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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最新版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交通部令XX年第7号,XX年x月x日修订配员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机动船舶的船员配备和管理,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对外国籍船舶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为所属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但是并不免除船舶所有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加必要船员的责任

第二章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第六条确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吨位、技术状况、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通航环境和船员值班、休息制度等因素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八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增配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三章最低安全配员管理

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二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它相关资料的副本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时,除查验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外,可以就本规则第六条所述的要素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必须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妥善存放在船备查

船舶不得使用涂改、伪造以及采用非法途径或者舞弊手段取得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船员配

备要求,为船舶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十七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换发或者补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原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八条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换发或者补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船舶当时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予以办理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监督检查

-2-

第二十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总吨及以上(或者千瓦及以上)海船、总吨及以上(或者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二条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做出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船舶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的内容,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XX年x月x日,针对小型船舶和海船配员的特殊情况,交通部组织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作了一定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了船舶分档

1、将海船总吨至总吨分为“总吨以上及以上至未满总吨”和“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两个档次,将主机功率未满kw分为“75kw及以上至未满kw”和“未满75kw”两个档次,并将配员作相应调整

2、将内河四等及下船舶分为四等、五等两个档次,并将配员作相应调整由于内河考试规则即六号令中,五等船员未按主机功率进行划分,因此轮机部按照总

-3-

吨分档

二、对重新分档后的船舶配员作了相应的增减

1、对海船“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总吨”和“kw及以上至未满kw”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总体上略有提高如:

原配员表中对至总吨的特殊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一人”

2、对海船“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总吨”和“未满75kw”的配员标准适当降低如: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总吨的船舶,按照原配员表至少需要4人,如果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还需要增加1名驾驶员,本次修改后为,一般规定为三人,如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增加1名二副,如航行时间不足8小时,可减免三副1人,总体上减少了1-2名配员

3、四等河船的配员标准适当调整,有升有降如,原配员表对四等以下河船甲板部的附加规定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本次修改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须增加驾驶员1人”,标准略有放宽而对四等客船原配员表规定“驾驶员、水手各1人”本次明确为“船长1人,水手1人”,标准略有提高

4、五等河船配员标准适当降低如:

对五等河船取消了轮机部增加轮机员的附加规定一般规定只要求“驾机员1人”

三、对海船总吨和kw及以上,河船三等及以上的配员标准未做大的变动四、对未满kw的港内拖轮,在附加规定中增加了未满,可减免值班机工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五、按照6号令的规定,对部分职务船员的配备予以明确

1、对内河50总吨以下的船舶驾驶部和轮机部船员明确为驾机员2、将驾驶员、轮机员、均明确为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六、考虑到船员值班、休息情况,对配员表的附加规定中的减免与增加配员的连续航行时间作了适当的增减,并相应调整船员配备如:

对海船至总吨的甲板部,至kw的轮机部的附加规定中增加配员的时间限制均从36小时提高到24小时七、对配员的减免均从最低等级职务的船员开始

八、增加了载客较少,航程及航行时间较短,可不配客运部人员的规定如:

对河船,航程不超过5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海船也有相似的规定

九、增加了“未满50总吨及主机功率未满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可只配1名驾驶员或者驾机员”的规定

如果船东需要更换配员表,可以在XX年x月x日之前,可以在海事部门原来的发证机关去换发,相关的费用不予收取

海船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板部

船舶种类、航区、吨位

或总功率

总吨及以上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总吨

一般规定

附加规定

一总吨及以上至般未满总吨船舶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总吨

未满总吨

总吨及以上

客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总吨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总吨

未满总吨

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各1人,值班水手3人可减免三副和值班水手各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船长、大副、三副各1人,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连续航行值班水手3人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再减免

三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

手2人

可减免三副1人及值班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36小时,须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增加二副1人手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

减免三副1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

驾驶员

船长;机驾合一为驾机员)

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

1人,值班水手1人

时,可减免值班水手1人

(1)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

(2)配有与救生艇数量相增加二副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等的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及超过8小时可减免二副和值救助艇操纵证书的人员班水手各1人(不包括船长和大副)

(1)船长、二副1人,值班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

水手2人

增加二副1人

(2)同上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

(1)船长、二副1人,值班

增加二副1人

水手1人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

(2)同上

减免二副1人

(1)船长1人,值班水

过4小时,须增加二副1人

(2)同上

-5-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

千瓦及以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可减免二副、值班水手各1人;

各1人,值班水手3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海上

再减免三副1人上

船长、三副各1人,值班水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拖千瓦以下

手2人加二副1人

千瓦及以轮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港上内

未满千瓦三副1人,值班水手1人

轮机部

附加规定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36小时可减免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0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二管

