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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妇幼卫生管理教学文稿

第十八章妇幼卫生管理

一、授课章节:

06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二、授课时间:

3课时

三、教学目标:

1.掌握中国妇幼卫生工作的内容。

2.掌握妇幼卫生行政管理网络,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各级妇幼卫生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3.熟悉《母婴保健法》和妇幼卫生信息的来源。

4.了解《中国妇幼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主要内容。

5.了解各级妇幼卫生机构的职责与管理。

四、教学内容要点:

1.掌握中国妇幼卫生工作的内容。

2.掌握妇幼卫生行政管理网络,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各级妇幼卫生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教学方法及授课安排:

结合实际,课堂讲授为主。

六、思考题:

1.我国妇幼卫生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简述《母婴保健法》的意义。

3.简述妇幼卫生工作的意义。

七、教学基本内容:

一、概述

 

(一)内涵:

1.理论基础:

女性生殖医学、儿童生长发育医学

2.服务对象:

妇女、儿童群体

3.立足点:

以预防保健为中心

4.特点:

针对妇女、儿童的一生中不同时期、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特点

5.方法:

运用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对妇女、儿童进行健康保护和健康促进工作

(二)属性-公共卫生

妇幼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卫生的基本特征:

社会性、外部性、预防性、特殊性

1.社会性

以生殖为主要内容

服务对象占人口的2/3,

面对社会群体,

解决社会上具有共性的卫生问题,

提供公共卫生产品

国际社会的原则-儿童优先、母亲安全

1).新法接生、住院分娩、高危管理

2.)儿童计划免疫

3.)妇幼卫生围绕保障母亲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妇幼群体健康问题,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2.外部性(外部效应)

妇女儿童直接受益,配偶、家庭和后代间接受益,进而间接对整个社会产生效益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都体现了外部性的特点

二、婚前医学检查-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

1.婚检是对影响婚姻与生育疾病的筛查

2.《母婴保健》法规定婚检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

神病

3.婚检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体检,不单纯是个人消费,是指导健康婚配的一项公共卫生工作,属于公共产品。

4.实际上政府花钱为群众买健康,并为社会医疗投入省了大钱

5.婚前保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具有公共卫生的外部性

面对新形势,采取新对策,探索新模式

1.)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婚检从强制变为自选,只是管理方式的变化,婚检制度没有改变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认识,营造氛围

3)加强政策引导--纳入公共卫生服务

4)改进婚检工作--人性化服务

5)改善服务环境

6)优化婚检内容

7)免费婚前卫生指导

8)免费婚前卫生咨询

9)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选择

严重遗传病-地中海贫血

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乙肝

有关精神病-精分症

3.预防性

1)属于预防医学范畴,

2)以流行病学为基本手段,

3)注重把住卫生问题发生前的第一道关口,

4)旨在降低公共健康风险,

5)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原则

4.特殊性

1)妇女儿童是脆弱人群

2)妇女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

3)孕产期带来的特殊的生理、心理负担,

4)儿童生长发育的特殊阶段

5)妇幼卫生是公共卫生的一个特殊领域

5.在公共卫生中所处位置

第一层面:

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

第二层面:

健康保护食品、职业、环境安全,妇幼保健

第三层面:

健康促进创造、维护、促进人群健康的环境和条件

6.妇幼卫生服务与妇幼保健机构

1)妇幼卫生属于公共卫生范畴(医疗-疾病;防疫-传染病;妇幼-保健)

2)妇幼保健机构属于公共卫生机构,但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妇幼保健服务,还有医疗临床3)服务政府购买的是公共卫生部分

(三)重要性

体现了三个“基本”

基本人权—生存权、生育权、健康权

《宪法》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保护。

生育权、健康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生育健康的后代是每对夫妇、每个家庭以至每个民族的共同愿望。

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男女平等

基本保健—妇女系列保健、儿童系列保健、(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四)本质:

社会发展问题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评价社会经济发展的卫生指标——AI、MMR、IMR、U5M

在深化卫生改革和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中,妇幼卫生保健始终是我国需要解决的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

二、妇幼卫生行政管理

(一)法制化管理

国家颁布一系列妇幼保健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国全国人大8届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3号令颁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08号令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省人大9届4次会议通过

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1年5月22日国务院国发[2001]18号

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01年9月20日省政府粤府[2001]64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二)政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三条)。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母婴保健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母婴保健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供医疗保健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八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母婴保健法》第六条)。

(三)行政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综合《母婴保健法》第四条、二十九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审批许可(综合《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3.许可项目:

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

产前诊断(胎儿性别鉴定)

婚前医学检查

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手术)

助产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

4.审批部门:

省卫生厅

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

产前诊断(胎儿性别鉴定)

夫精人工授精

市卫生局

婚前医学检查

县卫生局

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手术)

助产(家庭接生员、村妇幼保健员)

卫生部

供精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

6.条件

(1)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2)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并符合相关技术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医疗保健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

(4)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必要的除外(《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六条)。

(四)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1.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2.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方针引入了新的理念—生殖健康。

明确了工作核心,扩大了工作领域,使我国传统的母婴保健工作与国际接轨。

3.妇幼卫生内涵的发展

生殖健康涵盖了人的生命各个时期与生殖有关的健康问题。

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计划生育的能力与安全、成功;

◇孕产妇的安全、成功;

◇婴幼儿生长发育的安全、成功;

◇性生活的安全和谐,不孕得到治疗、远离性病、艾滋病。

4.生殖健康的基本要素

◇能力:

生育力、生育调节、性能力。

◇成功:

妊娠结局为婴儿的存活、成长和发育。

◇安全:

妊娠和分娩、生育调节和性的安全。

(五)妇幼保健人员编制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86)卫妇字第2号)

