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矿07矿井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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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矿07矿井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部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防重)办公会议制度

坚持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安全(防重)办公会议,由矿长亲自主持召开。

若矿长外出,则由代理主持全面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召开,矿井经营承包集团成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安全(防重)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对本单位当月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找出安全工作存在的差距与不足,提出改进工作、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措施。

2、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审定安全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季、月度安全工作计划。

3、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指示和文件以及各阶段的安全工作部署。

4、研究解决重大生产安全问题,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决定,保证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材料及时到位,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整改。

5、对当月发生的事故及违章、违纪事件做出处理决定,并制定防范措施。

6、有重大安全问题必须及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7、安全(防重)办公会议必须专门记录备查,文字清晰、内容齐全。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实行矿、部(科)、队三级技术管理,其职能划分如下:

一、矿技术管理基本职能

l、负责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方针、技术政策、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各项技术决策。

2、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综合平衡本矿生产能力的各项措施。

3、负责采掘工作面的安排部署和正常接替。

4、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条例,全面加强技术管理,作到均衡生产、安全生产。

5、负责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

并定期组织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复审。

6、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研究,不断总结技术经验,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技术上不断改善各项经济指标和提高经济效益。

7、积累、整理、归档技术方面的原始资料。

8、负责指导本矿职工的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二、部(科)技术管理基本职能

l、负责执行并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制订和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各工种操作规程,搞好安全生产。

2、加强对现场技术管理的检查、指导,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及时解决日常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对生产过程中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出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提出整改方案。

3、严格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坚持验收制度,不断提高煤炭质量、工程质量和维修质量。

4、管好、用好材料、设备、工具,改进操作技术,保证使用寿命,搞好回收利用。

5、负责对操作工人的日常技术教育和技术考核进行指导。

6、实施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工作,执行提高经济效益的各项技术措施。

7、负责作好有关技术资料的原始记录、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三、队技术管理基本职能

1、负责编制本队生产安全有关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有关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检查操作工人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4、负责本队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操作技术的培训及考试考核。

5、负责对生产作业中的有关技术资料做好原始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上报归档。

四、规程措施编制、上报、审批程序

l、编制:

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按审批程序交主管队长、有关部门技术负责人会签,由矿总工程师审定批准后贯彻执行。

2、上报、审批:

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印发南桐矿务局关于明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安全技术规定、安全措施审批权限的通知》(南局生发[2002]10号文)执行。

凡明确规定需上报公司审批的必须报呈公司审批。

属矿级审批的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总工程师可授权副总工程师审批。

矿辖部(科)、基层队无权审批任何安全技术措施。

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各基层队必须每天对本队范围内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重大问题进行一次排查,并将重大隐患情况及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及整改负责人,书面报矿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2、安全部门每月对基层队上报的隐患和重大问题按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进行分类并上报矿分管领导。

属部门落实整改的必须及时认真组织整改,并督促检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凡因部门无法完成整改的,应提交当月的“防重”会议研究,由矿统筹安排拟定出整改措施、时间、负责人。

安全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整改情况,并作好记录备查。

3、消防方面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由保卫部门负责,每月将排查、整改情况报矿安全部门,并登记备查。

4,对未按时组织隐患排查的基层队、部门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罚款50~100元。

凡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不认真,对所在队及部门负责人和负责排查、检查责任者各罚款50~100元。

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追究其渎职、失职责任。

 

4、入井检身制度

凡是经常进出人员的井口必须安排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员工担任井口检身工,按规定内容对入井人员进行全面检身。

对企图入井的违规人员严禁入井,并立即向矿井安全主管部门汇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入井:

(1)非井下工作人员而又无安全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者;

(2)随身携带烟火或有其它禁止带入井下物品者;

(3)入井前饮酒者;

(4)精神状态不正常或神态不清者;

(5)不按规定穿着井下工作服装、不配带矿灯者;

