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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文参解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版》

解读?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2021版)?

      解读?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2021版〕?

本报讯(记者吴鹏)今年3月1日起,卫生部将施行新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以下简称“新规〞)。

昨日,专家对此新规表示质疑,认为与2002年?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旧规〞)版本相比,新规的多处规定在患者面临医疗纠纷时,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

  焦点1上级修改下级病历可不签名

  旧规:

第八条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新规: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存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专家分析】

  卓小勤(著名卫生法学者):

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上下级关系包括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等,按照新的规定,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的上下级,修改病历,不用再进行签名。

  实际上,这给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后篡改病历留下了一种可能性。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上级医务人员对病历进行修改,但不签名、不注明时间,这样患者一方就没有方法区分病历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修改的,还是医疗纠纷前就修改了。

  更重要的是,即便是上级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再对病历进行“修改〞,在法律上也是不承担责任的,甚至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新规没有对修改时间提出标注要求。

  焦点2一般患者护理可不记入病历

  旧规:

第三十三条护理记录分为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

  新规:

第二十二条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第23款:

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重(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

  【专家分析】

  卓小勤:

“新规〞缩小了护理记录的范围,只记录危重、病危患者的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护理记录会写在护理记录本上,但“一般护理记录〞将不再是病历的组成局部。

  这一改动的结果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病人有权复印客观病历,但一般护理记录不属于病历后,病人也就无法复印了。

没有一般患者护理记录,患方就少了一个重要参照,很多病情加重是在一般病情根底上开展而来的,如果没有一般患者护理记录,将很难发现错在哪里。

比方我代理的“北大医学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当时封存病历时,没有将护理记录一并封存,开庭时北大医院提供的护理记录中记载“病人轮椅入院〞(以此证明病情很重需要手术),而且护理记录与病程记录严重不符。

  原告主张没有封存护理记录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是患方没有提出封存要求。

最后经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认定:

无明确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病人是自己走进病房的。

可见,案件涉及的争议与一般患者护理记录之间的重要关系。

  焦点3打印病历容易在后台被修改

  旧规:

无相应规定

  新规:

第三十一条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第三十三条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专家分析】

  卓小勤:

现在一些医院都在使用电子病历,这也是医疗病历开展的趋势。

打印病历,实际上手写病历和电子病历的中间过渡阶段,此前在很多医院的打印病历中,应该由医务人员签名的地方都是打印名字,现在新规必须由医务人员亲笔签名,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新规特别提出了打印病历是在WORD文档、WPS文档软件平台上建立的,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要保证原始性和唯一性,但这两种文档并不具有这两个特点,完全可以通过后台技术处理来修改日期,甚至可以通过覆盖删除,使医疗记录完全不留痕迹的被修改。

  所以打印病历依然需要完善,比方要求打印出来的病历每一页,都要有医生的签字、有日期,或者由第三方建立电子病历数据中心,由中心统一管理。

脱离医院,减少可能被修改的情况。

  ■新规

  抢救患者院长可代签知情书

?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第十条规定: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声音

  医院紧急施救

  权与责须明确

  医院和医生在危急情况下对患者进行抢救,是救死扶伤的天职。

我做了30年医生,有没有法规都在这么做。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公众自我权利意识的高涨,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以及医疗纠纷中,患者对知情同意权利和医院(医生)责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近期包括?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在内的一系列涉及医疗行为的新规,都细化了知情同意权的实施与授让。

  但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为抢救患者生命,如何实施代患者签字的权利,应该有进一步的权责细化明确。

否那么,伴随无法防止的医疗风险,医疗机构或院长为保护患者生命而签字抢救,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还需承担无限责任,这将从客观上阻碍医院对危重患者实施及时、主动的抢救,无法保护患者的最大利益。

  ———北大人民医院院长王杉

  本报记者魏铭言2021年02月06日01:

55新京报专家质疑

?

标准?

不利于保护患者利益

  昨晚,著名卫生法学者卓小勤在比照了即将实施的?

标准?

与7年前出台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

后明确表示:

“新规定是个倒退,不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

  卓小勤表示,2002年实施的?

标准(试行)?

