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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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DOC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概念

  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国家小型或微型划型标准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集团成员企业、金融类企业、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

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执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3〕49号,以下简称《小微信贷办法》)规定。

  二、范围

  本指引适用对象为符合《小微信贷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

  三、原则

  

(一)突出特色。

根据小微企业区域特征、经营特征、风险特征等,突出小微企业信贷审查的针对性、差异性和灵活性。

  

(二)注重效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审查效率,满足小微企业用信"小、频、急"的特殊要求。

  (三)规范运作。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应统一程序和操作规范,促进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四)控制风险。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必须充分揭示风险,分析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风险缓释措施的有效性,提出合理的信贷方案。

  第二章 小微企业贷款审查要点

  四、合法合规性

  

(一)产行业政策。

小微企业信贷审查须严格执行国家产行业政策,根据客户所处行业情况,适用不同的信贷政策。

  

(二)环保政策。

坚持绿色信贷原则,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不得提供银行信用。

对存在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审查应关注是否已整改到位。

  (三)特许经营与资质等级。

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行业特许经营证明,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企业必须提供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

特殊行业经营资格审查和企业资质等级审查可参见《法人指引》相关章节。

  (四)我行准入要求。

  1.授信准入执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小微授信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2.单项信贷业务准入执行我行单项信贷产品的制度规定。

  【提示】

  ◆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五、资料完整性

  

(一)客户基础资料。

  小微企业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应提供下述基础资料。

已有档案资料经核对符合要求的,以及评估、登记等材料在有效期内的,可不重复提供。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

企业从事特殊行业或特种产品生产经营的,需提供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业特许经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等。

  2.环保许可证明(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

  3.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制企业或合伙企业必须提供)、验资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或全部合伙人)同意申请用信授权书(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身份证明。

  4.企业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不足2年的为成立以来)及近期财务报表。

  5.贷款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

  6.企业在授信月份前12个月或上年度的银行对账单,外贸类企业授信月份前12个月或上年度的报关单,制造类、住宿餐饮类企业授信月份前12个月或上年度的水电费单据。

如企业成立未满一年,相关资料的时间跨度为成立以来至授信月份。

但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可不提供银行对账单、报关单、水电费单据等。

  7.担保资料。

  8.提供企业在开立结算账户的情况,小微企业资金通过个人账户往来的,还需提供关键管理人员在授信月份前12个月的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9.对于原以私人名义或以其他企业名号经营、现企业延续原经营产品、模式的,可提供原经营实体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销售采购合同及"三表"等)作为审查依据。

  10.单项产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示】

  ◆仅办理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可不要求水电费单据。

  ◆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个别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也可能在企业经营决策中起关键作用或以个人账户协助企业资金往来;具体到某家企业、某项审查内容,需视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谁是关键管理人员,下同。

  ◆对于营业收入和企业资金往来账户差距较大的,用于企业资金往来的个人账户需由借款人指定、客户经理调查确认、审查人员审查,一般经确认的个人账户在一个授信期限内不更换;如出现通过非确认账户进行企业资金往来的情况,审查应予以特别关注。

  

(二)内部资料。

  1.报告期企业的银行信用查询记录,以及我行C3系统风险提示查询结果。

  2.报告期关键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查询记录。

  3.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

  4.抵押物价值内部评估(或确认)报告。

  5.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定价(利率)以及信贷资产风险贷时分类意见。

  6.调查(评估)报告。

  六、经营管理情况

  

(一)概况。

  企业成立日期、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权结构及变动、经营范围、管理模式。

  【提示】

  ◆相关研究资料显示,小微企业生命周期普遍较短,而成立初期或者经营时间较短的小微企业往往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其贷款违约率也相对较高。

  

(二)关联企业。

  因股权投资、家族亲友、实际控制人、担保关系等形成的关联企业,可能存在相互拆借资金、挪用贷款、虚构交易共同套取银行信用、过度融资、担保链及担保圈等情况。

审查可查询"人行企业征信系统关联企业信用信息分析子系统"及我行C3"集团与关联客户分析系统"获取关联企业信息。

  (三)关键管理人员。

  关键管理人员年龄,从业经历,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记录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和嗜好,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合作情况。

若企业有多个股东,如有必要,可说明各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分工。

  (四)产品。

  1.企业工艺流程、产品安全和质量控制、研发能力,产能、机器设备和技术能力,主业所处行业的现状及前景。

  2.主导产品的供求状况、市场竞争力、产销率、毛利率。

  3.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及成本优劣势。

  4.产品销售市场是否成熟、稳定。

  5.购销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特点。

  【提示】

  ◆商贸类企业主要从货物流、单证流、资金流方面去审查,分析企业经营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成长性。

其中,内贸企业主要审查企业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目标客户群及产品的市场定位,侧重关注物流单据(包括不限于出货单、货运单等)。

