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验光配镜行业质量技术服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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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验光配镜行业质量技术服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正文

ICS11.040.70

Y89

备案号××××-××××

DB××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T××××—××××

眼镜验光配镜行业质量技术服务规范

Glassesoptometryindustryqualityand

technicalservicespecification

 

2012年××月×日发布2013年×月×日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Ⅰ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3

4.1验光条件…………………………………………………………………………………3

4.2配镜条件…………………………………………………………………………………6

4.3检验条件…………………………………………………………………………………8

5其他条件……………………………………………………………………………………10

5.1店内环境设施……………………………………………………………………………10

5.2仓库………………………………………………………………………………………10

5.3销售………………………………………………………………………………………10

5.4安全生产…………………………………………………………………………………10

6质量管理要求………………………………………………………………………………10

6.1质量管理体系……………………………………………………………………………10

6.2质量管理职责……………………………………………………………………………11

6.3产品质量保障……………………………………………………………………………11

7售后服务……………………………………………………………………………………12

7.1顾客满意与投诉受理……………………………………………………………………12

7.2抱怨或投诉处理…………………………………………………………………………13

7.3服务改进…………………………………………………………………………………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验光处方单参考格式………………………………………………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配镜加工单参考格式………………………………………………15

附录C(资料性附录)检验记录参考格式………………………………………………16

附录D(资料性附录)顾客投诉记录参考格式…………………………………………16

前言

眼镜产品质量、技术和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为了进一步提高内蒙古自治区眼镜行业验光配镜的质量、技术和服务水平,规范眼镜行业经营秩序,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眼镜光学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3/SC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内蒙古眼镜行业协会、内蒙古明朗国际光学眼镜连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狄玉峰、闫立新、姚金和、张敏。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眼镜验光配镜行业质量技术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眼镜验光、配镜业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及环境等基本条件,验配眼镜(含定配眼镜,以下同)产品的质量管理以及售后服务。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眼镜验光、配镜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通称为眼镜店)所开展框架眼镜的验配业务,不适用于角膜接触镜的验配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0810.1-2005眼镜镜片第1部分:

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10810.2-2005眼镜镜片第2部分:

渐变焦镜片

GB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3部分:

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GB13511.1-2011配装眼镜第1部分:

单光和多焦点

GB13511.2-2011配装眼镜第2部分:

渐变焦

GB11533-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4214-2003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QB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

QB2682-2005镀膜眼镜镜片减反射膜层性能质量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验光optometry

使用验光设备等计量检测仪器对眼睛的屈光状态进行测量、定性定量分析并出具验光处方单的活动,在医学上称为屈光检测(refractiontest)。

注:

“屈光状态”包括屈光不正(近视、远视和散光)、弱视和眼位情况等状态。

3.2客观验光objectiveoptometry

利用电脑验光仪或检影镜等验光设备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电脑验光和静态视网膜检影验光的方式为客观验光。

3.3主观验光subjectiveoptometry

应用综合验光仪进行综合验光或应用试镜架和试镜片进行插片验光的方法为主观验光。

3.4检影验光retinnoscopyoptometry

利用视网膜检影镜观察视网膜反射光的特点,借助检影镜,将光线射入被检眼内,根据摆动检影镜来观察光影在眼内移动情况,对被测眼的屈光状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检测方法。

3.5散瞳验光mydriasistestoptometry

通过使用睫状肌麻痹药物,避免或减少眼球调节作用对验光的影响,再对人眼屈光状态的检查,俗称散瞳验光。

3.6综合验光仪integratedoptometryinstrument

一种集多种验光设备和功能于一体的综合验光装置,主要用于检测人眼的屈光状态和视觉功能,由基本部分(含验光头、视力表和升降工作台)和电脑验光仪、验光镜片箱组成。

3.7屈光不正refractiveerror

眼调节静止时,来自远处的平行光经过眼睛角膜和晶状体折射后,不能准确聚焦在眼底视网膜黄斑中心凹上,称为屈光不正。

包括近视,远视,散光。

注:

屈光:

是指当光从一种介质进入另一种不同折射率的介质时,光线将在界面发生偏折现象,该现象在视光学中称为屈光。

在验光中,用屈光度、棱镜度来表示眼球的屈光状态。

3.8配镜(定配)spectacleasemblage

根据验光处方加工、装配和调校眼镜的一系列行为。

3.9定配眼镜coustom-madeglasses

根据验光处方或配镜订单进行加工配制的眼镜。

3.10验配眼镜fittingglasses

是指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割边装配,检验及校配等一系列活动所生产出来的眼镜。

3.11校配calibrationfitting

眼镜加工定配完成后,按照配戴眼镜者的面部条件,通过调整镜架、鼻托等行为使所配眼镜配戴清晰,舒适和美观。

3.12照度illuminance

表示物体单位面积上所得到的光通量大小的物理量,单位为lm/m2{流[明]每平方米},即lx(勒克斯)。

3.13亮度luminance

表示发光面发光强弱的物理量,单位为cd/m2{坎[德拉]每平方米}。

3.14条件级别levelcondition

注:

按照条件和能力的要求高低划分的级别。

分为一级条件、二级条件、三级条件。

3.15结点nodalpoint

眼球屈光系统的光心,在眼球光轴上角膜顶点后约7mm,光线通过结点时方向不变。

3.16投影偏角projectionangle

投影仪的投影方向与屏幕平面所成的垂直角度和水平角度的叠加。

4.基本要求

4.1验光条件

4.1.1验光区(室)

4.1.1.1视距(视力表放置距离)

4.1.1.1.1使用符合GB11533-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要求的标准对数视力表

a)远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5m(即远视力表标准距离)处;或2.6m处,需在该距离加装一面垂直的反光镜,以确保经反射后的总距离为5m。

b)近视力表应置于被检眼(结点)前方25cm(即近视力表标准距离)处。

4.1.1.1.2使用投影仪视力表验光,被检者的视距应与投影距离一致,投影距离宜不少于3m。

注1:

使用投影视力表验光投影距离也不宜过长,避免投影的视标过暗。

注2:

检影验光应在暗室进行。

4.1.1.2视高(视力表放置高度)

4.1.1.2.1验光时,被检眼的高度应与远视力表中5.0行视标等高,或与投影视力表的中间行视标等高。

4.1.1.2.2近视力表的视标平面应与被检眼视线相垂直。

4.1.1.2.3一级和二级条件的验光座椅应能根据被检者的身高进行调节,以调整验光时人眼的高度。

注:

5.0视标是指5分记录法中的正常视力视标,等同于小数记录法的1.0视标。

4.1.1.3验光区的空间要求

4.1.1.3.1三级条件的验光区与配镜加工区应相对独立。

4.1.1.3.2二级条件的验光区与其它功能区应相对独立,且在验光视距之间不摆设与验光无关的其他设施设备。

4.1.1.3.3一级条件应具备独立验光室,其实用面积应不少于5m2。

注1:

其他功能区指除了验光区外的其他功能区,如配镜加工区、销售区、顾客休息区等。

注2:

独立验光室是指与其他功能区是隔离的,形成独立的、可封闭的验光空间。

4.1.1.4验光区的光环境

4.1.1.4.1验光区宜使用平面光源,白光,视力表的表面照度或亮度应均匀柔和、恒定无闪烁、无反光、不眩目,光强适中,避免阳光、光线昏暗或强光直射。

4.1.1.4.2视力表照明

应采用人工照明,如用直接照明法,照度应不低于300lx;如用后照明法(视力表灯箱或屏幕显示),则视力表白底的亮度应不低于200cd/m2。

4.1.1.4.3使用投影仪时,投影屏幕处的平均照度应在(200~700)lx之间。

4.1.1.4.4使用检影验光的验光区应具有暗室功能,检影时的光照度不大于10lx。

注1:

为保证验光区的照度均匀性,平均照度以60lx为宜,照度应在双眼视平面上测得。

注2:

验光区内最大照度应不大于视力表表面照度的50%。

4.1.2验光设备

4.1.2.1各级眼镜店应具备的验光设备(见表1)。

表1验光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三级条件

二级条件

一级条件

1

焦度计

手动或自动调焦式

自动调焦式

自动调焦式

2

验光机

见注2

客观式

客观式

3

验光镜片箱

+

+

+

4

综合验光仪

-

+

+

5

瞳距测量装置

瞳距尺或瞳距仪

瞳距尺、瞳距仪

瞳距尺、瞳距仪

6

视力表

标准视力表

标准视力表

标准视力表、投影视力表

7

试镜架

配备多种不同瞳距的试镜架

配备多种不同瞳距的试镜架或可调式瞳距试镜架

配备多种不同瞳距的试镜架或可调式瞳距试镜架

8

检影镜

见注2

-

+

9

裂隙灯

-

-

+

注1:

“+”表示应配备该仪器设备,“-”表示该项不作要求,以下各表同。

注2:

对于三级条件,验光机和检影镜应至少配备其中一种。

4.1.2.2设备要求

4.1.2.2.1验光设备中焦度计、验光机和验光镜片箱等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产品标准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

4.1.2.2.2验光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数量应满足眼镜店的验光要求。

4.1.2.2.3标准视力表的表面照度或亮度见4.1.1.4.2。

4.1.2.2.4使用投影视力表时,投影偏角应不大于10°,使用各种视力表均应使得行视标与平面平行。

4.1.3验光人员

4.1.3.1从事验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掌握视光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经盟(市)或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内部培训合格并鉴定符合行业专业技术要求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4.1.3.2各级条件验光资质要求

