的教学科研工作业绩及学术水平须与申报学科相一致。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性质相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及职称结构状况可适时调整职称评审业绩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三类岗位申报者均须达到本岗位评审条件。

评审指标依据当年申报情况由学校确定,适度向博士点培育学科、省级以上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倾斜。

第二十六条  教师系列采取代表性成果分类分级量化制。

代表性成果包括论著(教材)、教学科研项目及获奖、专利、成果转化。

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只提供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教材)成果不超过8件;提供本人担任主持人或参与人的项目不超过5件,其中参与项目仅限于省部级以上(前3位);提供代表性奖项(教学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奖、教学或科技竞赛奖等由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奖项)不超过3项;提供发明专利、成果转化等具有高显示度成果不超过3项。

第二十七条  任职年限、学历学位等由人事处认定;教学工作量、教改项目、教学奖励、教学竞赛等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认定;教学质量考核由评估处认定;师德师风评价由教师发展中心认定;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论文等级别、经费,以及学科一致性由科研处认定。

第二十八条  对“双肩挑”、“业务岗”教师教学减免工作量在职称评审时一般不应计算在内,仅在工作量不足涉及评审资格时可计算。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对工作量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凡满足原职称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人员2019年可正常申报;55周岁以上(196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满足原职称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人员3年内均可申报。

第三十条  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未尽事宜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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