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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篇一:

国有平台公司管理制度】

印鉴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管理的公章,包括单位公章以及其它专用章,均纳入机要管理,严加保管。

二、公章确定专人管理。

专职人员另有他事,必须指定责任心强、办事秉公的同志代管或兼管。

三、使用公章的范围:

正式文件(包括各类通知、报告、请示、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介绍信、调查证明材料以及规定要盖章的其他证件。

四、盖章必须按批准手续办理。

经公司主要领导审阅签署、以公司名义发文,经与签发底稿核对相符后,方可盖用公章;调查证明材料、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和其它需盖公章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盖用公章。

干部职工个人私事的证明,原则上不得盖用公章。

个别特殊情况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可盖用公章。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掌握使用。

六、保持公章清洁、干净;印泥的颜色保持鲜艳、有光泽;盖章一般在齐年盖月的部位,保持端正、庄重;印章的字迹要清晰,模糊、重影应剔除。

七、启用新公章要发文周知。

新公章正式启用后,旧印章即予作废。

由局办公室封存或统一销毁。

八、妥善保管印章。

应将印章锁入保险柜内,严禁携带公章外出,确保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

车辆管理制度

一、公司车辆使用应合理安排,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工作期间严禁喝酒。

三、驾驶员每天要擦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

四、严禁公车私用,私人用车单位不予报销过路费、差旅费及交通事故等费用。

五、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车辆的性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发现车辆有问题后应立即报告办公室及领导,应先查明问题,核实原因,确定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指定维修单位并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审批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履行节约,反对浪费。

2、按有关要求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3、财务审批实行由财务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5、差旅费报销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二、现金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出纳纪律。

2、不准白条顶库,严禁挪用现金,对库存现金要日结日清,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3、现金收付后,必须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并及时编制记帐凭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帐。

三、财务安全

1、财务室应安装铁门、铁窗、购置保险箱等设施。

2、现金、发票、印鉴、有价证券和支票等要专人保管。

3、收受支票时要认真查验;出纳人员在存取大额现金时,应有人护送,中途不得停留。

4、私人钱物或贵重物品,不得放在财务室保险箱内,否则后果自负。

5、保险箱内支票、印鉴应分别存放保管,责任人调离后,

应及时更换密码。

四、财产管理

1、财产一般分为办公用具、设施、建筑物等三大类,财产的购置或购建,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可自行购置的,先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并编制预算,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

2、各科室对所使用的各项财产必须登记台帐,实行定期查对,如发现短缺或损坏,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3、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及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便于公司及时掌握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发现当前存在的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全公司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特制定本例会制度:

一、例会时间:

公司例会:

每月十号下午两点开始

二、例会地点:

公司例会:

xxx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

公司例会: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四、例会内容

1、汇总上月的工作进展情况。

2、上月汇总问题的解决情况。

3、公司制度及精神的执行落实情况。

4、上月工作汇报和下月工作部署情况。

5、对公司发展方面的提议。

五、例会要求

1、公司成员及各部门领导应严格执行,自觉遵守例会制度,确保每周(月)例会的正常进行。

2、实行例会严格请假制度,上级不在时,会议由下一级主持召开。

3、参加例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不得中途退场,开会期间,必须遵守会场纪律,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或调至振动状态,并保持会场卫生。

4、部门会议记录部门自行存档,公司会议记录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催办、备查。

5、例会逢周日,推后一天进行。

【篇二: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商贸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本部,下属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带有广义内涵,包括凡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与协议。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遵循“分门别类、归口管理“的原则,即各业务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分工不同,各自独立管理与本部门职能对口的所有合同。

第五条公司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合同管理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合同归口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归口管理的合同如下:

(一)办公室:

办公物资采购合同、餐饮住宿协议、劳动合同、会务合同、培训合同等;

(二)企业发展部:

战略投资合同、项目投资合同、战

略合作协议、股权协议、咨询合同、工程合同、委托服务合同等;

(三)市场经营部:

涉及商贸业务的所有购销合同,包括采购合同、供货合同、涉及贸易关系的战略框架协议等;

(四)计划财务部:

融资合同、授信合同、担保合同、资金拆借合同、财务软件采购合同、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其他金融合同等;

(五)资产管理部:

固定资产采购合同、无形资产采购合同、资产经营合同、资产处置合同、资产抵质押合同等;

(六)质量安全部:

安全生产责任书、产品质量责任书、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服务合同等。

第七条各部门进行合同管理的职责包括:

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报批、合同送签、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和变更、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八条公司合同审批的流程如下:

合同经办部门→风险控制部→计划财务部→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长。

具体操作按照《****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审批单》(附件一)办理。

第九条各合同审批节点的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

重点审查合同的商务条款、合同可行性、合同经济分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可

操作性等;

风险控制部:

重点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形式、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齐备性和完整性,以及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等;

计划财务部:

重点审查合同价款、资金收付方式及时间、资产购置转移与处置、合同税务筹划、合同违约金等财务内容;

公司分管领导:

重点从业务层面提出审核意见;公司总经理:

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

公司董事长:

最终审批合同。

第十条公司所有合同,不论类别,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董事长审批。

董事长不在的,可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合同签署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原则上统一由董事长签署,董事长不在的,可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二条合同签署的份数须保证合同经办部门留存一份,公司风险控制部留存一份;涉及到资金往来的合同,公司计划财务部须留存一份。

第五章合同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

合同签署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主要任务包括:

跟踪合同事项的推进情况、合同相

对方的履约情况、合同价款的收付、合同风险防范等。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和变更:

当发现合同有解除或变更必要时,由合同经办部门提起,经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后,实施合同解除和变更。

第十五条合同纠纷处理:

当合同出现纠纷时,首先由合同经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公司风险控制部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诉讼,合同经办部门予以全程配合。

第十六条合同档案管理:

各合同经办部门应建立规范的合同台账备查。

合同台账首先应对合同进行编号、分类、存档,以方便检索,其次合同台账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适时更新。

公司风险控制部应不定期组织合同台账检查,对合同管理不规范的职能部门有权下达整改通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审批单

【篇三: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号为4201001203580。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英文全称:

wuhanstate-ownedassetsmanagementcompany

第四条公司住所:

江汉区发展大道271号,邮政编码430015。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亿參仟捌佰叁拾肆万元整。

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

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公司出资人的职责。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市国资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規定,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市国资委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市国资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围绕武汉市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资本发展规划,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运作为主要手段,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结构,发挥国有资本的导向作用和放大功能,提高国有资产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増值,服务于地方国有经济的发展繁荣。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产(股)权交易、证券交易与经纪服务,融资与投资,资产租赁、企业(资产)并购与重组、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

第三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享有下列出资人权利:

(一)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获得公司剩余财产;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转让、划转或质押所持有的

股权;

(四)依法定程序査阅、复制公司的账簿和其它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市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会的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根据规定的程序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国有资本预决算、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依法定程序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投资、担保及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

(十三)制定公司工资收入分配管理基本原则,决定公司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十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五)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及市国资委专项审计业务、绩效评价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批准资产损失的核销,

(十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四)不得滥用公司出资人的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指导和促进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六)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七)尊重、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公司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要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市国资委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市国资委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市国资委利益的,市国资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略、侵占財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分为外部董事、内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外部董事、内部董事由市国资委委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经职工大会选举产

生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依照规定的程序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三条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内部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连续任职职工代表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从市国资委委派、更换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市国资委和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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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在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或职工大会选举的董事到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国资委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市国资委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財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经济组织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九)未经市国资委同意,董事及其他可能影响董事正确履行职责的关系人不得和公司、公司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组成合资企业*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檀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扫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損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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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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