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村镇防灾规划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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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标准村镇防灾规划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村镇防灾规划技术规范

TechnicalCodeforVillagesandSmallTownsPlanningonHazardousPrevention

 

(征求意见稿)

(本稿完成日期:

2007/07/1)

 

××××-××-××发布××××-××-××实施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2004]建标第67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会同有关的规划、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编制而成。

编制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试点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来村镇防灾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反映了当前村镇防灾规划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采纳了村镇综合防灾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规划、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防灾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有11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灾害综合防御;5、火灾防御;6、洪灾防御;7、震灾防御;8、风灾防御;9、地质灾害防御;10、雪灾防御;11、冻融灾害防御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北京城市与工程安全减灾中心)负责。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规划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国家标准《村镇防灾规划编制规范》管理组(邮编:

100022,E-mail:

ieebjut@)。

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

参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河北省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辽宁省建设厅村镇处、河北工业大学、唐山市规划局、佳木斯大学、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霍达,马东辉,(以下按姓氏笔划排序)王志忠,任世英,李引擎,毕兴锁,苏幼坡,苏经宇,陈金华,周锡元,姜永清,贾抒,葛学礼,董宏英,蒋溥,窦远明,滕海文。

目次

 

1、总则

1.0.1为规范村镇防灾规划,提高村镇的综合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村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集镇、村庄的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雪灾和冻融灾害等灾种的防灾规划。

1.0.3村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村镇防灾规划应纳入村镇规划,同步编制和实施,并应符合上一级防灾规划的统一布署和要求。

其规划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村镇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

1.0.5城市规划区内村镇防灾工程设施应按所在地的城市规划统筹规划。

村镇密集区的防灾工程设施应按其区域联建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

1.0.6村镇防灾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它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自然灾害naturedisaster

指能造成村镇各类承灾体损坏的地震、地质灾害、大气圈灾害(雨洪、台风、暴风雪、冻融等)、洪涝灾害、火灾等灾害。

2.0.2村镇townandvillage

村镇是镇、集镇和村庄的总称。

按其在县域城镇体系、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的地位和职能分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四个层次。

镇区和村庄的规模分级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以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数量按表2.0.2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表2.0.2村镇规划规模分级(人)

规划人口规模分级

镇区

村庄

特大型

>50000

>5000

大型

30000~50000

1000~5000

中型

10000~30000

200~1000

小型

<10000

<200

2.0.3规划工作区workingdistrictforplanning

进行村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价和规划要求对村镇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

2.0.4自然灾害设防区naturedisasterfortificationdistrict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所确定的需要进行抗灾设防的地区。

2.0.5抗灾能力评价hazardousresistantperformanceassessmentorestimation

在给定的灾害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与设施针对是否需要加强防灾安全、是否符合防灾要求、灾害影响等方面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

2.0.6群体防灾性能评价hazardous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groupofstructures

根据统计学原理,选择典型剖析、抽样预测等方法对给定区域的建筑或工程设施群体进行整体防灾性能评价。

2.0.7单体防灾性能评价hazardous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individiualstructure

对给定建筑或工程设施结构逐个进行防灾性能评价。

2.0.8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s

本标准所指基础设施,是指维持村镇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和村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及对抗灾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与保障等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

2.0.9避灾疏散场所hazardousshelterforevacuation

用作灾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

可划分为以下类型:

1.紧急避灾疏散场所:

供避灾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灾疏散的场所,也是避灾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灾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2.固定避灾疏散场所:

供避灾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

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灾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

3.中心避灾疏散场所:

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灾疏散场所。

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

2.0.10防灾据点disasterspreventionstronghold

采用较高抗灾设防要求、有避灾功能、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防灾安全的建筑。

2.0.11防灾公园disasterspreventionpark

防灾公园是指城市中满足避灾疏散要求的、可有效保证疏散人员安全的公园。

2.0.12专题防灾研究specialtaskresearchonhazardousresistance

针对村镇防灾规划需要,对村镇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防灾问题进行的专门评价研究。