(6)穿化纤衣物者。

2、凡是竖井提升出入井人员由检身工负责清点、核对每次乘罐笼的人员必须符合限制规定,严禁超员。

并负责提示乘罐人员妥善处置随身携带物品。

3、凡是运送电气设备入井,检身工必须验证有关矿用准入安全标识、防爆检验合格证。

标识不清、手续不全不准入井。

4、检身工负责对以下情况予以查验:

(1)非防爆设备入井必须要有公司主管负责人批准手续。

(2)临时进行井下焊、割作业必须要有矿(井)长批准手续和相关安全措施文本。

(3)临时携带非防爆设备、物品入井要有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

(4)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超重设备、物品入井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5、检身工负责保持井口20米范围内不得有闲杂人员或携带烟火人员进入。

 

5、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制度

1、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员、机车司机、主提升司机、电钳工、通防工(包括主扇司机)、拥罐工(坡口工)、泵司机等八大工种和地面焊工、行车司机等八大工种由矿培训部门组织送公司培训中心培训、年审(年审两年进行一次)。

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IC卡),其正本由矿培训办公室保管,副本由其本人保管,并持证上岗。

2、其它工种由矿培训部门组织培训、年审(一年进行一次)。

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特殊工种操作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3、由公司培训中心培训的特殊工种人员每两年(其他工种每一年)必须进行年审培训。

年审培训合格并加盖年审章后,其资格证方可有效。

否则,其资格证无效,持无效证件人员不能上岗操作。

4、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矿培训部门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特殊工种人员的送培工作,保证每个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和年审。

5、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自觉按时参加培训年审,不准缺席、迟到、早退。

凡培训期间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元;缺席一天罚款30元,缺席两天者,取消其培训、年审考试。

6、矿培训部门要建立全矿特殊工种培训及年审档案,各队要建立本队特殊工种培训及年审档案。

7、对非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由矿统一制订培训计划。

由各队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结果报安全监察部备查。

6、瓦斯监测系统日常维护使用制度

一、地面部分

1、监测机房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安装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正常电压为220v+10%AC,计算机使用UPS不间断电源,机房安设两台空调以创造良好的室内环境。

2、计算机开机前应先打开显示器、打印机、中控站、多屏驱动器、外接设备等,然后开启主机,关机则相反。

计算机关机后再开机应保持10秒钟以上的间隔。

3、通讯电缆、副屏传输线的安装应与动力电缆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信号受到干扰。

同时主传输电缆在井口和机房各安装一组避雷器,屏蔽网接入独立的接地装置。

每月检查一次接地阻值和绝缘电阻,确保通讯线高阻值在100千欧以上。

4、雷雨季节,值班人员应特别注意,在天空雷鸣间隔时间要立即关闭计算机和中控站,切断通讯线和中控站的连接线。

5、机房值班人员应正确操作监测软件,对井下监测参数变化情况进行监视。

发现异常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主管负责人汇报,并协助处理,同时作好记录。

6、在监测桌面上显示的分站、探头位置、型号、报警断电器参数设置必须与井下实际使用的情况相符,否则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二、井下部分:

1、井下分站,传感器的安装地点、数量、类型、设备控制范围、报警点设置等,必须符合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的《瓦斯监测安装报批单》的具体要求。

2、分站及传感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相对干燥、无滴水、无积水,巷道帮、顶围岩稳定的安全地点。

同时应经常清除仪器表面的灰尘和水分。

仪器安装好后,应重新检查一次仪器的接线及防爆性能,确认无误后,方能送电运行。

3、仪器投入使用后,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调试,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对传感器精度及报警、断电情况进行调校。

同时对电缆、分站的完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后应填写好记录牌和记录本。

4、仪器发生故障后必须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井下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故障必须当班处理,不得随意拖延处理。

5、分站或传感器在井下使用半年左右,应撤到地面进行检修。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在地面通电运行48小时后才能入井。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标明合格标签,同时建立好维修记录。

