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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docx

中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中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篇一:

浅谈《中介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浅谈《中介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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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中介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提示

  近期以来,很多友向我诉说了签订中介买卖合同后遇到的困惑。

作为一个专攻房地产业务的律师,我本无意对一些不良中介急功近利,仅仅追求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其中介费而不顾双方实际履行能力及其风险后果等等行为进行抨击,但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深圳房地产信息的提醒义务,现对签订二手房中介买卖合同中非常普遍的问题提示如下:

  提示一:

签订空白买卖合同是非常危险的,往往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遗症并造成巨大损失。

  李小姐经朋友介绍,去某中介公司看房后拟购买一套房产,但因为卖家不在现场,又轻信中介说这套房产很多人在抢,所以,急于购买并在中介提供的一份空白合同上签了名字,还交了5万元定金,该合同中仅仅填上了价格230万,其他都未填写,中介称等找到业主后再填其他事项。

可没想到,等李小姐拿到卖家签好字的合同时,里面的定金竟然填上了50万!

并且在三日内就要补足,一时把李小姐推到的悬崖边,等找中介理论,中介说业主就是这个意见,否则,5万的定金就要当违约金没收掉。

  可见,如果草率签订空白合同是会留下很大的后遗症和风险的,望置业者们慎重,切勿落入空白合同的陷阱,一旦落入,只能倒霉了。

  提示二、很多中介合同中没有履行期限的条款,这暴露出中介合同在制定上有很多缺陷。

  针对中介合同,很多友电话中都提到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就是中介的合同中没有具体的履行期限。

主要表现为

  ①在有抵押的买卖合同中往往只约定了买方(或卖方)赎楼,却没有限定赎楼的期限,更没有超过期限未完成赎楼而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

  对此,中介通常会引导负责赎楼的一方另行与担保公司签订一份《赎楼协议》,这样就把赎楼的责任推向了另一合同关系中,即使赎楼出了问题,中介也能很好的推掉责任,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同时,由于买卖合同与赎楼合同相互脱节,往往出出现买卖各方无法进行实际监控的局面。

一般来说,赎楼首先要由原业主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银行通常也要求提前一个月申请,这样,至少要把申请的期限预留在赎楼的期限里;等可以赎楼了,再把资金打进银行后,银行还要拖7天扣款,然后才出具付清贷款证明,最后去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这样的一个周期下来,常常需要45天的时间。

另外,如果再加上办理赎楼的公证手续,买卖双方签订《赎楼协议》等环节,以及赎楼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递件过户的15天左右时间,一套房产的过户往往需要60天的时间才能办理完毕。

  以想象,深圳的房价在60天内会有怎样的变化内,价格涨了卖家就会返价,甚至利用没有约束的赎楼条款故意拖延,而买家只能干等;价格降了,买家也不想要,也要求担保公司迟延赎楼甚至不交赎楼费用。

种种想象,都是利用赎楼的真空地带

  由此可见,如果在办理赎楼的过程中限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并且约定如果期限届满尚未完成赎楼的,无过错方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或买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这样,对于有效监督赎楼过程并充分行使合同权利,保护诚信者利益,无疑是必要的,更是合理的!

  ②很多中介合同没有约定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具体时间的约定,也没有违约处罚的条款

  律师注意到,一般中介合同中也注明了“双方在完成赎楼后7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递件过户”,或“在何时以前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递件过户”的约定,但是,如果一方拒不配合呢?

哪个条款能制约呢?

对此,往往都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甚至发函通知等措施,实际上类似的做法往往收效甚微,一是缺乏对方的签收及认可而显得证据效力不强;二是证据形式不规范很难被采信;三是极大的浪费时间。

说到底,还是因为中介合同中的此项条款都是非强制性约定,也缺乏可操作性。

对此,律师建议:

能否约定迟延一日处罚一定的违约金呢?

超过一定的期限能否单方解除合同呢?

