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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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

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研制,推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重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获得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产品(系统和核心部件)或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产品(系统和核心部件)的简称,首批次是甘肃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简称,首版次是甘肃省工业集成应用或控制软件首版次产品的简称。

第三条省工信厅负责首台套认定工作。

甘肃银保监局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配合省工信厅及时开展示范条款、保险费率等实用性评估和调整(逐步降低)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首台套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

重点产业领域为:

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重点产业领域方向。

第五条申请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二)产品属于国内首次研制、开发成功,市场前景较好,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三)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和集成能力,所申报产品为本地区研发并生产。

(四)产品技术先进。

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产品技术先进性需通过省级(含)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备案评审,或通过查新报告说明其技术先进性。

(五)产品性能可靠。

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

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知识产权明晰。

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七)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执行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试验方法,也可以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

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应能全面准确反映和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八)首台套产品价值在20万元/台(批、套)以上。

(九)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

第七条首台套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甘肃省首台套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汇总上报省工信厅。

(二)省工信厅对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三)省工信厅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初审合格的首台套进行评审认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首台套在省工信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由省工信厅发布《甘肃省首台套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予以公布。

(六)每年9月底为申请报告截止期限。

省工信厅可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发布重点申报指南,引导和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本省创新的新产品。

第三章保险扶持政策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公告》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经《公告》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在有效期内可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保险费补助。

(一)“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

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二)补助标准:

对投保的首台套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助,年度实际投保费率按承保保险公司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得费率予以执行,不超过3%。

实际投保年度保费按政府补贴80%,投保企业自行承担20%的比例分担,补贴时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同一产品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新软件首版次)同一产品每年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

 

(三)补助范围:

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不超过3台(套)、或同批次同规格同合同单台设备不超过30台(套)的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贴。

(四)鼓励企业争取国家补贴:

申请获得中央保费补贴的产品,省级将对该投保产品的申报企业给予该产品保险费2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简化补贴程序:

企业在投保产品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支付保费,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上报保费补偿申请资料,并填报申请表和汇总表(见附表),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汇总上报省工信厅,抄送省财政厅。

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六)针对关联企业交易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进行明确界定。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州)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要及时开展联合督查,对工作实效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和甘肃银保监局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市(州),由省工信厅视情况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对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在产品投标后,鼓励用户单位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省工信厅与省级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公告》的首台套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的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省工信厅负责建立首台套认定专家库。

第十四条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认定的资格单位,将撤销首台套认定,追回保险补助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申请认定资格。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申请表

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汇总表

附表1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申请表

制造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地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主营业务

通讯地址

员工总数

研发人员数

境内研发中心

有□无□

境内制造基地

有□无□

年主营收入(万元)

研发经费占比(%)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投保装备情况

投保装备名称

对应《目录》版本和编号

投保装备数量(台/套)

承保公司名称

与用户销售合同中,装备价值(万元)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率(%)

保费金额(万元)

累计责任限额(万元)

保险时间

是否为续保

是否□

首保年份

保单编号

用户名称

用户联系人

杨建东

用户企业联系电话(手机)

投保装备主要技术指标(应涵盖适用目录的全部指标)

核心技术与知识产权情况(授权专利数量)

投保装备研制、交付、质保期限等情况(交付时间、质保期)

投保装备获得国家、省级有关科技研发等支持情况

真实性声明

我单位申报的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我单位悉知所购装备投保事宜,我单位出具的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用户单位签字/盖章

年月日

我单位出具的材料,均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盖章

年月日

省级部门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

 

财政厅(局)盖章

年月日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表2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汇总表

序号

制造单位

承保单位

用户单位

投保装备

名称

版本

编码

起保时间

终保时间

是否

续保

首保时间

装备交付

时间

累计

责任限额

(万元)

装备

价值

(万元)

费率

(%)

保费

金额

(万元)

投保

装备数量

(台/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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