轮机长、大管轮、二

O千瓦及以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2人

管轮、三管轮各1人,

上-1自动化机舱可减免三管

值班机工3人

轮和值班机工2人半自动化机舱可减免值班机工2人

千瓦及以上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

轮机长、大管轮各1

至未满O千加三管轮1人和值班机工1人(自动

人、值班机工2人海

瓦化机舱及半自动化机舱除外)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24小时须增加

二管轮1人(自动化机舱及半自

千瓦及以上轮机长、三管轮各1动化机舱除外)上

至未满千瓦人,值班机工2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时,可减

免值班机工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

轮机员1人,值班机

75千瓦及以上至工1人

未满75千瓦

值班机工(机驾合一的免)1人

航区和总功率一般规定

二管轮、三管轮各1人值班未满75千瓦,可再减免三管轮1人;机驾合一,可再减的免)免值班机工1人

客运部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4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

客船

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可按每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海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注:

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均为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6-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国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其轮机入级证书载明情况为准;国内航行船舶的机舱自动化程度按照船舶检验证书簿载明情况为准,主推进装置驾驶室遥控的可按半自动化机舱进行减免;

4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检验时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6船舶在中途港或海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7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8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

附录2:

海船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配员表

海区A1A2

设备

兼职限用操作员1人

专职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通用操作

员2人

双套单套

专职通用操作员1人或兼职

通用操作员2人

专职无线电电子员1人

A3和A4

注:

1、A1、A2、A3和A4海区是指XX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XX年修正案所界定的区域;2、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应在相关证书中标明或出具相应证明)暂未配备设备的,可

暂不配备操作员;

3、船舶在未设有岸上设施的水域航行,经该水域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报

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暂免予配备操作员;

4、总吨以下船舶(仅航行在A1+A2海区)可配兼职通用操作员1人;总吨

及以下国内航行船舶免配操作员

附录3: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甲板部

总吨及以

船舶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总吨及以上

总吨及以上上至未满未满50总吨

等级总吨至未满总吨

总吨

-7-

船长1人、大副、船长、大副、般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二副、三副各1三副各1人、驾驶员1人驾机员1人规手1人

人、水手3人水手2人定一连续航行时般间不超过16小时

船附可减免三副和水连续航行时间连续航行时间连续航行时舶加手各1人不超过16小时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超过8小时的,间超过8小时

规连续航行时的可减免三副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须增加驾驶员1的,须增加驾定间不超过8小时,1人人机员1人

可再减免二副1人一

船长、大副各1船长、大副、般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船长1人,水手1人、二副2人、水二副各1人、水驾机员1人规手1人人

手3人手2人定

连续航行时间

客连续航行时

不超过8小时

间不超过8小时

的可减免二副

附的可减免二副和连续航行时间连续航行时

1人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8小

船加水手各1人超过4小时的,间超过4小时

连续航行时间时的可减免驾驶员1人

规连续航行时须增加驾驶员1的,须增加驾

超过16小时,

定间不超过4小时,人机员1人

须增加二副、

可再减免二副1

值班水手各1

轮机部

千瓦及以

船舶千瓦及以千瓦及以上

上至未满未满千瓦未满50总吨

等级上至未满千瓦

千瓦

轮机长、大管轮机长1人、

轮机员(机驾驾机员1人

机工3人工2人

-8-

连续航行连续航连续航行时连续航行时间时间不超过16行时间不超间不超过8小时超过4小时的,小时的可减免过16小时的的可减免轮机员须增加轮机员三管轮和机工可减免三管1人1人连续航行时的免)连续航行人间不超过4小时时间不超过8自动化的可再减免机工

附加规小时可再减免机舱可减免1人定二管轮1人三管轮1人、机驾合一的

自动化机机工2人可减免轮机员1舱可减免二管人轮、三管轮各1人、机工3人

客运部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客船

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小时的可按每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5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小时,且载客定额不足50名的,可不配客运部人员

注:

1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总吨或千瓦及以上至未满千瓦的港内作业船舶或航

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渡船,可配备驾驶员、轮机员各1人、水手2人、机工1人

3轮机部可按航行时间减免,或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减免,但不应按航行时间和机舱自动化程度同时减免

4拖轮等没有核定总吨的船舶,按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确定等级

5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不适用减免规定

6低级岗位可由持有相应等级适任证书的较高级岗位船员担任,也可由持有较高等级适任证书的同级岗位船员担任

7船舶在中途港或水上作业点停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计入连续航行时间8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可只配驾驶员或驾机员1名9机驾合一指在驾驶室能直接操纵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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