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教学案例张大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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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教学案例张大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模拟法庭教学案例脚本
◎表述结构
1、案情介绍
2、案件涉及角色名称
3、道具
4、案件材料目录
5、案件基本材料
6、案例脚本
7、问题诊断与专家点评
一、案情介绍
案件名称:
张大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8年6月4日15时25分,驾驶员张大明驾驶两当县西坡乡三水村马宁的甘NJ10—29085低速自卸货车,在省道205线5公里加320米施工路段逆向停车卸完施工用料从左道右转掉头中,前保险杠右端与由南向北行驶由驾驶员王猛驾驶的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甘K12455小型越野客车左侧相刮擦,后甘K12455车辆驶向公路西侧撞在山体上,造成甘K12455车上乘客任中杰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康乐县交警大队调解未达成协议,当日制作送达了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大明承担主要责任,王猛承担次要责任,任中杰无责任。
王猛、任中杰当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张大明当日向陇南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
十日后,张大明收到康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王猛、任中杰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当即申请案件延期审理。
半月后,陇南市交警支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令康乐县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本起事故。
康乐县交警大队于2008年10月22日第2008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
张大明、王猛承担对等责任,任中杰无责任。
康乐县人民法院11月12日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案件涉及角色名称
1.审判长:
丁伟
2.审判员:
李大龙
3.审判员:
张雪
4.书记员:
梁小芳
5.原告:
任中杰
6、代理人:
展鹏飞
7.被告:
张大明
8.代理人:
权义
9.第三人:
王猛
10.证人:
三、模拟法庭审判道具
1.法官袍:
3套,法官徽章:
4套,
2.书记员服:
1套
3.律师袍:
3套,律师徽章:
3套,
4.法槌:
1个
5.传票:
3张
6.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
3张
7、物证:
四、案件材料目录
(一)原告人任中杰证据(共11份11页)
1、张大明陈述1份2页……………………………………………………1
2、证人韦亮证言两份4页…………………………………………………3
5、现场图片八张1份4页…………………………………………………7
6、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11
7、《车辆转让协议》一份1份1页…………………………………………1
8、三合汽车修理厂〈修理项目及配件明细表〉1份1页………………2
9、陕西省假肢中心的证明1份1页………………………………………3
10、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证明1份1页………4
11、交通费票据13张1份1页………………………………………………5
12、假肢的临时修复费收据一张1份1页…………………………………6
13、住宿费用票据7张1份1页……………………………………………7
14、采矿许可证1份1页……………………………………………………8
15、委托书1份1页…………………………………………………………9
16、通知书1份1页…………………………………………………………10
17、利润清算单1份1页……………………………………………………11
(二)被告人张大明证据(共12份16页)
1、张大明的驾驶证…………………………………………………………1
2、张大明的驾驶证2008年审验合格证明………………………………2
3、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1份3页……………………………3
4、康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6
5、证人燕之峰证言1份2页…………………………………………………7
6、证人韦亮证言1份2页…………………………………………………9
7、证人郭小林证言1份2页………………………………………………11
8、成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1份1页…………………………………13
9、成县人民医院任中杰《住院费结算单》1份1页……………………14
10、任中杰《门诊收费票据》1组3份1页………………………………14
11、王军《门诊收费票据》1组2份1页…………………………………15
12、甘NJ29085维修凭证1份1页………………………………………16
(三)第三人王猛证据(共6份12页)
1、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2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12
五、案件基本材料
(一)原告人任中杰证据目录
1、张大明陈述
讯问笔录(第1次)
时间:
2008年10月14日10时20分至2008年10月14日12时54分
地点:
康乐县江洛交警中队
讯问人:
王晓勇工作单位:
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
记录人:
马良工作单位:
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
被讯问人:
张大明,曾用名:
无,性别:
男,出生时间:
1959年2月12日,身份证号码,民族:
汉,文化程度:
初中,联系电话:
,3280036,户籍所在地(国籍、护照号):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现住址: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工作单位:
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
问:
我们是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
明白了。
问:
2008年6月4日15时许发生在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的一起交通事故,你是否知道?
