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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港内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1、各车队车辆听从车队调度、安全员以及生产调度的安排与分配。

2、车辆安排一船一车队一计量衡,专船专计量衡。

(特殊生产任务特殊安排)

3、车辆必须听从车队调度或班长指定的港内行车路线,严禁车队车辆擅自改变指派的计量衡以及行车线路。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行车路线时,需要通报班长及调度;

5、车辆在计量衡等待过重时,要求停放有序、安全;

6、通过计量衡时不可占道、抢道,车与车之间保留安全距离,不可妨碍车辆正常行驶。

7、港外入港车辆进入隧道需要减速开启示宽灯。

8、港内车辆无论是重车还是空车,车速不得超出40公里/每小时。

9、车辆上下计量衡时要求不得超出5公里/每小时。

10、车辆进入或穿行作业区域时需要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出20公里/每小时。

11、通过十字路口和交叉路口时,要做到提前减速认真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12、弯路、狭窄路段两车会车时,应注意保持车距,空载车辆尽量避让重载车辆先行。

13、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越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

14、港内车辆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15、车辆接到生产任务后车辆行驶路线的安排,尽量避免多个车队行驶一条线路。

16、车辆行驶路线的安排、尽量避免车辆横向与纵向交叉通过一

个十字交叉路口;

17、如有港外与港内货物同一时间运输作业时,尽量避免多个车队通行一个计量衡。

第二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

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

非机动车辆包括:

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职责

2.1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3管理内容3.1证照管理

3.1.1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3.1.1.1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驾驶员管理

3.2.1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3.2.5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1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3.2.5.2车证不符。

3.2.5.3疾病或疲劳过度。

3.2.5.4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5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3.2.5.6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3.2.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3.2.6.1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2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2.6.3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3.2.6.4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3.2.6.5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7凡无准驾证的人员。

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8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

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2.9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3.3机动车辆管理

3.3.1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

3.3.2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

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3.3.3施工车辆进厂车辆需携带施工合同,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车辆管理办理施工临时进厂证方可进厂。

3.3.4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3.3.5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3.5.1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

3.3.5.2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驾驶人员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要持有效押运证。

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准运证,方可运输。

3.3.5.3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

3.3.5.4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

3.3.5.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

3.3.5.6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4运输规定:

3.4.1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3.4.2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3.4.3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3.4.4车厢栏板罐体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的残留物。

3.4.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3.4.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物品。

3.4.7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中途临时停车应与其他车辆、高压线、人群聚集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应停放在有利于安全防护的地方。

3.4.8运输途中遇天气发生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物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

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3.4.9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

需进入修理厂时,不准载货进入厂内。

3.4.10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泄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3.4.11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3.5装卸规定

3.5.1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5.2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

3.5.3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并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5.4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厢门或栏板。

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3.5.5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每年进行一次以上专项检测,凡存在缺陷和隐患等,整改后方准使用。

严禁将特种作业机动车辆、专用机械车辆当作运输车、以车代步使用。

3.5.6机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专用工具、灭火器、警告标示牌及防滑链和溜木等必需的辅助工具以及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等。

3.5.7保卫部门公用摩托车必须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经领导同意,严禁摩托车在装置或在易燃易爆和物料跑损现场行驶。

3.5.8严禁公车私用和作为上下班交通工具。

车辆单位要做到对车辆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和计划修理。

3.6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

3.6.1行人、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6.1.1行人、骑车人须在非机动车道行走。

混合车道行人、骑车人靠路边1米范围内行走。

3.6.1.2骑自行车人不准牵引其他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

3.6.1.3转弯前必须慢行,向后嘹望,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3.6.1.4通过无人看守的铁道口时,须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3.6.1.5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出入厂内应主动下车接受检查,推行进出;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妨碍交通安全通道;不准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行走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3.6.2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在前部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栏板1米以下的不准拉人;水罐车、油罐车、吊车等处驾驶室外,一律不得载人。

有扶手的正叉车可乘坐两人,其它部位严禁乘坐。

3.6.3严禁迫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3.7交通事故与交通违章管理

3.7.1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7.1.1轻微事故

一次轻伤(1—2人);

财产损失。

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

3.7.1.2一般事故

一次重伤1—2人;轻伤3人以上(含3人);

财产损失1000—30000元(不含30000元)。

3.7.1.3重大事故

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不含10人);

财产损失30000—60000元(不含60000元)。

3.7.1.4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

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

3.7.2厂区外道路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伤者,在救伤者或财产中需移动现场时,必须做好明显的标记,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管部门迅速报案,并同时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有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故单位24小时内按要求统计上报。

3.7.3交通事故厂区外部的处理以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裁决为依据,厂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裁决,如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事故将不再调解,另一方可向发生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内部事故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调解或裁决。

3.7.4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其责任、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处罚,触及法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定如下:

3.7.4.1发生轻微事故有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3.7.4.2发生一般事故,有车辆单位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理。

3.7.5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车速按下表时速和道路交通标志行驶。

3.7.6进入加油站的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停放、出入。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必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进车作业票、凭票进入。

3.7.7运载货物的各种车辆须持进出厂手续,经门卫检查后出入。

装运油品及液化气、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的机动车辆持有关部门提货单据和出入证,按规定线路行驶、出入。

禁止停放、乱放或不按规定行驶。

3.7.8驾驶和乘坐摩托车必须带安全头盔。

3.7.9除企业辖区公用摩托车外,其它任何单位和私人摩托车、电瓶自行车禁止入厂。

3.7.10各生产装置区、油品罐区、瓦斯区及其它禁行区,应设有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标志。

3.7.11穿越道路的罐沟盖板、路面上的上、下水井,阀门井等井盖,必须完好。

3.7.12跨越厂区道路上空的工艺管道、各种动力通讯等线路或其它建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低于5米的应有明显标示,跨越厂区铁路的输电线和管道距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低于7.5米,管道不低于5.5米。

3.7.13严禁在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及铁路道边2米以内堆集物资、设备等;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确需临时占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标志,违者视情处罚。

3.7.14厂区道路不准随意开挖沟,因生产确需破土施工时,必须办理动土证。

4相关文件和记录4.1相关文件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4.2记录5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有关规定。

第三篇:

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厂内运输安全,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应驾驶车辆。

驾驶员不应开赌气车,不应带个人情绪开车。

2、车辆应该按维护保养制度进行保养、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必须标出车辆所属单位名称、牌照放大号、车辆为上牌禁止使用。

4、喇叭清晰、灵敏;各种灯光装置齐全完好,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等;作用两侧后视镜位置、角度适宜,能看清车身侧后方50以内的交通情况。

5、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应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6、装载的货物应均匀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应拴牢。

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或其他方法固定,防止物件在运输途中移位。

货物不应遮挡转向灯和尾灯。

7、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车间)限速5公里。

上下班前后10分钟内不得在主干道上行驶,不得进出厂门。

8、经过吊车轨道时,应注意避让吊车,车辆应减速慢行,防止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害事故。

9、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作业。

车辆严禁停放在吊车轨道及其它禁停地段。

10、机动车辆请按道路标示行驶,任何时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大楼区域。

11、晚间充电应将三轮车置于本单位办公室或工具棚附近,严禁将车辆放在分段

下方、生产现场及行驶通道。

12、送货车辆应靠边停放,卸货完毕后必须及时离开施工现场,不得在生产区域长时间逗留。

13、以上规定违者处罚100—500元,屡教不改者将其车辆清除出厂,所属单位

以后不允许有三轮车进入厂区。

第四篇:

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厂内道路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厂内交通及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龙江商联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以及公司外出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gb4387-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3、定义

3.1厂内道路

是指厂区内供车辆、人员通行的道路。

3.2厂内机动车辆

是指经市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核发厂运牌照,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

包括:

汽车、叉车、拖拉机、小型翻斗车,铲车等。

3.3厂外机动车辆

是指挂有市公安交警部位核发牌照的机动车辆。

4、职责

4.1安监部负责厂内外交通安全管理和监察;负责车辆驾驶员的特业培训的联系工作;负责厂内道路的日常清扫和清障检查工作;负责厂内外交通有关人身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2生产设备部负责厂内交通有关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负责车辆保险相关工作;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厂内道路、设施的维修管理工作。

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3经营管理部负责厂内道路、设施、机动车辆委外维修工作。

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和施工后的现场检查认定工作。

4.4办公室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车辆驾驶员特业培训的组织工作。

4.5电气车间参与厂内道路施工前审查工作。

4.6各有车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状况、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分管区域内车辆安全行驶和道路安全状况的安全检查工作。

5、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

5.1车辆安全技术规定

5.1.1车辆外观整洁,零部件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并具有正常技术性能,车身周正偏差不得大于40mm,颜色协调无锈污,号牌字码清晰。

5.1.2发动机部分。

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机件齐全无泄漏,功率不得小于4.78w/t。

5.1.3转向系统。

方向转动灵活、轻便、无阻、联结牢固、无裂纹、无损伤、不松旷。

5.1.4制动部分。

刹车一致不跑贪偏、安全可靠,轮胎气压符合标准。

5.1.5电气部分:

电瓶清洁、无锈蚀、比重符合标准,灯光齐全,喇叭声音清晰,无漏电

现象。

5.2厂内机动车辆车务管理规定

5.2.1车辆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自检制度,自检内容和检查日期由安监部统一安排进行,并报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

