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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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
报价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居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居处:
鉴于:
1.甲方经批准具有股分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知足股分报价转让业务要求的技术设施和体会。
甲、乙两边经充分协商,依照《证券公司代办股分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分股分报价转让试点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法》)的规定,就股分报价转让业务的技术合作事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系统概念
本协议所称报价系统,是指代办股分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效劳的技术系统。
第二条技术合作事项
甲、乙两边有关报价系统的技术合作事项(以下简称“约定事项”)包括:
(一)系统的计划、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指引的编制;
(二)甲方租用乙方的技术系统进行股分报价转让业务;
(三)甲方向乙方报送报价和成交确认申报和拟公告的信息;
(四)乙方通过报价系统进行股分报价信息揭露、成交确认;
(五)乙方向甲方传输成交确认数据。
上述约定事项的技术结构、功能要求和甲乙两边各自承担的开发任务、效劳内容等,在附件《报价系统技术指引》中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甲、乙两边履行本协议约概念务的范围,仅限于挂牌公司的股分报价转让业务。
第四条技术标准
甲、乙两边约定:
(一)甲、乙两边之间的数据传输,以乙方制定的数据格式、接口标准为准。
(二)甲方数据与乙方数据不一致的,以乙方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技术标准的具体内容,在附件《报价系统技术指引》中规定。
第五条协议履行的打算、进度、期限、方式
约定事项中的报送报价申报信息、成交确认申报、成交确认数据回报等的技术测试和确认,应于签署本协议后一周内完成。
乙方为股分报价转让提供的技术效劳,在甲方支付设备租赁费之日起一周内开始实施。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有关系统的书面业务需求,说明与甲方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保证系统接口顺利连接;
(三)妥帖保管及利用用于身份认证的CA证书;
(四)向报价系统传送投资者的报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五)成立甲、乙两边之间的通信通道,报送报价及成交确认申报和同意成交确认数据;
(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一)向甲方提供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协助甲方成立通信通道;
(二)在报送报价和成交确认申报、接收成交确认数据时刻内,保证报价系统通信接口处于正常状态;
(三)保证身份认证CA系统的平安、稳固运作;
(四)依照甲方上报的申报揭露报价信息、进行成交确认;
(五)将成交确认数据传送给甲方及证券记录结算机构;
(六)负责报价系统的保护效劳;
(七)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交纳设备租赁费用每一年人民币8000元,首年设备租赁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15天内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如遇本协议第十三条第二款之情形合同期限自动延长的,以后每一年设备租赁费用应当于续约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不然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九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两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与免责
由于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人力可操纵的缘故,或技术条件限制、通信线路故障等缘故,致使本协议全数或部份不能履行,或不能依照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情形的一方不承担违约或补偿责任,但应在知晓上述情形后当即将情形通知对方,并采取方法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十一条争议处置
甲、乙两边在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进程中发生争议,应第一进行充分协商。
