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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2

2008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订本套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填报。

具体指执行现行工业、农业、商品流通、施工、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类国有企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具体包括:

1.国有投资双方各占50%的企业,可由委托管理一方主报并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

2.国有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国有直接及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及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4.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统驭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以此从企业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二、报表组成

本套报表包括:

(一)报表封面。

(二)主表:

资产负债表(财会年企01表)、利润表(财会年企02表)、现金流量表(财会年企03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会年企04表)。

(三)附表:

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财会年企附01表),国有资产变动情况表(财会年企附02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财会年企附03表),基本情况表(财会年企附04表)。

(四)行业补充指标表:

粮食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1表),铁路运输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2表),民用航空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3表),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4表),邮政邮电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5表),农口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6表),文教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7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8表),旅游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09表),施工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0表),烟草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1表),供销合作社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2表),电力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3表),石油石化企业补充指标表(财会年企补14表)。

三、分户填报报表封面解释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

2.单位负责人:

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

凡企业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指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4.总会计师:

指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按照国家规定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

5.会计机构负责人:

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6.填表人:

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7.负责审计事务所:

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全称。

8.签字会计师:

指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封面右边

1.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代码的企业(单位),应主动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核发手续。

本代码由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三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非集团型企业只需填列“本企业代码”。

“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不填列。

(2)集团型企业需区别以下情况填列:

①集团公司总部(一级)在填报集团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时,“本企业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均按集团公司代码填列,“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不填。

②当本企业为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时,按要求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和“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其中“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相同。

集团公司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填列,差额表比照集团本部填列。

③当本企业为集团三级企业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列“本企业代码”、“上一级企业(单位)代码”及“集团企业(公司)总部代码”。

集团公司二级企业本部视同集团公司三级企业填列,三级以下企业并入三级填列。

2.隶属关系:

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

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委颁布的《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编制。

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省属企业一律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

如:

山东省济南市市属企业一律填列“370100”;

C、县级(市辖区)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本身六位数表示。

如: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县级企业一律填列“371726”。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委公布的《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报。

如:

隶属各省“商务部(厅、局)”管理的企业,填报“商务部”代码“322”。

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填行业对口部门(协会)的代码。

机构设置及中央对口的各地方部门均应按国家标准填列。

3.所在地区:

本代码由国家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组成。

(1)国家代码根据国家标准委公布的《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国家和地区填列。

(2)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标准委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县或区代码填列。

4.所属行业码:

本代码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和“行业会计制度代码”两部分组成。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依据国家标准委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

其中:

各类国有资本运营管理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填列“9920”。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情况代码”根据企业目前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实际情况填列。

具体代码为:

企业会计准则-00工业企业-01,商品流通企业-02(其中外贸企业按12填列),施工企业-03,房地产开发企业-04,旅游、饮食服务企业-05,铁路运输企业-06,民用航空运输企业-07,交通运输企业-08,邮电通信企业-09,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0,农业企业-1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13,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14,其他-99。

5.经营规模:

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分别选择“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填列。

6.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类型及有关性质填列。

具体包括:

1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独资企业,3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合作制企业,7合资或合营企业,8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9其他。

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选“1独资公司”项填列。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填报其股票代码,为6位数字。

如果企业已发行A股股票并有其他类别股票上市(如B股、H股、N股等)则填报A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发行了B股股票,则填报B股股票代码;如果只在境外发行股票,则该代码填“000000”。

7.工效挂钩标识码:

完全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填“1”,部分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填“2”,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填“3”。

8.社会保险标识码:

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企业填“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填“2”,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填“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填“4”,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填“5”,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填“6”,如参加多项社会保险,同时填列相应代码。

9.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

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具体包括:

1无保留意见,2保留意见,3否定意见,4无法表示意见,未经审计的填“0”。

10.成立年份:

指企业(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具体年份。

11.上年单位代码:

由本企业上一年度填报本套报表时,录入的“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本企业代码”和上年“报表类型码”共10位码组成。

如为新报单位,此代码不填。

12.新报因素:

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企业类汇总会计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企业类会计报表填报范围的新报报表原因。

具体标识含义如下:

(1)0连续上报:

指上年度填报企业类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2)1新投资设立:

指本年新投资注册设立并正式营业的企业(不含竣工移交、新设合并、分立);

(3)2竣工移交:

指建设项目竣工后从基本建设单位转为生产经营的企业;

(4)3新设合并: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单位)合并成一个新企业(单位),原企业(单位)均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5)4分立:

指经批准由企业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单位);

(6)5上年应报未报:

指上年漏报或因客观原因未填报本报表,从本年度起按规定单独报送的企业(单位);

(7)6报表类别改变:

指上年填报其他类别报表,本年由于企业(单位)性质发生变化而填报企业类报表的企业或单位(不含竣工移交);

(8)7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建制划入而新增企业(单位),并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同类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9)8收购:

指因收购而新增企业(单位),并且上年未作单户填报同类汇总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10)9其他:

指上述各项原因中未包括的新报原因。

13.报表类型码:

指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报表类型码,具体包括:

0单户表,1集团差额表,2境外并企业表,9集团合并表。

境外并企业表指纳入企业合并范围的境外子公司报表。

14.行业补充指标表标识码:

按企业及财政部门对口管理关系选择填报,具体内容包括:

01粮食,02铁路运输,03民用航空,04工业、交通运输、邮电,05邮政电信,06农口,07文教,08外经,09旅游,10施工,11烟草,12供销合作社,13电力,14石油石化,55其他(该码专供监狱、劳教企业使用);不在以上范围内的企业填“00”。

15.备用码:

各部门、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四、资产负债表[财会年企01表]

(一)编制方法

1.表内“年末余额”有关指标以企业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有关指标填列。

2.表内“年初余额”有关指标根据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的“年末余额”结合本年度调整数填列。

3.表内标注“*”号项目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专用;表内标注“Δ”仿宋体项目为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专用,其他企业不填;表内标注“#”楷体项目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专用,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不填;其他项目为所有企业适用。

4.企业应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编制说明中未作解释的内容,以所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为依据。

5.企业集团下属金融企业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金融项目按照本集团的合并办法并入本套报表,未制定合并办法的按照科目性质填入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项目。

(二)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1.交易性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短期投资: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3.应收账款:

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4.预付款项:

反映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5.其他应收款:

企业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填列。

6.存货:

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

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填列。

8.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9.持有至到期投资:

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0.长期债权投资: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根据“长期债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中有关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和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后的金额填列。

11.长期应收款:

反映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长期应收款项等。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2.股权分置流通权:

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填列。

13.投资性房地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项目由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

1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5.在建工程:

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6.生产性生物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7.油气资产:

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8.无形资产:

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积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19.开发支出:

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反映。

20.商誉:

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21.合并价差:

反映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数额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中母公司所拥有的份额相抵销时所发生的差额。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填列。

22.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23.递延所得税资产:

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填列。

24.递延税款借项: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根据“递延税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5.其他非流动资产:

反映企业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其中,特准储备物资主要反映企业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储备的用于防汛、战备等特定用途的物资年末结存成本,应单独列示。

如该项目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

26.交易性金融负债:

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期末余额填列。

27.应付权证:

反映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填列。

28.应付职工薪酬:

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项目列示。

其中:

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应单独列示。

29.应交税费:

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其中:

应交税金应单独列示。

3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反映企业非流动负债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如将于一年内偿还的长期借款。

未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根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等科目填列。

31.专项应付款:

反映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由企业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预计负债:

反映企业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有可能产生的负债。

33.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余额填列。

34.递延税款贷项: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余额填列。

35.实收资本(股本):

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

其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按扣除“已归还投资”后的净额填列。

(1)国家资本:

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2)集体资本:

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

(3)法人资本:

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国有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单位)或国有独资公司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5)集体法人资本:

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体企业对企业投资形成的资本金。

(6)个人资本:

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7)外商资本:

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36.库存股:

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

37.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反映将外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折算成本位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所产生的差额。

38.少数股东权益:

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数额。

39.资产损失:

反映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规定,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以及执行新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在冲减相关所有者权益后仍需在以后年度处理的部分。

有关行业特殊会计科目的填报方法,参照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归并填报。

(三)2008年及未执行新准则年度主要指标对照

 

资产负债表新旧指标对照

2008年决算表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2008年决算表

未执行新准则项目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资产

(新设)

交易性金融负债

(新设)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

应付权证

应付权证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

预付款项

预付账款

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

应收股利

应收股利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及其他应付款中的各种应付职工薪酬)

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

其中:

应付工资

应付工资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

存货

存货

应交税费

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交款中各种应交税费

其中:

原材料

其中:

原材料

其中:

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

库存商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应付股利(应付利润)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等

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

其他流动资产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负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新设)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

长期债权投资

(新设)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收款

(新设)

专项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预计负债

预计负债

股权分置流通权

股权分置流通权

递延所得税负债

(新设)

投资性房地产

(新设)

递延税款贷项

递延税款贷项

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原价

其他非流动负债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长期负债

减:

累计折旧

减:

累计折旧

其中:

特准储备基金

其中:

特准储备基金

固定资产净值

固定资产净值

非流动负债合计

长期负债合计

减: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减: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固定资产净额

固定资产净额

 

少数股东权益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

实收资本(股本)

实收资本(股本)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

国家资本

国家资本

生产性生物资产

(新设)

集体资本

集体资本

油气资产

(新设)

法人资本

法人资本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其中:

国有法人资本

其中:

国有法人资本

其中:

土地使用权

其中:

土地使用权

集体法人资本

集体法人资本

开发支出

(新设)

个人资本

个人资本

商誉

(新设)

外商资本

外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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