答:
知道。
问:
当时你在什么地方?
在干什么?
答:
我在事故现场,我就是本起事故中甘NJ10—29085号四轮农用车的驾驶员,当时在油路,我卸完我车上的油石子准备掉头往成县走,拉第二回。
问:
你把事故的经过讲一下?
答:
事故现场位于成县公路段施工(油路)区域,施工方向是从成县向江洛方向展开;施工区域路的东侧已经油好,正在油路西侧。
我驾驶的车是受雇于成县公路段为施工运输油石子的车。
工作流程是,我驾驶甘NJ10—29085号车,向江洛方向边走边卸料,为紧随其后的摊铺机和压路机油路作好第一道工序,当我把最后的一点油石子倒向摊铺机前地面上,我就得驾车离开,因为我的车头前面又有一辆装载着油石子的车在等着。
油路工作点位于一个大的左转弯上,我车后面有一辆摊铺机跟着,摊铺机后面又跟着压路机,我看后面的路面情况,视线受到限制。
我卸完油石子,准备掉头往成县走,就开启了右转向灯,从路中间摆放的两个椎筒之间开出,车速一档半连动,车速不快,我刚转向到横于公路中间时,我眼角看见一个黑顶的小车过来了,我赶紧松油门、踩刹车,仅1秒的时间,只听见“垮!
”一声响,尘土飞扬,一辆小车从我车头右前刮过去,前进了约几十米,左转向撞到公路西侧山体上。
我马上下车,喊叫施工单位的技术员燕之峰赶紧过去看,还没赶到跟前,那车就熄火了,我到跟前一看,副驾驶位置上坐着的那个人脸上有血,我一问了驾驶员的情况,他说他好的。
我赶紧跑到河边上去打“120”急救电话,没信号没打通。
后面又来了一辆对方的车,车上下来的人同我一起把伤者送到成县人民医院。
问:
你是什么时候发现和你相撞的那辆小车的?
距离你的车有多远?
答:
我把车转到路中间,我注意了江洛下来的车,我眼角里看见成县方向过来的车时估计有七八米,一发现,我立即踩刹车,几乎在同一时间事故就发生了。
问:
当时施工现场有没有交通指挥人员?
答:
有。
在施工区域两端都有,具体是谁,我不知道。
施工单位的技术员燕之峰应该知道。
问:
案发现场道路情况如何?
答:
在一个向左转的大弯道上。
施工单位正在那个弯道靠西侧施工。
问:
道路是全封闭还是半封闭?
答:
是半封闭。
在那边施工作业,就封闭那边的路。
另一边是畅通的。
问:
在施工现场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答:
我从成县往江洛走时,还是在油路的右侧,在来车方向设置了警示标志,后来改油路的左侧,我的车也挪到左侧,标志到底在什么地方设,我就不知道了。
从江洛走成县方向的情况,我不知道。
问:
对方车速快不快?
答:
快。
具体有多快,我说不上,反正是一瞬间的事情。
问:
对方行驶的路线有什么障碍吗?
答:
反正我转弯掉头时来去都没有车。
问:
你有没有驾驶证?
类型?
初领于何时?
审验到何时?
答:
有,A2型,1980年3月14日初领,审验到2009年。
问:
你驾驶的甘NJ10—29085车,车主是谁?
车况如何?
答:
现在车主是我。
我买下两当县西坡乡三水村马宁的车,还未过户。
问:
你掉头时,你车跟前有没有人指挥交通?
答:
没有。
问:
你驾驶的甘NJ10—29085四轮农用车检验合格至何时?
是否参加了保险?
答:
检验合格至2008年4月,案发时保险过期了,还未续保。
问:
你驾车前有没有饮酒?
