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办法暂行讨论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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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办法暂行讨论版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审计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加快实现审计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规范审计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扩大审计覆盖面,全面提升我省审计信息化基础建设和应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范围,为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和各市级审计机关。

县(区)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市级审计机关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和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部门)的审计信息化基础设施与应用系统建设、审计信息化工作机构及人员配置、全员教育与计算机应用技能培训、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与规范管理制度等。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的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主要针对本部门在开展人员培训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面的应用。

  第四条  省厅成立省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厅长、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厅长、厅办公室(信息办)、综合法规处、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

  省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考核办公室)设在厅信息办,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厅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性的审计信息化工作考评。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与全省17个市审计局按不同类别分成两组,参照省厅统一制定的相关考核标准进行分组考评,各评选出审计信息化工作先进单位(部门)3-4个(两组合计不超过8个)。

县(区)级审计机关由各市审计局组织考评,原则上每市1个,评选结果报省厅信息化考核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六条  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考核采取统一组织、逐级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程序为先自测、后评审、再集中。

  第七条  全省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拟结合全省审计工作评优及审计项目的评审,在每个考核年度的审计工作会议前后进行。

  各市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应对照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自测,并将自测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信息化考核办公室。

省信息化考核办公室对自测汇总材料进行整理核实,并报省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最终确定考评结果。

  第八条  省厅将根据考核情况对审计信息化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

  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部门),取消省厅组织的全省审计机关综合性评优资格和优秀项目评选资格,且对不合格的市级审计机关暂停有关项目的授权。

  第九条  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业务处(室)的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按照省厅制定的《安徽省审计厅机关业务处(室)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附录一)进行自测和考评,各市审计局的考核按照全省统一的《安徽省市级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附录二)进行自测和考评,县(区)审计机关的考核各市可参照《标准(附录二)》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审计厅审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安徽省审计厅机关业务处(室)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

  附录二:

《安徽省市级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一

安徽省审计厅机关业务处(室)

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

一、基础分(60分)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基础分全部扣除,取消本年度考评资格。

1、导致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事故或涉密信息泄密,被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2、在计算机审计过程中,由于我方原因,造成被审单位信息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瘫痪的,或因管理不严造成被审单位电子数据泄密的。

3、因主观原因未能实施或完成本年度计划安排的计算机审计项目任务的。

二、加分项目

1、利用AO软件及其他审计软件或直接用数据库软件开展计算机审计的,加3分。

(需提供案例材料)

2、在计算机审计实施前,有计算机审计实施方案的,加2分。

(提供材料)

3、按审计署6号令要求,在计算机审计项目中实现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电子化的,加2分。

4、计算机审计项目实施完毕后,对计算机审计过程、审计成果及经验、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电子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审计数据资料打包后交厅信息中心集中备存和送厅档案室归档的,加6分。

5、有关计算机审计典型经验文章被省厅《经验与案例》收录的,得2分;被审计署及省一级相关文集或报刊收录的,得4分。

(提供材料)

6、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效果突出,利用计算机审计查出违纪资金100万元以上或发现重大要案线索提交有关部门被签收的,加4分。

(提供材料)

7、本年度通过审计署计算机中级考试取得证书的,加4分。

8、按要求足额按时参加省厅或审计署安排的计算机知识及技能培训、审计应用软件等培训的,加5分。

(提供相关培训材料)

9、因客观原因不能脱产或参加全员培训,但能在工作之余实施自习并达到相应水平的,加3分。

(提供具体名单)

10、实施计算机审计的项目,对审计人员开展审前调查和进行计算机技能的相关业务培训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1、本年度计算机审计专家经验,被审计署采纳并获得荣誉证书的,每个经验加2分,最多加5分。

(提供相关材料)

12、在审计信息化研讨、软硬件应用、业务与技能培训以及审计项目管理等方面被审计署表彰的,加5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最多加5分)(提供材料)

三、减分项目

1、设备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下落不明、丢失或认为损坏的,扣5分。

2、擅自拆卸计算机或修改计算机及网络相关配置参数,导致计算机或网络无法正常运行的,扣5分。

3、不按规定程序购置、处置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或私自连接、擅自拆卸及改装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未按规定程序维护维修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的,扣5分。

4、因人为因素造成本年度处室计算机耗材费用超标的,扣2分。

5、因上淫秽网站或在计算机中存储淫秽资料而感染病毒导致计算机无法运行的,扣5分

6、向他人透露和出借厅机关内网账号和密码,致使非法用户进入内网系统,虽未造成损害但疏于管理者,扣5分。

7、利用涉密计算机或内网计算机连接公网(包括电话拨号)经查实的,扣5分。

8、在笔记本电脑、硬盘和其它存储介质中存储或处理内部信息,未按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导致相关信息泄露、丢失的,扣5分。

