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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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620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案由

C.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由此可见,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因此,选项ACD均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不应入选。

《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由此可见,案由是判决书的法定内容,而并非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选项B应选。

第2题:

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交付。

丙听说甲有一块玉石要出售后,赶紧与甲联系,愿意出2000元购买。

甲将玉石卖给丙,并实际交付给丙。

乙闻讯遂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允,乙遂以甲为被告诉至法院。

则:

A.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如果乙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如果甲申请,法院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不能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中,丙已经合法取得了玉石,并支付了相应对价,法院不能追加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见《经济审判规定》第11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3题:

李某欲加入由张某和罗某所成立的合伙企业。

以下的各项要求中,哪些不是李某入伙时依法必须满足的?

A.张某和罗某一致同意,并与李某签订了书面的入伙协议

B.张某和罗某向李某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C.李某应向张某和罗某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D.李某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活动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

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据此,本题A、B项是入伙必须满足的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据此,本题D项是入伙必须满足的要求。

法律未要求新人伙人应当向原合伙人说明个人负债情况,故C项不是入伙必须满足的要求。

第4题:

无国籍人吉姆涉嫌在甲市为外国情报机构窃取我国秘密,侦查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吉姆。

甲市检察院应当如何审查批捕?

A.可以直接审查批准逮捕吉姆

B.应当报请省检察院审查批准

C.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报经外交部备案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一准逮捕。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故选C。

第5题:

甲在家里打扫卫生,将一件旧大衣当垃圾扔掉,未发现妻子藏在口袋里的5000元钱。

大衣被乙捡回。

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5000元,乙拒不归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

()

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消灭

B.乙依据先占原则取得该5000元钱的所有权

C.该5000元钱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

D.乙应将5000元钱返还给甲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抛弃必须是财产所有人主动放弃其对动产的所有权。

本题中甲只有抛弃旧大衣的意思而没有抛弃5000元钱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该5000元钱不成立抛弃,乙也就不能主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故A、B项错误。

该5000元钱为隐藏物而非埋藏物,根据《物权法》第114条、第109条,乙应将该5000元钱返还给甲。

故C项错误,D项正确。

第6题:

甲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骗取大龄女青年乙的爱情,与乙于2007年举行教堂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原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D.倘若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系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1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可以诉请解除,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7题:

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A就成立公司监事会发生争议,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A公司若经营规模较大,则应当设立监事会,且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B.A公司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C.监事的任期每届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D.A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A公司的监事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故A正确。

本条第2款规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故B正确。

本条第4款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D正确。

第53条第1款规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故C错误。

第8题:

甲自幼具有绘画天赋,在5岁时,就成功绘制了一幅百鸟朝风图,受到了广泛的赞叹。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对此画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甲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B.甲对此画不享有著作权,因为此画还没有发表

C.甲对此画享有著作权,因为著作权的享有可以不考虑民事行为能力

D.甲对此画享有著作权,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活动,从而享有著作权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了关于著作权的两个问题:

一是著作权取得跟作品是否发表的关系,二是著作权与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关系。

对于第一个问题,《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因此,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自作品的完成之日就可以取得著作权,并不要求作品发表。

具体到本题中,“百鸟朝风图”完成之日著作权即产生。

因此,选项B“甲对此画不享有著作权,因为此画还没有发表”‘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从事创作行为、创造行为都属于事实行为,其权利的取得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能力。

因此,选项A、选项D都是错误的。

另外,依据我国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接受赠与、利益外,原则上不能从事民事活动。

选项C符合法律的规定,即作画作为一种创作行为不考虑行为能力的问题,在作品完成之后,甲即可以取得百鸟朝风图的著作权。

第9题: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男性的主导地位,因此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使具有特殊情况的妇女得到特殊保护。

西周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保护家族利益,不存在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

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还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因此,正确选项为B。

第10题:

周童(5岁)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园玩,游戏过程中周童将林晨(6岁)的双眼划伤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

林晨的父亲林河要求周家赔偿林晨的医疗费、伤残费共计6万元。

周童的父亲周志伟以周童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

林家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河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伟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证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伟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河,被告是周志伟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河和林晨,被告是周志伟、李霞和周童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所以未成年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

但同时,未成年人因其年龄的缘故,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以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告或被告之间根据这一法律关系,如果这方当事人败诉,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作为祖母李霞与孙子之间显然不存在该种利害关系。

第11题:

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又背书转让给丙,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因急需现金,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之背书转让给戊。

对此,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A.由于乙在汇票上标明“不得转让”字样,故丁与戊均未曾取得票据权利,其只能依据普通的民事关系向丙追偿

B.甲应对持票人戊承担保证责任,乙不对持票人戊承担保证责任

C.甲、乙对持票人戊承担保证责任

D.甲、乙、丙、丁均对持票人戊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票据背书及转让的效力问题。

依据《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

第12题: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哪一种民事裁定、决定,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复议?