凡此种种,只要在违约责任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条款,都将会极大的约束买卖双方。

  ③在期限不明确的问题上,过分依赖中介的督促行为,并不一定产生积极地效果。

很多人发现对方没有积极履行合同,可是合同中又没有限制性的条款或对守约方有利的权利条款,通常是一遍一遍找中介人员敦促对方,而中介的性质本来就是服务于双方的,不可能有制约一方的合同权力,更不能行使裁决的权力,所以其敦促的程度和效果毕竟是有限的。

在一般房产买卖纠纷的诉讼中,法院往往会担心中介存在偏袒一方的可能,而不充分认定中介证明的证据效力,所以,合同本身的约定固然重要,但双方履约过程的证据更为重要,它能够直接反映一方是否信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律师建议,双方完全可以签署流程单式的履约承诺书,如果一方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是否违约即见分晓。

  提示三、不要轻信中介关于贷款比例及利率的口头承诺,没有银行或中介方的书面承诺,常常会引起纠纷。

  很多朋友来电话称:

他们在中介公司经业务员现场给银行打电话,银行答复可以提供几成贷款多少贷款利率。

中介一口保证能够申请到8成贷款及7折汇率,所以就签订了2成首付,8成贷款的中介合同,但是,随着政策的调整,8成贷款根本贷不下来,而定金又交了,一时陷入困境。

在多数人的经历中,都在无奈之下找中介来处理,中介都是推脱责任,说没有承诺过“一定能够”申请到贷款,只是曾经表示“争取”,而没有保证,这样问题就出现了,一方面贷款出现障碍,另一方面,卖家也不会同意,必然会面临损失定金的风险,对此,律师特别提醒,在没有查实贷款比率及利率的情况下,千万别轻信中介的口头承诺,或者在合同中注明:

如果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贷款额,买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即应返还定金。

  提示四、不要轻信关于房款20%的违约赔偿,这种中介合同的阅读并不一定能够实现。

很多中介的合同中,违约条款都设置为“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房款20%的违约金”,为此,很多朋友一看到对方有违约的情况,几乎都打起了20%房款违约金的算盘,却没有想到,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已经依照了定金法则在操作,都是收取(或支付)了定金,这样,即使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自然会依照双方实际履行的定金罚则来判决,而不会依照违约金来判。

同时,可以想象,法律设立违约金制度一方面是保证合同履行,另一方面是保障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就一个买卖合同违约的事实看,房产并未交付,也不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怎么可能会被判决支付20%(按照房价一般都超过20-30万元)的违约金金,如此判决岂不比炒房还来的快!

岂不更加助涨投机心理!

  律师多次就此条款与法官探讨,几乎都答复说不可能这样简单,基于公平原则,法官也会明示被告是否要求降低违约金比例,所以,即使没有收取定金,也仅仅会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判处适当的违约金,所以提醒那些拿20%违约金约定打主意的朋友们——省省吧!

别异想天开!

  提示五、很多中介监管的“水电押金”都变成了提前变相收取的中介费,在未收到中介服务费以前,是很难清退的。

  很多友反映,他们在最初签订中介买卖合同时,都或多或少地以“水电押金”的形式,将部分定金押在中介公司。

而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单方解除时,中介公司是根本不会退还该款的,理由是中介费没有收到,除非双方交了中介费,否则不可能交给一方;另外,他们还以“双方托管”的名义为借口,并称自己没有处理的权力等等,总之,这部分款实际上变成了预留的中介费。

所以,关于该项“水电押金”提前收取是否有必要,我始终觉得既不科学,也合理。

也更很多地产朋友讨论过,应该在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时候提存水电押金,也不是签中介合同时就预留,可是,地产的朋友认为不这样无法保障他们的利益。

  说了这么多,实际上还是期待广大的友能够慎重对待买卖和中介服务。

别拿房子闹矛盾,别因轻信增烦恼。

  深圳的房地产服务市场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可是我每次看到各种中介合同版本时确不以为然,不为别的,我期待更诚信更科学合理的服务方式及规则。

  篇二: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之违约成本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之违约成本分析

  王丽英

  《XX年百城房价盘点》揭示,自XX年下半年始,全国房价一片大涨,苏州也不例外。

房价居高不下一直是普通大众面临的严峻问题,而近期房产税收新政的出台无疑又使房屋买卖交易风头更劲。

随着房价的一路飙升,由于房屋买卖交易周期持久,买卖双方从定金交付到过户手续完成的过程中,房价已经升了好几倍,此时卖方面对房价上涨的诱惑,不愿再以双方初始商谈的价格进行交易,继而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的现象发生。

  而卖方违约,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1、买方交付定金后,卖方拒绝继续履行后续义务;

  2、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资金托管后,卖方拒绝履行后续义务。

  针对以上两种现象,要如何维护守约方的利益,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呢?

