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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集团客户管理

第五章集团客户管理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风险,支持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高效开展,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原则,特制定《中国光大银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本息,给我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

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第三条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

对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包括集团客户前述各项授信业务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实行统一的集团客户识别和评价标准,采用统一的集团客户限额确定方法,执行统一的管理与监控(授信后管理)流程。

符合我行集团客户标准,且已有存量授信及拟发生授信业务往来的客户,均应纳入集团客户范围并实施统一授信管理。

(二)审慎性原则。

审慎防范集中性风险、授信结构性风险。

集中性风险,指对任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防范结构性风险,指防范因授信资

源在集团内部成员企业间的不合理分配而导致的风险。

(三)实效性原则。

在充分识别和控制集中性、关联性风险的前提下,确保集团客户正常授信业务的快速、有效发展。

(四)差别化原则。

针对具体状况,对集团客户实施差别化授信管理模式。

(五)信息共享原则。

在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各环节,集团客户授信各级机构及相关部门间,均应适时、主动共享集团客户管理信息。

(六)监控预警原则。

各级机构共同协作,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控集团客户

各类风险信号,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风险,切实将授信监控(授信后管理)作为集团客户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

第二节集团客户的识别、分类和认定

第四条银监会在《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修订)》中明

确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我行认定客户间是否存在集团客户关系,应以识别、分析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标准;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对客户关联方关系应进行主动、持续、动态的风险管理,以便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关联方纳入集团客户管理。

我行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识别为集团客户:

(一)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

控制,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被控制方的经营活动中获益。

存在以下情况,则可确定相互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1、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超过50%以上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

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包括: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50%以上投票权。

(二)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关系。

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负责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以及行使同等职能的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相互之间产生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

(三)其他需要按照集团客户管理的(如有明显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行为的,如虽在股权上、法人上、资产利润转移上未发现控制关系,但企业的资金被关联方统一调度和企业的人员被统一任命的)。

第五条国家授权经营或省(市)级部委厅局改制的国有公司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控股公司以及中央投资企业等,子公司之间没有不按照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可以不按照集团客户管理。

但如其子公司又控股其他公司,该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需作为集团客户管理。

第六条因企业集团成员减少或在本行授信成员减少,使本行仅对集团内一家成员授信时,可以不按集团客户管理。

第七条如授信申请人符合集团客户特征,且所属集团中有一家及以上成员公司已获我行授信,或集团客户的两家及以上成员公司同时向我行申请授信,则需在系统中提交申请进行集团客户认定;如需在原有集团客户中加入成员公司的,也要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增加集团客户成员公司。

第八条各级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集团客户的认定。

集团客户的申请和认定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实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阅查询集团客户认定结果。

涉及两家以上分行的集团客户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认定,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由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认定。

各级公司业务管理部有权根据集团客户的分类标准主动将辖内确需进行集团客户管理的两家以上(含)客户直接认定为集团客户。

各级风险管理部、审计部门、审批部也可向相应的公司业务管理部提出建议,提出将某些具有集团特征的客户按照集团客户管理。

各相应公司业务管理部应于当日做出是否认定为集团客户的最终意见。

第三节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总行公司部下设总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中心,对我行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

主要职责为:

1、对跨分行集团客户进行识别、认定及维护;

2、指定跨分行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

3、审定跨分行集团客户的风险限额;

4、批复或审核主管机构上报的集团客户授信方案;

5、负责跨分行集团客户的风险限额的年检工作;

6、负责全行集团客户管理工作的统计、分析。

第十条集团客户设主管机构。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指定跨分行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定辖内集团客户的主管机构。

主管机构应指定专人任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经理,具体负责集团客户的管理工作。

主管机构主要负责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申请、整体风险监控和风险报告等,同时组织协调协管机构进行授信后检查。

主要职责为:

1、全面调查集团成员的构成情况,提出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集团成员名单;

2、全面收集、汇总集团客户的各类信息,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3、在系统内使用限额测算模型,测算集团客户授信限额。

4、在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确定之后,确定集团客户授信方案的设计,包括授信品种及内部结构切分等情况,并报备总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中心,作为审批集团成员公司实质授信的参考依据。

授信方案进行调整或变更需另行报备总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集团客户成员公司的经办机构为协管机构,主要负责成员公司的信息跟踪收集和贷后监控等工作,并应向主管机构报告上述情况。

协管机构不得隐瞒授信对象的集团关系,规避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主要职责为:

1、收集、核实集团成员的的信息,提供给主办机构,向主管机构提出集团成员的

授信限额分配和调剂的书面要求

2、按照主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成员公司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如主管机构无法获取集团主体材料,而协办机构能够获取集团主体材料,协办机构可向主管机构提供授信材料,主管机构在收到材料5日内按权限进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核定。

第十三条主管和协管机构应本着有利于全行业务发展的角度积极营销集团客户,争取与资信状况好、还款有保障的成员公司或母公司建立授信关系。

坚决禁止我行内部恶意竞争、无序竞争,禁止因争夺局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

第四节集团客户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我行集团客户实行授信限额管理。

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为我行审核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对某集团客户(针对集团所有关联企业整体)可提供的授信内部管控上限指标。

在任一时点,集团所有成员在我行的所有授信总额不得超过集团客户授信限额。

第十五条对于任何集团客户,均需执行“先核定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后审批实质授信”的管理原则,首先对集团客户核定授信限额,然后审批集团客户的实质性授信。