  (五)"三表"。

  1.水表、电表。

对生产型和服务型企业通过水、电数据侧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动状况。

  ⑴能源或资源的消费结构(不限于电和水)及变化;

  ⑵用水、用电量及水费、电费支出同比、环比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包括季节性因素)。

  2.税表。

对于能够提供税表、且税表较为规范的企业,可将税表作为核实收入规模的依据,着重审查:

  ⑴主要税种及所纳税额同比、环比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

  ⑵应纳税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

  【提示】

  ◆商贸类企业审查税表、工资表和报关单,需区分内贸与外贸企业、结合企业所处行业的风险特征,判断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必要时可关注员工数量及其变动情况、研发和营销等重要岗位的人员是否稳定、员工工资发放是否正常等信息,以侧面核实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六)客户群定位。

  存在集聚特点的小微企业,根据其所在客户群的共同特征和金融需求可分为商圈、产业链(供应链)集群、产业集群等,客户群对市场变化的敏感度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高,但不同客户群的风险点和审查重点有所不同。

不存在集聚特点的小微企业,抗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审查需单独分析。

  1.商圈。

包括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等。

着重审查:

  ⑴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经营年限、市场年交易总量及增长情况;

  ⑵区域内同类型市场竞争情况及本市场在区域内的影响力,区域市场内摊位的出租情况、租金变化以及商铺转让费用情况;

  ⑶经营模式(如自产自销、代理销售)及竞争程度;

  ⑷企业上下游都是批发或零售型客户的,是否存在不正常的市场代理关系。

  2.产业链(供应链)。

小微企业围绕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从事经营活动,易于获得稳定的订单及商业机会。

  ⑴对核心企业着重审查:

  ①所处产业在国际/国内/本地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②在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

  ③按期付款能力。

  ⑵对小微企业着重审查:

  ①与核心企业合作的期限、关系稳定性和履约记录;

  ②成本控制能力、供货(服务)履约能力(适用于产业链上游);

  ③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回笼周期(适用于产业链上游);

  ④对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结算方式和周期(适用于产业链下游)。

  3.产业集群。

小微企业在一定范围的产业集聚区内从事同类行业,该产业集群具备一定规模和行业地位。

着重审查:

  ⑴该集群或该类产业在国内/本地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⑵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营商环境、协作配套及融资增信、政府支持(包括税收减免、政府引导基金投入、扶持转型升级的政策)等软硬件环境;

  ⑶小微企业自身发展定位(如成本领先型、出口导向型、技术创新型、产品独特型等)及比较优势;

  ⑷小微企业成长性及经营效益与本地同行的平均水平对比。

  【提示】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商圈、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小微授信办法》提供了"批量授信"的审批模式。

  七、财务分析

  

(一)财务基本状况。

对经客户经理确认真实性的财务报表,着重审查企业资产和负债的构成、应收和应付款项的结构、金额相对较大的科目及异常波动的指标、现金流量的变化情况等。

如有必要,可结合"三表"、企业内部管理及员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分析企业财务状况,亦可提请调查部门实地盘点企业主要资产。

  

(二)资金流。

  对比企业账户与关键管理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变化情况,掌握企业整体的资金流量和流向,分析企业营业收入实现的合理性。

着重审查:

  1.企业账户往来结算情况;

  2.关键管理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变化情况;

  3.企业收支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结算的情况;

  4.授信月份前12个月企业及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的交易对手;

  5.我行信贷资金的支付和使用、还款资金来源。

  综上,通过审查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信息,审查人员对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做出整体判断,从而评价企业偿债能力。

  八、信用状况

  

(一)银行信用。

  1.对企业:

账户开立情况,在各家银行(包括我行,下同)的授/用信额度、用信方式及信用记录,我行信用份额。

需关注多头授/用信问题,警惕企业过度融资,可分析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⑴同一家企业在多家银行用信;⑵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多家企业在不同银行或同一家银行用信,且部分融资主体用信额度超过实际经营需求,有挪用或统筹使用问题;⑶同业信贷策略发生变化且已对企业资金链造成影响。

  2.对实际控制人:

在各家银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记录及信用记录。

需关注个人大额贷款,实际控制人主要家庭成员移民海外或本人具有海外身份以及在海外定居的情况。

  【提示】

  ◆企业未决诉讼、行政处罚、被披露不良经营行为和重大责任事故,关键管理人员经营企业破产、银行贷款核销、重大未决诉讼等情况可一并关注。

  

(二)非银行融资。

  了解企业及关键管理人员参与非银行融资(包括民间融资、与本企业进行资金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等,下同)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债务人过度负债从而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着重审查:

  1.企业财务费用的构成及合理性,是否超出了正常的融资成本;

