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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附件1

66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公司

二OO五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引用标准1

第三章岗位职责2

第四章安全管理5

第五章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9

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10

第七章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的管理13

第八章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13

第九章运行维护重点工作15

第十章输电线路缺陷管理23

第十一章事故预想及处理24

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26

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29

第十四章带电作业管理29

第十五章人员培训31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3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

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42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47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54

64

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的运行管理,使其达到标准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的生产技术文件(包括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工程专用供电系统输电线路运行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的工程设计、验收、运行、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处理、技术管理、设备评级、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行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工程专用供电系统66kV输电线路。

第二章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GB50061-19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J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DL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T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预防措施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导则》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五节送电(线路)工区专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输电线路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单位确定的维护范围和工

作目标,检查、汇总线路巡视、检测的结果,按设备的巡检周期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运行工作计划。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及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批准的设备检修计划,组织完成各项设备检修及大修、技改工程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做好线路缺陷管理、设备评级、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时安排消除设备缺陷和运行环节中的问题,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第三十条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分析本单位线路运行情况,对发生的事故或未遂事故、线路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事故措施”,做好危险点控制和事故预想,组织反事故演习活动,负责建立快速抢修机制、制定事故抢险预案。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四条参与输电线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做好工程投运前的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定期组织职工技术培训,加强对新工人的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技术资料、报告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十七条架空输电线路的主要安全生产指标

安全工器具周期试验率100%;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完好率100%;

“安全措施”、“预防事故措施”计划完成率分别>95%;

工作票合格率100%;

线路一般缺陷年消除率>90%;

危急、严重缺陷消除率100%;

线路的各类标志牌、警告牌等的健全率100%(新投产1个月内不作统计)。

第二节安全措施的制定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措施是以改善作业环境,预防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等为原则,以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为依据的组织与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运行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计划。

第四十三条运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设备装置性违章缺陷的防范措施。

第五节线路巡视、检修(施工)及试验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线路巡视

(一)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路径的实际情况,制订确保巡线人员安全的巡视工作守则,如:

暑天、大风(雨雪)等特殊天气或必要时由两人巡线;山区应沿巡线道巡线,并应提防猎具伤害;夜间必须沿线路外侧巡线;大风天气应沿线路上风侧巡线;单人巡线时不允许攀登杆塔,特殊情况(为检查导线对跨越物距离、杆塔损坏或塔材螺栓丢失等)攀登杆塔不应超越杆塔下层导线挂线点高度,并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关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

(二)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考虑线路随时有来电的可能。

(三)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在断线点8m以内应设法防止行人接近,并

迅速报告生产主管领导(部门)等候处理。

(四)巡线人员应配齐巡视、检查线路所必需的工器具以及安全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四十九条检修(施工)及试验

(一)设备检修、试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二)施工现场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的要求,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凡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或低压代高压)。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正确佩戴安

全帽,严禁酒后工作。

(四)设备检修、试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应正确使用安全标志(包括:

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牌)及安全警示线、临时防护或提示遮拦等。

第六节工作票制度的贯彻与执行

第五十条在运用中输电线路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

运行单位应认真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包括:

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等),正确使用线路第一、二种工作票。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等直接参与工作票制定有关人员,在执行工作票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使用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进行立、撤杆塔,放、撤导地线等施工项目的停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事先勘察现场,结合现场情况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现场勘察记录和经上级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附于工作票之后。

第五十二条使用第一种工作票,有两个及以上多个工作组的多点作业,工作负责人应指定各小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填写各小组“工作任务单”(任务单中应包括小组的工作范围、任务、安全注意事项等)。

小组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工作在现场,并在小组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交回工作任务单。

第五十三条预防线路作业遭受电击

(一)在同塔并架多回线路其中1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以及在邻近(平行)带电线路停电线路上的作业,停电线路两端必须加挂接地线。

同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编织软铜线作保安接地线进行接地,挂、拆保安接地线时必须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绳)或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二)在带电线路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亦应在作业地点加挂临时保安接地线,其保安接地线的使用方法同上。

(三)在不间断载波通讯的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应按带电作业考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中使用第二种线路工作票。

