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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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一项涉及建设规划、工业建设总平面布置、环境卫生、卫生工程的综合性标准,其目的是保证国家重点工业企业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污染物不影响居住区人群身体健康。
本标准针对各类有害因素的特点,找出有害因素的发生、扩散、稀释、衰减、降解特征,再根据最佳实用技术原则,即按照我国目前经济水平可以达到的治理措施和维持管理措施,确定工业企业容许排放强度,最后选择合适的大气扩散模式和相应的参数,确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蒋福清、胡坤元、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
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
1卫生防护距离healthprotectionzone
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标准内容
3.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
表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
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设计单位应按GBJ87—19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
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
3。
3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他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
3。
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m处的平均声压级[dB(A)]。
4监督执行
凡本标准中未列入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GB15735—1995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9—26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国家对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十分重视,并早已颁布有GB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以及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一系列国家标准和政策法规。
本标准与这一系列国家标准相配套,它是全国金属热处理行业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金属热处理的生产过程,不仅涉及有关生产设备、电气的操作使用安全,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还产生不少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油和废渣,直接危害着人体健康和社会环境。
贯彻实施本标准,对加强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的工艺技术管理,严格治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保障生产工人健康,保护社会环境不受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是首次制订。
其主要技术内容除与相关的国家标准协调统一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之外,主要参照了国内有关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国外有关热处理安全技术的标准和资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部标准JB4406—87《热处理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作废。
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监督。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本标准生效和实施的过渡期内,应积极帮助各生产企业做好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有关企业都应制订不低于本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本标准由全国热处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机械工业部北京机电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北京机床研究所、第一汽车制造厂、第二汽车制造厂、天津市热处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樊东黎、周景田、程宗祥、叶孝思、贾洪艳、李泰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和为热处理生产提供生产装置以及与热处理生产有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本标准中的热处理,系指对金属或合金及其制品进行热处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
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959.1—86电热设备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5959.4—92电热设备的安全第四部分对电阻炉的通用要求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0067.4—88电热设备基本技术条件间接电阻炉
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801-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87一7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B/T5073—91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ZBZ71001-90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规定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危险因素hazardous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有害因素harmful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3生产物料production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4剩余物料waste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5生产装置productioninstallation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4热处理生产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1热处理生产常见的危险因素有:
易燃物质、易爆物质、毒性物质、高压电、炽热物体及腐蚀性物质、致冷剂、坠落物体或进出物等.其来源和危害程度见表1。
表1热处理生产常见的危险因素
类别
来源
危害程度
易燃物质
1.淬火和回火用油
2.有机清洗剂
3.渗剂、燃料和制备可控气氛的原料:
煤油、甲醇、乙醇、乙酸乙酯、异丙醇、丙酮、天然气、丙烷、丁烷、液化石油气、发生炉煤气、氢等
1.油温失控超过燃点即自行燃烧,易酿成火灾
2.有机液体挥发物和气体燃料泄出后遇明火即燃烧
易爆物质
1.熔盐
2.固体渗碳剂粉尘
3.渗剂、燃料、可控气氛
4.火焰淬火用氧气和乙炔气
5.高压气瓶、储气罐
1.熔盐遇水即爆炸,硝盐浴温度超过600℃或与氰化物、炭粉、油脂接触即爆炸
2.燃气、炭粉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一定极限值遇明火即爆炸
3.气瓶、储罐遇明火或环境温度过高易爆
毒性物质
1.液体碳氮共渗、氮碳共渗和气体氮碳共渗用的原料及排放物:
氰化钠、氰化钾、氢氰酸
2.气体渗碳的排放物:
一氧化碳
3.盐浴中的氯化钡、亚硝酸钠和钡盐渣
造成急性中毒或死亡
高压电
1.高频设备
2.中频设备
3.一般工业用电
电击、电伤害甚至死亡
炽热物体及腐蚀性物质
1.高温炉
2.炽热工件、夹具和吊具
3.热油、熔盐
4.激光束
5.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
1.热工件、热油、熔盐和强酸、强碱使皮肤烧伤
2.激光束使皮肤及视网膜烧伤
致冷剂
氟利昂、干冰酒精混合物、液氮
造成局部冻伤
坠落物体或进出物
1.工件装运、起吊
2.工件校直崩裂
3.工件淬裂
造成砸伤或死亡
4.2热处理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有:
热辐射、电磁辐射、噪声、粉尘和有害气体等.其来源和有害程度见表2。
表2热处理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
类别
来源
有害程度
热辐射
1.高温炉
2.炽热工件、夹具和吊具
造成疲劳、中暑、衰竭
电磁辐射
高频电源
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和植物神经失调
噪声
1.喷砂、喷丸
2.加热炉的燃烧器
3.真空泵、压缩机和通风机
4.中频发电机
5.超声波清洗设备
长期处于高强度噪声(>90dB)会造成听力下降
粉尘
1.喷砂时的石英砂、喷丸时的粉尘
2.浮动粒子炉的石墨和氧化铝粉
3.固体渗剂
长期处于高浓度粉尘作业会引起矽肺
有害气体
1.盐浴炉烟雾
2.一氧化碳、氨和甲醇、乙醇蒸气
3.强酸、强碱的挥发物
4.油蒸气
5.氟利昂
造成各种慢性疾病
5热处理厂房和作业环境
5.1厂房建筑
5.1.1厂房一般应建成独立的建筑物,也可建于大型厂房的一端或一侧,但要用隔墙隔开。
5.1.2厂房结构应符合GBJ16的要求,外墙、隔墙、地面、顶棚应采用防火耐热结构。
5.1.3地面强度应根据生产对象与批量能承受1~5t/m2的载荷,地面材料要求耐热、耐蚀、耐冲击.按工艺要求可分别选用花网钢砖或铸铁砖、混凝土、耐酸水泥和水磨石地面.
5.1.4厂房要有足够的高度,并合理开设天窗。
5.1.5厂房内和产生危害物质的区域如浴炉、淬火槽、清洗槽等处应有足够能力的抽风装置。
5.1.6氰盐浴、高频设备、中频机组、激光、喷丸和喷砂等设备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应能满足危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
5.1.7气体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气储罐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此房间的建筑要求及至车间的距离按GBJ16-87第四章的规定。
5.1.8液体碳氮共渗、氮碳共渗和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便于清洗。
5.1.9厂房应配备气体除尘装置和污水净化设施.,使气体、液体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达到GBJ4和GB8978的要求。
5.1.10地坑内不得渗出地下水,井式炉和油槽的地坑应彼此隔开。
5.1.11厂房内的煤气、乙炔、氧气等输送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见表3),并经常检查管道及阀门,不得有泄漏现象.
表3敷设各种管道的安全距离m
管道名称
绝缘电线电缆
裸体母线
吊车滑触裸线
乙炔管道
氧气管道
煤气管道
压缩空气管道
乙炔氧气用点
蒸汽管道
热水管道
水管
电气启动装置
乙炔
氧气
煤气
压缩空气
乙炔、氧气点
乙炔水封闸保护箱
蒸汽管
热水管
水管
1.0
0.5
1。
0
0.2
1。
5
1.0
0.5~1。
0
0。
5~1。
0
0.2
2.0
1。
0
2.0
0。
2
2.0
2。
0
0.5~1.0
0。
5~1。
0
0。
2
3.0
1。
5
3.0
0.2
3。
0
3.0
。
3
0.2
0。
2
--—
0.5
0。
5
0.2
0.2
—--
0.2
0。
2
0.2
0.5
---
0。
5
0。
2
0.2
0.5
0。
2
0。
2
0.2
0.25~0.50
0.25~0.50
-——
0。
2
0。
2
0。
2
0.2
0。
2
0.2
0。
25
0。
25
0。
25
——-
0.2
0。
2
0。
2
0.2
0.2
0.25
0.25
0。
50
0。
2
--—
0.15
0.2
0.2
0.2
0。
25
0。
25
0.25
0.2
0.2
0.2
--—
0。
2
0。
2
0.25
0.25
0.25
0。
2
0。
2
0。
2
0.2
--—
0.2
0.25
0。
25
0。
25
0.2
0。
2
0。
2
0。
2
0.2
———
3~5
1。
5
3~5
0.2
3
3
0.5
0.2
0.2
5.1.12厂房应设避雷装置.
5.1.13厂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栓,安全疏散出口应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和消防车进入的要求。
5.1.14车间应设更衣室和浴室,其地面应用防滑材料建造。
5.2作业环境
5.2.1车间的作业环境应符合TJ36的要求。
5.2.2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温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得超过表4的规定。
当高温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35℃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风速应不大于5~7m/s。
表4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及以下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及以上
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5.2.3车间内噪声控制应符合GBJ87的规定,作业场地的噪声不得超过90dB。
5.2.4各操作工位的光照度要求按TJ34的规定。
5.2.5厂房应备有应急照明灯.