中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但在新规中虽然保存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却删除了“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

这意味着:

只有出现错字时才需要注明修改日期及修改人签名。

对没有错字的病历内容的修改免除了注明修改时间和修改人签字的法律要求。

可是,一旦不注明修改时间,就没有方法判断病历的修改情况。

换句话说,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再修改病历时将不违反规定;对患者来讲,将无法查明病历修改时间及修改与不修改病历对诊疗的影响。

  卓小勤认为,新规定给予打印病历以合法的身份,并提出打印病历应由医务人员手写签名,这是个进步。

打印病历是从手写病历到电子病历的过渡,但对打印病历的管理仍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标准。

打印病历使用的是Word文档等。

规定要求,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众所周知,Word文档、WPS文档是可以通过后台操作修改文档的生成日期,并可以通过覆盖、删除使修改前的病历不留痕迹。

在这方面不做进一步限定的话,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并非医生〕更容易篡改病历,从而使病历失去了作为法律证据的原始价值。

患者担忧新政后

  病历“被修改〞

  记者比照了2002年出台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

,新出台的标准在病历修改方面有一定的删减,02版?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

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而新规定中却仅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但却去除了修改时需注明日期及修改人员的规定。

  “为何要删除这重要的局部,虽然病历的我看不懂,但既然修改了,怎么能不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时间呢,很儿戏〞,患者黄先生向记者表示,如果说之前规定需要注明修改人而现在却取消了,那不能不说是一种退步。

也有市民表示,这样是否意味着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可以随便修改病历而无需注明修改人和修改日期。

更有网友戏称,不知将来何时会“被修改〞。

2021/02/0607:

27来源:

信息时报病历书写标准修订完善医患纠纷易发生环节记录2021-02-0510:

32:

57中新网2月4日电国家卫生部网站今天发出通知,要求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于2002年公布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标准,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平安。

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进行了明确标准,如:

规定手术后需做清点记录,“手术同意书〞不再只是“签名〞等。

病历需按规定内容书写纠错需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

标准?

首先明确,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与之前试行版相比,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根底上增加了“标准〞的书写要求。

标准?

对于病历书写过程中可能出现错字的情况,特别指出,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存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同时强调,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标准?

要求,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

门(急)诊病历需做好留观记录由接诊医师及时完成

标准?

指出,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实习生〞可记录日常病程须经治医师签名

?

有关住院病历的书写内容,?

标准?

要求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其中,对于“现病史〞、“既往史〞和“个人史〞、“家族史〞等内容做出细致要求,如,需记录患者的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以及职业和工作条件等。

?

患者入院后其病情和诊疗过程的连续性记录,是病程记录。

?

标准?

要求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方案等。

?

日常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是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

书写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

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

标准?

特别提出,日常病程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

?

手术“各环节〞需详细记录防患者体内留纱布针头

标准?

要求,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实施的各类有创诊疗,需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

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有无不良反响,术后本卷须知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

与试行版相比,?

标准?

增加了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和麻醉术后访视记录等内容。

其中,术前平安核查需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对手术细节等内容,输血病人的血型、用血量等进行核对、确认并签字;手术清点

?

由巡回护士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须对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清点核对,并有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

?

“同意书〞细分增加类别签署不再只“签名〞

?

此次?

标准?

的最大亮点,是对“同意书〞的内容做出了“人性化〞修改,除保存“手术同意书〞外,还增加了“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

经治医师须向患者告知拟实施治疗的相关情况,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并发症等(具体要求,详见各治疗工程),由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

与试行版相比,?

标准?

对“同意书〞的措辞改为“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的医学文书〞;试行版的“患者签名〞改为“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

?

并且要求,门(急)诊病历首页需详细记录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工程内容,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工程。

?

对于急诊留观记录的书写,?

标准?

指出,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合肥离“病历书写新标准〞还有多远?

2021年02月06日08:

56合肥在线核心提示

  病历书写应标准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卫生部近日出台?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规定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前,距政策实施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合肥的各大医院都做好准备了吗?