  2.企业(或关键管理人员)账户是否与个别账户发生大额异常资金往来(密切关注大额整数资金往来、当日多次往来、频繁同等金额往来等情况),但对手账户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

  3.企业(或关键管理人员)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与企业正常营业收入及盈利规模(或个人正常收入)相匹配;

  4.我行信贷资金用途及归还我行贷款资金来源,警惕将我行信贷资金用于偿还其他融资本息或者归还我行贷款资金来源于非经营性收入的情况。

  (三)对外担保。

  了解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担保及担保代偿情况。

着重审查:

  1.将自有资产为第三方融资提供担保;

  2.对外担保金额及担保代偿风险;

  3.是否涉足担保链、担保圈。

  【提示】

  ◆"信用状况"的信息获取渠道可包括人行征信系统、贷款卡年审记录、银监会企业风险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我行C3系统;财务报表、账户信息;工商、税务、司法、土地、房产、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商/协会、合作伙伴、中介公司、媒体;企业内部职员、亲戚朋友圈等。

  九、额度核定

  在授信额度理论值范围内,考虑企业成长性、担保充分有效性、销贷比、库贷比、我行上年授/用信(存量客户)等情况综合分析信用额度的合理性。

营运资金缺口测算方法等可参见《法人指引》相关章节。

  十、担保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担保以抵/质押为主、保证为辅,可组合多种担保方式。

严格控制信用方式、异地担保、多户联保及循环担保。

担保审查的一般方法可结合《法人指引》,关注:

  

(一)抵/质押担保。

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审核押品相关文件,判断押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押品的实际购建成本,测算抵押率是否符合我行规定;比较押品位置、通用性和同类押品价格,判断押品的变现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

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尽量选择实力雄厚、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审慎选择新成立的担保公司。

着重审查担保公司:

  1.是否已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准入,当前是否仍符合准入批复的具体要求;

  2.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包括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余额超过集中度要求的情况;

  3.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对外投资情况、客户群的构成、对外已担保总额;

  4.与我行合作情况,包括在我行已担保额度、是否仍在与我行合作的额度内、在我行的保证金专户余额、缴存我行保证金的来源、是否存在未按时向我行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

  5.担保代偿情况,担保费率,以及借款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情况。

  【提示】

  ◆小微企业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追加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限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客户),必要时应分析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家庭资产状况。

  十一、综合效益

  

(一)利率。

复核定价模板测算的准确性,结合本级行的利率要求提出审查意见。

  

(二)经济资本回报率。

按规定对经济资本占用、经济增加值、经济资本回报率等指标进行测算。

  (三)综合回报。

参考企业与我行的合作情况(包括信贷、结算、货款回笼、中间业务收入、代发工资等),参照当地同业定价,提高企业对我行的综合回报,同时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对小微企业不合理收费的禁止性规定。

  经过上述各单项内容的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判断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提出控制、降低、规避或转移风险的对冲措施,形成完整的信贷业务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用信主体、信贷业务种类、币种和金额、用途、期限、价格(含利率、费率)、担保方案(含保证金比例)、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

  【提示】

  ◆风险对冲措施包括追加担保、提高定价、购买商业保险、对客户设定监管指标和措施(例如客户净资产、或有负债、资产负债率、资产出售、兼并收购以及股东分红)等。

  第三章 主要小微企业贷款审查要点

  十二、授信业务

  

(一)定义。

  授信管理是指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在授信项下为小微企业办理贷款、票据承兑、贴现、保理、信用证等表内外信贷业务。

  小微企业授信原则上集中在二级分行审查审批,实行"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原则。

客户评级、分类、授信、定价(利率)审批权限在同一层级的,相关事项可一并进行。

办理标准化信贷产品(包括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等)时,可不单独进行授信,授信和单笔信贷业务一并审批(或多事项一并上报),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不受增量授信审批权限限制。

已授信客户办理标准化信贷产品,可不受已核定的原授信额度的限制。

  

(二)主要风险点。

  重点关注经营风险、非银行融资、超额授信、担保风险及信息不对称问题等。

  (三)审查要点。

  1.制度适用。

  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核定授信可适用《小微授信办法》,也可适用《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3〕38号,以下简称《法人授信办法》),但在一个授信期内只能适用一套制度。

加权信用风险值测算方法、授信方案审批后管理则均执行《法人授信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单户授信额度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可由小微企业主作为承贷主体,按个人经营类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2.授信条件。

  小微企业办理增量授信、存量续授信应满足不同条件,详见《小微授信办法》第七条。

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客户原则上实行余额授信。

  3.授信额度理论值的测算。

  可选择适用担保法、资本法、公式法、现金流法、收入法、订单法或应收账款法等七种方法。

对同时适用多种测算方法的客户,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状况确定一种测算方法,各方法适用条件详见《小微授信办法》第三章。

