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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资料

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

                                    刘湘溶 张 斌

                             天津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

内容提要 环境正义是环境伦理学应对自身理论缺陷和现实实践困境而提出的新理论,主要是思考和探索解决环境不公和环境危机的可能性途径。

环境正义是关于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伦理系统,主要包括环境正义理念、环境正义规范、环境正义德性三个方面。

与之相对应,环境正义具有价值、规范、主体三重属性。

环境正义价值确定目标、方向,环境正义规范提供手段、途径,环境正义德性提供主体品格基础。

明确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将有助于环境正义建设,为解决环境不公和环境危机提供可能性路径。

关键词 环境正义 价值 规范 伦理德性  

近年来,环境伦理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同时环境伦理学在指导环境保护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就在相当程度上确证了这门学科理论的合理性。

但也有一些环境伦理理论在指导环境保护实践中遇到了困难,不是过于理想化、无法实现,就是过于抽象化、不具备可操作性。

可以说环境保护实践的现状既向环境伦理学提出了挑战,也为之提供了新的理论发展契机。

环境正义就是环境伦理学应对自身理论缺陷和现实实践困境而提出的新的理论,主要是思考和探索解决环境不公和环境危机的可能性途径。

实际上,环境正义可以从政治学、法学等学科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但本文主要是从伦理学的角度对之进行分析。

环境正义是关于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伦理系统,主要包括环境正义理念、环境正义规范、环境正义德性三个方面。

与之相对应,环境正义具有价值、规范、主体三重属性。

一、 环境正义的价值属性:

和谐与进化  

环境正义首先是一种价值理念。

具体说来,环境正义理念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同时,环境正义理念又是对如何规范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是环境正义规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

因此,环境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它通过环境正义规范来体现并实现自己的价值。

“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世界的原型、本质,是规律与价值的统一,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而价值理念是人们对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规范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的抽取和概括。

它反映主体在行为过程中的价值构成、价值30 天津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标准和价值判断。

正如人类的一切活动都离不开某种价值理念的支持和引导,环境行为也离不开价值理念的支持和引导。

亚里士多德曾说:

“有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①在这里“正义”是“礼法”的价值基础,是维持人们生活秩序的伦理理念。

传统的社会秩序主要是靠上帝、权威、道德等因素调控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结构与交往状态,而现时代的社会秩序主要是靠法律、市场等因素调控的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交往结构与交往状态。

首先,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秩序发生了变化,这必然引起正义理念本身的变化。

其次,建立社会秩序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作为建立社会秩序基础的正义理念也一定会发生变化。

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闭落后的自然农业经济,维持社会秩序的政治、道德等因素是与之相适应的。

而现代社会是趋向市场全球化、经济一体化的社会,维持社会秩序的调控因素主要是法律和市场,可是法律是强制性的,市场总会失灵,所以建立新时代的社会秩序更需要伦理理念。

而环境正义正是新的时代条件下正义理念内涵的丰富与拓展,是人类生存境况发生变化背景下人类实践精神的调适与创造。

环境正义既是对人类生存状态的科学反映,也是人类主体精神的价值追求。

可以说“环境正义是建立新社会秩序的基础”。

环境正义作为一种伦理理念的价值功能就在于,它不但为合理的人类行为规范提供价值基础,而且为人们评价环境行为是否符合人类所期盼的价值取向提供客观的价值标准,从而指导环境正义规范的建立和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新的社会秩序的建立。

环境正义首先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存在着由于环境保护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引起的“环境不公”问题。

由这一问题引发的“环境正义运动”,不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内部,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响应,并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运动的一个亮点。

环境正义强调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的不正义现象及其校正,环境正义关注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解决,环境正义将与人们的生活和生存密切相关的环境作为当前最需要保护的重点。

也就是说,环境正义要解决各种层次的环境不公,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这是人类对自身的正义。

环境正义还追求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

人类具有维护自身生存的当然之理即“人权”,同时人类也要尊重自然生存的当然之理(规律)即“自然权”,因为人类生存是二重性的,既是自主的存在又是为人的存在和为自然的存在;自然的生存也是二重性的,既是自为的存在又是为人的存在。

所谓自然的存在不是指维持自然的现状,而是指它按照自身的内在规律生长进化。

但是,自从人类诞生后,自然就不是纯粹的自然,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②。

人类在实践活动中为了自己的生存干预自然时要遵循自然规律,保持自然系统的阈值和生命支持能力,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类持续发展和自然不断进化的双赢局面。

