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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酒店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星级酒店改造装修工程

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总工期天数日历天

复工日期:

复工后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为基准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备注:

复工后甲方合计支付万元至施工完毕,尾款完工后一年内陆续支付完毕。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白银盛源大酒店复工进度款支付计划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

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发包人:

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4.承包人: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是承包人的代表人,其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具备法定资格并对本合同工程建设进行监理的单位。

  7.工程师: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8.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全部项目。

  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0.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合同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

  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3.费用:

发包人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承包人应承担的开支。

  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期天数。

  15.开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工日期。

  17.施工场地:

由发包人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供承包人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承包人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8.工程量清单: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标段内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

  19.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产生的经过确认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

20.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协议书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2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及规范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施工中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的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工程师

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重叠。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第五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有纠正义务。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不赔偿承包人有关经济损失,但予以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六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函件、报告等,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人员生命、工程和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七条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供应;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发包人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3发包人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八条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向工程师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48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经工程师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将给与相应顺延工期的赔偿;经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且工期不顺延。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专项条款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事故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因素;

  7.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的停工;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地方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大小按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五条 完成接受检查检验和返工的义务。

1.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重新施工和修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尽可能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连续超过4小时的相应顺延工期。

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有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与调整。

1.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4)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定额办颁布的价格调整;

  5)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

  6)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及范围。

承包人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无论承包人是否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周内支付到合同总价的%,工程结算审计后%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结束后4周内付清。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催告后3日内,仍未付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工程师和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二条 材料的供应

1.招标范围内的各种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各种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采购。

2.由承包人采供的材料,其价格承包人根据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3.本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生产厂家相关证明和出厂合格证。

4.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须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

八、工程设计变更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4)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5)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因变更,造成承包人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5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及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依次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2.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发包人及工程师按本条约定的程序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在完成全部变更工作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下发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发包人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日期。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如不组织验收,则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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