  医院推广电子病历

  病历、处方写得像“天书〞,这种情况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很多患者都有类似经历。

不过,记者走访了省立医院、安医附院以及市一院等医院发现,目前各大医院都在使用电子病历与电子处方,字迹一目了然。

市一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急诊科病历因要求淡黄色纸质,如今还采用手写,对于手写病历,医院也要求工整、清晰,其他门诊一律实行电子病历和电子处方。

记者在该院看到了一份电子处方,上面清晰地打印出慢性胃炎的治疗药物:

葛根20克,麻黄5克,等等。

  电子病历需医生手写签名

  据介绍,电子病历也有一定弊端,word文档是可以通过后台操作修改文档的生成日期,还可删除修改前的病历,完全能做到不留“蛛丝马迹〞,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生或其他相关人都很容易篡改病历,使病历失去了作为法律证据的原始价值。

针对此种问题,市一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实行电子病历后,同时要求医生补上自己的手写签名,手写签名不仅能够防止实习医生写病历、开处方,还有利于维护患者权益,防止在出现医患纠纷时无法取证。

  紧急情况医院可代签同意书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各大医院不少医疗活动都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前方可进行,尤其是进行手术,患者家属必须首先同医院签署知情同意书,这可以说是医院的常规流程。

可?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却明确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对此,大家也是议论纷纷,在随机调查中,大多数市民都认为此举有利于保护大家的生命平安。

张先生跟记者打了一个比方,“如果有人出交通事故了,120紧急送到医院,需要马上住院治疗,你还等家属过来签同意书,那时间肯定来不及了。

  实施新标准需细化

  不少医院都表示,新标准这一条实施起来难度颇大,虽然距落实仅有不到一个月时间,但很多前期工作需要准备,具体工作还需进一步细化,对“紧急情况〞的标准也必须做出明确规定,等等。

有业内人士称,医院代患者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会带来一些问题,最主要就是医疗纠纷。

〔合肥在线-合肥日报费秦茹曹学文许超众〕

这是新民网的新闻播客节目,本节目在中国上海制作您可登陆podcast.xinmin下载主持人:

  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董克科。

今天是2021年2月5日。

  昨天,卫生部出台?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3月1日起实施。

“标准〞要求,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相关报道

  这一条款是否有利于减少医患纠纷的矛盾?

今日我们连线中茂律师事务所的邹佳莱律师,谈一谈他的看法。

  邹佳莱:

  ……对救助病人,它也是一种紧急措施。

它是为了病人的本身利益,所以从法律上我认为是没有障碍的,是可以做的。

对于引起医患纠纷新的矛盾,这个时候比较难界定的就是几个前提条件,比方说监护人在不在,监护人怎么掌控的,医院怎么掌控监护人的,跟监护人怎么取得联系的,就是把这些都弄好了,已经了解监护人情况的,医生没有及时通知到可能就存在麻烦了。

如果说你这些都没掌控,你就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了,可能会引起新的矛盾……〔详细内容,欢迎收听音频〕

2021-02-0511:

05来源:

新民网医院为抢救患者可代签同意书

卫生部:

医院可代签紧急手术同意书。

(资料图片)3月起医生写病历书有新规医院为抢救患者可代签同意书  家人不在身边耽误不了救命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日前,卫生部印发?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从3月1日起实施。

  2002年,卫生部曾公布过?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

新“标准〞结合了“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目的是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

  [场景回放]

  病人须马上手术却无法签字,医生为难

  “医生、医生,快救人,车祸大出血的病人。

〞2021年9月的一天,长沙市第四医院急诊科,一名车祸导致脾脏大出血的病人被路人送进了抢救室。

值班医生迅速做完检查并请示主任,必须马上手术才能救活病人。

  此时,不知道病人任何信息,没有家属在旁,也没有被授权人签署手术同意书。

医生该怎么办呢?