第十六条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的数据在系统内利用限额测算模型获得,经集团客户限额审核机构核定后生效。

任一集团客户的总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当前授信额度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的集团客户在重新核定授信限额时需按本标准执行。

)集团客户内部企业之间的担保不予重复记入集团客户授信限额。

授信担保额度不纳入我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但授信担保额度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审批按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凡总行认定的跨分行经营集团客户由总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中心负责核定集团风险限额;凡分行认定的集团客户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报主管对公业务副行长按第十九条规定负责核定集团风险限额。

第十八条总行、分行集团客户限额审核机构基于模型测算结果,结合申请人规模、行业、实际经营情况及发展预期等情况对模型测算结果进行评估及相应调整。

当集团客户授信限额调整额与模型测算结果相差10%(含)之内的,分行公司业务

管理部报主管对公业务副行长可自行核定辖区内集团客户授信限额(调整后的限额不得高于监管限额,即不高于我行资本净额的15%);当集团客户授信限额调整额与模型测算结果相差+10%以上的,需在调查报告及审批意见表中陈述调整原因,登记集团客户限额审批管理台帐,经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报主管对公业务副行长同意后上报总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中心核定。

总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中心根据系统核查情况,定期对分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存量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在模型上线后统一批量核定,新增集团客户在及系统内增加完毕后,由主管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请,提交各级相应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定授信限额。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一经审定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上半年对存量集团客户授信限额进行重检,于五月末前完成。

第五节集团客户授信审核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限额申报。

经营机构申报集团客户授信限额,需要在系统内提交集团客户授信调查报告。

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申报机构(主管机构)应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经办机构(协管机构)保持充分的信息沟通,重点了解成员单位的风险信息和授信业务需求信息,并进行汇总分析。

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撰写调查报告,全面准确地反映集团客户的相关情况,不得照搬照抄集团本部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材料合规性审查。

分行综合员在收到集团客户授信申请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如有问题,应及时退集团主管机构补充材料,完善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初审。

审核材料形式合规性审查通过后,分行综合员应将集团客户授信限额调查报告分配给集团客户初审人,由后者对集团客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填写《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批意见表》(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分行审核分行综合员组织分行审核小组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审议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核意见。

将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核小组意见提交给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及分行主管对公业务副行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分行批复。

如在分行权限内,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及分行主管

对公业务副行长即可批复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生效;如超分行权限,则上报总行公司部。

第二十七条总行审核。

在收到集团客户授信限额调查报告及《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上报意见表》(附表1)传真件后,总行综合员将集团客户授信限额调查报告分配给集团客户初审人,由后者审核并出具《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批意见表》。

总行综合员组织总行审核小组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审议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总行批复。

总行综合员将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核小组意见提交给总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核小组负责人及总行公司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时限要求。

总、分行级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核机构在收到系统内提交的报告及相关纸质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限额的审核和批复工作。

第三十条跨区域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申报由集团客户的管户机构根据业务要求按时限完成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的上报工作。

如主管机构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授信限额的申报工作而影响了协办机构管辖内的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申报,协办机构可从系统内向总行公司部提出管户权调整申请。

总行公司部了解集团情况,对主、协管机构进行协调,要求主办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申报集团客户授信限额。

届时主办机构仍不配合的,可调整集团客户主办权。

第六节合同及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与集团客户签订各类授信协议或合同时应约定:

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三十二条在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原则上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行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

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三十三条集团客户主管机构和协管机构除按单一客户的有关规定对集团客户的各成员公司进行授信后管理外,主管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各协管机构共同开展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后检查,主管机构应确定授信后检查时间表及时通知各协管机构。

对于集团客户贷款的重大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集团客户股权关系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或异常关联交易,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预警事项,要采取联合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同时将上述预警信息记录到“系统”中。

各级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客户进行调查或检查,并加强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各协管机构要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后管理工作积极配合。

如果调查、检查发起人认为对某成员公司的授信无法执行有效的授信后管理,或集团成员经营、财务、资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出现授信违约时,经办机构应先行采取及时采取冻结未使用额度、提前收回、要求增加担保、诉讼等各类有效措施,防止授信风险的进一步扩大,并向主管机构报告;主管机构应及时提出集团客户预警和行动方案,在报经风险预警委员会批准后,将相关信息传达其他参与行。

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预警和处理方案由分行预警委员会审批,跨分行的集团客户预警和处理方案需报经总行预警委员会批准。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五条集团客户的识别核准、限额核定、授信后管理均属集团客户管理核心内容,及时、有效完成上述各环节工作的机构及个人将获得全辖通报奖励。

对有依据可确认为工作失职或反馈信息滞后,或违反集团客户管理有关规定的机构、部门及个人,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我行违反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上报意见表》

附件2《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批意见表》

附件1:

分行集团客户授信限额上报意见表

经办机构

客户名称

拟授信限额方案

额度类型

内部授信额度

授信方式

集团授信限额

授信额度(万元)

期限(月)

12

币种

人民币

主办客户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协办客户经理意见

签字:

日期:

经营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经办意见

签字:

日期: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分行主管公司业务的行长或授权人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2:

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审批意见表

集团名称

经办机构

模型测算集团授

信限额

经营机构上报集团授信限额

集团授信限额的

使用分配方案

审查人员对集团的整体评价

审查人员审批意见及理由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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