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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备招标文件第一册061044包1

 

货物采购

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

(第一册)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编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2.合格投标人

3.投标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5.招标文件的澄清

6.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构成

9.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证明

10.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

11.投标报价

12.投标保证金

13.投标有效期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投标截止时间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9.投标文件的初审

20.投标的澄清

21.投标的评价

22.与招标机构和买方接触

六、授予合同

23.资格后审

24.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中标通知书

27.签订合同

28.中标服务费

第二章合同条款

1.定义

2.技术规范

3.专利权

4.包装要求

5.装运标志

6.交货方式

7.装运通知

8.保险

9.付款方式

10.技术资料

11.质量保证

12.检验

13.索赔

14.延期交货

15.违约赔偿

16.不可抗力

17.税费

18.履约保证金

19.仲裁

20.违约终止合同

21.破产终止合同

22.转让和分包

23.合同更改

24.通知

25.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27.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附件

1.投标函

2.投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技术规格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技术文件

7.资格证明文件

7-1营业执照(复印件)

7-2法人代表授权书

7-3制造商资格声明

7-4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7-5贸易公司与制造商的经销或代理协议(复印件)

7-6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8.投标保证金保函

9.履约保证金保函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列明的招标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招标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或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货物合同项下的款项。

2.合格投标人

2.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投标。

2.2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供货人才能参加投标。

2.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投标费用

3.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

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格式

第四章附件

第二册

第五章投标邀请

第六章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机构。

对投标截止时间十五(15)天以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招标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该答复提供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标明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机构回函确认。

6.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机构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7.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文件的构成

8.1投标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投标函

(2)投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技术规格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技术文件

(7)资格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

9.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9.1投标人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按第2条款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证明、合格货物和服务的证明、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以及“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经验和其它业绩证明。

9.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

10.证明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投标人应提交其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

11.投标报价

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报价方式。

11.2投标人要按投标分项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1.3对于非标准货物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1.4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

11.5招标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1.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2.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2.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或

2)在中国营业的信誉好的银行,以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12.3任何未按第12.1和第12.2条要求提交可接受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交纳中标服务费后无息退还。

12.5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原额退还。

12.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签订合同;或

(3)中标人未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

13.投标有效期

13.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18.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可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按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影响保证金退还。

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

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对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4.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所有副本。

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或投标单位公章。

封皮上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5.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6.投标截止时间

16.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资料表”中指定的投标地点。

16.2招标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这种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6.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拒绝接受。

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

17.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皮上标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1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及评标

18.开标

18.1招标机构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8.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8.3开标时,招标机构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修改或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声明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投标声明,在评标时才予以考虑。

18.4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19.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及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19.2初审中,算术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如果单价和数量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及分项价汇总之和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和分项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和分项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3)如果投标人不同意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9.3招标机构可以允许投标文件中存在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但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19.4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4)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不满足技术规格中主要参数和超出“投标资料表”中偏差范围的。

19.5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投标的澄清

20.1在评标期间,招标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澄清不得对投标价格等实质内容做任何修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1.投标的评价

21.1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19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1.2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将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22.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

22.1除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接触。

22.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3.资格后审

23.1招标机构将审查建议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

23.2在审查建议中标人时将考虑其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机构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理的资料。

23.3如果审查通过,招标机构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招标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中标侯选人能否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24.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4.1招标机构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幅度内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5.1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取消招标并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因此而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6.中标通知书

26.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2当中标人按第27条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机构将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7.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8.中标服务费

28.1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15天内,招标机构向中标人收取“投标资料表”规定金额的中标服务费。

28.2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

28.3中标人如未按第28.1条规定办理,招标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买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1)现场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

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

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

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

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寄给买方。

6.3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或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条款资料表”。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除“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

12.检验

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索赔

13.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延期交货

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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