针对第一种情形,我们建议买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违约金,并赔偿房价上涨差价损失;

  针对第二种情形,我们建议买方主张继续履行。

  司法实践中,由于第二种情形的解决方式争议不大,下面仅针对第一种情形,附以案例说明:

  买方刘某与卖方田某以及居间方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120万元,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签署本协议后30天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刘某即支付定金5万元给田某。

但临近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日,田某通过中介方提出要求刘某增加房价20万元,刘某予以拒绝,最终双方未能完成房屋买卖交易。

后知悉,刘某为了购房,已将原有的唯一一套住房出售,现租房居住。

就本案而言,作为守约方的买方可以通过以下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租金和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

分析如下:

  1、买方可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并主张租金损失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那么,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而在本案中,买方交付定金旨在促成房屋买卖,而卖方以其行为明确表明其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买方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而且,本案买方为了买房,已将自己的住房出售,现租房居住,正是由于卖方跳价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致使原告的订约目的落空,期待利益受损,且买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远高于卖方承担的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就本案而言,若卖方仅双倍返还定金,明显有失公平,对买方不利。

应当根据填平原则,对于房租之类的买方为买房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实际损失,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另,卖方除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买方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

  2、买方享有获得房价上涨差价赔偿的权利;

  房屋买卖交易中,双方签订协议并在其中约定定金或者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双方办理过户手续,顺利完成房屋的物权转移。

  本案中,因卖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使得买方丧失一次以同等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的机会,而卖方之所以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是因为房价上涨。

在现实社会中,房屋属于稀缺不动产,房价上涨本是卖方应当预见的。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卖方违约必须承担房价上涨的差价赔偿责任。

  此外,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已超过双倍返还定金的金额。

本案刘某支付的定金5万元,仅占房屋总价120万元的3%,况且,待卖方违约时,房价又上涨了20万,故买方要求卖方支付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理应得到支持。

  至于差价损失赔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0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旨在实现相对公平,不让违约方从不当行为中获利,亦不让守约方因守约而受损。

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的方法,大致有对比法(差别法)、估算法和约定法1三种。

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选择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

  另外,买方也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般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买卖合同中均规定有违约金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至于违约方承担的具体数额,由于房价上涨,所以,具体数额的确定比较困难。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针对个案来说,卖方承担违约金后,如果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守约方可依据该条款主张适当增加违约金。

  同样,作为守约方的买方在主张了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自身遭受的损失的话,同样可以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篇三: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之违约成本分析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之违约成本分析

  《XX年百城房价盘点》揭示,自XX年下半年始,全国房价一片大涨,苏州也不例外。

房价居高不下一直是普通大众面临的严峻问题,而近期房产税收新政的出台无疑又使房屋买卖交易风头更劲。

随着房价的一路飙升,由于房屋买卖交易周期持久,买卖双方从定金交付到过户手续完成的过程中,房价已经升了好几倍,此时卖方面对房价上涨的诱惑,不愿再以双方初始商谈的价格进行交易,继而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的现象发生。

  而卖方违约,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状况:

  1、买方交付定金后,卖方拒绝继续履行后续义务;

  2、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资金托管后,卖方拒绝履行后续义务。

  针对以上两种现象,要如何维护守约方的利益,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呢?

