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内容及合同样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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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内容及合同样本模板
附件3
一、比选申请函
(比选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工程名称)标段比选公告及其全部附件全部内容,在完全了解并严格遵守比选公告各项要求和要求前提下,自愿参与此次比选活动。
我方申明:
参与比选抽取时所派拟任项目责任人和提供申请材料全部符合比选公告所列要求,并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含隐瞒)。
拟任项目责任人不一样时负担另外工程,不然自愿放弃抽取和中选机会。
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我方愿意完全根据比选人经过比选公告、工程图纸、发包价清单、合一样本提出要约及价格签署正式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任何缺点。
2、签署正式协议后,除不可抗力外,协议推行期间不更换项目责任人。
3、签署正式协议后,自愿将确保金自动转为履约确保金。
若我方中选后2日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拒签协议,自愿接收比选人没收比选确保金处罚。
4、本申请函属于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以上为我方参与比选申请,如违反,则自行负担对应法律责任,自愿按摄影关要求接收处罚,并无条件接收六个月内四川省范围内市场禁入处理。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拟任项目责任人:
(签字)
地址:
联络方法: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姓名,必需是比选申请函中项目责任人)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依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比选申请、签署协议和处理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负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注: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纪: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实。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4
合一样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同意文号:
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起源: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完工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________________
五、协议价款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协议文件
组成本协议文件包含: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时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她应该支付款项。
十、协议生效
协议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____________承包人:
(公章)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
____委托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议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11协议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2追加协议价款:
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1.14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
1.16完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21索赔:
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要求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她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
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2.1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协议推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2.2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处理。
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域,双方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协议。
3.2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标准、规范。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置、翻译标准、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
二、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施工程监理,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一些职权前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工程师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给予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协议推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5.5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施工程监理,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协议约定自己职权,并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协议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与工程师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定。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其她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需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定,承包人对工程师指令应予实施。
工程师不能立刻给予书面确定,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刻实施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承包人应予实施。
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立刻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她义务。
因为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负担延误造成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确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汇报。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负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取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
7.5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确保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镇公共道路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关键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正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她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证实承包人本身资质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担相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能够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8.3发包人未能推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依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定后使用,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5)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工程部位和对应追加协议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8)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要求,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推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定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工程师对进度检验、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定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提出改善方法,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方法提出追加协议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该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该在48小时内给予回复。
工程师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发包人负担所发生追加协议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损失,对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定,工期对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同意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其她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汇报。
工程师在收到汇报后14天内给予确定,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完工
14.1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提前完工协议,作为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完工协议应包含承包人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方法、发包人为提前完工提供条件以及提前完工所需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该达成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定,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负担。
16、检验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收工程师检验检验,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负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检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负担,对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她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负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含有隐蔽条件或达成专用条款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含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