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自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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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自查报告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自查报告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篇一: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
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二)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员工,应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新聘用人员,初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签2~3年劳动合同期。
合同期满,对经考评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员,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可续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书中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空值,应填写起止年、月、日,或注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以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为准,应主要包括: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中所有需要填写约定内容,而双方没有约定或未填写内同的空白处,应用斜线予以封闭,不得留有空白处。
岗位聘任书中约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长于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各用人单位(部门)对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选拔聘任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奖惩条例、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职位说明书、聘任书等应为劳
动合同附件。
劳动合同附件应按文件名称据实填写。
用人单位(部门)要求员工阅读学习上述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规定乙方已知悉并认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劳动合同附件。
补充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服务协议。
对公司支付专项培训经费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在培训前与其签订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期培训服务协议。
培训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费包括的具体项目和违约赔偿计算办法。
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二)保密协议。
对掌握经营、管理、技术等保密信息的员工,在其从事该工作第一个工作日前,应与其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
(三)竞业禁止协议。
对在经营、管理、技术重要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应在其入职或工作岗位变动时约定离职竞业禁止内容和期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竞业禁止补偿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约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补偿金时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等发生变动,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部门)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或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应明确变更劳动合同的提出方。
用人单位(部门)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
员工变更劳动合同申请签名应手签并加盖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无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部门)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见,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员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续签劳动合同办理,并办理续订手续;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而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的,应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签名并加盖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职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而又必须给予休假的,用人单位(部门)应当向员工发放试用期中止通知书,保证用人单位(部门)对员工试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终止时间按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应对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绩效进行认真考评,应根据考评成绩慎重研究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篇二: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由公司返聘的人员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签订专项劳动协议。
第四条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本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初次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
录入C6协同办公平台,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条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一到三年(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期满后根据工作业绩、行为表现及双方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新聘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3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试用期)中约定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期限,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具体根据公司有关招聘与录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延第十三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或所依据之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变更的条款超过百分之五十时,合同须重新订立。
第十四条经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或其中一方出现劳动法规定的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则双方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签的人员,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由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作对方做好工作交接、保险转移等离职善后工作。
合同到期需续签的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
如员工同意续签,则带通知书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如员工本人不愿再续签,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可以根据员工要求,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程序按法律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具体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及其签订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双方约定的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2.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附件1:
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存根
编号:
本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届满,如您同意,公司将与您续签合同,请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
人力资源部年月日
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编号:
同志:
您好!
本公司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届满,如您同意,公司将与您续签合同,请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篇三:
劳动合同全套管理制度及全部表单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员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若公司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订的,公司有权在三日内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执行部门
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劳动合同管理执行部门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劳动合同类型与内容
1、劳动合同类型
1.1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以年为单位,最短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签订6个月;
1.3新入职员工按不同岗位签订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试用期
2.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主体说明
3.1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劳动者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所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单位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校学生等不得签订劳动合同;
3.2如系法人单位的,则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系非法人单位的(分公司),由所在地法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若无法人单位的,则由分公司签订。
集团公司特别要求的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签订。
4、劳动合同内容说明
4.1劳动合同范本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员工一经聘用,须在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即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各单位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单位和员工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人力资源部应向新入职员工说明工作要求、工作岗位名称、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签订过程中新入职员工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
5、人力资源部及时在劳动合同上盖章并存档。
6、劳动合同签订说明
6.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已经签订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6.2、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公章和法人章盖章、职工签字确认后方可有效。
6.3、劳动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认后填写清楚,不需要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6.4、签订劳动合同时请用黑色签字笔或水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涂改,单方涂改视为无效。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1、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时须在7天内签订变更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存档;
2、甲方(即用人单位,下同)法人在合同期间变更时,原法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甲方单位性质因并购或重组后变更时,原法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1劳动合同期满;
1.2员工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的正常退休和提前退休条件;
1.3按法律程序确认劳动者失踪或死亡;
1.4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
1.5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乙方(即员工,下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
1.1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申请的;
1.2乙方在求职时所提供的个人情况与事实不符或隐瞒不良行为的,如:
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不真实
与其他企业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
对其他单位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
1.3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详见《员工奖惩制度》);
1.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且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2.1甲方提出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4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组织结构调整确需裁减人员的;
2.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后解除劳动合同。
3.1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乙方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具体赔偿金额详见《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3.2甲方在劳动合同中有规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等相关的保密事项,乙方违反甲方的上述约定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4.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情形外,甲乙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6、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解除合同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如在合同期间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与甲方发生的债务问题尚未解决,甲方保留追溯的权利。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操作流程
1、劳动合同续签流程: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双方经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1.1合同到期六十天前,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下发《劳动合同续签意见征询表》《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分别征求相关主管意见;
1.2主管、经理级以上人员劳动合同续签须征求各单位总经理意见;
1.3其他人员,征求各单位部门经理和总经理的意见;
1.4相关主管意见不一致时,以最高主管意见为准;
1.5双方当事人须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表示续订意向。
同意续签合同人员,经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对其《劳动合同续签调查表》审核签字后,续签劳动合同。
1.6续签合同期限第一次一般为五年,第二次为无固定期限。
1.7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协商续签合同。
如未通过审批的、员工不愿意续签的按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流程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流程
2.1解除申请:
公司或员工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须提前30天提交书面材料;
2.2由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员工须提交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员工适用)》;
2.3由主管提出解除合同的,须同人力资源部协商后提交《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
2.4公司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须由各单位总经理审批;
2.5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主管批准的解聘书面材料,填写《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人签字后留存人力资源部;
2.6解除劳动关系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如果应给予经济补偿的,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在工作交接确认单“备注”栏中填写具体补偿标准和数额,经各单位总经理核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3、其它特殊情况
3.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注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均需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
3.2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向员工公示,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3.3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必须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通过;
3.4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及决定应当公示,或以书面通知、培训及考试的方式告知劳动者,并留存签收、签到记录和试卷与成绩等资料。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的解决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员工可以向各单位工会代表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注册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当事人一方亦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本制度与公司所在地地方政策相抵触时,以当地政策规定为准;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