答:
没有。
问:
想一下,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
当时我把人送到医院时,那个驾驶员说自己名叫王军,后面到交警队里却说是叫王猛;还有一点,他的车和我的车挂了,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撞到山体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我的车挂了,只是一个小事,只有车辆损坏,最起码人是好的。
而且对方的车损坏的只有叶子板和门子,也花不了多少钱。
就这些,再没有了。
问:
请你查阅笔录,看是否和你说的一样?
答:
笔录已经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签名)张大明(留指纹)。
2008年10月14日
2、证人韦亮证言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
2008年10月23日16时01分至2008年10月23日16时53分
地点:
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村委会
讯问人:
柳之青工作单位:
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
记录人:
马良工作单位:
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
被询问人:
韦亮,性别:
男,出生日期:
1974年6月,民族:
汉,文化程度:
初中,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
成县公路管理段,户籍所在地(国籍、护照号):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小川镇,现住址:
成县城关镇西街,
问:
我们是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
听清楚了。
问:
2008年6月14日15时许发生在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的一起交通事故,你是否知道?
答:
知道。
问:
发生事故时你在什么地方?
干什么?
答:
我在事故现场南侧弯道处,在指挥交通,我们单位三在那里施工油路,我的任务就是负责指挥那一区域的交通。
问:
当时交通是半封闭、还是全封闭?
案发时如何?
答:
是半封闭,案发时,我们在油公路西侧的路面。
公路东侧的路面已经油过,是畅通的。
问:
施工现场,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答:
设了警示标志,在几百米外就已经设了。
问:
你在施工现场的那一头指挥?
是怎么指挥的?
有没有什么标志?
距离施工现场有多远?
答:
我在施工现场靠成县的这一侧指挥着。
我戴着红袖章、手拿小红旗,距施工现场约100多米远。
问:
张大明的车掉头你看见了没有?
张大明的车掉头在先还是那辆吉普车从你跟前过去在先?
事故的经过是怎样的?
答:
张大明的车掉头我看见了。
张大明的车卸完料,开了右转向灯,我想着可能要掉头,这时,从成县方向上来了一辆吉普车,速度比较快,我在公路东侧的路边上站着,我赶紧晃了两下小红旗,提示他减速慢行,那辆吉普车就直接过去了,这时张大明的车已经转到路中间,两车就挂了,后吉普车又撞到公路西侧的山体上。
问:
当时你指挥交通时,跟前再有没有其他人?
答:
没有其他人。
问:
当时你发现张大明的车要掉头,这时,从成县方向上来了一辆吉普车,你晃了两下小红旗,是示意他减速慢行,还是示意停车?
再作其他措施了没有?
答:
是减速慢行,但我示意了,那辆吉普车没有减速就直接过去了,再没有其他措施。
问:
那辆从成县上来的吉普车,车速有多快?
行驶路线如何?
答:
车辆是靠右行驶的。
车速比较快,具体有多快我说不上。
问:
由成县往江洛方向,靠右的道路上有没有其他障碍?
答:
没有其他障碍。
问:
张大明的车掉头时,车跟前有没有其他人指挥?
答:
没有。
问:
你示意那辆吉普车时,你在什么地方站着?
答:
我在公路东侧的路边上站着。
问:
你认为这个事故的责任在于谁?
答:
我个人认为,两方面都有责任,吉普车车速太快,张大明掉头时太大意了,西头没有看清楚就掉头开了。
问:
想一下,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
再没有了。
问:
请你查阅笔录,看是否和你说的一样?