5.2.2凡检查不合格和无厂内牌照的车辆一律不准在厂内行驶。

5.2.3车牌照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不得丢失、损坏,严禁将牌照挪用和调换。

5.2.4厂内车辆在厂内行驶一律不准出厂,如必须也厂需填写《厂内机动车辆外出审批表》到安监部审批。

5.2.5车辆必须在明显处标注所在单位。

5.2.6车辆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a)车辆出厂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b)使用维护保养和自检记录;.c)安全技术检验报告;d)车辆事故记录。

5.2.7新增车辆必须向市交警部位或技术监督局申请牌照后方可使用。

5.2.8各单位的机动车辆要由专(兼)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不允许驾驶。

专(兼)职司机必须持市交警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或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经安监部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5.2.9需设兼职司机的单位,其兼职人员须经人事副总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2.10严禁驾驶与操作证不符的车辆。

5.3车辆行驶规定

5.3.1在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速度不得超过以下时速:

a)直行15公里;

b)倒车3公里并有人引路;

c)进入厂房大门5公里并确认道路畅通,鸣喇叭;d)道路狭窄处3公里。

5.3.2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不受第5.3.1条规定的速度限制。

5.3.3在厂内人流高峰期间各种机动车辆不准通行,具体时间如下:

早7:

10—7:

40午11:

20—11:

40晚16:

50—17:

10

5.4车辆装载规定

5.4.1在厂内运行的各种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车辆装载规定,严禁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及客货混载。

5.4.2由于生产需要运送长大货物的车辆,必须向安监部上报具体安全措施,经批准后,应设专人监护,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5.4.3前翻斗车驾驶室外严禁乘人。

5.4.4叉车只许坐司机1人。

5.4.5装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a)必须由具有安全行车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

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b)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需挂有危险标志;c)易燃易爆物品和气瓶不准用叉车直接叉运或用前翻斗车、铲车装运。

d)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佩戴合格的防火罩。

e)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厂区,其防静电接板必须保持与地面的良好接触,并具有良好的导静电接地功能;

f)易燃易爆物品在卸车过程中,供方要设人监护,禁止无关车辆从其旁通过。

5.5临时停放车辆

5.5.1距公司各门、交叉路口、转弯处、消火栓等处20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5.5.2铁路道口及两侧不准停放任何车辆。

5.5.3厂房门、院门、厂房内、仓库、通道、货场除装卸货物外,严禁停放车辆;厂房停车盲区内不准停放车辆。

5.5.4厂区内试车必须在指定地段进行并且设专人监护。

5.6随车装载人员规定:

a)载运大、重载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物前后不得乘人;b)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乘人;

c)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d)机动车车厢内只允许载3人(客货车车厢不准载人),机动车辆车厢以后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挂车、起重机、罐车、平板车和三轮车不得载人。

6、动车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6.1道路右侧行走,不准用机动车或自行车拖带。

6.2厂内严禁停放并行驶自行车,擅自停放、行驶造成的自行车损坏及厂内交通事故由个人承担。

6.3行人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地方靠道路右侧行走;三人及以上不允许横排行走。

7、道路

7.1道路应保持平坦、畅通,夜间有照明。

7.2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占道、封道,不准在道路上检修设备、堆放生产用料、排弃杂物、垃圾、设置障碍。

7.3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挖掘道路时,施工前负责填报申请表,由经营部、生产设备部、安监部、电气车间审查会签,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施工现场应设明显标志,夜间设灯光标志,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地面,经经营管理部、生产设备部、安监部审查后方准撤离。

7.4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设置宣传板等,不准遮挡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司机视线,以防影响安全行车。

7.5推土机、压路机、履带吊等对路面有破坏作用的车辆在厂区内道路行驶前,必须经生产设备部审核签字,按生产设备部指定路线行驶,否则严禁上路。

7.6跨越道路的架空管线、构筑物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7.7所有行驶在厂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身整洁,保证装载物不倾洒,弄脏道路必须清扫干净,否则不予放行或按经济责任制考核。

8、违章处罚

8.1违反本规定视为违章作业,安监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停驾车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扣押1—3个月驾驶证,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

8.2下列情况属严重违章作业,要加重处罚:

a)违章载人;b)超速行驶;c)无证开车;d)酒后开车;

e)厂内机动车辆不经审批擅自出厂。

8.3非专(兼)职司机驾车肇事,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9、厂内交通事故处理

9.1司机违章造成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做好标记。

移动现场时必须在原地设立标志。

9.2肇事司机立即报告安监部和有关部门,未经允许驾驶员和车辆不准离开现场。

9.3肇事单位隐瞒事故不报,后果由单位和驾驶员自行承担,并予以严肃处理。

9.4事故分析处理由安监部和生产设备部组织。

a)厂内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由安监部进行分析处理,生产设备部参与;

b)厂内未有人员伤亡、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由生产设备部分析处理,安全保卫部参与;c)厂内人伤、车损事故,由安监部和生产设备部共同分析处理。

9.5外单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由安监部组织有关单位提出事故分析处理意见,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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