第七节安全标志的建立及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杆塔上各类标志牌的规格、样式、型号、颜色等应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标志牌的使用,应符合《送变电工程施工标准化安全设施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新建线路投产时,线路标志(线路名称及塔号牌、相位牌)以及安全警告标志牌等应齐全完整。

多回路并架线路必须以鲜明的异色标志加以区别,确保作业人员上塔工作时正确区分带电与不带电的线路。

第五十七条线路跨越鱼塘或线路在采矿点附近、易被取土、易受外力破坏处、邻近风筝放飞现场以及在人口密集地区等处所,均应安放有相应的禁止或警告类标志牌或宣传告示。

第八节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五十八条运行单位应定期对安全工器具的购置、保养、使用、试验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工器具数量充足、质量满足要求,按时进行周期性试验并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

安全工器具台账应对每种工器具注明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编号、制造厂、购置日期、试验检查周期、试验时间、试验结果等。

第五十九条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要求实行定置管理。

高空作业车和升降机应有专用库房停放;带电作业工器具必须存放在通风良好,有除湿、干燥设备和符合防火要求的绝缘工具库房内;辅助绝缘工器具应放置在干燥工具袋内或绝缘工具库房内。

第六十条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和机械性能试验。

第六十一条个人专用安全工器具及登高、安全防护用具应放入个人工具柜内自行保管;没有个人保管条件的班组,应将上述物品统一编号按顺序摆放在固定的工具架上,并保持清洁、整齐,使用后应及时归放原处。

第六十二条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超试验周期、破损、霉变、受潮、变形等情况不得使用。

绝缘手套、绝缘靴等绝缘安全用具不应有损伤、破漏现象。

绝缘棒、验电器、绝缘夹钳等常用绝缘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核对安全工具的额定电压是否符合使用条件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为确保安全防护用具正确使用并发挥功能,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安全帽的使用。

安全帽在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内衬带是否完好;使用时应系紧,严禁下颏带松弛或不系带进行作业;接近带电体工作应使用有电报警功能的安全帽。

(二)安全带的使用。

线路作业安全带有电杆上作业适用的围杆安全带和杆塔上检修、安装适用的悬挂式安全带两种。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严格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带绳破损、变质及金属件断裂者严禁使用;使用围杆安全带时,应正确打结绳扣;使用悬挂式安全带时,可以采用高挂低用或水平拴挂的方式,严禁采用低挂高用方式。

第六章输电线路的运行管理

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包括线路巡视和检测两项内容,其目的是为开展后续的检修工作提供依据。

运行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范的规定,全面做好线路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运行管理工作目标为确保输电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制定线路的完好率和年可用率指标如下:

66kV输电线路的年可用率》99.6%(管辖区输电线路,平均每条累计停电小时数不应

超过35h,但不包括外力破坏等线路以外原因造成的非责任事故的停电时间)。

第七十四条运行管理范围的确定

运行单位对所维护线路的限界为:

自66k敦安甲乙线104#塔“T”点向外延伸1米处

至大石头66kV变电站母线构架“T”点为止。

第七十五条线路巡视

(一)运行单位必须建立线路巡视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都应有明确的巡视责任人(巡线员)负责线路的巡视,巡视责任人必须通过送电线路工人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二)线路巡视的内容,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DL/T741-2001)》中的有关要

求执行。

(三)线路巡视原则上每月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或进行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

延长巡视周期,须报请上级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四)在各种巡视中,每个巡视责任人必须明确巡视范围、内容和要求,不得出现遗漏段(点)。

巡视不能走过场,有问题必须查清查实,必要时可请求停电,采取登塔或走线的方式进行补查。

(五)故障巡视主要是查找发生故障的原因,有时须结合调查进行,对发现的可能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引发故障的物证(物件)应取回(包括现场拍摄的录像或照片),以便进一步分析原因。

(八)线路巡视中,应按“第四十八条线路巡视”的要求,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十六条线路检测

(一)线路检测是为了发现日常巡视检查中不易发现的隐患,以便及时加以消除,目的是为检修工作提供依据。

(二)检测项目及周期:

6年

(三)检测计划应根据季节性要求超前制订,同时应考虑不同地区或不同线路的特点。

(四)线路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确保其准确、完好。

(五)线路检测人员应掌握各种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测试数据应准确,记录应清晰、完整。

测试记录等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节防治鸟害故障

鸟害事故多发的线路上采取长效防鸟、驱鸟、惊鸟等措施(包括用鸟类敏感的声、光、色、磁原理制成的装备或设施等),以减少鸟粪造成的闪络故障。

第一百一十五条为避免鸟害事故,应及时清除鸟类活动丢落在导线或绝缘子上的柴草等异物。

第九节防止外力破坏

输电线路遭受外力破坏往往是难以预测或突然发生的,其危害性很大。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要求做好防范措施。

防止人为造成的外力破坏,不论是故意破坏(如盗窃塔材、螺栓)、还是非故意破坏(如吊车等施工机械撞击杆塔或碰触导线),线路运行单位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这是防止外力破坏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防止人为故意破坏。

对易于发生人为故意破坏的线路或区段,应加强线路巡视,必要时可缩短巡视周期或增加特巡,并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铁塔主材各接头部位的螺栓、距地面以上一定高度(至少6m以内及拉线

下部的螺栓,应采用防盗螺栓或其他防盗措施,如:

增加防卸螺母或将螺杆与螺母焊接等。

各种防盗金具均应满足《防盗金具通用技术标准(试行)》的规定。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包括采用标语、广播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使《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广为人知。

(三)发现线路被破坏时,电力企业的保卫部门应主动参加调查,并及时与当地有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配合其进行侦破(查处)工作。

(四)建立健全群众护线制度,明确群众护线员职责并落实报酬,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配合地方政府堵塞销赃渠道,使《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人为非故意破坏,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必要地方及线路附近或杆塔上加挂警告牌或宣传告示。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

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㈠在电力线路保护区

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㈡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运行单位对于不具备批准手续而进入线路保护区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加以制止。

(三)运行单位应及时掌握邻近或进入保护区内出现的各种施工作业(建筑施工、种植树木等)情况,适时开展保护电力线路的宣传。

必要时可与之签订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协议,明确其活动范围及内容,视情况派人进行监督。

(四)对已经造成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有关执法部门,并通过其对肇事者进行处理。

第十章线路缺陷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线路缺陷分为线路本体、附属设施缺陷和外部隐患三大类,各自含义如下:

(一)“本体缺陷”指组成线路本体的全部构件、附件及零部件,包括基础、杆塔、导地线、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拉线等发生的缺陷。

(二)“附属设施缺陷”指附加在线路本体上的线路标识、安全标志牌及各种技术监测及具有特殊用途的设备(例如:

雷电测试、绝缘子在线监测设备、外加防雷、防鸟装置等)发生的缺陷。

(三)“外部隐患”指外部环境变化对线路的安全运行已构成某种潜在性威胁的情况,

如:

在保护区内违章建房、种植树(竹)、堆物、取土以及各种施工作业等。

第一百三十六条线路的各类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

(一)“危急缺陷”指缺陷情况已危及到线路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线路发生事故,既危险又紧急的一类缺陷。

此类缺陷必须尽快消除,或临时采取确保线路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随后消除。

(二)“严重缺陷”指缺陷情况对线路安全运行已构成严重威胁,短期内线路尚可维持安全运行,情况虽危险,但紧急程度较上类缺陷次之的一类缺陷。

此类缺陷应在短时间内消除,消除前须加强监视。

(三)“一般缺陷”指缺陷情况对线路的安全运行威胁较小,在一定期间内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一类缺陷。

此类缺陷应列入年、季检修计划中加以消除。

第一百三十七条运行单位应建立完整的线路缺陷管理程序,使之形成责任分明的闭环管理体系,并利用计算机管理使线路缺陷的处理、统计、分析、上报实现规范化、自动化、网络化。

第十二章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第一节技术档案(信息资料)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技术档案(信息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积累与生产运行有关的技术档案(信息资料),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保持完整、准确,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2.保持连续性且具有历史追溯性。

