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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二期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四到省”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落实情况,确保天保工程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到省”考核对象为实施天保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第三条“四到省”考核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工程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考核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考核依据

(一)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核查结果;

(二)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

(三)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结果;

(四)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专项绩效考评结果;

(五)国家天保工程审计报告;

(六)国家林业局工程资金专项稽查报告;

(七)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相关报道,如新闻联播、焦点访谈、新华内参。

第五条考核程序

(一)“四到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各省上一年度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将自我考核结果于每年8月底以前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按照考核依据,参考各省自我考核情况,组织评定考核结果。

(四)国家林业局将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六条“四到省”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

第七条基本项目内容包括:

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与森林改造培育、中幼龄林抚育、职工转岗就业与社会保险、资金到位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等方面。

第八条加分项目内容包括:

省人大、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纳入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重大扶持政策;地方各级财政或企事业单位给天保工程财政补贴或资金支持,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提高,在改革措施等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并得到国家认可的典型经验。

第九条扣分项目内容包括:

发生大规模林业职工群访事件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病虫害、发生重大乱砍盗伐案件、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地方财政投入缺口较大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率较低以及出现严重资金违规问题。

第四章考核评分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考核采用综合量化评分方法。

对各省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省工程建设任务量和实施区域的客观条件差异,在计算考核总分时加入“工程建设系数”,并按照县级实施单位个数划分档次。

县(局)级单位小于10个以下的,工程建设系数为1.0;10—50个的,工程建设系数为1.01;50—100个的,工程建设系数为1.02;大于100个以上的,工程建设系数为1.03。

第十二条对于有缺项的单位,按实有项目的得分除以实有项目的满分计算。

第十三条考核评分标准。

(一)分值:

根据考核指标在该考核项目里的重要程度确定。

(二)得分标准:

确定得分标准数值界限(一般用百分数或千分数表示),正(反)向指标计算结果分别大于等于或小于等于标准数值时得分。

(三)扣分标准:

确定扣分标准数值界限(一般用百分数或千分数表示),正(反)向指标计算结果分别小于等于或大于等于标准数值时,按照降低或上升的数值扣分。

第十四条考核总分计算方法:

工程综合评价总分=基本项目得分×工程建设系数+加分-扣分

第五章奖惩

第十五条对总分列前3名的单位,国家林业局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今后评选优秀集体的重要依据;对总分列后3名的单位,对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省,国家林业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将考核结果通过《中国绿色时报》和国家林业局网络等途径予以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考核指标由国家林业局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施内容变化和政策调整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林天发[2007]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四到省”考核指标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四到省”考核指标

一、基本项目(100分)

(一)工程组织与管理(15分)

1、省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3分)

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有专职人员进行工程管理;落实了业务经费。

三项内容齐全得3分,缺少任何一项不得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认。

2、省级工程信息管理(3分)

该项分值,由国家林业局天保办根据各实施单位是否按时上报工程信息,工程档案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参加国家林业局组织的管理人员培训等综合考评得分。

3、省级工程核查整改情况(4分)

按照年度核查通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提交整改报告的得2分,推迟的扣1分,不上报的不得分;对上一年度整改回访检查中,已整改的得2分,未整改的该项不得分。

提交整改报告的日期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4、县(局)级目标责任状签订率(2分)

是指与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的数量与抽查的工程县(局)个数之比。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2分,≤90%的不得分。

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数量根据责任状件数计算。

5、县(局)级工程信息管理完整率(2分)

是指天保工程信息档案管理完整的县(局)数与抽查的工程县(局)总数之比。

信息管理完整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2分,≤90%的不得分。

6、县(局)级自查报告情况(1分)

  县(局)自查报告是否符合核查通知要求,报告中数据是否与核实数据相符,其中一项不符,均属不合格,不得分。

(二)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15分)

1、木材产量计划完成核实率(2分)

是指经核实的年度实际木材产量(采伐限额)与年度计划木材产量(核定的采伐限额)之比。

年度计划木材产量以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准。

计划完成核实率≤100%的得2分;>100%不得分。

2、林木采伐证审批核发手续完备率(1分)

是指林木采伐证审批核发手续完备的县(局)数与抽查的工程县(局)总数之比。

林木采伐证审批核发手续完备率达到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90%的不得分。

3、木材运输证审批核发手续完备率(1分)