()

A.关于先予执行的裁定

B.关于回避问题的决定

C.关于驳回起诉的裁定

D.关于拘留的决定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对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申请上诉不同于申请复议,因此选项C不正确,符合题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因此选项A不符合题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因此选项B不符合题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罚款和拘留适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以及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D选项也不符合题意。

第13题:

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笑与奚落。

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下列对报社的行为定性中,正确的有()。

A.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C.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D.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涉及新闻报道的侵权问题。

新闻报道也不得披露他人的隐私。

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的姓名,不属于侵害姓名权的问题。

甲自残无名指,与报社的新闻披露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侵害身体权。

故本题选项应为D。

第14题:

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A.2000年甲给妻子投保了基本医疗以外的大病保险,2003年初,为了与感情不和的妻子离婚,给妻子下毒,待到同年年底的时候,甲的妻子患上了严重的肾衰竭

B.2002年9月,乙考人大学。

乙父为在外求学的乙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以伤残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大四的时候,乙迫于找工作的压力,精神状况日趋恶化,在一次与宿舍同学争吵后,跳楼自杀身亡

C.2003年底,丙为年事已高的母亲投保了医疗保险,2006年初,丙下岗待业,无力继续缴纳保险费,直至同年年底仍未能找到工作,丙无奈只能解除保险合同

D.2002年初,丁购买家用小轿车后就为自己上了人身伤害的意外保险,2004年春节丁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造成了严重交通事故,自己也身受重伤,并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第15题:

以下不属于涉外协议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

A.限于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中适用

B.管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

C.当事人只能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不得违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参考答案:

C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法律只作了原则规定“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C项所列出的法院。

第16题:

肖某是甲海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甲公司的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执行经理只能决定10万元以内的合同事项。

2006年4月肖某在海南采购时认为海产品价格较低,遂大量买进,采购合同价值达30万元、但由于一时难以租到冷藏车,运回公司时海产品已经部分变质,造成公司15万元的损失。

肖某认为自己是替公司办事,造成损失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对此,甲公司的股东邓某欲起诉肖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肖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邓某2个月前购进甲公司的股份,持股达5%,所以邓某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C.邓某可以请求甲公司的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邓某请求甲公司的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A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CD选项正确。

因为邓某持股只有2个月的时间,所以不具有主体资格,据此本题选B。

第17题:

甲、乙之间由于债权债务纠纷而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自愿、合法原则的指导下对于甲、乙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

在调解书送达的过程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送达时,甲拒绝签收,于是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B.法院对于该调解书进行公告送达

C.送达时,乙拒绝签收,于是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D.送达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判决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根据《适用意见》第84条的规定: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而且调解书也不适用公告送达。

所以,本案中当甲或者乙拒绝签收调解书时,说明他们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反悔,法律对该案应该依法进行判决,而不能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调解书强行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18题:

张某在与李某闲谈的时候,说欲以5000元的价格将钢琴卖掉。

李某遂携款5000元前去张某家购买,张某予以拒绝。

()

A.张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成立

B.张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C.张某对要约有撤销权

D.张某对要约有撤回权

参考答案:

B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一项重要条件是受要约人要特定,张某只是表示有出卖钢琴的意思,并没有向李某发出要约的意思,因此不构成要约,张某当然予以拒绝。

李某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个要约,但张某拒绝,合同不能成立,故排除A项。

肯定B项。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第18条要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回、撤销。

但在要约发出情况下才存在撤回;撤销的问题。

张某根本未发出要约,因此也就不存在撤回和撤销的问题,故排除C、D项。

第19题:

大明粮行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刘明,其聘请了其朋友王海为其经营管理该企业,王海未经刘明的同意,可以从事的行为有:

()

A.刘明在聘用王海的合同中约定,王海订立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时要经刘明的同意,王海与善意第三人孙武订立了标的额为15万元的合同

B.以本企业财产为本企业在对外订立的一个合同中提供担保

C.王海将自己的一辆车卖给本企业

D.虽然市场上买入大米非常有利,但王海自行决定不购入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0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20题:

洪某在某家电公司购买了一台21寸松下牌彩电,因杂音较重,根据“三包”的规定,洪某享有选择权,他便要求家电公司更换一台,这时,洪某与家电公司的债的转变过程是()。

A.不可选择之债变成为可选择之债

B.选择之债变为不可选择之债

C.特定物之债转变为种类物之绩

D.以上都不对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商家为洪某提供三包,是选择之债,洪某要求商家更换电视,已经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转化成为不可选择之债。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前者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后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根据题意,应排除CD选项。

第21题:

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

合营企业的资本为450万美元。

中方投资3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厂房机器20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外方投资10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下列关于合资经营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外方的投资比例低于25%,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B.中方的投资中现金所占比例过低,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C.作为外方投资的机器设备,外方享有使用权,可以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D.外方的投资比例高于15%,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强制性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本题中外方的投资比例小于法定的25%,不符合该款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据此,除“场地”可以以使用权出资外,其他财产必须是出资方享有所有权的,本题中外方对租赁来的设备不具有所有权,因而不能作为出资。

综上,本题A项表述正确。

第22题:

英国一家以生产服装为主的知名公司,为开拓国际市场,方便业务往来,现拟在我国的几个大城市各设一个办事处。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是()。

A.该英国公司设立办事处,可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B.为方便业务往来,该英国公司在办事处名称中未标明英国国籍

C.该英国公司在申请时提出各个办事处的活动不受该英国公司因合并、分立或破产、歇业而终止的影响

D.该办事处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对外债务以该英国公司拨付的资金为限来承担

参考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第202条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203条规定: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依以上法条及相关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分支机构的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该分支机构的存在须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如外国公司不存在,分支机构应予撤销;同时,该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作该外国公司的行为,因分支机构的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归属于该外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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