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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抵债资产管理,加速其尽快变现,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抵债资产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抵债资产及以物抵债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抵债资产是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3.2以物抵债是指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3.3本规定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3.4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

3.5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本行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3.6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4职责与权限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

5政策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5.1严格控制原则。

本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

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5.2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5.3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5.4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6流程图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内容与要求

8.1抵债资产接收标准

8.1.1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8.1.1.1协议抵债。

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债权。

8.1.1.2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8.1.2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

8.1.2.1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8.1.2.2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8.1.2.3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8.1.2.4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8.1.2.5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8.1.3各分、支行(部)应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8.1.4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8.1.4.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8.1.4.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8.1.4.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8.1.4.4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8.1.4.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8.1.4.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8.1.4.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1.4.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8.1.4.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8.1.4.10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8.1.5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8.1.6各分、支行(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8.1.7各分、支行(部)应对抵债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填写《丹东银行抵债资产台账》,对每笔以物抵债设定抵债资产接收责任人,负责以物抵债的申报和抵债资产的接收、移交、登记等管理工作。

8.1.8各分、支行(部)应在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8.1.8.1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8.1.8.2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各分、支行(部)应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若拍卖流拍后,各分、支行(部)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

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8.2抵债资产申报

8.2.1各分、支行(部)负责组织本行抵债资产申报材料,填写《丹东银行抵债资产申报审批表》。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抵债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

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情况、抵债理由、抵债资产评估情况、抵债资产处置意见及审查意见等)、抵债资产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抵债资产评估报告、法院裁定书(判决书)或抵债协议书、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抵债资产处置预案、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财务报表等,其他申报材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2.2合规管理部门应对抵债申请涉及的抵债物、抵债申报材料、抵债方式的合法性等涉及法律问题出具《关于××××的法律意见书》。

8.2.3《丹东银行抵债资产申报审批表》经各分、支行(部)审查同意并经负责人签字后,按权限逐级上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

8.2.4各分、支行(部)抵债资产一律上报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8.3抵债资产价值的确定

8.3.1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8.3.2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

8.3.3抵债资产价值高于债务本息且抵债资产不能分割的,各分、支行(部)接受抵债资产后,在变现前不得以货币资金将差额退还债务人,可与债务人和保证人协议,将其差额列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设专户管理,待抵债资产变现后将抵扣债务本息及支付变现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债务人。

8.3.4抵债资产价值不足抵偿债务本息的,各分、支行(部)应继续向原债务人和保证人追索差额。

原债务人和保证人确实无力偿还的,各分、支行(部)将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作为呆账或坏账损失进行核销。

8.4抵债资产接收与保管

8.4.1抵债资产未移交总行接收和管理部门期间,各分、支行(部)应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8.4.2总行抵债资产接收和管理部门要做好抵债资产移交工作,对借款合同等资料和以物抵债过程中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整理归档,抵押物品明细表要载明抵债物名称、数量、规格及收回时间、保管地点、保管责任人等事项,做到账、表、物相符。

8.4.3在抵债资产的接收直至处置期间,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8.4.3.1总行抵债资产接收和管理部门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丹东银行抵债资产检查和维护记录表》,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8.4.3.2各分、支行(部)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填写《丹东银行抵债资产账实核对记录表》。

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8.4.4总行抵债资产接收和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8.5抵债资产处置

8.5.1抵债资产接收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抵债资产取得日应为借款人交付抵债资产日或法院成功执行抵债资产日。

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之日起2年;动产应自取得之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8.5.2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透明的方式。

8.5.2.1抵债资产处置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

不适于公开拍卖或采用其他方式能够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打包出售、招标处置、委托销售等方式处置变现。

选聘中介机构时,要引入竞争机制,确保公平交易抵债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透明的方式,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a)采取招标处置方式的,按照公开拍卖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招标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择竞标人,竞标人不得少于3个(含)。

b)采用委托销售处置方式的,按照协议处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8.5.2.2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

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8.5.3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8.5.4各支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

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8.5.5处理抵债资产有以下几个方式:

8.5.5.1变卖:

运用广告、人员推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多种信息和渠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处理办法,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和消费者需求,正确分析、判断,做出正确经营决策,规避经营中的盲目性和风险性。

8.5.5.2拍卖:

对有市场、变现额高的抵债资产,可以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竟价拍卖。

8.5.5.3打包出售:

将较好的抵债资产和较差的抵债资产混合打包出售。

8.5.5.4出租:

对不易变现的抵债资产制定出租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出租。

8.5.6在资产处置中出现损失的部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和《呆账核销管理规定》进行呆账核销。

8.6抵债资产账务处理

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详见《丹东银行抵债资产核算管理规定》。

8.7罚则

8.7.1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对抵债资产接收、入账、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在接收、入账、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管理规定》及《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7.1.1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8.7.1.2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8.7.1.3未经批准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8.7.1.4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接收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8.7.1.5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8.7.1.6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8.7.1.7在抵债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9检查与监督

9.1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文件的可操作性、适宜性进行日常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对文件进行更改,确保文件适用,具体执行《文件控制程序》。

9.2稽核审计部门对该文件的执行情况,相关登记簿登记的完整性等进行集中检查、督促整改。

9.3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每年一次对该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督促整改。

10支持性文件

10.1外部合规文件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0.1.4贷款通则

10.1.5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0.2内部合规文件

10.2.1文件控制程序

10.2.2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管理规定

10.2.3信贷业务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11支持性记录

11.1关于××××的法律意见DDB-QC-XG-306-01

11.2丹东银行抵债资产申报材料DDB-QC-XG-306-02

11.3丹东银行抵债资产申报审批表DDB-QC-XG-306-03

11.4丹东银行抵债资产检查和维护记录表DDB-QC-XG-306-04

11.5丹东银行抵债资产账实核对记录表DDB-QC-XG-306-05

11.6丹东银行抵债资产台账DDB-QC-XG-306-06

12附录

 

11.1

DDB-QC-XG-306-01

关于××××的法律意见

[20]号

××:

就你××于×年×月×日所咨询(请示)的关于××的法律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

 

        公章

年月日

 

11.2

DDB-QC-XG-306-02

丹东银行抵债资产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调查报告

三、其他材料

 

11.3

DDB-QC-XG-306-03

丹东银行抵债资产申报审批表

xx行年月日

借款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抵债资产名称

抵债资产现状

 

接收依据

 

本金

欠息

评估价格

接收价格

接收后损失

申报意见:

 

经办人:

主管行长:

年月日年月日

总行信贷评价与管理部门意见:

 

专管员:

总经理:

年月日年月日

总行主管行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风险控制委员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11.4

DDB-QC-XG-306-04

丹东银行抵债资产检查和维护记录表

年月日

借款单位名称

担保单位名称

抵债资产名称

借款本金

累计利息

评估价格

接收价格

检查存在问题

说明抵债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地点、保管人、完好性,以及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维护改进情况

采取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检查单位: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行领导: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11.5

DDB-QC-XG-306-05

丹东银行抵债资产账实核对记录表

序号

核对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实际价值

账面规格数量

实际规格数量

账实不符原因

核对人

复核人

核对时间

备注

11.6

DDB-QC-XG-306-06

丹东银行抵债资产台账

填报机构:

填报日期:

年月日单位:

序号

债务人

所欠本金

累计欠息

抵债资产名称

数量

规格

评估价值

抵债金额

接收依据

接收时间

账龄

存放地点

保管人

备注

负责人: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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