 

7、瓦斯监测机房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1、机房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并双方签字。

2、交接班人员必须交清当班计算机、副屏、中控站运行情况,井下分站、探头安装、撤除及故障维修情况,瓦斯超限、报警原因、时间等。

交清下一班应注意的问题。

3、交接班人员必须对机房内的设备物品、资料数量、使用完好情况进行仔细清点、检查,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作好记录。

4、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设备、物品、资料放置整齐,做到窗明机净。

8、瓦斯监测机房管理制度

1、瓦斯监测机房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场所,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与监测工作无关的闲杂人员严禁进入机房。

2、机房内的所有设备必须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及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

3、瓦斯监测系统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必须熟练掌握系统设备、软件的使用方法及操作程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计算机一台运行,一台备用,保证24小时连续不间断监测。

主机运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监测无关的任何工作。

若主机发生故障,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启动副机投入监测运行,并及时向部门主管负责人汇报。

5、机房内的监测资料、图纸和计算机的内存信息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资料,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存。

未经矿分管领导允许,不得擅自借阅和拷贝。

 

9、雷管、炸药领用制度

1、凡到炸药库房领取炸药、雷管必须是通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发给“爆破员作业证”的放炮员,方能凭证和专用领单领取雷管、炸药。

严禁发给其他任何人员。

2、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应由所在队值班负责人填写清楚领取炸药、雷管的种类和数量,连同放炮员本人私章交库管员办理领取手续。

凡一个放炮员同时领取两种不同性质的雷管、炸药时,没有总工程师签发的安全措施,库管员不得擅自发给。

3、放炮员放炮后,应在“雷管、炸药领料单”上填写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数量。

经生产班长、安全网员现场核消、签名后,到库房办理一次性退库手续。

并将未放完的炸药、雷管如数交回库房作退库处理,由库管员当面核销。

4、库房管理人员、放炮员如有违犯上述规定者,一律按《南桐矿务局内部治安管理办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爆破器材库防火警卫制度

1、严格执行炸药库进出人员登记制度。

凡是非炸药库工作人员进入炸药库必须持有矿公安科签发的“临时出入证”。

出入库时,按规定在出入登记簿上登记,并认真听取门卫宣讲入库注意事项,在炸药库负责人的带领下,方可进入库区。

2、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非库房人员,只能在指定范围内活动,工作完毕,立即出库。

严禁对炸药库摄影绘图。

3、严禁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入炸药库区内。

4、未担任火工产品运输任务的车辆,不准进入库区;转运火工产品的车辆必须在门岗外戴上防火罩。

5、库区内的杂草要定期铲除,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易燃物和其它杂物,保持环境卫生。

6、避雷针每年必须检查一次,并随时检查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是否完好。

7、保持完好的消防降温设施,按时测定库内温度并作好记录。

室内温度超过30℃时,应开启降温水降低室温或采取其它降温措施,室温不准超过35℃。

8、警卫人员不准在值班期间打瞌睡或做本职工作以外的事情。

不得擅离职守,防止酗酒者、精神不正常者、小孩和其他人员误入库区。

9、每天必须对库区安全防火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可靠。

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11、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定期清查爆破器材库,凡不合格、变质、过期的炸药、雷管,必须立即清理登记造册,定期报呈有关部门批准报废处理。

2、炸药库收到退交回来的废雷管、废炸药,要登记建帐,妥善保管,不准乱丢乱放和任意处理。

3、公司各矿井爆炸器材分库无权销毁处理报废的雷管和超期变质的炸药。

应定期移交公司总库集中销毁,凭公司总库验收回执手续销帐。

4、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按规定拟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安全部门,由公安分局批准执行。

5、在指定的地方销毁处理爆破器材,必须要有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区公安分局参加,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6、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处理爆破器材。

