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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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广州市增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启动,Ⅱ、Ⅲ、Ⅳ级响应分别由省级、市级、区级人民政府启动。

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各部门、各镇街之间的配合,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

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1广州市增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广州市增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

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应急办、区食安办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

区食安办、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金融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园林局、区城管局、区教育局、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区环保局、增城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人。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按预案规定程序提请区政府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审批拟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区食安办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6)负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其它管理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有效应对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提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报告、通报;

(6)经指挥部同意,组织信息发布;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安办:

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工作是: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并按本预案信息发布规定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为区委宣传部提供事故有关的新闻通稿;

(3)检查督促各镇街、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进一步发展;

(4)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5)向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区应急办:

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区政府、区应急委员会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向广州市政府报告事故处理的有关信息。

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事故处置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置进展情况进行权威发布;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管和网络舆论引导。

区法制办:

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区发改金融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视频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参与编制应急物质储备计划,做好粮食储备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食盐市场供应、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储备商品的供给。

区教育局: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师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事故原因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住建局:

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农业局:

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水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禽畜屠宰环节及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区卫计局: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含家庭)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检测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医疗应急救援、病人救治和卫生处理,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应急指挥部提交调查报告。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销售环节、家庭和有关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工作),开展对事件应急处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召回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并作相应处理;负责对食品销售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以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污染的食品依法作相应处理。

区林业园林局:

负责对涉及食用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野生动物)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市场质量监管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食品经营市场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旅游发展中心: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协助区卫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及占道经营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增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新塘海关:

负责组织本关区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进出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实施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等措施。

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做好对食品安全事故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持工作,及时妥善处置现场发生的阻碍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防止群体性事件;保障应急车辆通行;依法查处制造、传播谣言行为。

区监察局:

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区政府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区环保局:

负责调查处理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组织、协调、指导污染物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对事故发生地的环境(包括食品加工场所、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进行监测。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各镇街: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一旦辖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各成员单位、各镇街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制定本部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实施细则,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全力配合支持。

2.3现场指挥机构

各镇街是本镇、街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对病人的救治和事件的初步调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有关情况报送区应急办、区食安办;

(3)做好事故应对的维稳和善后处置工作。

2.4专家组

区食安办负责建立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类专业人才库。

在本辖区成立专家组之前,区食安办与广州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为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供专业意见。

专家组职责:

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3.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区食安办协调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和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和信息综合管理,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区卫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及时向区食安办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通报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并提出防范应对建议。

各部门、各镇街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3.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3.2.1预警信息发布

区卫计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同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专家,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并报区政府和区食安办。

预警建议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区卫计局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对于区卫计局、区食安办的提出的预警建议,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安办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应根据预警信息做出防范处置、应急准备、舆论引导等预警响应。

3.2.2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安办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应根据预警信息的实际需要做出信息收集、防范处置、应急准备、舆论引导等预警响应。

(1)信息收集:

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重点区域设置危害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提高公众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应对能力。

(3)应急准备:

组织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对准备。

对可能发生相关事件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4)舆论引导:

及时发布事件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检测和分析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和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国家、省或其他市(区、县)或港澳台地区通报的我市相关信息。

3.3.2报告主体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街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获得视频安全事故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逐级报告至区食安办。

具体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4)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或疑似病人,应第一时间向区卫计局报告。

经调查或研判,区卫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在1小时内通报区食安办及有关监管部门。

(5)区卫计局在处置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区食安办及有关监管部门。

(6)各监管部门、各镇街接报后要在1小时内向区食安办报告。

(7)区食安办在获悉有关事故信息后,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小时内将核实情况报告区食安办。

(8)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省、广州市有关应急预案的时限要求执行。

(9)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10)发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时,除各报告主体按要求上报外,由区食安办通报当地食安办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1)发生涉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区食安办报请区政府按相关规定办理。

3.3.3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后续报告和结案报告,报告格式见《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信息报告表》(附件2、附件3)《突发事件信息专报》(附件4)其中,向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的,应以《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形式报送。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传真形式报送。

报送信息时,因时间紧急、受处置现场条件所限,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的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涉密信息按有关规定处理。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后续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较大及以上视频安全事故至少按日进行后续报告。

(3)结案报告:

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原因了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

3.4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包括对患者医疗救治、对事发现场及涉及企业的情况核实、紧急(危害)控制和外地企业的情况通报等。

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控制事态,并向区应急指挥部、区食安办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5响应评估

响应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根据评估核定结果,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在按本预案的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时,食品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任总指挥。

总指挥负责组织本辖区和本单位的救援队伍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排查事故隐患,开展医疗救治,降低事故危害。

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区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工作。

4.1应急响应

4.1.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次响应。

I、Ⅱ、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的部署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应急预案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相应上级部门。

(1)I级、Ⅱ级、Ⅲ级响应

I级、Ⅱ级、Ⅲ级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

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指挥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及时组织协调各镇街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广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由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区食安办根据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评估提出启动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启动现场指挥官机制,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处置工作。

各有关单位立即做出如下应急响应:

设立由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包括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综合信息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等应急处理机构。

按照事故报告、通报规定做好报告、通报工作,对事故有进一步发展趋势且有必要报请广州市政府支援处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广州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1.2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部门、各镇街根据职责分工,采取以下措施:

(1)事故发生单位:

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2)控制问题食品:

发改、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市场质量监管、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就地或异地封存等紧急控制措施。

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有效遏制危害扩大。

(3)开展事故调查:

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商务、农业、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市场质量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抽样检验。

(4)追踪来源及流向: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问题食品及原料,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核实问题食品生产厂家、经销商、生产批号及流向,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进行追查并通报有关部门、地区协查。

同时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工作。

(5)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其他有关单位依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在启动应急响应期间,以上各单位每天向市应急办、食安办报告1次处置情况,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同时,设立24小时专人值班。

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响应的调整和终止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相应建议,由区政府根据建议,作出是否调整或终止响应的决定。

如属较大以上级别的事故,应急响应的调整或终止按上级政府决定执行。

4.2.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2.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2.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予以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或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有关部门负责。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区食安办、各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

区食安办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起草新闻通稿和突发事件情况公告,区委宣传部初审后,呈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发布,以便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防止引起社会恐慌。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或受影响人员等事项。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安办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评估和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安办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预防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送区政府。

5.3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日常监管、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6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要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应急所需设施及设备、物资专项资金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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