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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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发包商:
成都颐家婢酒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
四川小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颐家婢酒店” 项目的
精装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执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颐家婢酒店
2. 工程地点:
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汇龙路 129 号
3. 承包形式:
(1)该工程为总价包干:
包工包料【除洁具(洗脸盆、抽水马桶、水龙头、
花洒)、床铺、地毯、消防、空调、热水、弱电设备(网络、电讯、广电
网、客控)、电器等一切内容。
】
(2)本工程由承包商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工程内容
以发包商提供的施工图纸、报价注意事项、主材表等;经发包商签章确认的
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准,并参照样
板房制作标准,具体工程项目详见施工图,工程施工还包括以下内容:
1、 发包商书面通知的其他零星项目。
2、 发包商有权对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作适当调整,承包商不能因此增加工程工
期或因承包项目的增减提出费用索赔;且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承包商责任
1、 按规定交纳应由承包商交纳的相关费用(如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民工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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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费、保险费等)。
2、 各种验收手续和工程质量备案及工程档案验收的办理。
3、 施工组织管理和进度协调。
4、 承包商应承担施工工程的全部安全责任,同时做好防火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5、 承包商装修时,材料及水电系统布线必须符合消防要求,提供装修材料的合格
证明,并积极配合消防验收及检验。
6、 承包商应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5 天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和主要材料样品封
样(一式二份)。
并经发包商认可。
四、工程质量目标
1、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倒》,严格履行承包商质量责任和义务。
2、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条款,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3、 承包商须树立工程“质量第一”的思想,建立“质量终身负责制”。
工程竣工
经发包商组织设计有关单位按照现行国家验收标准及规范进行竣工检查、评定、
验收,承包商必须确保整体工程提前或近期竣工,并达到一次交验合格。
4、 其主要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4.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4.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4.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09-95.
4.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 JGJ18-96.
4.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 GB50300-2001.
4.6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二者有不同解释时均按较高标准
为准。
5、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承包商自行组织整改,直到达到合同要求为止,且
工期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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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期目标
1、 工程竣工验收包括的工程内容为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1.1 工程竣工验收总工期为个日历天。
1.2 开工时间:
年月日。
1.3 竣工验收时间:
年月日。
2、 工程竣工应具备以下条件,条件全部具备,发包商签发“工程竣工日确认书”,
以此确认承包商合同工期的履约责任。
2.1 按设计图说明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
2.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文字资料、竣工图、音\像资料等)
并已完整(按约定的份数)移交发包商;
2.3 经设计、发包商、质监等单位检查,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报告;
2.4 承包商向发包商签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2.5 经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并通过;通过发包商组织的竣工验收。
3、 工程竣工验收后 3 日内,承包商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商将整个竣工工程向发包
商指定的管理(单位)移交,移交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在工程移交时间内
处理完成,工程移交时间为 7 个日历天。
六、工程造价确定及结算方式:
1、 本工程为包干总价捌佰捌拾万元整不含开票税收,如甲方要求开票税收由甲方
承担)。
包干总价为完成本合同所附施工图内全部工程范围的总费用,该包干
价款除材料替换、设计变更可调整价款外,其余均不作调整(主材除《报价注
意事项》中所提的主材暂定单价外,其它主材均按图纸所示施工)。
施工过程
中暂定主材单价根据发包商书面通知的材料认价单做相应调整,材料的单价按
发包方核价与暂定价后进行价差调整。
2、 主材单价清单中所列材料在使用前均需要经发包商确认,如发包商认为有必要
更换品牌、规格等,承包方应积极配合。
3、 主材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计算,上述材料的安装费和辅材费、管理费、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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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已计入包干总价中。