  4.额度核定。

  ⑴限额管理。

  采用担保法、资本法、公式法或现金流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授信月份前12个月(或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0%(经营不满1年的除外)。

  采用"批量授信"审批模式的小微企业,其所在客户群的整体服务方案应包括整体融资方案(含授信总量、单户最高授信限额等),有权审批行批准该方案后,单户企业的授信额度必须符合单户最高限额的要求。

  【提示】

  ◆《小微授信办法》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商圈、产业链(供应链)和产业集群,专门提供了"批量授信"的审批模式,进行批量营销、批量上报、批量处理,工厂式运作。

但未达到条件的客户群,不实行批量授信。

"批量授信"审批模式的内容包括客户(群)条件、运作流程、整体服务方案、单户授信要求等,详见《小微授信办法》第五章。

  ⑵授信核减。

  授信额度核定时,若小微企业存在对外担保,应根据担保额度相应核减授信额度,但采用多户联保担保方式的可不核减。

  授信额度核定后,若出现新增对外担保、订单未履行、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经经营行客户经理调查确认、客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客户部门行长批准,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授信额度。

  ⑶加权信用风险值管理。

  核定授信额度时,小型企业客户在他行用信的加权信用风险值与我行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3000万元,微型企业客户不得超过500万元。

但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微企业,在核定授信额度时可不考虑客户在他行用信:

①仅办理简式快速信贷业务;②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③总资产在5000万元(含)以上;④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含)以上。

  5.期限管理。

  小微企业授信有效期不超过1年。

授信项下信贷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以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上客户以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标准化信贷产品对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十三、流动资金贷款

  

(一)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小微企业一般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二)主要风险点。

  1.约期风险。

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或现金流循环周期难以准确匹配,"短贷长用"和"流资固化"的问题较为普遍。

  2.资金挪用风险。

流动资金循环周转的特点使得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的监管较为困难。

  (三)审查要点。

  1.额度核定。

在合理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结合单笔合同金额、担保方式等确定。

  2.资金用途。

根据调查资料,分析贷款用途合理性。

为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可在审查方案(信贷结论)中明确提出贷后资金监管的管理要求。

  3.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资金需求,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企业,可办理最长不超过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十四、简式快速信贷业务

  

(一)定义。

  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简称"简式贷",是指在符合规定的单户信用总额以内,落实全额有效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担保形式的前提下,小微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用信一并办理,根据提供的抵/质押物和保证担保,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各类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融资业务,业务结束时等额减少授信额度的信贷产品。

  

(二)主要风险点。

  担保风险。

简式贷主要根据担保进行评级和授信,因此担保方案的重要性较为突出。

  (三)审查要点。

  1.担保方案。

着重审查能否落实全额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

  2.信用总额。

根据客户所提供的抵/质押物和保证担保直接核定授信额度和用信额度。

  ⑴单户简式贷总额(不包含低信用风险业务)不得超过所在一级分行简式贷的单户信用总额。

  ⑵同时以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方式办理简式贷的客户,单户最高信用总额根据行类别(A/B/C/D类行)按照《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49号)附件《小企业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单户信用总额划分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中抵押担保方式的单户信用总额确定,其中,采用保证担保部分的信用额度不得超过《标准表》中保证担保方式单户额度上限。

  3.贷款用途。

为规避资金挪用风险,如有必要,可在审查方案(信贷结论)中明确提出贷后资金监管的管理要求。

  4.贷款期限。

  各类贷款和保函业务期限原则上在1年(含)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其他业务期限原则上在180天(含)之内,最长不超过1年。

审查需关注贷款期限与担保方式的关系:

  ⑴采用抵/质押物担保办理的简式贷,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⑵采用以下担保的简式贷,各类贷款和保函业务期限不超过1年,其他业务期限不超过180天:

由我行AA+级(含)以上大中型法人客户在担保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由有权审批行认可的,政府出资并控股的担保机构或实缴资本10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在担保额度内提供保证担保。

  【提示】

  ◆简式快速信贷业务属于标准化信贷产品。

  十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一)定义。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卖方)与我行认可的买方之间产生的符合我行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为基础,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价值,直接进行授信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内外融资业务的信贷产品。

  

(二)主要风险点。

  1.买方风险。

买方的支付能力对贷款的按期收回将产生重要影响。

  2.贸易真实性风险。

利用虚假发票及合同融资,同一应收账款重复融资。

  3.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应收账款权属不清,存在瑕疵,已转让或设定质押;买卖双方债务及贸易纠纷造成买方拒付;买方未按指定路径支付货款,销售资金挪用。

  (三)审查要点。

  1.卖方资信。

  卖方在我行的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上;在我行开立应收账款监管专户;系我行优质、核心企业产业链上游供应商;卖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卖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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