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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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

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市、区(县)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经理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项目经理职责)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施工企业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配置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等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明确其相应的岗位职责并签订责任书,做好相关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二)组织项目有关人员按照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施工,严禁使用无签字盖章的白图施工。

严禁违反施工技术标准验收。

(三)必须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场验收、检测复验、不合格处理等管理制度,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项目经理签字把关.

(四)组织、参加项目每周工作例会、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参加监督检查活动,履行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参加技术交底,并组织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方面的验收,项目经理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把关。

(五)组织和参加所有分部工程(包括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和危险性较大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桩基、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子分部工程等)验收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组织开展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负责隐蔽工程验收、技术复核的抽查工作。

(六)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落实项目经理带班制度的有关规定;每周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和配套表格要求,在施工管理相关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核定单、主要或专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重要验收资料、应急预案、整改回复单、复工申请书等)上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和相关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监督检查工作。

(九)落实、合理使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照“四节一环保”要求,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相关工作。

(十)建立休息时段安全管理制度,统一协调管理休息时段的施工行为。

休息时段的任何施工作业行为及为施工所做的准备工作都必须获得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授权的管理人员的批准,并落实安全监护措施。

严禁未经批准,无安全监护的作业行为。

(十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有关整改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项目经理任职锁定管理)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对项目经理进行锁定和解锁。

未经过规定程序解锁的,有关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

(一)拟任职的项目经理,按下列规定进行锁定:

对实行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之日起给予锁定;

对于专业分包的工程,在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给予锁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经理给予解除锁定:

工程项目已通过监督机构参加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达到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且已办理了停工登记的;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施工许可证失效的;

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持经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提出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解锁;

符合兼任项目条件的,办理兼任项目的相关手续期间需要解锁的;

其他特殊原因,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七条(项目经理变更管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应当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其资格等级应不低于原项目经理,业绩应与拟承担工程项目的规模相适应。

项目经理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项目经理到岗管理)

(一)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专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考勤。

项目经理每月现场出勤不应小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三)未涉及施工关键节点、关键工序的,确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暂时离岗的,应当安排好现场带班负责人,且必须经其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暂离岗位3天(含)以上、10天(含)以内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离岗10天以上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四)项目经理应当指定休息时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授权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休息时段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全巡查,制止未经批准的作业行为.

第九条(信用记分管理)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情况、到岗情况、履职情况等进行动态考核,对项目经理实施记分管理,同一事项按最高分记分,不重复记分,具体记分标准详见附件.

(二)以一个自然年为扣分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记分初始分值为零,最高分值不封顶,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清零。

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同一事件,按最高分值记分,不重复记分。

具体记分规定详见附件.

加分内容的记录保存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奖项的具体使用有效期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扣分处理) 

(一)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扣分分值达到12分(含)及以上不足20分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其黄牌警告,对其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要求其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并责令其参加强制教育培训。

(二)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扣分分值达到20分(含)及以上不足30分时,除本条

(一)中处罚外,项目经理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活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约谈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企业黄牌警告。

对项目经理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记录将作为对其信用评价的依据,并按照规定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享.

(三)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被扣分分值达到30分(含)及以上时,除本条

(二)中处罚外,在任职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停其在我市担任项目经理资格1年;超过30分的,每增加10分,暂停期限增加6个月。

(四)违规责任人在暂停从业期间,企业应当重新安排相应人员接替其岗位,其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等级,并报工程项目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加分奖励)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诚信奖励政策等,对获得加分的项目经理在表彰评优、人员资格管理、项目兼任等方面给予激励。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时,应当要求项目经理出示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重点检查现场项目经理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或备案合同中的人员一致、是否到岗、是否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等,将检查情况记入监督记录。

(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项目经理到岗情况和履职情况专项检查和巡查,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对行政人员的处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或者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市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类别

序号

记分内容

分值

01

执业

资格

执业

行为

01-1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12

01-2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12

01-3

未经过注册以注册人员名义执业,或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继续执业的

-12

01-4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12

01—5

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

-6

01—6

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的

—6

01—7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的

—12

01—8

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仅在项目挂名而未实际履职的

-12

01—9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任职施工项目负责人的

-12

01-10

在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上签字盖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盖章,或不及时签字盖章的

-2

01-11

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执法检查时不能提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

-3

01—12

不及时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要求进行整改,或被责令停工,仍继续施工的

—6

01-13

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继续教育,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

01—14

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经理未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6

01-15

参与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01-16

已担任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而违反规定以项目经理身份参加工程投标的

—6

01—17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注册建造师的其他情形

-1

02

项目部人员配置及

上岗

02-1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向企业书面报告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持证上岗的

—3

02-2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

-1

02—3

项目经理每月现场出勤天数少于规定时间的

-2

02-4

项目经理因故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或虽报告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开,或未按照规定备案脱岗的

—2

02—5

在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

-1/次

02—6

在市建设管理委组织的监督执法巡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未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岗的

-3/次

02-7

项目经理考勤(签到)由他人代替的

—2

02-8

除了无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经理不能到岗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的

-1

03

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

03—1

未建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或未制订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目标、计划、措施等,或未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台帐的

—1

03-2

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等,或编制不完善、缺乏针对性且存在明显错误,或未按照审批的方案施工的

-3

03—3

因项目经理失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应当复试的建筑材料未经复试投入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实体未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

-3

03-4

未按经过审图的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

03—5

施工中发生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保温的重大变更,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违规施工,或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审图而未审擅自违规施工的

—6

03—6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未进行现场检查,或无检查记录的

—2

03—7

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保修期内有工程质量投诉,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施工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6

03—8

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或无检查记录的

—1

03—9

因项目经理失职,未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1

03-10

因项目经理失职,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6

03-11

未履行建造师义务,被举报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2

03—12

因项目经理失职,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6

03-13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或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6

03—14

项目经理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后果的

-6

03-15

因项目经理失职,违反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施工造成后果的

—2

03-16

因项目经理失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1

04

行政

处理

04—1

被区(县)建设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2/次

04—2

被市级建设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3/次

04—3

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的

—6/次

04—4

被建设管理部门开具整改通知单,逾期未改正的

—2/次

04-5

被建设管理部门开具局部暂缓施工通知单的

-2/次

04—6

被建设管理部门开具停止施工通知书的

—3/次

04-7

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3/次

04-8

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具执法建议书的

-6/次

05

加分项目

05-1

项目经理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书面发文表彰的

12

05-2

项目经理获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发文表彰的

6

05-3

项目经理获区(县)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发文表彰的

2

05—4

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或“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

12

05—5

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获“白玉兰”奖、“市优质结构”、“市文明工地”、或“市绿色施工样板工程"的

6

05—6

任项目经理的项目获“区(县)优质结构”,区(县)级优质工程、或区(县)文明工地的

2

05-7

任项目经理的项目为市级观摩工地的

6

05—8

任项目经理的项目为区(县)级观摩工地的

3

05-9

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包括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工法、专利等科技进步奖项)。

12

05-10

获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包括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工法、专利等科技进步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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