5.2.6车间内生产设备、物料存放地点的布置应方便人员操作,并设有宽度不小于1。
5m的人行通道和宽度不小于3m的车行通道。
5.2.7设备至墙壁间的距离应大于1m,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5的规定。
表5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距离
设备类型
推荐的设备间距离,m
推杆式和输送带式炉等大型设备
3.0
滚球式大型箱式炉
1.5~3。
0
工具车间用小型多用炉
1.0~2。
0
在机加工生产线上的高频设备
1.5
小件用的淬火槽
1。
0(离加热炉)1)
大件用的淬火槽
1.5~2.5(离加热炉)1)
1)不适用于连续式淬火生产线。
5.2.8在深井式煤气炉地坑中,应设有监测煤气泄漏的报警装置。
5.2.9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及区域均应按GB2894的规定于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牌。
6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
6.1生产物料
6.1.1热处理生产中常用的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主要有;
a)气体燃料;
b)各种可燃的制备气氛;
c)易燃的有机液体;
d)氰盐、钡盐、硝盐;
e)氟利昂。
6.1.2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限制使用有剧毒的氰盐作为热处理生产物料。
6.1.3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应按该产品的安全要求使用和保管。
6.1.4城市煤气、发生炉煤气和天然气中的含硫量不得超过180mg/m3。
6.2剩余物料
6.2.1热处理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和有害的剩余物料主要有:
a)有毒的气体燃烧产物;
b)盐浴炉的蒸发气体;
c)泄漏的有毒气体和液体有机化合物;
d)带油脂和盐的淬火废液和清洗废液;
e)老化的淬火油;
f)氰盐、钡盐、硝盐的废盐及废盐渣;
g)浮动粒子炉、喷砂、喷丸的粉尘。
6.2.2工作场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JB/T5073的规定(见表6).
表6工作场地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有害物质
最高容许浓度,mg/m3
一氧化碳
二氧化硫
苛性碱(换算成NaOH)
氮氧化物(换算成NO2)
氨
氰化氢及氢氰酸盐(换算成HCN)1)
氯
氯化氢及盐酸
甲醇
丙酮
苯1)
三氯乙烯
氟化物(换算成F)
二甲基甲酰胺1)
粉尘
钡及其化合物
30
15
0.5
5
30
0。
3
1
15
50
400
40
30
1
10
2(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
1(含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
0.5(推荐值)
1)除经呼吸道毒害人体外,尚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物质。
一氧化碳的最高容许浓度在作业时间短暂时可放宽:
在作业时间1h内,容许达到50mg/m3、0。
5h内容许达到100mg/m3;15~20min容许达到200mg/m3。
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之间须间隔2h以上。
6.2.3钡盐、硝盐和氰盐浴废渣必须按ZBZ71001规定处理。
其他毒性剩余物料必须经中和、解毒处理,符合GBJ4规定后方可排放。
7生产装置
热处理车间使用的生产装置必须符合GB4064和GB5083的有关规定。
7.1电阻炉
7.1.1必须配备炉门(或炉盖)打开时的自动切断主回路电源的装置。
7.1.2带电部分要有良好的绝缘,不带电部分要按要求接地,并符合GB5959.1和GB5959.4的规定。
7.1.3打开和提升炉门时,电热体和风扇要能同时断电。
7.1.4渗碳炉要有良好的密封性。
井式炉炉压应不低于200Pa,箱型和推杆型炉炉压应不低于20Pa。
7.1.5可控气氛炉前室顶部必须设安全防爆阀,防爆阀的截面积应不小于0。
05m2。
其动作压力应不超过500Pa.
7.1.6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和流量继电器,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
7.2煤气炉和重油炉
7.2.1煤气管道应设总闸门,每台设备上应设分闸门。
7.2.2通入炉内的气、油管道要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
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
7.2.3燃烧器的工作噪声、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和燃料与空气混合均匀性等技术指标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盐浴炉
7.3.1硝盐炉应用金属坩埚或用粘土砖砌筑炉衬。
必须配备自动控温仪表和超过580℃的报警装置以及仪表失控时的主回路电源自动切断装置。
7.3.2等温和分级淬火硝盐炉应配备冷却和搅拌装置。
7.3.3应设应急用的干燥的熔盐收集器。
7.3.4用煤气或油加热的浴炉,燃烧器的火焰应与坩埚外壁成切线方向.