不抢救病人,意味着一条鲜活的生命必定离开人间,而冒着1%的希望、动用一切力量全力抢救病人,医院就得主动承担起99%的责任,医生处在一个非常为难的境地。

  [医院观点]

  将“先救治〞法律化,对病人医生都有好处

  “像上面这种情况,以前碰到过很多。

我们医院都是尽量以抢救病人为主,主动承担起这个责任。

〞长沙市第四医院副院长卜珊珊表示,这些病人以车祸、学生意外伤等突发事件最多,没有家属同时又无法得到家属的授权,医院作为第三方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尽力救人。

其实这种处理医院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

  出现这些突发事件或者危重病人,医生是非常想救人的,由于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加上之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有些医生会找些借口来推脱责任。

卜珊珊表示,卫生部这个标准出台后,将“先救治〞法律化、条文化,将医生的责任重担放下,腾出手脚来专心做好抢救工作,对于病人和医生都是有好处的。

  “任何一个政策的出台,出发点都是好的,只是可能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

〞卜珊珊表示,她担忧的是抢救之后的处理,如果出现意外,由于没有得到家属授权同意,找麻烦时医生该如何面对。

之前就有医院出现过这种情况,医院是调动所有力量进行了抢救,最后却被告上了法院。

  [专家隐忧]

  “医院更容易篡改病历〞?

  著名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表示,比照7年前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

,新标准有进步,但某些方面存在隐忧,不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

  隐忧1:

一旦不注明修改时间,就没法判断病历的修改情况

  卓小勤表示,2002年实施的?

标准(试行)?

中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新规中虽然保存了“责任〞一项,却删除了“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

这意味着:

只有出现错字时才需要注明修改日期及修改人签名。

对没有错字的病历内容的修改免除了注明修改时间和签字的法律要求。

可是,一旦不注明修改时间,就没有方法判断病历的修改情况。

换句话说,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再修改病历时将不违反规定;对患者来讲,将无法查明病历修改时间及修改与不修改病历对诊疗的影响。

  隐忧2: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并非医生)更容易篡改病历

  卓小勤认为,新规定给予打印病历以合法的身份,并提出打印病历应由医务人员手写签名,这是个进步。

但对打印病历的管理仍需进一步明确和标准。

打印病历使用的是Word文档等。

规定要求,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众所周知,Word文档、WPS文档是可以通过后台操作修改文档的生成日期,并可以通过覆盖、删除使修改前的病历不留痕迹。

在这方面不做进一步限定的话,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并非医生)更容易篡改病历,从而使病历失去了作为法律证据的原始价值。

  实习人员写病历须注册医师签名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标准。

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病症、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存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由修改人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不得涂改。

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应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青岛新闻网别误读了卫生部新规2021-02-0604:

45:

29来源:

半岛晨报4日,国家卫生部网站发出通知,要求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修订完善后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于2002年公布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

同时废止。

在新规中,“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的条款,得到了局部网络媒体和网民的赞誉。

  遗憾的是,这仅仅是一次乐观的误读。

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虽然更细致,更全面,但这一核心内容却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2021年11月,北京市某医院曾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

身无分文的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医院虽然愿意免费为其做剖腹产手术,但因孕妇的丈夫坚决不肯在手术单上签字,致使孕妇和胎儿双双死亡。

眼睁睁看着孕妇在医院里等死,医护人员却碍于法律条款无法实施救治,守法竟然会与见死不救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当此类事件发生时,患者的生命权如何得到保障?

从2002年实施至今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

中没有答案,即将实施的?

病历书写根本标准?

中,同样找不到答案。

  关于这一条款,两本?

标准?

中仅仅存在着表述上的差异。

新规中,不过是把“近亲属〞、“关系人〞改成了“被授权人〞而已。

但针对上述事件,两本?

标准?

都无能为力。

2021年,权威部门就曾给出结论:

如果当时院方联系不到孕妇的亲属或关系人,完全可以经请示上级后代患者签字,并对孕妇实施剖腹产手术。

但当时孕妇的丈夫就在医院,院方确实没有权利擅做主张。

现在,如果再发生同类事件,患者之死可能仍然无法防止。

  此种情况下,局部网络媒体和网民还在为被重复了一遍的规章制度叫好,这实在是因为不了解情况而产生的一种误读。

实际上,新规在某些方面甚至还有倒退之嫌。

在试行版中,规定“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新规中,却把“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等附加条件一并删除。

这是否意味着,一旦出现医疗纠纷,院方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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