答:
(阅看后)笔录已经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签名)韦亮(留指纹)。
2008年10月23日
3、证人韦亮证言
询问笔录(第2次)
时间:
2008年10月24日15时30分至2008年10月24日16时14分
地点:
康乐县泥阳镇江武公路9公里加600米处
讯问人:
铁坚峰工作单位:
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
记录人:
马良工作单位:
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江洛中队
被询问人:
韦亮,性别:
男,出生日期:
1974年6月,民族:
汉,文化程度:
初中,工作单位或联系电话:
成县公路管理段,户籍所在地(国籍、护照号):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小川镇,现住址:
成县城关镇西街,
问:
我们是康乐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
听清楚了。
问:
我们今天来找你是为了了解2008年6月14日15时许发生在江武公路5公里加320米处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你必须如实回答,不得作伪证,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没有?
答:
听清楚了。
问:
当时施工现场采取了哪些防护措施?
有没有摆放椎筒?
在哪里摆放?
有没有设减速慢行标志?
答:
摆放了椎筒。
在施工现场路中间摆放了。
我们设了减速慢行标志,具体在什么地方摆放,我就不知道了。
问:
在未施工的这一侧,车辆是否正常通行。
答:
正常通行。
问:
你所站的地方距案发点多远?
在什么地方站着?
你站的地方视线如何?
你示意后,那辆吉普车没有减速从你跟前通过时,张大明的车开始掉头了吗?
答:
我站的地方距案发点有100多米远,我在公路东侧(靠河的这一侧)的路肩上站着,我站的地方看江洛方向,或者从江洛方向看我都很清楚,视线很好,那辆吉普车从我跟前通过的时候,张大明的车还没有开始转哩。
问:
你作为现场负责车辆安全通行的责任人,你身着什么衣服?
吉普车距你多远时,你示意车辆减速慢行,是如何示意的?
答:
我着迷彩服,戴着红袖章,在吉普车距我有10米左右的地方我就晃动手里的小红旗示意减速慢行。
问:
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能负法律责任吗?
答:
属实。
能负法律责任。
问:
请你查阅笔录,看是否和你说的一样?
答:
(阅看后)笔录已经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签名)韦亮(留指纹)。
2008年10月24日
4、现场图片八张
5、康乐县公安局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2008022号
交通事故时间:
2008年6月4日15时25分天气:
晴
交通事故地点:
省道205线5公里加320米
当事方基本情况:
1、张大明,男,汉族,49岁,住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驾驶员,准驾车型“A2”,证号:
2、王猛,男,27岁,住湖北省郧县胡家营镇富家河村1组,驾驶员,准驾车型“B”,证号:
。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8年6月4日15时25分,张大明驾驶甘NJ10—29085四轮农用运输车,在上述施工路段卸完施工用料逆向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由王猛驾驶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的甘K12455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甘K12455车上乘客任中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张大明驾车在施工路段加之临近弯道处掉头,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驾驶人王猛驾车在上述施工路段,转弯时没有保持安全的行车速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
(二)款规定:
由张大明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猛负次要责任。
交通警察:
王晓勇马良2008年6月15日(县交警察大队印章)
接到此认定书后,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6、《车辆转让协议》
车辆转让协议
甲方:
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公司
乙方:
任中杰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北京吉普车壹辆,车牌号甘K12455,手续齐全,作价为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转让给乙方使用。
一、附带条件:
1、向阳山矿洞能出矿品位在6%以上,数量在二仟吨以上,车价减少到二万元整(20000.00元);2、向阳山矿洞矿石品位在3%以上,数量在壹万吨以上,甲方将车辆奖励给乙方使用;
二、安全责任:
自转让之日起,一切安全、交通等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转让时间:
2006年6月10日20时整。
甲方:
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公司晁华
乙方:
任中杰
2006年6月10日20时
7、三合汽车修理厂《修理项目及配件明细表》
8、陕西省假肢中心的证明
陕西省假肢中心便笺
证明
兹有患者任中杰,系左大腿截肢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来我中心检查、维修假肢,经我中心检查,该患者的左大腿假肢属我中心制作,但现受损伤,需要更换,按现行价格,该型左大腿假肢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四仟元整。
特此证明
陕西省假肢中心业务门诊(盖章)
2008年10月20日
地址:
西安市长乐西路46号电话:
3247325,3247326
9、优邦假肢公司西安分公司证明
证明
患者任中杰假肢膝关节间隙过大,给行走造成不便,建议更换。
优邦假肢公司
二OO八年九月十五日
盖有方形优邦假肢矫形器(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证明专用章
10、交通费票据
11、假肢的临时修复费收据一张
12、住宿费用票据7张
13、采矿许可证
康乐县向华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