是指木材运输证审批核发手续完备的县(局)数与抽查的工程县(局)总数之比。

木材运输证审批核发手续完备率达到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90%的不得分。

4、管护面积签约率(3分)

是指签约管护面积与方案确定的管护面积之比。

管护面积签约率达到100%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5分,≤80%的不得分。

5、管护人员落实率(3分)

是指签约管护人员核实人数与抽查管护人数之比。

管护人员落实率达到100%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5分,≤80%的不得分。

6、管护人员巡山记录合格率(2分)

是指管护人员巡山记录达到合格天数的人数与抽查管护人员人数之比。

管护人员巡山记录合格率达到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80%的不得分。

7、管护成效综合评价(3分)

管护效果综合评定包括管护责任、管护设施和管护效果等方面。

90分及以上为“好”,70~89分为“一般”,少于70分为“差”。

管护效果综合评定≥90分的得3分;综合评定每降低1分考核得分递减0.15分,综合评定≤70分的不得分。

(三)公益林建设与森林改造培育(20分)

1、公益林建设(20分):

只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

(1)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计划完成率(各1分,共3分)是指实际完成任务与计划任务之比。

完成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05分,≤80%的不得分。

(2)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面积核实合格率(各2分,共6分)是指合格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

核实合格率≥95%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75%的不得分。

(3)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是指达到保存年限并经核实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与原合格面积之比。

保存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75%的不得分。

(4)封山育林成效率(2分)

是指达到成效年限并经核实的面积与原核实面积之比。

成效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75%的不得分。

(5)飞播造林成效率(1分)

是指达到成效年限并经核实的成效面积与原核实面积之比。

成效率≥95%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05分,≤75%的不得分。

(6)作业设计率(各1分,共3分)

是指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进行了作业设计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

作业设计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90%的不得分。

(7)检查验收率(各1分,共3分)

是指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进行了检查验收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

检查验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90%不得分。

2、森林改造培育(20分):

只适用于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

该项得分由专项绩效考核获得,计算方法为绩效考评得分除以100再乘以该项分值。

绩效考评低于75分的不得分。

(四)中幼林抚育(15分)

该项得分由专项绩效考核获得,计算方法为绩效考评得分除以100再乘以该项分值。

绩效考评低于75分的不得分。

(五)职工转岗就业与社会保险(20分)

1、职工转岗就业核实率(2分)

是指核实的职工转岗就业人数与抽查的职工转岗就业人数之比。

核实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2分,≤90%的不得分。

2、政社性职工核实率(2分)

是指核实的政社性职工人数与抽查的政社性职工人数之比。

核实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2分,≤90%的不得分。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3分)

是指年末累计实际参加省、地、县级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与年末累计应参加省、地、县级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之比。

参保率100%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3分,≤90%的不得分。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3分)

是指年末累计实际参加省、地、县级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与年末累计应参加省、地、县级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之比。

参保率100%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3分,≤90%的不得分。

5、失业保险参保率(1分)

是指年末累计实际参加省、地、县级失业保险的人数与年末累计应参加省、地、县级失业保险的人数之比。

参保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90%的不得分。

6、工伤保险参保率(1分)

是指年末累计实际参加省、地、县级工伤保险的人数与年末累计应参加省、地、县级工伤保险的人数之比。

参保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90%的不得分。

7、生育保险参保率(1分)

是指年末累计实际参加省、地、县级生育保险的人数与年末累计应参加省、地、县级生育保险的人数之比。

参保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05分,≤80%的不得分。

8、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2分)

  是指实际缴费与应缴费之比。

缴费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2分,≤90%的不得分。

9、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2分)

是指实际缴费与应缴费之比。

缴费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2分,≤90%的不得分。

10、失业保险缴费率(1分)

是指实际缴费与应缴费之比。

缴费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90%的不得分。

11、工伤保险缴费率(1分)

是指实际缴费与应缴费之比。

缴费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1分,≤90%的不得分。

12、生育保险缴费率(1分)

是指实际缴费与应缴费之比。

缴费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05分,≤80%的不得分。

(六)资金到位和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兑现(15分)

1、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到位率(3分)

是指年度实际到位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与年度中央预算资金计划之比。

实际到位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根据天保工程资金账户到账的资金数额计算。

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递减0.3分,≤90%的不得分。

2、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到位率(3分)