4.1.3.2.1三级条件:

至少具有一名取得中级验光员(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4.1.3.2.2二级条件验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具有一名取得高级验光员(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b)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眼镜店,应能保证每班备有中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c)验光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眼镜店的规模相适应。

4.1.3.2.3一级条件验光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具有一名取得验光技师(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或至少具有二名取得高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b)所有验光人员均为中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c)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眼镜店,应能保证每班备有高级验光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d)验光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眼镜店的规模相适应。

4.1.3.3验光人员的资质证书应明示于店内,以便于顾客易于确认其资格能力。

4.1.4验光处方

4.1.4.1验光处方内容(格式参见附录A)

验光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

a)配镜者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b)人眼屈光状态:

屈光度、散光轴位、隐(斜)视、瞳距、左右单侧瞳距、裸眼视力和主视力眼等;

c)验光技术人员开具的配镜处方:

顶焦度、柱镜轴位、棱镜度、棱镜基底取向、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光学中心高度、左右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和矫正视力等。

d)渐进眼镜和多焦点眼镜处方中的顶焦度应包括远用顶焦度和下加光度;

e)渐进眼镜的处方中应有瞳高和左右单侧瞳距,多焦点眼镜的处方应有子镜片的高度,其他定配眼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f)有条件的眼镜店,验光处方中可记录配镜者原配眼镜的光学参数、顾客的配镜史等信息。

g)眼镜店的相关信息(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4.1.4.2验光处方单应有验光人员签名或盖章、验光日期等信息。

4.1.4.3验光处方应交于被检者。

4.1.4.4各级条件的验光处方能力

4.1.4.4.1三级条件应具有近视、远视、散光及老视等单光验配眼镜的处方能力。

4.1.4.4.2二级条件应具有三级条件和开具多焦点眼镜、渐进眼镜的处方能力。

4.1.4.4.3一级条件应具有二、三级的处方能力和其它特殊视力矫正眼镜的处方能力。

4.1.5散瞳验光

具备下述条件的验配眼镜店可开展对散瞳验光:

a)具备符合一级条件的验配眼镜店,并具备一定卫生条件和医疗事故应急机制;

b)除应具备符合表1要求的设备外,还应具备眼底镜和眼压计等设备;

c)应有眼科医生(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验光技师进行散瞳工作。

注:

对医疗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

4.1.6验光要求

验光时应采用主观验光和客观验光相结合的验光方式,如电脑验光和检影镜验光为客观验光,插片验光和综合验光仪检查为主观验光(即实施“三步制”主客观综合检测:

电脑初验测试、人工检影复验和空间适应性试戴),再确定适当的屈光处方,不宜仅凭电脑验光数据出具最终验光处方。

4.2配镜条件

4.2.1配镜加工区(室)

4.2.1.1配镜加工区(室)的空间要求

4.2.1.1.1三级条件的配镜加工区与其它功能区应相对独立。

4.2.1.1.2二级条件应具有独立的配镜加工室,其实用面积不少于4m2。

4.2.1.1.3一级条件应具有独立的配镜加工室,其实用面积不少于6m2。

注:

独立的配镜加工室是指与其它功能区不重叠的、形成独立的、可隔离配镜加工的区域。

4.2.1.2配镜加工设备应根据配镜加工的要求合理摆放,配镜加工区内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4.2.1.3有染色加工的配镜加工室应有抽风设施。

4.2.2配镜加工设备

4.2.2.1配镜加工应具备的设备(见表2)。

表2配镜加工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三级条件

二级条件

一级条件

1

焦度计

自动或手动调焦式

自动调焦式

自动调焦式

2

磨边设备

半自动磨边机、定中心仪、模板机、镜片倒边机

半自动磨边机、定中心仪、模板机、镜片倒边机

全自动磨边机(含扫描仪、定中心仪)或半自动磨边机、模板机和镜片倒边机

3

钻孔机

+

+

+

4

开槽机

+

+

+

5

烘热器

+

+

+

6

抛光机

-

+

+

7

超声波清洗仪

-

+

+

4.2.2.2设备要求

4.2.2.2.1配镜加工设备中焦度计等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产品标准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

4.2.2.2.2配镜加工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数量应满足验光配镜企业的配镜加工要求。

4.2.3配镜加工人员

4.2.3.1从事配镜加工的工作人员应具备验配眼镜的相关知识,看懂相关技术文件(验光处方单、加工单和验光、加工设备说明书或仪器显示参数等),熟悉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经培训熟练地操作相关设备,取得相应等级眼镜定配工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3.2各级条件资源要求