但行使采矿权的范围与区域在何处,无法知晓;原告提交的是康乐县向华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月29日”出具的复印件,是哪一年为谁为什么事情出具的不知道,与原件是否一致也无法知情。
因此,原告13号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得不到证实。
14、委托书
委托书
康乐县向华铅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区掘进、采矿等一切工程全权委托任中杰指挥生产施工,以此为据。
委托方:
海威开巷工程队(盖有“成县城关海威井巷工程队”印章)
被委托方:
任中杰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15、通知书
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稿纸
紧急通知
任中杰:
5月12日14时30分许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7.8级地震,地震涉及到了我县。
余震仍在不断发生,为保证人员安全,一律全面停止生产,并立即做好疏散人员工作,搞好矿山安全预防,在未接到上级恢复生产的通知前,一律不得私自安排生产。
希你接到通知后,安排好工作,制定好周密的应急措施,避免余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特此通知
成县城关海威井巷工程队
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稿纸
通知
任中杰:
经公司研究决定,要求你尽快恢复生产。
希你接到通知后,务必于6月5日前准备两班工人上山,将两个工作面同时开工,一是249线何东平巷,二是四号斜井。
正常开工后,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两个工作面必须每月完成掘进进尺120米,单个工作面必须每月完成掘进进尺80米。
特此通知
成县城关海威井巷工程队
16、利润清算单
徽县社会福利黄坝铅锌有限责任公司稿纸
成县城关海威井巷工程队
任中杰掘进进尺利润计算如下:
斜井进尺:
1200元/米-电费100元/米-钻工400元/米-出碴工300元/米=400元/米。
斜井进尺利润=400元/米
平井进尺:
1000元/米-电费70元/米-钻工350元/米-出碴工250元/米=330元/米。
平井进尺利润=330元/米
(二)被告人张大明证据
1、张大明的驾驶证
2、张大明的驾驶证2008年审验合格证明
接收《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我所已收到陇南市成县人民医院2008年3月20日为刘世明(身份证明号码:
)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并已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中。
下次提交日期:
2009年3月14日。
2008年3月20日
(日期上盖有圆形“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业务专用章”)
3、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件
关于撤销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
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08年6月4日,发生在你辖区省道205线5KM+320M处的由成县支旗乡枣儿沟村张大明驾驶的甘NJ10-29085号四轮农用车与湖北省郧县胡家营镇富家河村1组王猛驾驶的甘K·12455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甘K·12455号车上乘客任中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你大队江洛中队现场勘查,于2008年6月15日制作了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大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因当事人张大明不服事故认定,于2008年9月23日向支队提出了“交通事故复议申请”,支队在对本起交通事故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本起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中没有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询问笔录,也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之规定。
2、本起事故中张大明驾驶甘NJ10-29085号车在事故发生路段进行公路维修铺油施工作业时与途经此路段的甘K·12455号车发生了事故,对施工路段道路情况,事故案卷材料中只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现场为“施工现场”,未说明施工方的具体单位也没有反映施工方在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
而施工路段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是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因素之一。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已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二款: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于2008年10月9日经支队会议研究决定:
撤销你大队第(2008)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回原认定结论,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重新对事故当事人、目击证人等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各方”。
二OO八年十月九日(支队印章)
主题词:
交通管理撤销事故认定决定
陇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8年10月9日印发共印10份
审批:
李祥核稿:
赵辉编校:
王力
4、康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2008248号
交通事故时间:
2008年6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