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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与发证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检验依据

1.1.7.1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

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

2)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

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

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

5)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73/78公约);

6)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第2节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篇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12m且有固定连续甲板的渔业船舶。

第3节检验时间

1.3.1所有渔业船舶的连续两次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1.3.2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1.3.3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4期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1.3.5定期检验

1)国际渔船的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2)国际渔船的无线电设备和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1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有效期限不变。

第4节检验申报

1.4.1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由设计部门或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

1.4.2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期间检验、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由船舶所有人向验船部门申报检验。

1.4.3渔业船舶的船用产品,由产品的制造者或代理人向验船部门申报产品检验。

第5节检验类别

1.5.1初次检验

1.5.1.1初次检验:

系指渔业船舶(包括重大改建的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及验船部门第一次对渔业船舶颁发证书之前所进行的检验。

1.5.1.2新船的初次检验(建造检验)应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核查准造证;核查船用产品证书;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试验。

1.5.1.3新船应按照验船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如确需修改时,应将重大修改部分的设计图纸报送验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1.5.1.4验船师在执行新船的初次检验时,应至少在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出具的船舶下水、倾斜试验、系泊试验及航行试验等重大检验项目的检验或试验报告上签署。

1.5.1.5渔业船舶建造或改造完工后,渔业船舶修造企业应按规定向验船部门提交完工图纸。

1.5.1.6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参照新船的初次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图纸审查和检验;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必要的试验;确认有关船舶安全的检验和试验报告及主要船用产品证书;核查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1.5.1.7对船龄超过10年的现有船舶,验船部门可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等具体情况酌情增加检验项目。

1.5.1.8若船舶具有主管机关承认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则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可按照换证检验对待。

1.5.1.9初次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应的免除证书。

1.5.2定期检验

1.5.2.1定期检验:

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设备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的检验。

1.5.2.2定期检验应对船舶的有关设备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及必要的试验。

1.5.2.3定期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2.4定期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3换证检验

1.5.3.1换证检验:

系指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关的项目,按规定期限换发证书之前的检验。

1.5.3.2换证检验须对船舶结构、机械、设备进行全面的检验和必要的试验,保证其符合特定证书的有关规定。

1.5.3.3换证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3.4换证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换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应的免除证书。

1.5.4期间检验

1.5.4.1期间检验:

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在第2个周年进行的检验。

期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

1.5.4.2除按规定对年度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外,尚应对船底外部等指定的项目进行详细检查。

1.5.4.3期间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4.4期间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5年度检验

1.5.5.1年度检验:

系指对特定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关项目,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的常规检验。

1.5.5.2年度检验应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常规检查,以及为确定其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某些试验;确认船舶及其设备没有做过未经认可的变更。

若对船舶的某项设备的状况维持有疑问时,则应作进一步的检查或试验。

1.5.5.3年度检验应核查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1.5.5.4年度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

1.5.6船底外部检查

1.5.6.1船底外部检查:

系指对船舶水下部分的壳板和有关项目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要进行的营运业务。

1.5.6.2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在干坞内进行,但也可考虑在船舶处于浮态时进行替代检查。

对于15年及以上船龄的船舶,在进行浮态检查之前应予以特殊考虑。

只有当条件良好且具有适当的设备和经适当训练的人员时,才能对船舶进行浮态检查。

1.5.6.3在任何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船底外部检查,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超过36个月,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1.5.7临时检验

1.5.7.1临时检验:

系指验船部门对技术状况或用途、作业区域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或应船舶所有人、有关部门的申请或验船部门签发的船舶临时证书有效期满,对渔业船舶进行的非常规性检验。

1.5.7.2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向验船部门申报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包括更换船舶主机并加大功率)时;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船舶封存后启用时;

7)限期检验项目期限届满时;

8)其他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

1.5.7.3临时检验合格后,应按规定在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或签发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1.5.8产品检验

1.5.8.1产品检验:

系指验船部门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及主管机关颁布的规章对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主要产品和材料进行的监督检验。

1.5.8.2主管机关依据船用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对产品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

1.5.8.3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用产品,验船部门依据产品结构、用途、生产方式和企业的质量保证情况,对产品采取制造检验、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三种方式进行监督检验。

1.5.8.4经检验合格后的船用产品,验船部门按主管机关的规定签发船用产品证书,并按规定标明产品检验标志。

第6节证书的发送与保存

1.6.1验船部门一般应将各种法定检验证书正本及技术文件副本各1份直接发送给船舶所有人。

1.6.2验船部门除按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外,尚应将各种法定检验证书副本及技术文件正本各1份存档。

1.6.3船舶所有人应将验船部门签发的各种法定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妥善保存在船上,以备随时检查。

