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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JIANGSUYONGGANGGROUPCO.,LTD程序文件YG/EOWIAH-1-23第二版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编制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处

审核人:

批准人:

 

2009--批准2009--实施

更改状态表

YG/EOWIAH-1-23

版本号

修改号

修改条款

修改页码

批准人

实施日期

第二版

0

发布

2009年6月1日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交通部门的指导、监督。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厂区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援建单位、外包单位、客户单位的机动车辆根据安全协议应当遵守本规定。

3主要职责

3.1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负责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厂的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协助交通警察处理过境的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

3.2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会同交通行为违法人、交通事故所在单位,协助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3.3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治安专管员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进行有关道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3.4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4管理要求

4.1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规定

4.1.1按照国家标准,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机动车实行登记、审核、准入制度。

机动车经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未经准入的车辆禁止在厂区通道通行。

4.1.2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驾驶人员须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保险单据。

4.1.3本区注册登记的援建、外包单位机动车,长期在生产区域作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或粘贴标识、标志,否则禁止进入厂区。

4.1.3.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及车辆编号。

4.1.3.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4.1.3.3驾驶员在试用期内驾驶生产类型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

4.1.4对摩托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登记发证后,方可进入厂区。

申请摩托车登记,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保险单据。

4.1.4.1公司员工所拥有的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定期年审,缴纳保险费。

4.1.4.2职工上下班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实证照不全、没有缴纳保险费等,所有责任自负。

4.1.4.3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对职工摩托车办证和缴费情况经常实施检查,发现职工上下班无证驾驶、没有年审和缴纳有关费用的摩托车有权暂作扣留。

4.1.5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注明的准驾驶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4.1.6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1.7厂区三轮电瓶车应指定专人驾驶,经用车单位和保卫科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此证仅限于厂区内有效),方可驾驶。

三轮电瓶车应在车辆后明显位置悬挂厂区自制的车辆牌照,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可以暂扣无牌车辆。

4.1.8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证照不全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处罚1千元,并立即清理出厂。

4.2道路通行规定

4.2.1机动车通行规定,违反此项规定参照第7项进行处理。

4.2.1.1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

4.2.1.2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4.2.1.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前车正在左拐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2.1.4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

驾驶车辆不得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

行车遇前方有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

4.2.1.5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4.2.1.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

机动车遇大巴车辆、参观车队应当让行。

4.2.1.7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2.1.8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

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驾驶人应当督促乘

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

4.2.1.9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如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2.2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4.2.2.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2.2.2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进入厂区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本单位的车棚内。

4.2.2.3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得进入主车道。

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在道路两侧通行。

4.3交通事故处理

4.3.1交通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先期处理,尽快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

影响公众利益等紧急情况的,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可以指定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

当事方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所属物品。

4.3.2集团公司所属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所属单位应当立即派治安员协助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处理交通事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配合事故处理;有人员伤亡时,当事人所属单位应当负责派员送医及垫付急救费用直至事故处理结束。

4.3.3因调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可以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单位记录的车辆信息及相关人员资料。

4.3.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4.3.5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4.3.5.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4.3.5.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

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3.5.3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3.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4.3.6.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4.3.6.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4.3.6.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3.6.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4.3.6.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的,承担百分之五。

4.3.6.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4.3.6.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3.7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肇事者逃逸的,由伤亡一方所在单位垫付。

伤亡一方所在单位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4违章处罚

4.4.1一般处罚规定

4.4.1.1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降薪10元。

4.4.1.2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降薪二十元,造成损失的依照本规定另行处罚。

4.4.1.3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降薪五十元:

a.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b.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c.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4.4.1.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降薪一百元:

a.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b.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c.驶入主干道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d.非紧急情况时进入特种车辆专用通道的。

e.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4.4.1.5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降薪一百五十元:

a.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b.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对有责任的装载人员、装载现场监管人员参照安全生产条款进行处理)

c.运载超限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对有责任的装载人员、装载现场监管人员参照安全生产条款进行处理)

d.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4.4.1.6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降薪二百元:

a.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b.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c.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d.逆向行驶。

e.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f.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g.在同车道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h.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i.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j.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k.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l.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保安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4.4.1.7饮酒后驾驶生产类型机动车的,停止驾驶1个月,并处降薪伍佰元。

4.4.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a.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汽车类或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b.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降薪一千元。

c.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降薪一千元。

d.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降薪三百元;机动车有上述行为的,降薪伍佰元。

e.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降薪一千五百元。

4.4.1.9交通协管员对违章行为人当场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违章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环处保卫科学习交通管理规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作停工处理。

4.4.1.10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

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4.4.2厂区车队车辆、生产类机动车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对公司公用车辆(轿车、大客车、生产类车辆等)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并对处理的执行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定期公开。

4.5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区域划分

4.5.1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区域的道路实施交通管理。

对过往的车辆抛洒及道路的杂物及时进行清除,对所在区域内的交通隐患及时排查和报告,对单位区域的交通设施(减速块、警示标志、凸突镜等)的损坏、丢失情况,及时报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并尽快组织修复。

4.5.2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负责对各分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各分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4.6护送与管制

4.6.1运输超限设备的车辆。

负责运输的单位应按规定向生产指挥中心申报超限运输安全作业方案,并提前1个作业班次与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联系交通护送,参与运输的相关责任人应在超限运输安全确认表上签字。

4.6.2施工作业需要交通管制。

负责施工的单位应按规定向生产指挥中心申报施工作业方案,并提前1个作业班次与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联系交通管制。

4.6.3各单位临时需要封锁道路。

封锁道路前应向安全生产管理处申报审批。

4.7其他

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登记,每季度向事故、违法人所属各单位通报情况,作为各单位安全工作的年终考评参考资料。

5监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处监督实施,由各部门、分厂负责执行。

5.2若出现以下情形,则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2.1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5.2.2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5.2.3逆向行驶。

5.2.4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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