2.0.13次生灾害secondaryinduceddisasters

自然灾害造成工程结构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连锁性灾害。

常见的有次生火灾、爆炸,洪水,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或泄漏,传染病,地质灾害(如泥石流、滑坡等)等对村镇正常功能的破坏。

2.0.14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对任一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按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相应标准规定的失效条件时止的这段时间。

2.0.15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物内部采取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措施分隔,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16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建、构筑物着火后,防止其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构筑物,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17防洪区floodcontrolarea

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

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2.0.18防洪安全堤防floodcontrolsafetydike

较坚固的防洪大堤,洪水时用于人员的避洪疏散、救援物资的临时集散地。

2.0.19防洪围村埝(安全区)

在人口集中、地势较高的村、镇,可采取四周修建圩堤以防御洪水。

围村坡需要统一规划,并没在静水区内。

圈围面积不宜过大而增加防守困难以及影响蓄滞洪水的能力。

围村坡在迎流顶冲面要做好防浪防冲,埝内要做好排水工程。

2.0.20防洪安全庄台floodcontrolsafetymesa

用岩土垫起的不被洪水淹没的台地。

一般适用在蓄滞洪机遇较多,淹没水深较浅的地区。

庄台标准按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庄台填土量大的,应有计划地修建,逐年积垒。

2.0.21避洪房屋buildingofdodgeflood

依据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的房屋,该房屋的安全层以上的楼层可用于避洪。

2.0.22避水台daisofdodgeflood

用岩土堆砌的不被洪水淹没的土台,洪水来时供临时避洪或放置牲畜等用途。

2.0.23避水杆架frameofdodgeflood

在高干树木上搭设的用于临时避洪的架子。

2.0.24防洪安全区floodcontrolsafetyarea

由防洪堤围圈起来的区域,其内可设有村庄或集镇。

2.0.25防洪安全超高floodcontrolsafetyexcess

洪水设计淹没深度、风增减水高、波浪壅高三者之和与避洪安全堤防、安全庄台、避水台、避洪杆架等上表面相对于地表面高度的差值。

2.0.26地震灾害earthquakedisaster

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和社会功能的破坏。

2.0.27地质灾害geologicdisasterorgeologichazard

地质灾害是指在特殊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岩土特征和地表地下水等)下,由内动力或外动力的作用、或两者共同作用或人为因素而引起的灾害。

在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领域中,地质灾害属不良地质现象范畴。

本规范仅涉及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因地面下沉导致的塌陷和沉降等主要地质灾害。

2.0.28地震地质灾害geologicdisasterorgeologichazardduetoearthquake

地震引起的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引起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地震塌陷和沉降灾害;地震液化灾害;地震断层和地震地裂缝灾害等。

2.0.29基本雪压referencesnowpressure

雪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积雪自重的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

2.0.30基本风压referencewindpressure

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所确定的风压。

3、基本要求和分类

3.0.1村镇防灾规划应根据当地灾害危险性、可能发生灾害的影响情况及村镇防灾要求,确定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雪灾和冻融灾害等灾种的若干防灾规划工作内容,并符合下述要求:

1.火灾、洪灾和按照本规范3.0.2条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C和D类的灾种,村镇防灾规划时应作为重点内容编制防灾规划专篇,条件许可时并应纳入城乡综合防灾体系统一进行;

2.属于A类和B类的灾种,可结合重点防灾内容进行综合防御,将有关灾害防御要求纳入村镇防灾规划中一并规定。

3.0.2村镇的灾害危险性可划分为4类,应根据当地历史灾害和灾害预测进行确定。

当实际资料缺乏时,可按表3.0.2规定进行分类。

表3.0.2灾害危险性分类

灾害危险性

灾种

划分依据

A

B

C

D

地震

地震基本加速度a(g)

a<0.05

0.05≤a<0.15

0.15≤a<0.3

a≥0.3

基本风压W0(KN/m2)

W0<0.3

0.3≤W0<0.5

0.5≤W0<0.7

W0≥0.7

地质

地质灾害分区

一般区

易发区、地质环境条件为中等和复杂程度

危险区

基本雪压S0(KN/m2)