4、 所有替换材料的单价由发包商核价,核价为现款现货购买价加运杂费和 3%的
管理费用后作为结算价。
5、 承包商在设计和施工方面是有相当实力的,对于设计图的基层(或龙骨)处理
也是有相当丰富的经验的,故不论面层材料作何替换,其引起基层材料替换及
基层和面层的施工增加的费用等均不作调整。
包干合同价款也不因承包商深化
设计施工图的细化而作出调整。
6、 因设计变更、零星签证所发生的工程价款,按照合同可参考单价或市场合理价
计算计算,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7、 工程结算:
7.1工程竣工结算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日内,承包商提交给发包商完整的工
程结算资料,发包商收到承包商完整、齐备竣工结算书后 60 日内提出审核意
见,承包商积极配合发包商共同审核完成竣工结算。
若承包商不按本约定编制
完工程竣工结算并按时报送发包商和监理单位,不配合发包商共同完成结算审
核,每发生一次,处承包商 200 元的违约金,同时审核时间顺延,且发包商不
支付给承包商结算工程款,直至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审计、材料结
算和财务结算后,方才支付工程尾款。
7.2 竣工结算审核确定后,由发包商委托有关审计单位在 30 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
计,审计完成后,发包商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
付工程款项。
七、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的确认
1.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技术变更及签证须经承包商、发包商双方签字、
盖章后才有效。
缺少任何一方签字、盖章的,均为无效。
2. 所有的通知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单及费用报告须分类连续编号且与之相对
应,承包商在办理签证时必须明确每份签证单的具体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时
间等,否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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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工程内容完成后承包商应书面通知发包商,由承包商、发
包商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后方可作为结算。
4. 发包商、承包商双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须以交对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书(必须加盖
公章后方为有效)为准,否则变更无效,因此而形成的签证不作为合同价款结
算依据。
5. 有其它依据但无现场形成的实际工程量签证依据或者形成的现场实际工程量签
证依据未按约定签字确认、盖章的,视为承包商未进行此项工作,不论承包商
是否已实际完成此项工作,双方对此部分工程内容不进行结算,造成的损失由
承包商自行承担。
6. 工程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条件:
内容真实、无涂改、
无虚假。
其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相关设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设计变更、技
术变更资料或发包商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或增加的函件,到现场核定的符合
条件的工程量依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必须有明确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
款项、工程量和单位,且无错误、无涂改;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有明确
的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且无错误、无涂改;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不
作为结算依据。
7. 工程结算资料和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需一式四份(须
为原件),并由发包商统一编号后,由发包商保存两份,承包商保存一份,如
设计变更相应增加一份由设计人保存。
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承包商提供的
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工程量依据等没有发包商统一编号的,视为无
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如承包商提供的有效结算依据原件和发包商保存的原
件不一致,双方同意以发包商保存的原件为准。
8.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承包商提出的各种书面要求、报告等(包括工期延长、工
程价款变更、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索赔等)均以发包商书面回复
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发包商不同意承包商的要求,在主合同中与本条相抵
触的内容均作无效,双方按本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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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包商应按发包商指示在要求的进度内完成有关变更洽商工作,如果承包商、发包
商
造价师对变更洽商估值金额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包商不得因
为
双方对变更洽商估值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变更指示。
如果承包商
在
发包商发出指示后 5 日内不执行或拒绝执行该指示,发包商有雇佣其他承包商完
成,
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0.本合同条件内所用“工程变更”一词应指合同图纸(指双方签订合同前所确定
的第一版施工图纸)所显示及工程规范、说明提及的本工程在设计、质量或数
量上的变更或改变,并应包括任何工作的增加、减省或替换,及本工程所用的
任何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改变。
八、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经双方约定设定履约保证金 20 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汇入发包商指定账