3.保持有专人负责原始资料汇总、同类资料统计、资料贮存与检索。

4.及时搜集大修、更改、新建投产线路的全部资料并及时充实到原始资料中去。

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具有《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9技术管理”中提出的各类标准、规程和规定,并对应认真填写、整理和保管如下资料:

1.各种图表、生产技术资料、设备台帐(即“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技术资料档案”,参见附录巳、各类记录、事故备品清册;

2.对外联系记录及协议文件、工作日记;

3.线路运行分析总结资料等。

第三节检修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检修原则(一、设备检修是输电线路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运行单位必须加强线路的检修管理,认真做好检修工作,保持设备处于健康完好的状态。

(二、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按线路巡视、各种检测和数据分析的结果安排检修作业项目。

条件成熟的也可开展状态检修(参见“第一百五十条状态检修”、。

(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电或带电作业方式进行检修,尽量减少停电检修次数,提高线路的可用率。

(四)优先采用先进工艺、施工方法和检修工器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检修计划管理

(一)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的健康状况、巡视、检测的结果、检修周期和“预防事故措施”的要求,确定下一年度线路的检修计划。

第一百四十八条检修的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检修岗位责任制、作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工作票、监护制,及时做好检修记录工作。

(二)检修作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选用质量合格、技术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备品备件及工器具管理

(一)运行单位应按事故备品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充足的备品、抢修工具、照明设备、通信工具。

事故备品备件一般不得挪作他用。

(二)事故备品应有专门的库房、专门货架存放,设有标记、卡片、保管台帐,並且“帐、卡、物”三者应相符。

事故备品应注意保存年限,定期更换、补充和做好维护,并按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三章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设备评级是掌握和分析线路状况,加强线路管理,有计划地提高线路健康水平的措施。

线路设备评级工作应根据线路实际运行状况,按照《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线路评级以条为单元,支线和

T”接线应包括在一条线路之内。

第一百五十五条

设备评级工作每年至少进行

1次,评级的结果应报上级生产主管部

为不良设备。

门,为申请大修、技术改进项目提供依据。

第十五章人员培训

第一百七十二条基本要求

(一)坚持规程学习和定期培训制度,是输电专业的重点工作之一,是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基础。

各运行单位应结合实际,坚持不懈地做好运行、检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应根据上级规定的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培训计划由

本单位生产主管部门的线路专责人负责落实。

(三)所有运行与检修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考试和审批手续方可上岗。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岗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一百七十三条培训的内容及标准

(一)线路运行应掌握的内容

1.运行线路的分布情况、结构及技术参数;

2.巡视、检测、检修及质量检查验收的方法和要求;

3.线路缺陷的分类、分级方法及标准;

4.线路设备评级的方法及标准;

5.根据线路运行情况及巡视结果,掌握线路缺陷和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及处理办法。

(二)应掌握并能正确执行的法规、规程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3.《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4.送电线路检修规程(上级制定或自行制定);

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

6.《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7.《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三)事故处理的程序及方法

1.对设备发生的事故或障碍,能正确分析判断故障范围,并能迅速、准确查找故障点、故障原因;

2.按照检修工艺规程,正确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四)线路运行有关知识

1.输电线路基本组成及相关知识;

2.输电线路识图和简单的绘图知识;

3.线路维护(巡视、检测、检修)知识;

4.安全知识;

5.线路保护知识;

6.有关线路技术标准及要求;

7.紧急救护知识;

8.常用仪器和工具的使用方法。

(五)基本线路检修操作技能

1.线路测量及基础分坑、基础浇制或安装;

2.排杆、焊接及杆塔组立(包括起重工作);

3.导地线架设及附件安装;

4.接地装置的安装及检测;

5.线路的一般检修与抢修;

6.常用仪器和工具的使用。

(七)事故分析、判断和处理能力

1.继电保护一般知识;

2.线路事故预想及预防事故演习;

3.季节性事故规律、特点和预防;

4.线路事故的种类及分析、处理的方法。

(八)输电线路技术管理能力以下六个方面属基层技术人员(工区或班组技术员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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