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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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五章信用评定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二节审查与审批

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四节支付管理

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七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消费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用途包括购买个人住房、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医疗等消费性资金需求。

第四条个人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可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范。

第五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消费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第七条贷款人应按照科学、有效、可行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对消费类自然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八条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的自然人。

但对于提供房屋抵押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不受年龄限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主要是指用国债、存单以及其他有价单证进行抵押(质押)的信贷业务。

第九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

(二)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根据借款人主观还款意愿及客观上拖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与时间来进行界定,原则上拖欠金额较大、拖欠时间在181天(含)以上的应认定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如经调查核实,并提供充分证明,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可视具体情况调整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界定。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不得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一)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

(三)不守信用,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不宜发放贷款的情形。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购买个人住房、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旅游、教育、医疗等消费性合理资金需求。

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归还消费过程中的负债性资金(包括银行借款、其他应付款等合理性负债)。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计息及还款方式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

在充分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自有资金及还款能力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

在充分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一)贷款资金用于购买个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二)贷款资金用于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贷款资金用于除本条

(一)、

(二)款以外用途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计息与结息。

个人消费贷款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两种计息方式,1年期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

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应从次年1月1日起调整贷款执行利率。

结息采用按月、按季两种方式,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采取到期一次还本、分期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的方式。

但对于农户申请消费贷款的,可根据还款资金来源合理确定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个人消费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信用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

第十八条个人消费贷款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发放的,应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借款人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级以上、至少一个保证人信用等级应达到较好(AA)级以上。

第五章信用评定

第十九条信用等级设定。

借款人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AA)、较好(AA)、一般(A)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信用等级评定。

根据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打分评定。

信用等级有效期不超过1年。

(一)优秀级(AAA)。

客户基本面很好,履约能力很强,资信状况很好,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很有价值,定量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较好级(AA)。

客户基本面好,履约能力强,资信状况好,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有价值,定量得分在75—89分。

(三)一般级(A)。

客户基本面较好,履约能力较强,资信状况较好,对贷款人的业务发展较有价值,定量得分在60—74分。

(四)对于定量评分在59分以下的,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贷款流程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一条客户申请。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原件,见附件1)。

(二)固定住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营业执照等)。

(三)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购买房屋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书;购买汽车的提供购销合同;其他消费的提供购买商品的发票、购销合同、协议,暂时不能提供的可以由借款人出具《贷款用途声明》(原件,见附件2)。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居留证等(原件及影印件)。

(五)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

1.有配偶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影印件)。

2.单身的需提供《单身声明书》(原件,见附件3)。

(六)偿还能力证明材料(银行流水、房产证明、租金收入证明、纳税凭证、货物进出单据等原件及影印件)。

(七)担保资料。

1.办理抵(质)押贷款的,应同时提供抵(质)押物品的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2.担保人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供:

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影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影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等。

3.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担保能力证明等。

4.抵押物已出租的,应提供租赁合同;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应提供该抵押物尚未出租的声明。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业务受理。

信贷受理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材料后,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并进行初步审查。

借款人申请材料初审后,如不合格,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如合格,及时由调查人员开展信贷调查,原件退还借款人。

所有影印件应有“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思表述,核对人员须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三条信贷调查。

调查人员围绕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借款人信用记录调查。

(六)担保人意愿、担保能力及信用记录调查。

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并纳入贷前调查。

申请信贷业务时抵押物已经出租的,调查人员应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影印件上表达“此合同是正在执行的合同”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四条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通过身份联网查询系统核实借款人、担保人,并至少应与借款人面谈,形成面谈的书面记录(见附件4),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签署个人名字。

第二十五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二十六条信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对信用方式及保证方式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见附件5);并对是否同意贷款表达明确的意见。

对同意贷款的,填制《个人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见附件6)连同其他信贷资料移送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八条审查与风险评价。

(一)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重点审查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二)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在进行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审查的基础上,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第二十九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完成审查与风险评价后,形成书面审查评价意见,提交审批。

第三十条审批人员从贷款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特别是对主要风险点和对风险的规避与控制措施分析,决定是否同意该笔信贷业务,签署明确的审批人意见。

第三十一条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审批人员对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节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三十二条个人消费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应按审批确定的各项条件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三条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已对当面出具借款承诺的可以不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质)押的,共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合同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填制完整,正副文本内容一致,不得涂改,不得留有空白。