7.4感应加热装置
7.4.1高频设备必须屏蔽。
其上的观察窗口应敷金属丝网,对裸露在机壳外的淬火变压器也应加以屏蔽。
作业部位高频辐射的电场强度不超过20V/m,磁场强度不超过5A/m。
7.4.2高压部分要有防触电的特别防护装置。
当外壳门打开时,主回路电源应自动切断。
7.4.3中频发电机应配备空载限制器,在出现较长间歇时仅使发电机负载断路,而不停止发电机运转。
7.4.4控制按钮和开关要置于明显和容易触到的位置.同一台设备供给数个工作点时,可采取集中控制的工作台,但在每个工作点须设有急停按钮。
7.5离子渗氮设备
7.5.1阴极直流高压的外露部分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炉体要接地。
7.5.2应有可靠的密封系统,排出的废气应通到室外。
7.6激光热处理设备
7.6.1激光装置工作间的入口处应设红色警告灯。
激光器的明显部位应标有“危险”标志。
7.6.2激光装置的导光系统应有可靠的机、电、水、气安全联锁装置。
7.6.3除加工工件外,激光装置的其他部位应严加密封。
7.7真空热处理设备
7.7.1真空炉的抽气系统中应配备与电源联锁的自动阀门,在发生停电事故时关断抽气管路,防止空气和真空泵油进入炉内。
7.7.2设备应具备安全防爆装置。
7.7.3所有抽空装置必须具有排气管道,并将气体排放到室外。
7.7.4贮气罐应具有安全阀装置。
7.7.5传递工件的各个运行机构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
7.7.6控制柜应有电源急停装置。
7.8淬火、回火油槽
7.8.1等温分级淬火和回火油槽必须配备加热、冷却、搅拌装置和溢流、回流系统。
并应设置等容积的泄油罐和与之相匹配的排油泵。
7.8.2淬火油和回火油的工作温度至少应比其闪点低50℃以上。
7.8.3油槽在非工作状态时,加热器应安装在油面以下150mm处.
7.9冷处理设备
7.9.1必须防止致冷剂的泄漏。
7.9.2设备上要有避免人身受到致冷剂伤害的装置。
7.10气体发生炉
7.10.1气体燃料和制备气氛通常都是可燃气体,具有爆炸的危险。
常用的可燃气体在规定的燃烧温度下,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得介于表7规定的范围。
表7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的爆炸范围和燃烧温度
气体类型
爆炸范围(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
燃烧温度
℃
下限
上限
氢
4.00
74.20
510~590
甲烷
5。
00
15.00
650~705
丙烷
2.37
9.50
466~518
一氧化碳
12.50
74.20
610~658
吸热型气(20%CO,40%N2,40%H2)
8.50
71。
80
―――
氨分解气(25%N2,75%H2)
5.40
73。
10
―――
7.10.2吸热型气体发生炉要配备大于800℃方能通气的安全控制系统.
7.10.3吸热型、放热型和氨制备气体发生炉的管路都必须安装火焰逆止器.
7.10.4各种气体发生炉都应具备当用气量降至零时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措施.
7.10.5用液氨作为制备气氛的原料时,氨的管路系统严禁用铜和铜合金材料制造,以免因其严重腐蚀造成泄漏。
7.10.6放热型气氛发生炉如采用乙醇胺作为二氧化碳的吸收剂时,必须考虑到乙醇胺对管路系统中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7.11清洗设备
7.11.1应采用无毒害的清洗剂,若工艺规定必须采用有毒清洗剂,在操作与废液排放时应有防毒措施,并应符合有关的排放标准。
7.11.2当超声清洗设备的声强超过90dB时应采取消减噪声的措施。
7.12喷砂、喷丸设备
7.12.1应优先采用湿法喷砂设备。
7.12.2应有良好的除尘系统。
7.13校直设备
应设有避免工件断裂伤人的防护装置。
机动压力机应有压力限定装置。
7.14夹具与工装
7.14.1在热处理状态下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7.14.2在高温状态下使用的吊钩等起重工具,一般应选用耐热钢制造。
8热处理工艺作业
8.1一般要求
8.1.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热处理生产。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