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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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
河北科技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解释、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公布,在一定时间内适用,在学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规范等。
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根据需要也可称为“规则”“规程”“规范”“准则”等,但不包括“方案”“规划”“计划”等。
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学校章程,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部门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学校规章制度之间协调支撑,配套齐备,体系完整。
规章制度内容规范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章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架构划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大类:
(一)根本制度为《河北科技大学章程》;
(二)基本制度规定学校机构或者组织的基本职权责任、议事规则和师生员工的权利义务,主要是指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运行基本制度以及重要管理制度;
(三)具体制度规定实施管理过程中所需遵循的规程、流程等程序性规范,主要是指根据学校章程或者基本制度制定的配套工作制度和程序性规范。
第六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决定规章制度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管理的具体工作,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健全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审查、备案及汇编学校规章制度。
第八条学校规章制度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下统称学校决策会议)实行决策管理和授权管理。
(一)学校章程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制定、修订、废止、解释。
(二)学校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由学校决策会议或决策会议授权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和责任部门(以下统称主责部门)组织制定、修订、废止、解释。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主体、具体规范、解释单位和执行日期等.
第三章制定程序
第十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主责部门提出规章制度的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制度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先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填写《规章制度立项备案表》,报发展规划处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根据立项以及工作计划安排,主责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学校规章制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需要明确牵头部门以及各自职责。
(一)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遇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时,主责部门应当先行报请学校决策会议决定。
(二)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就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除依法依规不得公开的事项以及应急性事项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以及管理对象的意见.遇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涉及教职员工、学生切身利益的,应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其中,与学术工作、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议,并按照规定程序公示草案。
(四)规章制度的具体表述形式应当符合学校有关文件行文和规章制度起草规范的技术性要求。
(五)起草暂行和试行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适用期限,暂行期和试行期一般为年。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以后,独立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由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制度需要由各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后,主责部门填写《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核表》,将规章制度草案和起草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发展规划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党政办公室进行行文审查.对于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的规章制度草案,将邀请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审查。
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个工作日。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一般应包含:
制定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修订的内容及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学校章程的基本原则;
(二)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起草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四条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学校规章制度草案,由主责部门按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审议决定.
(一)主责部门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决定规章制度,需要提交规章制度送审稿、起草说明、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并由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
(二)主责部门根据学校决策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审定稿。
遇有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做大幅修改的,经主责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要求提请学校决策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审议通过的学校规章制度由学校统一公布.
党政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安排报签并以学校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印发。
规章制度的制发应按照学校公文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规章制度公布后天内,主责部门应当填写《规章制度备案表》,将公布文件的电子文档(含正文以及附件)提交发展规划处统一备案.相关资料按要求提交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十六条学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决策会议在决定规章制度时直接授予主责部门或相关部门。
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符合制定的目的和原则;解释应当主要针对条文的适用问题。
被授权部门所作的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公布解释意见应当事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经学校决策会议确认后,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施行中发现的问题,主责部门应当及时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规章制度的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应当及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废止。
规章制度的废止,应当由主责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相关主责部门提出建议,原则上仍由原决定该规章制度的有关会议作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但由新规章制度明确同时废止的情况除外。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学校规定发生变化,失去合法合规性依据的;
(二)规范事项已经完成,或者因情势变更,无需继续施行的;
(三)同一事项已经由新的规章制度作出规范,无继续存在必要的;
(四)暂行期或者试行期已过,无需继续施行的;
(五)经过实践证明,执行情况和可操作性较差,且对其予以废止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九条对涉密规章制度进行制定、修订、废止、解释,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制定,规章制度对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期限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规章制度应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要求,采取全面清理和适时清理。
学校的规章制度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发展规划处负责统筹学校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本着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指导主责部门适时清理规章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立项备案表
立项部门(章):
日期:
年月日
规章制度名称
类别选项(√)
新建
修改
废止
主责部门
参与部门
立项的必要性
解决主要问题制度主要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管校领导
意见
年月日
备注
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核表
主责部门:
提交日期:
年月日
规章制度名称
类别选项(√)
新建
修改
主责部门
参与部门
制定主要依据
主责部门章
年月日
合法合规性
审查意见
发展规划处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表应当与草案、起草说明一同提交
规章制度备案表
规章制度名称
学校
决策会议
通过情况
提交备案
相关材料
主责部门
提交日期:
年月日
发展规划处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月日
备注
注:
此表与审定公布文件纸质、电子文档及附件一同交发展规划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