针对第一种情形,我们建议买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违约金,并赔偿房价上涨差价损失;

  针对第二种情形,我们建议买方主张继续履行。

  司法实践中,由于第二种情形的解决方式争议不大,下面仅针对第一种情形,附以案例说明:

  买方刘某与卖方田某以及居间方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120万元,定金5万元,双方约定签署本协议后30天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后,刘某即支付定金5万元给田某。

但临近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日,田某通过中介方提出要求刘某增加房价20万元,刘某予以拒绝,最终双方未能完成房屋买卖交易。

后知悉,刘某为了购房,已将原有的唯一一套住房出售,现租房居住。

就本案而言,作为守约方的买方可以通过以下主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租金和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

分析如下:

  1、买方可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并主张租金损失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那么,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而在本案中,买方交付定金旨在促成房屋买卖,而卖方以其行为明确表明其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买方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而且,本案买方为了买房,已将自己的住房出售,现租房居住,正是由于卖方跳价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致使原告的订约目的落空,期待利益受损,且买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远高于卖方承担的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就本案而言,若卖方仅双倍返还定金,明显有失公平,对买方不利。

应当根据填平原则,对于房租之类的买方为买房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实际损失,卖方应当予以赔偿。

  另,卖方除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买方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

  2、买方享有获得房价上涨差价赔偿的权利;

  房屋买卖交易中,双方签订协议并在其中约定定金或者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双方办理过户手续,顺利完成房屋的物权转移。

  本案中,因卖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使得买方丧失一次以同等价格购买涉案房屋的机会,而卖方之所以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是因为房价上涨。

在现实社会中,房屋属于稀缺不动产,房价上涨本是卖方应当预见的。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卖方违约必须承担房价上涨的差价赔偿责任。

  此外,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已超过双倍返还定金的金额。

本案刘某支付的定金5万元,仅占房屋总价120万元的3%,况且,待卖方违约时,房价又上涨了20万,故买方要求卖方支付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理应得到支持。

  至于差价损失赔偿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第10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旨在实现相对公平,不让违约方从不当行为中获利,亦不让守约方因守约而受损。

确定损失赔偿数额的方法,大致有对比法(差别法)、估算法和约定法1三种。

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选择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1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

  另外,买方也可以选择主张违约金,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约定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般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买卖合同中均规定有违约金的条款,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

至于违约方承担的具体数额,由于房价上涨,所以,具体数额的确定比较困难。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针对个案来说,卖方承担违约金后,如果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守约方可依据该条款主张适当增加违约金。

  同样,作为守约方的买方在主张了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自身遭受的损失的话,同样可以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篇四:

卖方毁约,房屋总价款20%违约金全获支持——张仁藏律师代理二手房案件又一经典案例

  卖方毁约,房屋总价款20%违约金全获支持—

  张仁藏律师代理二手房案件又一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

王某,女,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区**楼**室。

  被告:

刘某,男,汉族,196*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楼**单元**门。

  第三人:

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办公楼**室。

  原告诉称:

XX年1月6日原被告在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北京市于朝阳区**院*号楼*单元**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750万元。

原告应于XX年1月13日将首付款275万元支付给被告,并约定原被告双方应于接到**地产通知3个工作日后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双方应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2个工作日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但被告一直推脱不与配合。

故此起诉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275万元;3、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万;4、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7235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增值部分65万元。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

合同签订时原告及中介公司骗被告签了阴阳合同,其没有接到中介公司的通知去办理贷款,也没有向原告提出过增加购房款。

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以为是要按照750万元办理签,却收到中介公司职员3月20日发来的电子邮件要求按照650万元办理签,被告查找了相关资料,觉得这样对自己的风险很大,因此拒绝配合办理签。

原告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把750万元的买卖合同做成了650万的房屋买卖和100万的装修装饰和家电款,按照650万元的成交价来交税,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应当承担定金罚则。

  第三人述称:

补充协议是否解除听从法院判决。

不认可被告的反诉请求,合同是有效的。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贷款面签手续,被告在两次面签时均拒绝配合,其理由一是签价格与合同不符,二是签合同中对税费承担的约定与补充协议不一致。

对于签价格问题,被告自愿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成交价650万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备等作价100万,对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且在原告和中介公司已同意按其要求修改签价格后,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办理贷款面签,缺乏合理依

  据。

对于税费承担问题,双方已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全部由买方负担,在贷款面签时为了打消被告顾虑,原告同意先办理缴税手续,但被告仍不同意配合办理贷款面签,缺乏合理依据。

  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办理贷款面签,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双方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鉴于原告已于XX年7月11日将房屋交还被告,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XX年7月11日解除。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要求保留定金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50万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增值损失65万元和中介费损失723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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