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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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处置火灾事故能力,能够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保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能统一步调、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开展火灾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河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的职能。
(2)依法规范原则。
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规范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处置行动的效率。
(3)以人为本和高效处置原则。
处置火灾事故行动,要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提高处置行动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4)科学决策原则。
在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行动中聘请有关专家,针对各类火灾事故,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贯彻“统一指挥,逐级指挥”。
(5)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
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清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1.4火灾分级
共分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
下文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适用范围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调集相关联动力量处置的较大火灾事故(森林火灾除外)及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超出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火灾事故。
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在省救援指挥部到达前由洛阳市政府先期组织力量进行处置,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处置。
1.5.1下列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1)山林火灾,由洛阳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林业消防力量为主,其他有关力量配合。
(2)军事管理区内发生火灾,由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3)矿井火灾由其主管单位的专业力量负责处置,其他力量配合。
(4)其他场所的火灾扑救,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2抢险救援
(1)参加处置各种化学危险物品泄漏事故的救援工作。
(2)在发生水灾、风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时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3)在发生各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有人员遇险的情况下参加救人和抢险。
(4)在重要市政公用设施和关键性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和排除故障。
(5)当地政府和群众需要公安消防部队参加的其他社会救援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
2.1.1市政府成立洛阳市火灾事故处置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洛阳军分区司令部主要领导、市公安局副局长、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供电公司、气象局、园林局、水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建委、移动洛阳分公司、联通洛阳分公司、电信洛阳分公司、中石化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市武警支队分管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作战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全市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协调相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到场协助灭火救援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驻洛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上级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6)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工作,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解除事故险情;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起草事件调查报告;适时发布公告,公布事故原因、责任和处理意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2.1.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
会同消防部门收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情况,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市人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处置能力。
(2)市应急办:
负责协助除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之外的市领导做好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及市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按规定向省政府报送事件信息;向市政府领导,各县(市、区)通报市指挥部下达的预警预测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做好跨行政区域应急机构的沟通协调,申请上级应急支援;负责保障市应急平台正常运行和通用装备保障。
(3)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4)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5)市消防支队: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全市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应急救援建议;搜集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6)市民政局:
根据应急救助需要,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指导、协调工程车辆装备的供应,及时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并提供火灾事故发生地燃气管网情况,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8)市卫计委:
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9)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10)市环保局:
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11)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2)市供电公司: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3)市气象局:
负责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做好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14)市园林局: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调集洒水车向现场供水。
(15)市水务局:
负责城市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保障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消防用水符合标准。
(1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火灾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全过程车辆保障。
(17)移动洛阳分公司、联通洛阳分公司、电信洛阳分公司:
负责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通讯保障工作。
(18)中石化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工作。
(19)洛阳军分区:
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洛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0)市武警支队:
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事故现场秩序。
2.2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支队长兼任,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地址:
洛龙区金城寨街与关林路交叉口——消防特勤大队七楼119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
63938184;传真:
63260235
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
(2)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和全市实战应急演练等工作。
(3)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洛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市政府职务最高领导担任指挥长,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
牵头单位:
市消防支队。
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警戒组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3)后勤保障组
由市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和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参战部队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通讯、生活等保障工作。
(4)专家技术组
市指挥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5)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
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
市民政局。
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
市委宣传部。
会同消防部门收集火灾有关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2.4专家组
市指挥部建立由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组成的应急专家组,为灭火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专家由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管理,并建立应急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时由市指挥部通知其所在的单位,由其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送到事故发生地。
专家组职责: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3预防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级政府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精良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督促各专业救援队加强执勤战备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
3.2监测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队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语音、图像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市、县政府和公安机关音视频互联互通,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城市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
任何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灾时,都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3.3预警
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预警。
公安消防机构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或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消防灭火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和省消防总队报告。
根据现场灾害情况,市指挥部调集指挥部相关单位及专家到场协助灭火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1.2应对一般(Ⅳ级)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4.1.3应对较大(Ⅲ级)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依靠本市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省政府请求援助并提请省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1.4应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火灾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有关区(市、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及时向省政府请求援助。
4.2指挥处置
根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市指挥部设定应对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Ⅳ级为最低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相关负责人组织协调;当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指挥协调;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请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协调;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请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Ⅰ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实际情况,可以逐级响应,也可以越级响应。
4.2.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调集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实施灭火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
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2.2处置指挥
(1)市、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
(2)市、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分别调集辖区内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
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
上级指挥部到场前,增援力量接受辖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
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市、县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提高一个等级调度。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敏感场所火灾按相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
4.2.3现场指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基本程序包括:
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3应急升级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依靠本市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省政府请求援助并提请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4.4指挥与协调
4.4.1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
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4.4.2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调集灭火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到场,提供决策支持。
4.4.3通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各级指挥员按要求配备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4.4.4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调用灭火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现场指挥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返还、补偿。
4.5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
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
同时应责成火灾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
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4.6响应终止
当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基本消除,应对工作基本完成,Ⅲ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响应;Ⅱ级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终止响应;Ⅰ级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响应。
4.7善后工作
4.7.1后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当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对转移的灾民,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
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由事故发生地政府予以补偿。
4.7.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或由公安消防机构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4.8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应急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尤其是消防特勤力量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将民航、铁路、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辐射防护等专业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配备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2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为消防部队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装备器材,并与消防装备、器材、灭火药剂生产厂家建立联保协议。
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储备一定的灭火应急救援物资。
市民政局指导、督促各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并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5.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指导、督促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等情况。
5.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火灾事故现场需要,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利用城市道路监控系统及时通报道路通行状况,适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车辆,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5车辆保障
市、县两级车辆管理部门要协调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全市火灾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件预警、处置、事件调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
5.6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部门、单位建立的应急指挥工作平台应当与市应急办连通,并确定各参与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
依托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公众通信网络,以消防和公安通信网络为主,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市通信管理部门及市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5.7经费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资金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相关科目业务经费中列支,情况紧急时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5.8科技支撑
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强化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应用,完善灭火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和基础资料信息库,健全联勤联动工作机制,加大火灾预防控制、先进灭火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应用力度,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宣传、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有关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的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6.2预案演练与评估
市指挥部每年至少分别组织2次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火灾事故应急联合实战演练,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修改完善意见,以及灭火应急救援装备、设施的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建议。
6.3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
预案实施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