协商不成时,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请仲裁。
仲裁地址为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两边签署后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两边以书面形式协商达到一致,不得修改。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任何一方不提出终止的,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
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报价转让业务作出新规定或有明确要求的,本协议应予以修改或终止。
第十四条协议附件
本协议的各项附件为本协议所必不可缺的组成部份,同时亦为履行本协议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与本协议具有一样约束力。
第十五条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两边各执二份,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一份,均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甲方:
乙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
报价系统技术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
目标分析
依照设立报价系统的整体思路和业务方案,要求以技术为切入点,设计与建设股分报价系统,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分(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提供股分报价转让效劳。
不弄板块,不定规那么,不设指数。
代办券商作为股分报价转让系统运作的主体,委托交易所进行报价转让委托的集中处置,委托结算公司进行统一的开户托管与股分结算处置,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处置。
对技术系统的整体要求如下:
∙平安、靠得住,运行稳固;
∙适应性强:
系统设计灵活,能不断适应业务需求的转变。
初期实现园区公司股分报价、转让的业务需求;
∙扩展性强:
系统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包括功能与容量的扩展;
∙要求系统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表现与主板市场、代办股分转让系统的区别。
对交易所集中报价信息揭露及转让确认系统、结算公司结算系统、通信系统、券商系统的整体需求如下:
(一)集中报价信息揭露及转让确认系统
要求交易所设立单独系统,采纳即时公布的方式揭露股分报价信息,并以大宗交易处置方式确认股分转让结果。
报价信息及转让委托均由投资者通过代办券商租用的报价转让终端发至交易所,交易所拒绝接收非代办券商发来的报价信息及转让委托,对有效的转让委托数据在收市后通过转让确认库发给券商。
系统不弄逐笔持续竞价,不播报即时行情,不设指数。
(二)结算系统
要求结算系统为股分报价转让业务提供统一的开户、托管、股分清算效劳,采取股分明细托管,即把握代办券商股分明细帐,对报价转让业务实行股分T+0非担保交收。
(三)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完成代办券商的身份认证、报价系统前端保护、与交易所股分报价转让系统、结算公司结算系统间的数据互换。
(四)券商系统
代办券商作为报价系统的运作主体,要求其具有相关的业务处置系统:
股分初始记录、投资者资料治理、股分托管处置、券商集中报盘、股分转让的股分清算、行情显示、投资者资料查询、信息披露。
第二章报价系统技术方案
一、系统整体设计原那么
∙保障系统的平安、靠得住、高效;
∙系统具有较好的可治理性和可保护性;
∙各子系统之间的模块化和接口标准化;
∙系统和业务的可审计性及风险操纵;
∙系统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扩展性;
∙系统独立性较强,运行上自成一体,要紧资源独立,但尽可能兼容现有系统。
二、系统三大代码设计
报价系统的证券代码、股东代码、席位代码统一编制,独立编码。
1.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采纳6位数字编码,编码区间为【430000,439999】,不与原深沪交易所挂牌代码相对应。
2.股东代码
股东代码用10位数字编码,编码形式为4xxxxxxxxx,与现有股分转让系统股东代码一致,股分转让系统的股东帐户不必从头开户即可进行园区公司的证券报价及转让。
3.席位代码
仍沿用代办股分转让系统的编码规那么,即72xxxx,指定结算银行需分派一特殊席位代码,用于清算和交收。
三、系统整体架构
由于深交所及结算公司的交易、结算系统通过时刻的考验,已成为高效、平安的、技术成熟的技术系统,咱们将在整体思路和大原那么的前提下,采纳现有技术系统的运行架构,利用容错的Tandem机作为报价及成交确认主机平台、AS400作为结算主机平台,利用深圳证券通信公司的大宗交易技术平台和身份认证系统,通过对大宗交易的改造、移植,成立独立的、软件运行上自成一体的股分报价、转让、结算系统,为股分报价转让提供技术效劳。
股分报价转让系统整体架构如后页图。
该系统为投资者报价、转让中关村园区公司股分效劳,可将投资者与原挂牌公司看成封锁技术系统的外部实体,是股分转让系统信息输入和输出的主体。