是指年度实际到位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之比。

实际到位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天保工程资金账户到账的资金数额计算。

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递减0.3分,≤90%的不得分

3、年度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到位率(3分)

是指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资金与年度地方财政资金计划之比。

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资金根据天保工程资金账户到账的资金数额计算。

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3分,≤90%的不得分。

4、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率(6分)

是指核实的按标准实际兑现的金额与抽查的按标准应兑现的金额之比。

兑现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0.2分,≤70%的不得分。

二、加分项目(10分)

(一)省人大、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纳入省级政府目标考核,加2分。

(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天保工程重大扶持政策,加2分,其中:

1、资金≥1亿元的,加2分;

2、资金<1亿元的,加1.5分;

3、有政策但没有资金的,加1分。

(三)地方各级财政或企事业单位给天保工程财政补贴或资金支持,加2分,其中:

  1、资金≥3000万元的,加2分;

  2、资金≥1000—3000<万元,加1.5分;

3、资金<1000万元的,加1分。

(四)工程区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上年提高10%及以上的,加2分,其中:

1、增长≥20%的,加2分;

2、增长≥15%—20%<的,加1.5分;

3、增长≥10%—15%<的,加1分。

(五)在改革措施等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并得到国家认可的典型经验,加2分。

三、扣分项目(10分)

(一)发生大规模林业职工群访事件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扣2分;

(二)发生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扣2分;

(三)发生重大乱砍盗伐案件,扣2分;

(四)发生特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扣2分;

(五)地方财政投入缺口较大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率较低以及出现严重资金违规违纪问题,扣2分。

 

附件2:

2012年各省“四到省”各项目加分情况

一、加分项目

加分标准(5项指标):

(一)省委省政府出台天保工程重大政策法规和工程纳入省级政府目标考核(加1—2分):

(二)省委省政府出台天保工程重大扶持政策(加1—2分):

资金≥1亿元的,加2分;

资金<1亿元的,加1.5分;

有政策但没有资金的,加1分。

(三)各级财政或企事业单位给天保工程财政补贴或资金支出(加1—2分):

资金≥3000万元的,加2分;

资金≥1000—<3000万元,加1.5分;

资金<1000万元的,加1分。

(四)工程区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上年提高10%以上(加1—2分):

增长率≥20%的,加2分;

增长率≥15%—<20%,加1.5分;

增长率≥10%—<15%,加1分。

(五)改革措施等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并得到国家认可的典型经验(加1—2分)。

1、省委省政府出台天保工程重大政策法规和工程纳入省级政府目标考核(加2分)

(1)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加2分。

(2)重庆市将天保工程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加2分。

(3)宁夏自治区人大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加2分。

(4)山西省太原市出台《太原市天然林保护条例》,加1分。

2、省委省政府出台天保工程重大扶持政策(加2分)

(1)龙江集团:

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下发《关于下达2011年森工林区中小学和公检法经费控制指标的通知》(黑财农[2011]128号),省财政下达森工林区中小学和公检法经费41272万元,加2分。

(2)四川:

省财政下达资金13433万元,用于森工企业社会保险,加2分。

(3)山西:

省财政下达转制补贴专项经费12413.2万元,继续扶持林区推进转制工作,加2分。

(4)河南:

省财政下达林业生态省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10871.55万元,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森林抚育,加2分。

(5)海南:

海南省政府已批准《海南省林区林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2009-2011年)》,项目总投资1656.92万元,其中涉及天保工程区10个实施单位,投资1180.06万元。

林区林场饮水安全项目已通过省发改委、水务厅、财政厅等部门竣工验收,加1.5分。

(6)内蒙古集团:

内蒙古森工总局积极与属地社保部门联系,解决森工林区“五七工”养老保险问题,森工集团林区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有24192人,全部参加了属地养老保险统筹,加1分。

(7)重庆:

市政府研究解决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部分群体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1年7月14日,市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全市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等困难问题。

会议议定:

关于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中,将国有企业在1998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或中断就业并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的人员,纳入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文件覆盖范围,从2011年1月起执行……。

国家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一并纳入解决。

所需资金按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加1分。

(8)内蒙古:

岭南八局等积极与属地社保部门联系,解决森工林区“五七工”养老保险问题,岭南八局等已有2122名“五七工”办理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有部分“五七工”打算纳入2012年解决,加1分。

(9)大兴安岭集团:

大兴安岭地委、行署下发文件,清理劳动关系、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加1分。

3、各级财政或企事业单位给天保工程财政补贴或资金支出(加2分)

(1)云南:

省财政资金32707.8万元,加强省级集体公益林管护和管护配套费用、退休人员养老金补差和市级集体公益林补偿、林业产业项目建设,加2分。

(2)四川:

各级财政下达资金28779.99万元,用于省级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产业发展、教师待遇差额等历史遗留民生问题,加2分。

(3)山西:

省财政、发改委下达资金20209.8万元,用于国有林省级公益林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天保工程配套、林业产业建设,加2分。

(4)重庆:

市县财政补偿资金15917.14万元,加强集体地方公益林管护工作和用于购置森林防火物资和防火工作经费,加2分。

(5)龙江集团:

省财政对森工总局下达就业专项资金14747万元,专项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支持森工林区做好就业扶持工作,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加2分。

(6)甘肃:

省财政下达资金8963万元,支持天保工程项目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加2分。

(7)内蒙古集团:

内蒙古森工总局筹集资金8436.9万元,补贴各林业局资金缺口;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下达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资金550万元,专项用于森工企业接续替代产业项目建设,加2分。

(8)海南:

省财政下达资金6962.5万元,支持天保工程建设,加2分。

(9)湖北:

省财政对省级集体公益林下达补偿资金5091万元,支持省级公益林管护工作和林业产业发展,加2分。

(10)贵州:

省财政下达资金3621.8万元,用于林业产业建设、森林防火、林区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林业站建设、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经费等,加2分。

(11)吉林:

省财政下达资金1500万元,支持天保工程建设;下达资金1200万元,用于林业产业项目建设,加1.5分。

(12)青海:

省财政下达资金1200万元,支持天保工程区国有林场和苗圃造林育苗工作,加1.5分。

(13)陕西:

省财政下达1000万元,用于10个试点县集体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加1.5分。

(14)河南:

省财政下达资金478.9万元,用于集体公益林管护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站建设,加1分。

(15)内蒙古:

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下达2011年自治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投资计划的通知》(内发改东振字[2011]2678号),下达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专项投资2100万元,专项用于经济转型园区指定基础设施建设和接续替代产业项目建设。

其中:

对天保工程单位下达资金250万元,加1分。

(16)西藏:

地方财政投资37.62万元,实施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加1分。

4、工程区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上年提高10%及以上的(加2分)

201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80元,比上年增加5137元,增幅为32.2%。

(1)平均工资增长率≥20%,加2分:

大兴安岭集团增长率88.1%、甘肃69.1%、龙江集团48.1%、海南48.0%、内蒙古集团34.7%、新疆兵团35.4%、新疆30.7%、四川23.1%、内蒙古22.0%、吉林21.9%、陕西20.6%,分别加2分。

(2)平均工资增长率≥15%—<20%,加1.5分:

贵州增长率17.4%、宁夏16.3%、河南16.2%、山西15.2%,分别加1.5分。

5、改革措施等方面有推广和指导意义并得到国家认可的典型经验(加2分)

(1)四川:

苍溪县、资中县、万源市、利州区、仪陇县、茂县6个县将14个自收自支经费林场(单位)转为差额、全额或由差额经费形式转为全额拨款形式,加2分。

(2)贵州:

沿河县将国有林场由财政差额预算转为全额预算管理,江口县将基层林业站职工工资由自收自支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加2分。

(3)山西:

运城市将11个县属国有林场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2分。

(4)甘肃:

甘南州将国有林场由县财政差额拨款转为全额拨款形式,岷县将国有林场纳入县财政预算,加2分。

二、减分标准(五项指标)

(一)发生大规模林业职工群访事件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扣2分;

(二)发生重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扣2分;

(三)发生重大乱砍盗伐案件,扣2分;

(四)发生特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扣2分;

(五)地方财政投入缺口较大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率较低以及出现严重资金违规违纪问题,扣2分。

 1、地方财政投入缺口较大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率较低以及出现严重资金违规违纪问题,扣2分。

贵州、内蒙古地方财政资金落实为0,每个省扣2分。

湖北、重庆、山西、河南、甘肃、青海6个省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还没有兑现到农户,每个省扣2分。

吉林省吉林市因长时间滞留上营森林改造培育资金,造成实施单位未能完成国家任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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