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编制总额:

一般按人口1:

10000(稀:

1:

5000;密:

1:

15000)

具体: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121-160

80-120

61-90

40-60

41-70

20-40

临床人员按床位1:

1.7增加编制

卫生部《妇幼卫生工作条例》(86)卫妇字5号

第十六条:

街道、乡卫生院设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妇幼保健人员最低不少于2-3人,负责街道、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

村至少有一名女乡村医生或接生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

(六)妇幼保健经费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助(《母婴保健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从2003年起到2010年,中央及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级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

……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4]14号):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

◇按照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

◇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

◇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

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

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三、妇幼保健服务管理

(一)妇幼保健工作内容

按服务对象分成两大系列

1.妇女保健系统管理:

-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

(孕期、产时、产褥期、哺乳期)

-生育调节期保-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2.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胎儿保健

新生儿保健

婴儿保健

幼儿保健

学龄期保健

青春期保健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项目(实施办法第3条)

1、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2、婚前医学检查;

3、产前诊断和遗产病诊断;

4、助产技术;

5、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6、新生儿疾病筛查;

7、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按服务内容分成三类

婚前保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孕产期保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保健-产妇保健

儿童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婴幼儿保健

婚前保健的重点

在医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医学指导:

-暂缓结婚(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

-不宜生育(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孕产期保健的重点:

在定期产前检查的基础上

-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高危管理;

-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产前诊断;

-提倡住院分娩

婴幼儿保健的重点

-出生缺陷监测

-母乳喂养

-生长发育监测

(体格发育、神经系统发育和心理发展)

四、当前妇幼卫生工作

(1)主要任务

新世纪我国妇幼卫生工作

中心任务:

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工作重点:

贯彻“一法”、“两纲”

“一法”是法制管理、“两纲”是规划政策管理

具体措施:

实施两个工程

母婴安全工程—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工作进展:

第一阶段(1997-2000)梅州会议.推广农村住院分娩

第二阶段(2000-2003)提高产科质量.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模式-责任制助产

第三阶段(2003-2005)实施“降消”项目

评价指标

到2005年

全省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达到省制定的考核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粤卫[2003]46号)

所有中心卫生院具备处理孕产妇难产的能力

县人民医院或妇幼保健院具备高危妊娠监护抢救和新生儿监护抢救的能力

到2010

全省农村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比2000年下降25%以上

婴儿死亡率比2000年下降20%以上

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

控制和减少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等

主要措施:

开展婚前保健、产前诊断、优生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消除因围产期不良因素导致的儿童智力损伤、孕产期保健、提高农村住院分娩率、推广新法复苏等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其他:

积极做好改善儿童营养、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和妇女儿童心理卫生等工作

五、妇幼卫生评价指标

1.主要健康指标

孕产妇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

2.主要工作指标

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农村住院分娩率

1990-2004年MMR变化:

MMR农村是城市2-3倍

3.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展不平衡:

地区差别、城乡差别、群体差别

(2)利用不公平

卫生资源配备不合理:

80%在城市、大医院、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

合作医疗覆盖率低、水平低

妇幼利用率低:

农村MM50%在家中、途中儿童死前57%未就医,80%的MM、IM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避免(死因主要为产科出血、出生窒息等)

(3)先天残疾基数大

全国先天残疾1000余万,占人口总数9.8‰

儿童先天残疾414万,占先天残疾总数41.4%

全国智力残疾1017万,占人口总数10‰

全国每年出生40万先天残疾儿,占出生13—20‰

(4)干预措施不到位

地中海贫血、G6PD等未有效控

地贫患病率9-11%,携带者达700万;G6PD患病率2.5-5.5%,缺乏症者达170-280万

窒息和产伤导致儿童脑瘫在农村时有发生

环境缺碘、污染(低铅)和传染病的威胁

四、助产技术服务有关问题

(一)《母婴保健法》规定

1.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2.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3.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二)推行住院分娩的效益分析

社会效益:

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提高

经济效益:

促进乡镇卫生院生存、发展

广东全省农村住院分娩发展不平衡,与浙江、江苏、山东(95%以上)有较大差距

2003年农村住院分娩率%(全国:

72.6%)

婴儿死亡率(‰)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率

(/10万)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

(/10万)

人均期望寿命(岁)

1990年

33.6

42.3

88.3

131.61

71

2000年

16.8

21.7

31.5

86.63

74.54

2004年

8.83

12.17

20.73

205.6

74.79

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国全国人大9届2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号令颁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9号令颁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5日省人大9届25次会议通过

(二)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

主要任务:

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工作方针:

三为主

即:

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为主、以平常工作为主

(三)卫生部门的职责

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承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综合管理

配合计生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配合计生部门做好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工作

1.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3.配合计生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配合的基础:

依法行政、依法服务

配合执行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

配合做好计划外生育的通报规定

计划外生育管理

十月怀胎——关口前移一朝分娩——被动、效果差、激化矛盾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外生育通报制度

4.配合计生部门做好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工作

1982-200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

问题的严重性

直接:

从1982年开始,愈演愈烈,到现在整整一代人;据推算到2020年,3000万-4000万婚育年龄男青年无女可配。

深层次:

诸多社会问题:

性犯罪、婚外恋、离婚、拐卖妇女、买卖婚姻增加。

原因

群众生育观念与现行生育政策有距离

社会保障制度、法治环境不健全

对策: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组织学习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省政府转发省计生委关于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

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粤府办[2000]93号)

(2)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执行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产前检查、待产、生育的孕产妇要核查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的要及时通知计划生育部门

建立计划内怀孕、非医学需要、14周以上的引产查验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与计划生育部门的沟通

(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4)对医疗保健机构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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