S0<0.3

0.45>S0≥0.3

0.6>S0≥0.45

S0≥0.6

冻融

最冷月平均气温(ºC)

>0ºC

-5ºC~0ºC

-5ºC~-10ºC

<-10ºC

注:

本表未规定的灾害种类可参照确定。

3.0.3按照本标准进行村镇防灾规划,应达到“在遭遇正常设防水准下的灾害时,村镇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村镇整体功能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的基本防御目标。

3.0.4村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村镇建设与发展要求和各种灾害影响确定,并不低于3.0.3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

对于村镇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3.0.5村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以主要灾害类型为主,综合考虑其他灾害影响,制定防灾要求和措施。

3.0.6村镇防灾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灾减灾现状分析和灾害影响环境综合评价及防灾性能评价;

2.各项防灾规划目标、防灾标准;

3.村镇用地防灾适宜性划分,村镇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村镇建设防灾要求和对策;

4.不同区域的防灾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村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5.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防洪、消防等防灾设施布局、选址、规模及改造,建筑密集区或高易损性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灾疏散场所、避灾疏散中心及避灾通道的布局、建设与改造等防灾要求和措施;

6.灾害应急、灾后自救互救与重建的对策与措施,防灾减灾应急指挥要求;

7.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7村镇防灾规划时应确定对村镇其它规划及村镇建设活动具有强制性要求的内容。

村镇防灾规划中的灾害防御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防灾措施应根据村镇的防御目标、灾害设防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确定,并作为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3.0.8村镇防灾规划按照村镇规模、重要性和防灾要求,分为两类编制模式;特大型和大型镇防灾规划可根据其遭受灾害的类别、城镇性质、作用地位及在不同规划区域的重要性、灾害规模效应及防灾要求,将规划区分为三种级别工作区,并符合下述规定:

1.在进行防灾性能评价时,可不考虑村镇的非建设性用地。

2.按照一类模式进行防灾规划时,对于火灾、洪灾和按照本规范3.0.2条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D类的灾种,应针对一、二类工作区进行专项防灾规划。

3.0.9村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以下类型镇应按一类模式进行火灾防御规划编制:

1)位于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紧邻其中心城区的郊区镇;

2)大型及以上规模的镇;

3)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

2.位于地震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型及以上镇,应按一类模式编制抗震防灾规划;

3.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内、地质环境条件为中等和复杂程度或发生过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的大型及以上镇,应按一类模式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风灾和雪灾危险性D类地区的大型及以上镇,应按一类模式编制防风或防雪减灾规划;

5.位于行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村镇应按照一类模式编制防洪规划;

6.其他情形下,应按不低于二类模式进行防灾规划编制。

3.0.10村镇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表3.0.10的规定。

表3.0.10规划工作区级别划分

编制模式

工作区级别

一类模式

二类模式

一级

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自然保护区和规划区内的自然遗产、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保护区

规划区的建成区、建设用地

二级

规划区的建成区、建设用地

三级

其它地区

注:

某种灾害危害性较小时,在进行该种灾害评价和规划编制时工作区级别可按降低一级进行。

3.0.11村镇防灾规划一级工作区应根据本规范灾种防御要求采用定量结合定性方法进行评价,二级工作区根据本规范灾种防御要求可采用定性方法进行评价,三级工作区可综合定性评价。

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应不低于表3.0.11的要求。

表3.0.11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

主要工作项目

规划工作区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1

防灾减灾现状分析

2

灾害影响环境综合评价

√*

3

防灾性能评价

×

4

各项防灾规划目标、防灾标准

√*

5

村镇用地防灾适宜性划分

√*

×

6

村镇建设用地选择与村镇建设防灾要求

7

防灾建设、基础设施配套

√*

8

重要建筑、超限建筑防灾性能评价及防灾要求

9

新建工程建设防灾要求

10

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防灾要求

11

建筑密集区或高易损性区改造

√*

×

12

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布局、建设和改造

√*

13

避灾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

√*

×

14

灾害应急、灾后自救互救与重建的对策与措施

15

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注:

表中的“√”表示应做的工作项目,“#”表示宜做的工作项目,“×”表示可不做的工作项目。

*表示按照一类模式编制时宜开展专项防灾研究的工作内容。

3.0.12进行村镇防灾规划时,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评价和规划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村镇现有的、与村镇实际情况相符的、准确可靠的各类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

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本规范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现场勘察测试、调查及专题防灾研究。

各村镇可根据规划编制模式和村镇灾害特点有所侧重和选择。

3.0.13村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

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

规划图件比例尺应满足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3.0.14村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下应进行修编:

1.村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

2.村镇灾害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

3.由于村镇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

4.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

4、灾害综合防御

4.1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村镇防灾规划时,应按本规范规定在对各灾种的灾害影响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村镇用地的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提出建设用地选址的防灾要求和对策,制定避灾疏散规划,提出灾害综合防御要求和措施。

4.1.2村镇建设用地选址应选择适宜性好的场地,避开不适宜场地。

4.2灾害环境综合评价

4.2.1村镇灾害环境综合评价可根据本规范第5~11章的灾害评价规定,以主要灾害类型为主,综合考虑其他灾害影响,进行各类灾害危害影响估计和村镇防灾减灾能力评价。

4.2.2村镇灾害环境综合评价内容应包括:

1.村镇概况及规划区防灾减灾现状;

2.基础设施灾害影响评估;

3.建筑工程灾害影响估计;

4.其它的灾害影响及危害估计。

4.3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和建设用地选址

4.3.1村镇用地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可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综合考虑各灾种的评价要求安排必要的勘探、测试,对其进行灾害环境、地质和场地条件方面的综合评价。

4.3.2新建村镇或村镇新发展区,应对建设用地进行灾害勘察和调查,综合评价和估计场地灾害影响,查明建设用地的稳定性,对建设用地选址制定防灾要求和对策。

4.3.3村镇用地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综合评价应考虑各灾种灾害影响,按表4.3.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村镇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村镇建设防灾要求和对策,并绘制相关图件。

表4.3.3土地利用防灾适宜性评价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适宜S

S1

不存在场地不利和破坏因素:

(1)属稳定基岩或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场地稳定、土质均匀、地基稳定的场地;

(2)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无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

(3)无明显地震破坏效应;

(4)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无影响;

(5)地形起伏即使较大但排水条件尚可

S2

存在轻微影响的场地不利或破坏因素,一般无需采取整治措施或只需简单处理:

(1)属中硬土或中软土场地,场地稳定性较差,土质较均匀、密实,地基较稳定;

(2)地质环境条件简单或中等,无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或影响轻微,易于整治;

(3)虽存在一定的软弱土、液化土,但无液化发生或仅有轻微液化的可能,软土一般不发生震陷或震陷很轻,无明显的其他地震破坏效应;

(4)地下水对工程建设影响较小;

(5)地形起伏虽较大但排水条件尚可

S3

存在中等影响的场地不利或破坏因素,工程建设时需采取一定整治措施或对工程上部结构采取防灾措施:

(1)中软或软弱场地,土质软弱或不均匀,地基不稳定;

(2)场地稳定性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大,较难整治;

(3)软弱土或液化土较发育,可能发生中等程度及以上液化或软土可能震陷且震陷较重,其他地震破坏效应影响较小;

(4)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

(5)地形起伏大,易形成内涝

S4

存在严重影响的场地不利或破坏因素,工程建设时需采取消除性整治措施,或采取一定整治措施并对工程上部结构采取防灾措施:

(1)场地不稳定:

动力地质作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不易整治;

(2)土质极差,地基存在严重失稳的可能性;

(3)软弱土或液化土发育,可能发生严重液化或软土可能震陷且震陷严重;

(4)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滨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危险性大;

(5)洪水或地下水对工程建设有严重威胁;

有条件适宜

Sc

存在难以整治场地破坏因素的潜在危险性区域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的用地,由于经济条件限制等各种原因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根据村镇土地利用情况确定,例如:

(1)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不太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陷、地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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