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律师实务》重点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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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律师实务》重点解析

第一章学习辅导

教学重点解析

1、外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律师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辩护士”、“保证人”等,由此逐步发展为律师。

公元前5世纪,在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产生了职业法律家,但还不是职业律师。

罗马帝政时期,出现了“律师”,必须品行端正,有行为能力,受过5年的法律教育,等等。

中世纪的欧洲,诉讼活动带有深厚的宗教色彩。

12世纪以前的法国,只有僧侣才能出庭辩护,13世纪以后,世俗律师才逐步替代了僧侣律师。

在英国,世俗律师亦到爱德华一世时期方得以崭露头角,而且辩护律师职业团体产生于13世纪末,15世纪中期英国成立了四大律师学院,到中世纪末,律师学院已成为英国司法制度的中枢和法官的摇篮。

(下图为四大律师学院标志)

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为辩论式诉讼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后,律师制度被写入宪法性文件并在诉讼法中详加规定。

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均在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律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

2、我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1)古代的辩护士、讼师和代理人

《左传》中记载了辩护士士荣;春秋末期,郑国人邓析广招弟子,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我国封建社会中一直存在“刀笔先生”或“讼师”;元、明、清三朝法律都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

(2)我国近代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后续

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租界中出现少数律师。

辛亥革命后,北洋正式进行了律师立法,律师队伍有了较大发展。

1927-1945年,国民党政府成立了律师协会,分布了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促进了律师业和律师队伍的发展。

(3)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80年,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1986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1988年,开始探索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通过了《律师法》,并于2001年、2007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3、现代各国律师制度的比较

(1)律师分类比较

英(联邦)国

大律师(barrister):

辩护律师或出庭律师

小律师(solicitor):

诉状律师或事务律师

美国

私人律师:

自由开业律师

公职律师:

为公职机关服务的律师

我国

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

初级、中级与高级律师

在英国,律师分为barrister(大律师)和Solicitor(小律师)两种。

大律师是能在高等法院出庭辩护的律师,而小律师只能在下级法院出庭,以及从事为当事人撰写诉状、解答疑问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然而,大律师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接见当事人,当事人只能通过小律师来聘请大律师出庭辩护。

大律师出庭的一切准备工作均由助理律师完成。

因此,如果是一个在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一般得同时聘请三名律师:

大律师、小律师和助理律师。

(2)律师执业条件比较

各国律师执业的条件主要包括学历条件、实习经历、参加统一考试、品德端正、法定年龄等。

(3)律师业务比较

首先,律师的传统法律业务,如刑事辩护,诉讼代理、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代书等,仍占重要地位。

其次,经济法律事务,如财产交易,公司收购,社会保障,股票交易、信托等迅速扩大。

其三,各国律师业务的分工越来越细,一些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中设立了各种专门业务部,还出现一些专门律师事务所,如税务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师事务所等。

在美国,律师专业化倾向更加明显,出现了海商法、税法、专利法、商标法、劳工赔偿法、移民法、破产法、人身伤害、车祸、婚姻、继承等方面的专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化、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最后,律师业务的国际化趋热明显,美、英等国均规定了外国律师在本国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加拿大、日本、韩国等也允许外国律师进入本国法律服务市场,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4)律师管理、律师作用、律师报酬及律师惩戒比较

现代各国对律师一般采取行业管理,并通过立法实现。

律师在各国的作用也日益显现:

对经济活动、政治活动以及立法、司法工作等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各国和各地区的律师收入普遍较高,因为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律师收费一般只规定一个统一的基准线,而后由律师与客户协议收费,同时,律师的收费还与胜诉与否挂钩,有的案子胜诉后可以按赔偿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为维护律师业的神圣性,各国对律师的惩戒一般都比较严厉。

各国律师惩戒一般由法院或律师协会作出,例如,在美国,对律师的惩戒一般都由州高等法院来裁决实施。

第二章学习辅导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关键词

律师的性质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使命

第一节律师的性质

一、我国律师法中律师性质的演变

1《律师暂行条例》中“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性

2有关律师性质争论的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仍然认为应将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种观点认为,律师应当是自由职业者。