第三章深交所报价信息及转让确认效劳
深交所受代办券商的委托利用交易网络技术平台提供股分报价转让效劳,具有以下功能:
1.设置报价效劳时刻。
2.可设置每只报价转让股票许诺的涨跌幅度。
3.可设置每只股票的转让最小单位和价钱变更单位。
4.每只报价股票的转让效劳,相对独立。
5.报价效劳规那么:
(1)效劳时刻:
每周一至周五9:
30至11:
30和13:
00至15:
00间从代办券商处接收报价委托、转让委托和撤单,并予以实时处置;
(2)采纳深交所已有的大宗交易模式进行转让确认。
6.关于股分卖空及资金监控
深交所报价转让系统设有股分卖空及交易资金监控。
7.报价转让股票信息保护功能
保护报价转让股票的大体信息,如该证券是不是为报价转让类、对应代办券商朝码等信息。
8.与代办券商设立转让报价委托、转让确认、证券信息互换渠道。
代办券商总部通过报价转让终端向交易所进行报价委托、成交委托申报,成交确认回报在转让当日终止时通过交易所转让确认库发给券商,在收市时可通过报价转让终端下载报价信息等。
园区公司的一样信息,可通过代办股分转让系统发出的证券信息库中取得。
报价信息和成交确认信息也可从报价转让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查询。
第四章结算公司统一开户托管与清算效劳
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在IBMAS/400主机上为代办券商提供报价转让结算效劳。
结算系统提供投资者开户、转让股分过户、股分托管、非交易过户等功能,与代办券商之间设立股分结算、开户记录两类数据接口标准作为相互之间的数据互换标准。
报价转让结算系统示用意如下:
一、股分清算过户
股分报价转让结算系统采纳二级股分托管制度,系统内设置投资者股分明细帐(托管席位为代办券商的专门席位)、代办券商股分一级帐和证券股分总帐。
结算系统依照交易系统完成的股分转让成交数据和指定结算银行的资金交收情形进行股分清算过户,处置流程如下:
1代办券商将投资者的报价委托数据或转让委托集中传送深交所交易系统。
2交易所系统完成转让委托检查后将转让确认数据返回代办券商并同时送到结算系统。
3结算系统将股分清算结果发送指定结算银行,并依照指定结算银行的资金交收结果进行转让股分的过户,并在当日全数业务终止后将股分明细数据传送给代办券商,供代办券商进行股分对帐和查询之用。
二、股分托管与非交易业务
本项功能实现除报盘委托股分报价转让之外的股分变更业务。
结算系统与代办券商系统之间通过两个数据接口进行数据互换。
1.股分记录
股分记录指股分公司的股分明细数据在结算系统中的初始记录行为。
代办券商通过“股分记录数据接口”将股分记录明细数据上传结算系统,结算系统对其进行确认,确认数据通过发送给代办券商。
2.非交易业务
结算系统涉及的非交易业务包括:
∙股分冻结解冻
∙权益分派
∙股分调帐
∙转托管
所有报盘的非交易业务数据的上传、确认、记帐和返回均由结算公司直接向券商返回业务数据。
三、收费问题
代办股分报价转让各类业务的收费标准参照结算公司相关的规定。
涉及的收费包括:
∙交易经手费
∙监管规费
∙印花税
∙过户费
∙转托管手续费
∙结算风险基金
∙交易风险基金
∙其他收费
第五章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作为代办券商系统与交易所系统及结算系统间的“传输带”,提供所需的数据互换效劳,分为实时数据通信和非实时数据通信功能。
一、实时通信
1.委托上传
代办券商通过报价转让终端将转让报价委托及成交确认委托报送至交易所,交易所拒绝同意非代办券商的委托(于通信效劳器上实现操纵)。
2.报价信息揭露
交易所将主机系统上搜集的所有园区公司转让报价及成交确认相关信息发送给代办券商终端,将转让不成功的撤单信息发送给代办券商终端。
二、非实时数据通信
将转让股票的撤单确认和成功转让数据通过转让确认库回传给相应的代办券商。
其他紧急公告、股分托管、结算信息、股分对帐等数据,通过文件传送功能实现。
第六章数据接口标准
参见深交所数据接口标准《TS-0605-001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系统数据接口标准()》。
第七章券商系统技术要求
一、股分初始记录
接收园区公司确认的股分资料。
二、投资者资料治理
具有完备的股东资料治理功能。
提供股东帐户的代理实时开户、销户、资料保护、冻结、解冻、挂失、解除挂失、密码设置和资料查询等功能,完成股东的股东代码、姓名、所在营业网点、股东类别、状态、股东权限、密码等资料的保护。
三、股分托管处置
股分托管处置要紧完成股东代码和股分初始记录资料之间的对应关系,依照股分托管结算接口形成文件上传记录机构进行确认,完成股东拥有的证券、余额、可用股数等的保护(股分的存入、掏出等)。
四、券商集中报盘
券商总部将下属营业部的报价及成交确认委托集中,通过报价转让终端上传至交易所报价转让系统。
上传前需对投资者的委托进行合法性验证,验证股东身份、股分今日是不是可交易、委托数量及价位等。
五、清算
清算/过户系统完成股分转让的股分交易清算,处置非交易过户数据。
具有完整的股分日结功能,能够处置来自挂牌公司或投资者的所有托管、转托管、分红、派息等数据,并能够按营业网点产生日结报表和相应的电子文件。
提供营业网点从中心系统主动获取成交、过户、对帐等数据文件的接口。
具有股分对帐功能。
六、报价信息揭露
设置报价信息揭露显示装置,显示当前工作日的报价信息及数量。
七、资料查询
提供投资者查询股东资料、股分资料和历史交易资料的功能。
八、信息披露
通过证券营业部和公司网站提供信息披露。
在公司网站上设置专门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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