(二)合同签订完毕,应加盖骑缝章。

(三)合同填制人应在合同封面签署个人名字,合同的有权签字人为合同填写的复核人,合同填制人对签字的真实性负责,合同填制人与复核人共同对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需要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贷款人原则上应当参与,未参与的,应对抵(质)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参与人员或核实人员应在抵(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影印件上表达“抵(质)押登记为本人参与”、“抵(质)押登记经本人核实”的意思,并签署个人名字。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三十六条每笔贷款应明确放款审核人员,具体负责信贷合同填制、放款条件落实、贷款发放以及支付管理工作。

第四节支付管理

第三十七条贷款资金支用可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八条个人消费贷款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下列情形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消费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支付流程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

2.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3.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拟归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4.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受托支付条件等。

(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借据》。

3.借款人已签字的支付结算凭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四)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根据放款通知书及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指定收款人。

但对于已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直接支付给交易对手的,可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提款申请书》和贷款支付审核人员出具的《放款通知书》。

第四十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非借款人原因导致退款的,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积极争取借款人的上下游客户等交易对手在农村信用社开户,以加强贷款支付审核的实际效果、提高支付效率。

第四十二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的流程为:

(一)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书》。

2.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审核,应主要审核是否符合约定的自主支付条件,以及提交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三)审核同意后,向放款营业网点会计核算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放款通知书》。

2.《借款借据》。

3.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

(一)贷款资金一次性发放的,应将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第一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二)贷款资金分次发放的,在本次自主支付资金使用完毕及下一次提交自主支付提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将自主支付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汇总报告,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具体包括:

1.借款人实际支付情况是否与提款申请书一致,实际支付清单是否与计划支付清单一致。

2.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超过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

3.借款人实际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4.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情形。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贷后管理是贷款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贷后检查、风险分类与预警、贷款本息回收、贷款展期、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和信贷档案管理等。

个人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应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贷后检查。

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要求的内容开展贷后检查工作。

检查的时间频度,各联社(合行)可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六条风险分类与预警。

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及时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质量和潜在风险。

通过对借款人账户信息、贷后检查、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风险分类等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预警信号,控制、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十七条贷款本息回收。

贷款人应严格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本息回收工作。

第四十八条贷款展期。

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指导意见》中关于展期的相关条款执行,但展期期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1年以内(含)的个人消费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二)1年以上的个人消费贷款,展期期限为:

1.购买个人住房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20年。

2.用于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5年。

3.贷款资金用于除购买个人住房、装修个人住房、购买自用轿车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九条不良贷款管理。

个人消费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核销呆账。

对已核销的贷款要做到“账销、案存、权在”,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五十条信贷档案管理。

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及贷款人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五十一条贷款管理各环节部门与岗位设置。

(一)授权营业机构负责人审批的贷款。

1.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工作人员。

2.风险审查评价人员可以是审批人员,但不能为该笔贷款调查人员。

3.放款审核人员为该笔贷款的贷后管理人员,放款审定人员为营业机构负责人。

(二)授权联社(合行)有关人员个人审批的贷款。

1.调查部门为营业机构,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工作人员。

2.审查部门为联社(合行)业务部门,风险审查评价人员为联社(合行)业务部门或风险部门工作人员。

3.放款审核人员为该笔贷款的贷后管理人员,放款审定人员为营业机构负责人或联社(合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三)联社(合行)贷审会审批的贷款。

1.调查部门为营业机构、联社(合行)业务部门,信贷调查人员为营业机构、联社(合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2.审查部门为联社(合行)风险部门,风险审查评价人员为联社(合行)风险部门工作人员。

3.放款审核人员为该笔贷款的贷后管理人员,放款审定人员为营业机构负责人、联社(合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

放款审核人员对审查意见和所录入提款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放款审定人员对审定意见负责。

第五十二条会计核算人员在主机端进行放款操作和将贷款资金对外支付的岗位职责,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有关制度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而造成贷款较大损失的。

(三)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六)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七)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八)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九)未按规定执行贷款面谈、协议面签的。

(十)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贷款用途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住房的,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并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贷款用途为向汽车经销商购买汽车且用购买汽车抵押的,应要求借款人缴存保险保证金,确保贷款期间保险受益人为贷款人。

第五十六条已有专项产品操作规范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和专项产品操作规范,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暂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事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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