第7节检验后的状况维持

1.7.1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加以维持,使其能够符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确保船舶状况与证书相符,从而保证该船在各方面保持适合于航行作业而不致对船舶及船上人员产生危险。

1.7.2根据本规则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除为维修的目的而正常更换设备零部件外,未经验船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经过检验的船舶结构、布置、机器、设备及其他项目。

1.7.3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而影响船舶安全或影响救生设备和其他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时,船舶所有人应及时报告验船部门。

验船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临时检验。

第2章证书

第1节证书种类

2.1.1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1.1.1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国际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检验证书:

1)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及设备记录;

2)国际吨位证书;

3)渔船吨位证书;

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5)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6)渔船载重线证书;

7)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

8)免除证书;

*9)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0)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11)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2.1.1.2船长小于24m的国际渔船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检验证书:

1)渔船安全证书及设备记录;

2)渔船吨位证书;

3)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4)渔船载重线证书;

5)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

6)免除证书;

*7)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8)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2.1.1.3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检验证书:

1)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2)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及记录簿;

3)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及记录簿;

4)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5)国际吨位证书;

6)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7)防止油污证书及附件;

*8)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9)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10)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

11)起重设备证书及记录簿;

12)免除证书;

*13)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14)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2.1.2非国际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

2.1.2.1非国际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分为甲、乙、丙种及内河四大类别。

2.1.2.2甲、乙种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有关甲、乙种检验证书:

1)渔业船舶安全证书;

2)渔业船舶吨位证书;

3)渔业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4)渔业船舶载重线证书;

5)渔业船舶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

6)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7)渔业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

2.1.2.3丙种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丙种检验证书,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1.2.4内河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乙种检验证书或《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两种。

2.1.3各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适用范围

2.1.3.1国际渔船检验证书适用于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水域以外从事海洋捕捞作业的渔船。

2.1.3.2国际渔业辅助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非营业性的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

2.1.3.3甲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船长等于或大于24m的钢质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2.1.3.4乙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下列渔业船舶:

1)船长等于或大于15m但小于24m的钢质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2)船长等于或大于15m的内陆钢质及非钢质海洋机动渔业船舶。

3)船长小于15m,但主机功率大于或等于44.1kW的海洋渔业船舶。

4)船长大于或等于24m的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

2.1.3.5丙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下列渔业船舶:

1)船长小于15m,且主机功率小于44.1kW的海洋渔业船舶。

2)船长小于24m的非机动海洋渔业船舶。

2.1.3.6《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适用于下列内陆水域渔业船舶:

1)船长小于15m的钢质机动渔业船舶;

2)所有非钢质机动渔业船舶;

3)所有非机动渔业船舶。

2.1.3.7临时航行证书适用于船舶试航或短期、临时从事某种航行、作业的船舶等。

2.1.3.8临时乘客定额证书适用于休闲渔船及非商业性临时搭载乘客的非国际渔业船舶。

2.1.4产品检验证书

产品检验证书分为认可证书、专用产品证书和通用产品证书。

2.1.5证书格式

2.1.5.1国际渔业船舶的证书格式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或规则等的证书格式制定。

2.1.5.2非国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格式由主管机关制定。

注:

带(*)的船舶证书属于非强制性的,验船部门根据船舶所有人的需要签发。

第2节证书的签发

2.2.1国际渔业船舶

2.2.1.1国际渔船及国际渔业辅助船舶检验证书由符合第一篇1.4.3要求的验船师或机构签发。

2.2.1.2主管机关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国际渔业船舶免除本规则的全部或部分规定时,应签发相应的免除证书。

2.2.1.3需要通过苏伊士运河的渔业船舶,主管机关应按运河主管当局的规定签发《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2.2.1.4需要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渔业船舶,主管机关应按运河主管当局的规定制作《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送交运河主管当局签发。

2.2.1.5总吨位等于或大于400的国际渔业船舶,除应具有本篇2.1.1.1或2.1.1.3规定的检验证书外,还应具备主管机关签发的《滤油设备型式认可证书》和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2.2非国际渔业船舶

非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由验船部门签发。

2.2.3船用产品

2.2.3.1渔业船舶船用产品的认可证书由主管机关签发。

2.2.3.2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证书由验船部门签发。

2.2.4印章使用

2.2.4.1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使用刊有国徽图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印章。

2.2.4.2非国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船用产品证书使用主管机关统一规定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

第3节证书的有效期限

2.3.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

2.3.1.1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定期→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设备检验,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构造与机器设备检验,按定期→定期→定期→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无线电设备检验。

2.3.1.2船舶航行安全证书、渔船安全证书、渔业船舶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3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定期→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5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定期→定期→定期→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无线电设备检验。