7、销毁爆破器材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必须收集起来进行再次销毁。

12、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使用运输爆破器材的专用车辆。

出车前必须经过认真检查,要保证有良好的车况,必须插有标明“危险”字样的旗帜。

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要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车况不好的车辆运送爆破器材。

2、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应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和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的专人负责押运。

非押运人员严禁搭乘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

3、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运输雷管装车的高度必须低于车箱100毫米;运输硝酸铵类炸药,装车高度不准超过车箱,其运送距离超过100公里时,不得超过限载量的80%,并且不准搭载其它货物。

4、汽车行驶速度:

在能见度好时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在有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低时速度要减半;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上坡或下坡时距离不小于300米。

5、运输爆破器材,按指定路线行驶中途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

严禁在装有爆破器材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

6、在井下内运送爆破器材,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的规定执行。

7、装卸爆破器材,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

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常识。

装卸作业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必须夜间作业时,应有充足的防爆照明设备。

禁止在夜间装卸雷管,禁止用明火灯具照明。

在装卸现场,应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靠近装卸地点。

严禁烟火及携带引火物。

8、装卸时,运输车辆应停在库门或露天货堆10米以外,等候装卸的车辆距装卸地点不小于100米,雷管与炸药不得在同一地点装卸,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

9、搬运时,谨慎小心,轻抬轻放。

严禁冲击、碰撞、拖拉、翻滚和抛掷爆破器材。

10、装运爆破器材,应在车箱底垫上软垫。

合格品与不合格品不得同车混装,也不得同车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

装好车后,须加盖绳网、帆布,并捆扎牢实。

11、禁止对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进行修理或加汽油,也不能边装车边修理。

13、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内,其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都必须符合规定,并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储存许可证”。

库内储量不得超过额定储存量;井下爆破器材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5~302条之规定。

2、建立进出库区登记制度。

设立门卫、巡逻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兼任保卫人员。

3、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须按不同规格、品种分别存放。

包装要保持完整,并挂好标志牌;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禁止迭放。

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堆放硝铵类炸药的货架(堆)高度不得超过1.6米,库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4、严格执行验收、领、退制度。

废管、废药要登记建帐,不允许乱丢乱放,任意销毁。

帐薄、单据要保持字迹清楚、无涂改、无挖补、帐务日清月结,帐物相符,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

5、库区内严禁烟火,不许穿有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启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堆放间进行。

6、地面炸药库每天14至16时测定室内温度,并作好记录。

7、代储外单位的爆破器材,需经区公安分局及本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的同意批准。

8、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14、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1、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或硐室)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洞室或壁槽里发放。

2、放炮员领用爆破器材,必须持放炮作业证在指定地点,采用经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和填写有使用单位、使用地点、请领品种和数量的爆破器材专用领单领取;手续不全者,不得发放,并且实发数不得大于请领数;放炮员无专用的爆破器材箱不予发放。

3、过期失效、变质的炸药、雷管及电阻不合格和未经检测、编号的雷管不准发放;不同厂家、不同类别、性质的炸药、雷管不准混合发放使用;品种、规格不详、数量不清的炸药、雷管不准发放。

4、爆破器材专用领单必须逐项填写、签字,严禁任意涂改。

凡缺项填写、签字或经涂改的领单一律作废。

5、当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要由当班现场负责人签字核销。

剩余炸药、雷管,由当班放炮员交库清退。

不准转交下一班,严禁私自携带出井存放。

6、爆破器材应按其入库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7、建立收发爆破器材的专门台帐,做到班班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8、收回的废雷管、废炸药要建帐登记,妥善保管,不准任意处理。

9、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能整箱(袋)发放。

各单位分库所需的爆破器材由总库负责直接押送,由所需单位事先办理调拨手续。

15、电雷管导通编号制度

1、雷管导通编号必须由通过审查、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雷管性能、持有合格证的人在专门的检管室(或硐室)内进行。