户。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承包商。
九、付款方法
1、 发包商按以下几点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以下几点的工作,
若承包商未按时完成,则工期违约金在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质量未达到要求,
发包商不支付进度款,仅部分质量未达到要求,则未达到部分承包商不得申报
进度款,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金发包商有权在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进度款支
付由发包商参照《工程量清单》和《主材明细表》中的内容及金额支付;
1.1 本工程承包商人员材料全面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2800000.00 元(大写:
贰
佰捌拾万元)的材料预付款;
1.2 在屋面平台景观绿化工程全部完工,并室内装修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50%后,
甲方向乙方支付 5000000.00 元(大写:
伍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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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并办妥结算(含工程结算审计、材
料结算和财务结算)后 30 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款的 95%,剩余 5%作为
质量保修金。
。
2、 承包商承诺,支付民工工资与发包商款项支付无任何关联,承包商不以任何理
由和事项拖欠工人工资。
如承包商拖欠工人工资,经核实无误后,发包商可不
经承包商同意,直接交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对其工人支付工资,并在承包商工程
进度款中扣除承包商支付金额的两倍返还发包商(无进度款时,从履约保证金
中扣除)。
十、转让和分包
本工程严禁转让和分包,如有存在转让和分包现象的,则发包商可取消合同。
已完成工程量的款项不予拨付,同时承包商需按合同总价款的 15%支付违约金
给发包商。
十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
1、 在不影响或减轻或免除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件对发包商承担合同责任的情况下,
承包商须按建筑工程保险的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内含财产损失险及第三
者责任险)。
2、 前述的保险须以发包商、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及指定分包商联名组成受益人,
并须包含有“交叉责任”条款。
十二、 发包商认质认价承包商供应的材料
本工程合同附件《主材明细表》中未明确供应商(或产地)、品牌、规格等内
容的主材由发包商认质认价、承包商供应(按发包商确认的价格替换附件《投
标报价书》中对应材料的价格,发包商将全权挑选材料供应商并与之议价,然
后由承包商与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但承包商不能向材料供应商再收
取发包商确认价款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发包商也可先择上述主材实行甲供,
采管费双方协商议定。
十三、 项目经理及劳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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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工程派驻一项目经理:
。
2、 劳务组织方面,承包商必须有长期合作的相对固定的劳务队伍。
3、 承包商使用的劳务队伍必须能实际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要求。
若劳务队伍的施工
进度、质量等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发包商代表的要求,发包商有权要求
承包商更换该等劳务队伍,承包商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十四、 工程保修
1、 工程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设质量保修办法》执行,保
修范围即承建范围。
2、 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发包商之日起计算,保修金按工程
结算总造价的 5%预留。
3、 防水特别约定:
承包商必须严格控制酒店防水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避免出现
漏水;酒店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漏水现象,则需赔偿因此给发包商带来的损失,
每出现一处漏水,则扣除保修金 3000 元,并由承包商负责修复。
以此类推。
4、 在保修期内,前 6 个月承包商必须派专人每周到发包商指定的相关部门对工程
质量进行回访,并在发包商指定的相关部门留下书面签字记录;期间,若承包
商保修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承包商应在接到发包商指定的相关部门电话保修通
知或书面通知送达后 24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问题。
防水工程在通知后 3 日内修
复,其它部位在 5 日内修复。
若承包商不按约定时间每周进行回访,第一次发
包商在承包商的保修金中扣 1000 元违约金,第二次扣 2000 元违约金,第三次
扣 3000 元违约金,以此类推;承包商在接到发包商指定的相关部门电话通知
后不按本约定按时进行保修(以通信单位打印的电话清单为准,物业管理公司
(或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在合同中明确或在保修责任书中明确)或同一部位
三次维修后仍不合格即为违约,发包商可安排专业人员或其他单位进行维修,
但承包商不免除保修责任,其费用标准由发包商确定,所发生的费用双倍在承
包商预留的保修金中扣除;同时,每发生一次违约,处罚承包商 2000 元违约
金,也在保修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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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包商所派出的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须接受发包商指定的相关部门的统一管
理,若在维修期间由于服务态度、维修不及时等责任和赔偿,由承包商承担;
若承包商保修项目所出现的质量瑕疵是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会影响物业使用价值,
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6、 若承包商联系人、联系电话或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商,
否则视为违约,发包商不退还承包商保修金。
