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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

(2016年修订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2016年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口原油使用将坚持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原则,鼓励企业自主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或建设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鼓励资源引进、原油深加工、采用先进污染治理技术,促进我国炼油行业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有序开展进口原油使用核查评估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对申请用油企业进行核查评估的函》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二章名词释义

第三条申请用油企业。

指2015年2月9日前建成投产、尚未使用进口原油的原油加工企业。

第四条建成投产。

指包含常减压装置的项目通过安全及环保试生产批复,并正式投产。

第五条常减压装置,即原油一次加工装置。

指包括常规意义上的常压蒸馏装置和减压蒸馏装置,以及生产重交沥青的常压蒸馏装置和减压蒸馏装置。

第六条落后生产装置。

指所有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含)以下常减压装置及与之配套的相关生产装置。

第七条有机废气。

包含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有机废气综合治理的重点。

第八条原油储罐。

指符合原油储存相关设计、施工规范的储罐。

原油储罐容量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原油加工量。

第三章工作机构

第九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委托对申请用油企业进行核查评估的函》,成立核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核查评估工作的组织。

第十条核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核查评估综合组(以下简称综合组)。

综合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核查评估工作规则和流程。

(二)协助核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核查评估专家组,为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相关服务。

(三)督导核查评估专家组贯彻落实《通知》和本细则,确保专家组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四)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第四章专家组组成和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组建核查评估专家组,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及工程咨询等单位遴选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包含但不限于炼油工艺技术、环保、安全、质量、能耗、储运等专业,每专业不少于3名专家,专家组人数保持在30人左右。

第十二条专家组负责对用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验,并逐一现场查验、核实,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的石化领域知名专家和行业带头人担任。

(一)专家组长负责核查评估任务的组织落实,确保核查过程的公平、公正,评估结果真实可靠,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二)专家副组长配合组长开展核查相关工作,做好技术把关。

第十四条专家职责与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勤勉,不徇私情,严格按照工作要求,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核查评估任务,确保核查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核查内容的真实性。

(二)专家应对自己承担的核查评估意见负责,对专家组的核查评估结论负有共同责任。

(三)专家应接受统一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重要法规、质量、环保、节能标准规范和保密要求等,熟悉核查评估工作流程、技术方案和具体职责。

(四)专家对在核查评估工作中知悉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私自对外公开与核查评估工作相关的任何信息,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五)主动接受申请用油企业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在被核查评估企业任职,或曾经在该企业任职。

(二)任职单位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

(三)任职单位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属于同一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四)与被核查评估企业高管有亲属或师承关系。

(五)与被核查评估企业存在其他明显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专家组工作方式和规范。

(一)为保证核查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相对集中办公,办公场所和设施由综合组协调,杜绝在企业安排的办公场所审查材料、商议核查评估事宜。

(二)每次核查的专家组构成人数一般为9-11名,每专业至少有1名。

(三)对异地拆除落后装置进行核查,每套装置核查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四)核查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泄漏与核查相关的内部工作内容。

(五)专家吃住行一律由综合组统一安排,不得接受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宴请。

(六)专家一律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现金、礼品、代金券、土特产品等馈赠。

(七)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核查和评估资格。

第五章核查评估流程

第十七条材料申报与受理。

(一)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经所在地省级发改委(经信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重要文件在核查过程中需出示原件。

(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初核,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其真实、有效和完备。

(三)综合组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传递的有关材料,并做好登记、归档、保管和保密工作。

(四)综合组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

(五)综合组负责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依次交由专家组审验。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综合组通知核查评估联系人进行申报材料的补充和整改。

第十八条材料审验。

(一)专家组对申请用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不含材料整改时间)完成全面审验,形成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验意见。

(二)进一步落实专家负责制,建立专家会审制度,加强不同专业间的协同配合,加强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

(三)材料审验过程中,需要企业进一步补充资料的,由综合组负责与核查评估联系人联系。

(四)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五)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暂不予安排现场核查。

(六)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由综合组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现场核查评估。

(一)听取申请用油企业介绍,听取设计单位介绍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评估方法。

(二)查验装置设计及批复文件、生产报表、产品质量报告、安全环保台账、装置现场及在线检测数据等内容,核实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罐容、安全、环保、消防、能耗等。

第二十条公示及结果报送。

(一)专家组根据材料审验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专家组意见。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联合会网站(国家石油和化工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在公示的同时公布评估单位的能力确认书(含现场测量报告)、负责人名单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补充说明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连同评估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组书面反馈意见。

(六)综合组收到企业书面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就企业反映问题进行复查。

复查结果另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跟踪复核。

(一)综合组收到企业淘汰落后装置验收报告、油品质量升级验收报告或储气库投产验收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淘汰自有或兼并重组落后产能完成情况、油品质量升级及调峰储气设施建设等企业承诺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二)用油企业在淘汰完毕自有落后装置的前提下,由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并于公示前10个工作日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专家组复核。

其余承诺淘汰的落后装置,可在完全拆除后一次性向综合组提交验收报告,由专家组复核。

(三)中央企业完成落后装置淘汰,可申请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出具验收报告。

(四)用油企业完成跨省兼并重组落后装置淘汰,可申请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章核查评估内容

第二十二条企业申请文件。

企业申请文件应载明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加工能力、装置构成及主要产品等,应符合《通知》要求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

(一)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名称、炼油装置所属单位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对名称不一致的,应由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证明其归属性。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具有省级主管部门(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出具或认定的核准或备案建设文件。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

具有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具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出具的项目设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审查批复文件。

(二)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等,应覆盖企业全部生产装置、公辅工程。

(三)具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证明企业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四)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管理。

(一)项目具有环保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合格文件。

(二)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并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均配套自动在线监测设施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企业应对油气回收、污水处理等散发废气的装置或者设施采取环保措施加以治理,减少恶臭异味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具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号)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备案。

(四)通过查阅企业相关环保台账、分布式控制系统数据及相关监测报告、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环保验收批复等,检查一年内环保设施配套和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危废处理处置情况等。

(五)企业应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组织开展自行监测,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向社会公开。

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第二十八条产品质量管理。

(一)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手段、分析检测设施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二)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并有省级(或以上)质检部门依法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2016年1月1日起,东部地区11个省市(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车用汽、柴油执行国Ⅴ标准,申报企业应在东部地区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四)2017年1月1日起,申报企业应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2017年7月1日起,申报企业应在全国范围内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

2018年1月1日起,申报企业应在全国范围内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

(五)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需说明成品油质量升级装置的配套情况,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的生产工艺,提供载明种类及来源的调和组分表,以及申报企业质量化验设备的型号及照片。

(六)抽查成品油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单,并委托第三方质检部门抽样检测。

(七)具有满足成品油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装置,且运行良好。

(八)正在实施产品质量升级改造,查验相关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设计文件及现场施工进度等。

第二十九条消防管理。

(一)具有属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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