这是人类对自然的正义。

二、 环境正义的规范属性:

道德与法律

社会规范是人们在改造社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适应性行为模式。

它一方面是对人们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普遍规律的反映,是一定社会和阶级对人们行为和相互间关系基本要求的概括,另一方面,它是通过某种习俗、传统方式固定下来或由国家、团体认可的,从而构成一定社会成员普遍遵行的行为准则。

它的产生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劳动使人类脱离了动物界,完成了由猿向人的历史性转变。

与劳动和交往需要不断发展的同时,意识和语言相伴而生,这些都为社会规范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在人类发展的最初阶段,人们在共同生活和劳动中的行为总要引起各种社会后果,这些行为经过无数次重复以后,人们开始认识到一些行为的合理性,希望在现实生活中再现它、巩固它;同时,人们也认识到另一些行为的危害性,要求防止它、纠正它。

人们的这些要求和愿望逐渐在世世代代的社会历史经验中凝结、积淀、巩固下来,形成一些在原始群体内的最初社会规范。

这一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导致的个体对群体的绝对 生态哲学与生态文明研究31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8页。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依赖,个体意识完全被包摄在不发达的群体意识中,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协调与维持还只是靠简单的习俗规范。

由于初级劳动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在社会关系中才出现了个人利益与人们共同利益的矛盾。

为了缓和这类矛盾,稳固已有的社会秩序,在原始氏族内部逐步形成了较明确地调整人际关系的自觉要求,并通过群体的舆论使其趋于稳定。

随着人们内心维护氏族整体利益的义务感和荣辱观念的萌生,这种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产生的行为要求,经世代相传,成为氏族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

自从私有制产生以后,在人类社会关系中就逐渐产生了阶级关系,原有的氏族社会规范在这时已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秩序。

适应这一需要,在国家产生的同时,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也出现了,它以新的方式协调着人们之间新的社会关系。

总之,与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和社会关系复杂化的历史进程同步,人类社会演化出了各种调节不同类型社会关系的规范,它们为稳固新的社会秩序服务,并在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中,形成了复杂的社会规范系统。

环境正义规范就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调节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自觉而理性的安排,它主要包括环境道德规范和环境法律规范。

这两种规范是实现环境正义价值的具体手段,没有它们的建立完善,环境正义价值就不可能得以实现。

环境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所形成的道德关系的概括和反映。

它的特点是以信念、习惯和内心情感等内在因素为基础,以善与恶、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作为评价行为的尺度,在外部社会舆论和教育等特殊强制力的协助下发挥作用。

人类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以整体为特征的公共生活、以集体为特征的职业生活、以个体为特征的家庭生活三大领域,环境道德规范相应地内含三个重点:

环境友好,即全社会参与,为生态平衡提供保障;资源节约,即全行业参与,为清洁生产提供保障;适度消费,即全民参与,为绿色生活提供保障。

自觉践履这三种环境道德规范,既能促进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又能在自然进化的基础上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实现环境正义价值。

环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环境法律规范除了具有最强的外在控制力特点之外,还具有规范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和适用范围广的特点。

环境法律规范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环境权与发展权而人为制定的,较为健全完善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发达程度的标志,它表明人类对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控制进入了由自发盲目到较为自觉能动的历史时期。

环境法律规范通过两个方面实现环境正义价值:

一是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产生的程序正义;二是在实施环境法律规范时所具有的合法律性的正义,即司法正义。

程序正义和司法正义都属于形式正义,它们的正义性从属于环境实质正义,即上文所阐述的环境正义价值:

和谐与进化。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环境规范的划分是在相对意义上进行的。

即使是外在控制力很强的环境法律规范,也有一定的内控制功能,也必须通过社会化的途径而为人们所内化,方能起到调节约束人们行为的应有作用。

对于内控制功能十分明显的习俗和道德规范,也需配合以非国家强制力的舆论和教育灌输等维持其实施的外部手段。

但是,人们自觉守规与因惧怕惩罚而守规毕竟不同,后者主要是个人对社会运用外控制手段的反映,而前者则主要是情感需要、良心驱使的结果。

因此,环境道德规范与环境法律规范要互相配合,互相补充,这样才可能使这些规范内化为主体德性,从而为实现环境正义价值提供主体人格基础。

三、 环境正义的主体属性:

伦理德性

现代社会是一个主体多元化、利益多样化的社会。

这样的社会要实现利益整合、稳定秩序,就需要规范的约束与引导,这种规范主要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而现代社会又是一个充满环境危机和环境不公的社会,要缓解和消除环境危机,实现环境正义,就更需要环境道德规范与环境法律规范发挥作用。

但是这种作用毕竟是有局限的,人们遵照环境道德规范和环境法律规范行事,这种行为只具有正当性,不一定具有道德性。

这就是说,人们的行为不一定是自觉的,而不自觉的行为就不具有稳定性,一旦环境道德规范和环境法律规范与自己的价值追求相冲突,这些规范价值就可能让位于自己的价值取向。

32 天津社会科学 2008年第2期所以环境正义价值的实现,环境正义规范作用的真正发挥,需要主体品格基础:

伦理德性。

而且,制定环境正义规范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人们在长期践履环境正义规范的过程中形成习惯,把这种规范内化为环境正义德性。

具有环境正义德性,环境正义规范才有主体根基,环境正义价值才能真正实现。

伦理德性是环境正义的主体属性。

这种伦理德性就是环境正义德性,环境正义德性就是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受到社会共同体的环境道德规范与环境法律规范的熏陶,而形成的对人、对自然的敏感的、合适的反应品质,这种品质将不仅提升我们的精神境界,而且也有助于克服社会不公和环境危机,还将通过不断增长的自我认识和对善的认识充实我们。

它大致有三个特点。

第一,内在性。

环境正义德性内在于个体自身,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一个人的“那些被称赞的或可贵的品质就是德性”①。

一个有环境正义德性的人,就是内在地具有“被称赞的或可贵的品质”的人。

品质不同于规范、制度。

规范、制度往往外在于个体,而品质则为个体所内在地具有。

作为个体自身的品质,德性内在地要求个体做或不做某种事情,而规范、制度则是从外部规定个体的行为。

德性的内在性并不意味着它是个体在与外界毫无关联的情况下生成的。

恰恰相反,内在的德性有着无可置疑的外在源泉。

德性形成的外部环境与人类个体的心理因素相结合,才有可能酿就所谓个体自身的德性。

德性的内在性也不意味着闭锁性。

恰恰相反,内在的德性总是通过诸种途径显现于外。

道德的实践品格,使得德性注定要通过个体的行为外化出来,即所谓“得于心则形于外”。

第二,自律性。

环境正义德性为主体行为提供指南、颁布“命令”。

有正义德性的个体的外在行为,是个体的自我约束行为,即自律行为。

出自环境正义德性的自律行为,内蕴着个体从事这种行为的自觉与自愿。

没有自觉与自愿,就不是德性主导的自律行为,而只可能是偶然的或被强制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正义”德性时曾经说过:

“不管做事正义还是不正义,都要有意地来做。

如若是无意的,那就不是做不公正的事,也不是公正作为,而是凭着机遇。

”这里所谓“凭着机遇”的“无意”行为,即是不自觉的行为。

亚里士多德又说:

“不自愿行为是不知道,或者虽然并不是不知道,但是身不由己,受到强制。

”②不自觉或不自愿的行为,虽然有可能在表面上与德性要求相一致,但由于不是出自德性,没有自律性,故不是真正的德性行为。

第三,社会性。

具有环境正义德性的人具有完全的德性,他不仅是以德性对待自己,而且以德性对待他人和自然。

因此,环境正义德性,在促进自己的德性实现的同时,又促进他人的德性的实现与自然的进化。

环境正义德性造就的是普遍的和谐与发展。

慷慨和仁慈等个体伦理德性的特点在于,它仅表明个人拥有什么样的品质;它意味着个人的德行源于相应的德性,但它不促进他人德性的完善。

相反,环境正义德性不仅是培养自己的德性,而且也影响他人的德性。

环境正义德性以公平为正义,正义的人各取其分、各得其所,既使自己获得应得的份额,也使他人和自然获得其应得部分。

正义的人以德性对待自己,也以德性对待他人和自然,它与个体德性具有本质的区别。

这也正是把慷慨和仁慈等德性称之为个体德性,而把正义称之为“非个体的个体德性”的原因。

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任何一重属性,另外两重属性就难以实现。

环境正义价值确定目标、方向,环境正义规范提供手段、途径,环境正义德性提供主体品格基础。

总的来说,环境正义是理想性与现实性、规范性与主体性、价值与手段、正当与善的统一。

确定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将有助于环境正义建设,为解决环境不公和环境危机提供可能性路径。

责任编辑:

赵景来 

①②同上书,第118页。

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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