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维修
款时,承包商应立即补足;否则,发包商有权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十五、 保障措施
1、 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发包商或承包商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撤销或终止合同、不
按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协议条款执行即违约,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本合同工程
总造价 5%的违约金。
2、 本工程施工工期紧,承包商应作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采取有力的措施
确保工期。
2.1若承包商未能按时进场进行施工准备及施工,每拖延一天,每天罚承包商
10000 元,按天累计计算,该款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超过 5 天,发包商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2若工程竣工时间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每拖延一天,每天罚承包商
20000 元的违约金,按天累计计算。
2.3因承包商的原因,工期延误 7 日历天(含 7 日历天)以上,发包商有权单方
面解除合同,承包商在 3 日内移交有关资料并无条件完成退场,发包商有权
对工程另行发包。
若承包商逾期退场,按每逾期一天 1 万元向发包商支付违
约金(不论是否造成损失),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承包商赔偿发包
商遭受的其余全部经济损失。
对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量,双方以停工以前发
包商已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作为应付款;未支付的,发包商不再
支付,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3、 材料、设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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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发包商材料认质认价通知承包商后,承包商向供货方索要折扣、佣金及管理
费、税金等以致迟迟不能订货,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价格调整增加费用,
发包商不予承担。
3.2发包商下发认质认价所确定材料的供应商、品牌、规格、型号、品质,承包
商不得改变,发包商按下发的样品或标准对承包商采购的认质认价材料进行
验收,发现与要求不符,承包商应无条件将其撤场;且每发生一次,发包商
对承包商处罚 1000-10000 元的违约金。
3.3 所有发包商核价材料,若承包商不按本合同条款第七.2 和七.3 款执行而要求
发包商购买或施工,则承包商自愿承担该项材料总价 5%的违约金。
4、 承包商不得有损发包商品牌的行为,应妥善处理工人、民工、供应商及施工有
关的纠纷,不论任何原因,如出现工人、民工、供应商闹事、爬塔吊、阻碍交
通以及在发包商办公场地、施工场地、相关部门等静坐、吵闹事件,每出现一
次,承包商承担违约金 10 万元,出现第二次,承包商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以
此类推。
5、 承包商应在竣工验收后 10 日内将完整的内业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必须为
原件),竣工图一式四份移交发包商,否则发包商有权拒绝进行结算,由此引
起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竣工资料必须正确反应现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正确
绘制。
6、 发包商有权对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作适当调整,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否则,视为违约,发包商可处罚承包商 5000-50000 元违约金。
7、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并移交后,承包商须在 3 日内无条件撤场,与工程其它
任何纠纷事宜无关;如承包商拒不撤场,发包商有权拒付全部工程余款;承包
商延期撤场,按每逾期一天 1 万元向发包商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损失的,由承包商赔偿发包商遭受的其余全部损失。
8、 上述条款不经法院裁决,发包商可直接按其条款执行,其违约金由发包商从其
履约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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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包商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承包商工程进度款和结算后的剩余款项,每逾
期支付一天,发包商应承担应付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逾期违约责任。
10、由于发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承包商延长合同约定工期,工期由
发包商确认;承包商按计划提前完成工期,发包商每天给予奖励 5000 元。
十六、 其它
1、 发包商、承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
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按时按量发放民工工资;
并全面承担因拖欠民工工资所引起的纠纷及责任。
3、 发包商对承包商申报施工方案、进度措施、安全措施的审批,不成为承包商承
揽本工程所承担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转移、降低或减轻的事由。
4、 本合同文件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三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即生效,具
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十七、 附件:
合同正本附件:
本工程《报价注意事项》(附件一);
合同正本附件:
本工程《主材明细单》(附件二);
合同正本附件:
《工程量清单》(附件三);
合同正本附件:
施工图(附件四);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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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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