9、在外网中处理和发送涉秘信息的,扣5分。

10、工作时间上机玩游戏、买卖股票、使用或下载未经检测的非法盗版软件和不良信息造成病毒传播的,经查实,扣5分。

四、其他

本考评标准由厅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二:

安徽省市级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标准

一、综合管理(共20分):

1.信息化工作由一把手局长主管的,得3分;由副局长分管的,得1分;没有局领导分管,不得分。

(提供文件)

2.有信息化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工作计划的,得3分;只有年度工作计划的,得1分;没有规划和计划不得分。

(提供文件)

3.设立专门的计算机审计内设机构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文件)

4.设立网络管理等岗位,并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网络管理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资料)

5.建立网络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数据备份管理、计算机审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得到切实执行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文件)

6.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信息化建设作出工作部署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文件)

7.当年上报信息被省厅信息门户网站采用8篇以上的得2分,少一篇扣0.5分,没有的不得分。

二、基础设施建设(共30分):

1.建立独立机房,并满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基本要求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2.建成内部局域网并在适用性、安全性等达到基本要求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3.开通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开通本级政务网网站并能及时更新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5.在互联网上开通门户网站并每周更新的,得2分;没有开通的不得分,更新不及时的,扣1分。

6.按照国家审计机关网络建设规范的有关要求,已实现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7.服务器端操作系统、杀毒软件以及数据库等均为正版软件,得2分,否则不得分。

8.积极配合省厅组建全省审计专网(审计管理系统)并联接成功的,在考核年度得4分,否则不得分。

9.及时组织对具备接入审计专网条件的下级审计机关进行网络接入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10.审计业务人员达到人手一机,得4分;配有U盘、移动硬盘等计算机辅助审计必需设备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算机辅助审计实施(共30分):

1.计算机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资料)

2.本年度开展计算机审计项目6个以上的得6分,少一个扣1分。

(提供资料)

3、在计算机审计实施前,有计算机审计实施方案的,加2分。

(提供材料)

4、按审计署6号令要求,在计算机审计项目中实现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电子化的,加5分。

5、计算机审计项目实施完毕后,对计算机审计过程、审计成果及经验、审计工作报告等相关电子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将审计数据资料打包后集中备存归档的,加5分。

6.按省厅要求,积极推广应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等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并取得成效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案例)

7.有关计算机审计应用经验文章被省厅经验与案例收录的,每篇2分,被审计署收录的,每篇3分,满6分为止。

(提供资料)

四、专业培训(共20分):

  1.按省厅分配的名额按时足额参加审计署或省厅举办审计信息化有关培训班的,得5分。

否则按未完成调训任务扣分:

不参加的不得分;未足额参加的按未参加人数的比例扣分;晚入学或中途退学,累计培训时间未达到总课时80%的学员每人扣1分;没有取得结业证的学员,按每人扣1分。

扣完为止。

2.能够积极开展本级及所辖县(区)信息化培训工作,当年举办专门的培训班进行培训的,得5分。

(提供资料)

3.能够积极组织参加审计署和有关部门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等相关认证,得3分;通过率在80%以上的得2分。

当年未组织参加的不得分。

(提供资料)

4.积极对本级及所辖区县(区)审计机关培训《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并取得实效的,得5分。

(提供资料)

五、其他

1.取得以下成绩,可酌情加分:

⑴因审计信息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在省厅组织的有关会议上交流发言的,加3分;在审计署组织的有关会议上交流发言的,加5分;受到市人民政府或省厅表彰的,加5分;受到审计署表彰的,加10分。

(提供有关资料)

⑵计算机审计典型经验文章当年被审计署专家经验库和AO应用实例库收录的,有1例加2分,最多加满5分为止。

⑶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效果突出,利用计算机审计查出违纪资金20万元以上,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提交有关部门被签收,经省厅考核认可的加3分。

⑷本单位在职人员当年通过审计署计算机中级考试取得证书的,每人加5分。

以上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减分或取消本年度考评资格:

⑴省厅要求上报的有关资料,不能按要求报送的,减10分;审计署组织的有关计算机审计和审计信息化方面的评比活动所需材料,不能按省厅要求按时按量报送厅信息办的,取消本年度考评资格。

⑵因设计缺陷、施工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计算机网络设备运行出现重大事故的,酌情扣减5-10分;损失严重并造成很大影响的,取消本年度考评资格。

⑶因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等原因,在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时出现信息泄密情况的,酌情扣减5-10分;造成严重影响、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取消本年度考评资格。

3、本考评标准由省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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