2.3.1.6免除证书与其相对应的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相同。

2.3.1.7国际吨位证书、渔船吨位证书、渔业船舶吨位证书、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若船舶改建或改装影响吨位如果超过现有吨位的±1%时,船舶所有人应重新申报吨位丈量。

2.3.1.8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渔船载重线证书、渔业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每年申报年度检验。

2.3.1.9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防止油污证书、渔业船舶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10渔船渔捞和起重设备证书、起重设备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11《小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期间→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12《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72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顺序申报检验。

2.3.1.13临时检验合格后,需要换发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时,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下次检验的时间、类别应与现有证书相同。

2.3.1.14任何检验与发证的主要变动必须将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与前1份证书的有效期限联系起来。

1)如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如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之日3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

3)如换证检验在证书到期之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4)如临时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3个月前完成,需要签发1份新证书,则新证书自临时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除条件或临时证书外,其有效期限至现有证书到期之日止;

5)如临时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需要签发1份新证书,则新证书自临时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6)如临时检验在现有证书到期之日后完成,需要签发1份新证书,则新证书自临时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从现有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7)如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在现有证书周年日前、后3个月之内完成,则下次检验的周年日为自本次检验的周年日起12个月;

8)如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在现有证书周年日3个月之前完成,则下次检验的周年日为自本次检验完成之日起12~15个月内任何1日;

9)如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年度检验在现有证书周年日3个月之后完成,则下次检验的周年日为自本次检验的周年日起12个月。

2.3.2船用产品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

2.3.2.1筏站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4个月,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48个月,在此期间筏站及产品生产厂或代理商应每年申报年度审验。

2.3.2.2船用产品证书无有效期限。

2.3.3临时证书的有效期限

2.3.3.1国际渔业船舶在换证检验时,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影响颁发某种全期证书的项目不合格或存在遗留问题或根据特殊需要,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签发相应的条件证书,但此条件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3个月。

2.3.3.2非国际渔业船舶在换证检验时,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影响颁发某种全期证书的项目不合格、存在遗留问题或根据特殊需要,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签发1份不超过3个月的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2.3.3.3国际渔业船舶在定期、年度、期间检验时,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影响某种全期证书的项目不合格或存在遗留问题,则应收回原有船舶检验证书。

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签发1份相应条件的证书,但此条件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3个月。

2.3.3.4非国际渔业船舶在定期检验、年度检验、期间检验时,如果验船师认为有影响某种全期证书的项目不合格或存在遗留问题,则应收回原有船舶检验证书。

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可签发不超过3个月的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

2.3.3.5渔业船舶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超过6个月。

2.3.3.6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时,船舶所有人应申报临时检验。

经临时检验合格后,验船部门应签发相应的全期检验证书或在原检验证书上签署。

此种临时检验不改变原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

2.3.3.7未经主管机关或验船部门同意,验船师不得对存在某种项目不合格或遗留问题的渔业船舶签发全期检验证书。

2.3.4老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签发

2.3.4.1船龄超过20年的钢质海洋渔业船舶,除吨位证书外,其他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24个月。

2.3.4.2船龄超过30年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海洋渔业船舶,除吨位证书外,其他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24个月。

2.3.4.3船龄超过15年的木质海洋渔业船舶,除吨位证书外,其他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应不超过24个月。

2.3.4.4按本篇2.3.4.1~2.3.4.3规定签发的检验证书,若有效期限为24个月,则验船部门应按照换证检验的规定在证书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对船舶进行一次检验。

2.3.5证书的展期

2.3.5.1有效期限为48个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换证检验者,可申请1次延长证书的有效期限,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3.5.2申请延长证书有效期限的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增加申报1次年度或定期检验。

2.3.5.3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限届满,船舶所有人因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而不能按时申报换证检验时,验船部门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2.3.5.4当船舶获得本篇2.3.5.3规定的展期时,新证书的有效期限从其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

2.3.5.5需要申报定期检验、期间检验或年度检验的渔业船舶,验船部门不予展期。

第4节证书的失效

2.4.1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

1)证书有效期限届满;

2)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海损或机损事故;

3)未经验船部门同意,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更动重要机械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

4)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5)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

6)未经许可,擅自变更船舶所有人、船名、船籍或船籍港;

7)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及技术文件不符;

8)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捕捞作业;

9)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签证检验者。

2.4.2产品性能发生变化,与原签发证书不符时,产品证书自行失效。

第3章签发国际渔业辅助船舶检验证书的法定检验项目

第1节签发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检验

3.1.1签发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

3)定期检验;

4)换证检验。

3.1.2初次检验

3.1.2.1货船救生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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