31996年《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界定

42007年修正后的《律师法》对律师性质的进一步明晰

二、我国律师的地位

律师的地位,包括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诉讼地位。

律师的社会地位是随着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及在法律制度中重要性的逐渐提高而获得与提高的,亦是律师职业长时间发展的结果。

律师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律师的任务

一、律师的任务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律师的业务与职责

律师的业务:

我国《律师法》第28条

律师的职责:

《律师法》第29条、第30条 

第三章学习辅导

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

律师的权利人身权利工作权利一般执业权具体执业权执业保障权律师的义务

第一节律师的权利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律师权利

(一)律师的人身权

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第32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一条款是1996年制定律师法时加入的一项律师权利。

典型案例:

1995年3月30日,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上飞受当事人委托,在赴湖南省醴陵市调处一起纠纷时,被纠纷对方当事人——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等人绑架并扣押为人质。

任上飞律师

被非法拘禁后,遭受到殴打、饿饭等非人的折磨。

后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当地检察机关等多方营救,直至1995年7月9日,蒙难122天的任上飞律师才获得解救。

这是一起当事人无视律师基本权利,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的典型案例。

2007年修改《律师法》时,就律师人身权的保障问题专门增加了两款新的规定

(二)律师的工作权利

1调查取证权

2阅卷权

3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4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

5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6拒绝辩护、代理权

二、完整、合理的律师权利体系

(一)律师法当中应当予以规定的一般执业权与执业保障权

1一般执业权

所谓“一般执业权”,是指律师独立自主而不受干涉地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

2拒证权和拒绝扣押与搜查权

3执业豁免权

4取得合理报酬权

(二)具体执业权利的完善

1调查取证权

2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流权

3证据知悉权

4在场权

5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第二节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一)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义务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主要任务。

(二)不得为利益冲突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

(三)保密义务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的义务与尊重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

(五)合理收费的义务

二、律师对司法机关的义务

(一)律师的真实义务

(二)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的义务

(三)执业禁止义务

(四)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三、律师对同行负有的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义务

我国《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四、律师的隶属义务

我国《律师法》第45条规定了律师的这一义务。

 

第四章学习辅导

第四章律师的执业原则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该明确律师执业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贯穿于律师的执业活动整个过程,指导律师实现律师任务的原则,掌握律师执业原则的主要内容

教学重点:

律师执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的内容;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一节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节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一、律师职业道德

二、律师职业纪律

第三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节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节律师依法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学习辅导

第五章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

通过本章学习,应当了解律师的政治素质的主要内容;掌握律师业务素质的主要内容;律师基本执业技能

第一节律师的政治素质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节律师的业务素质

一、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

二、提高外语水平,掌握丰富的经济和科技知识

三、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

四、律师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五、律师要有科学的思维方式

第三节律师的基本职业技能

一、律师会见技能

二、律师咨询技能

三、律师书状技能

四、律师谈判技能

五、律师调解技能

六、律师调查技能

七、律师诉讼技能 

第六章、第七章学习辅导

第六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了解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的分离制度;着重掌握律师执业的条件和对律师执业的限制

教学重点:

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执业的限制

第一节律师资格

一、律师资格概述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

第二节律师执业

一、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分离制度

二、律师执业的条件

三、律师执业限制

四、执业律师的种类

五、律师职务

第七章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执业道德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掌握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了解国外对律师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基本规定;掌握律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

律师执业道德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及主要内容;律师行政责任的种类、惩戒的事由、惩戒的机构和惩戒的程序;律师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赔偿要求;律师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相关罪名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律师执业纪律

一、律师执业纪律的概念

二、律师执业纪律德金本内容

第三节比较与完善

一、国外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定

二、国外关于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规定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规范的完善

第四节律师的法律责任

一、律师的行政责任

二、律师的民事责任

三、律师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学习辅导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

本章学习的重点与难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任务

2.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特点

3.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及申办程序

4.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5.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

本章知识点和知识体系的归纳和梳理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任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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