2、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认真填写导通记录。

3、导通时,先检查和校正检测仪表,使其灵敏可靠,操作中分管时,应拴紧管口附近爆破线,不得捏住管体抽拔雷管,并须细心逐个操作。

4、经导通检测后的雷管,根据电阻值的大小按规定进行编组,每10发为一把,将脚线裸体部分扭结短路,合格雷管和废雷管要分别存放。

5、雷管必须逐个编号,严禁使用油漆编号,使用雷管打号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6、随时掌握雷管的消耗情况,及时编号补充和调整,以保障生产的需要及雷管的有效贮存期。

7、雷管编号必须根据放炮员的编号定人定号,造册立档,不允许随意变动。

库房如要调整编号,必须经保卫和安监部门的同意。

 

16、爆破器材管理奖惩制度

1、认真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节约降耗、预防爆炸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2、为有效地收集散失的炸药、雷管,凡拾到炸药或雷管交安监部门,均奖励现金20~50元。

3、因管理不善,丢失炸药、雷管者,停发其当班工资,并罚款50~100元;追不回所丢失炸药、雷管加倍处罚,并按爆破管理条例追究责任。

拾得炸药、雷管不及时上交,私自侵吞者,罚款200元;盗窃炸药、雷管者罚款200~500元,并按违犯《社会治安处罚条例》追究责任。

4、凡违反火工产品装卸运输、储存保管、领退核销、雷管导通编号、销毁处理、防火警卫制度,罚款5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凡违反放炮作业的有关规定,按照《南桐矿务局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第91~95条,第99~105条之规定处罚。

6、发现有即将发生爆炸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7、管理、使用爆破器材人员无故不参加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不参加业务学习、业务培训的按违犯劳动纪律论处,并罚款50元。

17、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器材在入井前必须作好安全标志的登记、建档。

2、健全设备入井验放制度。

设备在入井之前,必须检查“三证”及其安全性能,对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严禁入井。

3、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按规定检查防爆性能,如发现不具备防爆性能,严禁入井。

4、作好电气设备入井防爆检查记录,备查。

5、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维修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6、凡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7、对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按规定作好检查、检修记录。

8、对设备、器材的安全保护装置按规定作好校验记录。

18、斜井人车维护管理制度

为保证入井人员安全乘坐人车,并保证人车在运行中不发生

任何不良现象,特制定以下维护管理制度:

1、每天派专门人员对人车进行一次维护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作详细记录。

2、人车检查时,包括对人车防坠器的静止脱闸试验和联结装置活

动、滑动部位及手动脱闸机构磨损程度的检查、清理和注油(清理是指以上几个部件上的油垢、灰尘及锈蚀的清除),并拧紧各部件的紧固螺丝。

3、人车检查人员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维护人车,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队值班领导汇报。

4、维修人员检查、修理人车时,必须按照《人车完好标准》第7.1~7.8条之要求和《检修质量标准》第5.1~5.8之要求检查检修人车,修理后的人车应达到完好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5、维护修理人员必须每3个月对运行中的人车进行一次维护检修,每6个月进行一次中修,每一年进行一次大修。

大修后的人车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要求,并由矿机电负责人牵头验收签字后,才能入井使用。

6、在使用运行中的人车,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进行修理,禁止人车带病运行。

7、人车跟车员必须严守职责,跟车时应坐在首车的最前排跟车,并随时了望窗口,观察斜坡铁道有无障碍,聆听人车有无异常声音,跟车过程中如发现人车有断绳跑车等紧急危险情况时,应立即使用手闸脱闸制动人车,保护乘车人员及人车的安全。

8、人车乘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斜井人车乘车制度》,依次排队上、下车。

严禁拥挤和爬、蹬、跳。

乘车时不得发生有任何损坏人车的行为。

9、人车维护、检查、检修人员、人车跟车员及乘车人员都应接受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有不执行本制度和《斜井人车乘车制度》者,按《南桐矿务局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钢丝绳检查制度

1、每天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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