4.2.3.2.1三级条件:

至少有一名取得中级定配工(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4.2.3.2.2二级条件的配镜加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具有一名取得高级定配工(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b)实行轮班工作制的企业,应能保证每班备有中级定配员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c)配镜人员的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4.2.3.2.3一级条件的配镜加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至少有一名取得高级定配工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b)所有配镜人员均为中级定配工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配镜技术人员;

c)实行轮班工作制的企业,应能保证每班备有高级定配工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验光技术人员;

d)配镜人员的数量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4.2.3.3配镜加工人员的资格证书应明示于店内,以便于顾客易于确认其资格能力。

4.2.4配镜加工

4.2.4.1配镜加工单应包含以下内容(格式参见附录B)

a)配镜者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b)应符合4.1.4.1.c)要求的配镜处方;

c)定配眼镜架的品牌、规格、型号、颜色、价格、产地、材料贸易名称;

d)定配眼镜片的品牌、产地、折射率、材料贸易名称;

e)眼镜店的相关信息(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若委托第三方加工的,应标注被委托方的相关信息。

4.2.4.2配镜加工单应有配镜人员签名或盖章、加工日期、取镜日期等信息。

4.2.4.3各级条件的配镜能力

4.2.4.3.1三级条件应具有近视、远视、散光及老视等单光定配眼镜配镜能力。

4.2.4.3.2二级条件应具有三级配镜能力和多焦点眼镜、渐进眼镜的配镜能力。

4.2.4.3.3一级条件应具有二、三级的配镜能力和其它特殊视力矫正眼镜的配镜能力。

4.2.5配镜加工材料

4.2.5.1配镜加工的材料包括眼镜片、眼镜架及有关零部件。

a)配镜加工使用的眼镜片应符合GB10810、QB2506-2001、QB2682-2005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b)配镜加工使用的眼镜架应符合GB/T14214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4.2.5.2产品合格证明

a)配镜加工使用该批次的眼镜片、眼镜架应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和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b)当顾客需要验证眼镜片、眼镜架合格证明时,眼镜店应能随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4.3检验条件

4.3.1检验区

4.3.1.1检验区应相对独立,室温23°C

5°C,相对湿度为85%以下,有配套的便于记录检验数据的设施。

4.3.1.2检验区光线应柔和,避免强光,一般选择在明视场、暗背景中进行镜片的检验。

检验区域光照度不低于200lx。

4.3.2检测设备

4.3.2.1检测应具备的设备(见表3)

表3检测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三级条件

二级条件

一级条件

1

焦度计

客观或自动调焦式

自动调焦式

自动调焦式

2

几何量测量设备

测厚装置、直尺

测厚装置、直尺

测厚装置、游标卡尺、直尺

3

表面质量检测装置

-

+

+

4

应力仪

-

-

+

注:

“直尺”宜选用有机材料的透明直尺,不宜使用钢直尺或瞳距尺代替。

4.3.2.2设备要求

4.3.2.2.1检测设备中焦度计等计量仪器应符合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产品标准要求,并经计量检定合格后使用,焦度计分辨率不低于0.02m-1。

4.3.2.2.2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和数量应满足眼镜店的检测工作的要求。

4.3.3检验人员

4.3.3.1从事检验岗位的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能正确判别产品合格与否。

4.3.3.2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3.3.3二级和三级条件应设置专(兼)职检验人员,一级条件应设置专职检验人员。

4.3.4检验项目

4.3.4.1检验项目应包含以下内容(格式参见附录C):

a)对于单光的配装眼镜检验项目:

顶焦度偏差,柱镜轴位偏差,光学中心水平偏差,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棱镜度偏差,棱镜基底取向偏差,镜片表面质量和厚度,装配质量,镜架外观质量和夹持力等;

b)对于多焦点配装眼镜检测项目:

除4.3.4.1a)外,还应包括子镜片的垂直位置(高度)、子镜片的水平位置、子镜片顶端的倾斜度等;

c)对于渐变焦眼镜检测项目:

包括渐变焦定配眼镜的后顶焦度允差、渐变焦定配眼镜的附加顶焦度允差、渐变焦定配眼镜的柱镜轴位方向允差、渐变焦定配眼镜的棱镜度允差及基底取向、厚度、配适点的垂直位置(高度)、配适点的水平位置、水平倾斜度、镜架外观、镜片表面及装配质量。

d)眼镜架的检验项目:

依据GB/T14214-2003对镜架的基本要求、镜架外观质量、镜片夹持力等项目进行检测。

注:

顶焦度偏差,柱镜轴位偏差,光学中心水平允差,光学中心水平互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等检验项目为定配眼镜的主要检验项目。

4.3.4.2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依据GB13511.1-2011,GB13511.2-2011,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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